如何构建和谐的烟草专卖执法行为规范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风险规避阐述日来自:烟草在线 作者:徐斌斌  烟草在线专稿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的不断深入和烟草行业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面临的执法风险也越来越大。特别是我们烟草企业实行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同时面临着行政执法和经营管理双重法律风险。其中烟草专卖执法风险一旦发生,将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严重损害烟草专卖执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也将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会引发社会矛盾,导致动摇专卖制度。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和正确对待烟草专卖执法风险防范这一重要课题,必须切实抓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风险防范工作,以确保执法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促进和维护社会和谐。本文就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风险的定义、表现和影响以及如何有效规避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风险进行阐述。
  关键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法律风险;防范
  烟草行业是一个特殊行业,烟草企业实行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有一定的社会敏感性,既是工商、税务、劳动、审计等政府职能部门审查监督的重点,也是社会舆论和媒体关注的焦点。这就要求我们烟草行业的企业必须依法办事,这既是国家的强制要求,也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而其中,烟草专卖执法风险是烟草行业各种风险中的重点领域,由此引发的问题更尖锐,更严重,负面作用更强,甚至会导致专卖制度的动摇。为此,烟草企业必须要高度重视、有效防范和化解专卖行政执法法律风险,促进社会和谐,这也是烟草行政执法单位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1、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风险的定义。
  烟草专卖行政风险定义是指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有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行为执法或履行职责中侵犯、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并造成一定的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以及应履行而未履行职责由此给党和国家,以及烟草行业行政机关“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
  2、当前烟草专卖执法中的风险表现方面。
  有执法必有风险,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也不例外。这就需要不断增强烟草执法人员防范风险的能力,有目的、有计划地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烟草专卖执法风险,主动排查风险,把执法风险降到最小,甚至消除风险,做到“零风险”,以保障烟草专卖人员的执法安全性,获取最大的安全保证和执法效果。
  目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风险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2.1外勤执法检查方面。
  2.1.1执法资格环节。目前,从事一线专卖执法人员多为聘用员工,因而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专卖执法资格,即使办领了执法检查证件,也存在一定的管理风险。而且有的单位由于主要负责人的调整变动,单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换领不及时,也造成了一定的执法风险。
  2.1.2卷烟查处环节。在市场检查工作中,有的接受违法嫌疑人的贿赂,有的滥用职权,查多处少,有的私放卷烟,有的有案不查,不作为,更甚者为不法分子逃避处罚提供保护伞。
  2.1.3抗拒执法环节。专卖执法人员在日常的执法检查过程中,可能会遭到侮辱责骂、围攻殴打、被诬告投诉,甚至直接受到暴力伤害、以及专卖执法机关被不法分子煽动聚众冲击围攻等暴力事件。
  2.1.4真假零散包烟识别环节。目前,条包以上的卷烟统一送上级机关检测,但零散包卷烟检测存在问题。稽查队员由于检测条件和本身检测能力的限制,对市场上出现的零散包卷烟真伪的判断仅凭主观识别,有时会客观存在误差,如将真烟判断成假烟,则损害了经营户利益;如将假烟判断成真烟,则损害了国家利益。
  2.1.5违法嫌疑人签字环节。在市场检查中,违法嫌疑人对现场先行登记保存卷烟持不配合的态度,并拒绝在登记保存单据上签字确认,如周边再无其他见证人且未采取录像录音证据备查的话,我们的现场执法工作将会很难开展,也造成了执法风险。
  2.1.6人身安全环节。专卖执法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到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报复行为,因此产生的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害;或者专卖执法人员在工作期间由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而产生的人身意外伤害。
  2.2内勤案件审理方面。
  2.2.1违纪违法审理的风险。专卖执法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条件、权限、内容、程序、种类、幅度实施处罚;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等行为。
  2.2.2不负责任审理的风险。案件审理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没有压力和动力,得过且过,丢三落四,制作法律文书马虎了事,错误百出,甚至同样的错误重复犯,低级的错误经常犯。法规员和负责领导在审核案件时把关不严,不严审,不推敲,例行签字。
  2.2.3案件审理员素质不高的风险。案件审理员和法规员调整频繁,对素质不高,且适用和担当不了这种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调整又不及时,培训力度又不大,造成案件文书质量和水平达不到标准要求,从而埋下风险“地雷”。
  2.3行政许可管理方面。
  2.3.1表现在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未按法定条件、范围、程序、时限等做出许可决定的行为,或者是行政许可不作为行为。如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合理布局的申请人发放许可证;对符合条件和合理布局的申请人不予发放许可证。
  2.3.2许可证日常管理不规范,换发许可证不及时,换发时间,有效日期等标准不统一。一户多证的现象还没有存在,许可证的变更乱象众生,管理跟不上,对歇业和停业的管理含糊,不能有效进行精准管理。
  2.4其他方面。如,专卖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向有关违法人员或单位通风报信或袒护包庇;截留或盗取或多次重复领取举报奖;滥用职权,恶意反复检查,故意刁难管理对象;廉政防范意识不强而造成的渎职失职、贪污腐败行为,从而导致存在执法风险。
  3、导致烟草专卖执法风险存在的主要原因分析
  3.1风险意识不强。有的专卖执法人员由于对自身烟草执法行为不当可能导致的风险和后果缺乏有效认知,风险意识淡薄,执法工作中存在着随意执法、恶意执法,执法不严、执法程序不严谨等现象,这些都会导致执法风险的发生。
  3.2整体素质不高。有的专卖执法人员由于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不全面,业务水平不高,存在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错误等现象;有的在执法过程中缺乏工作责任心和耐心,方法简单,语言沟通不够,文明执法欠缺,加上执法设备不全,缺少现场摄像录音设备等,更容易导致风险发生。如:在执法过程中不按规定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不向当事人告知其权利也不能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3.3法律宣传不广。目前烟草法律宣传往往集中于3&#.4等特殊时期,日常宣传力度还不够;宣传地点主要集中于县城、重点集镇等一些繁华地段,对一些偏僻街道和农村自然村落的群众的宣传较少,宣传范围还不够广。
  3.4部门协调不力。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对外协调不主动,公安、工商配合力度不大。对无证经营和经营户的仓库及私人场所不能很好地商请公安、工商部门协同查处。未建立执法联合检查长效机制。 
  4、烟草专卖执法风险的规避。
  如何建立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风险防范体系,实现“零风险”,事关烟草专卖队伍的安全与稳定,事关烟草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不仅是每一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首要考虑的问题,更是每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都要高度重视的问题。 
  4.1提升专卖执法队伍素质,增强抵御风险“免疫力”。一支有着良好法律素质的烟草专卖执法队伍是有效防范烟草专卖执法风险的前提条件。
  4.1.1着力风险警示。定期对专卖执法人员开展“执法风险”警示教育,让每位专卖执法人员清醒认识新形势下的烟草专卖执法环境,增强执法风险意识,克服执法行为中的侥幸和麻痹心理,杜绝随意执法恶意执法行为的发生。
  4.1.2加大培训力度。除学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外,还要学习《刑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要学习执法过错及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的相关规定,让专卖执法人员熟知不规范执法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才能更加自觉地规范执法。同时还要加强真假烟鉴别的培训力度,使每个执法人员都能准确掌握鉴别知识,成为鉴别能手。 
  4.1.3强化廉洁意识。要求专卖执法人员廉洁从业,洁身自好,时常检查自己、警示自己、提醒自己,自觉规范和约束自身的执法行为,杜绝不廉洁执法行为的发生。
  4.2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源头合法。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从源头上保证依法行政的合法性,这是防范烟草专卖执法风险的重要基础。
  4.2.1提高规范性文件制订的科学性。对制订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程序经本级或上级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防止出台的文件与法律相悖、与政策相左、与上位法相冲突;制定的制度要具有可操作性,防止脱离实际或超出执法人员承受能力,不成熟或不必要的制度不宜出台;政策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切忌朝令夕改,前后矛盾。
  4.2.2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听证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积极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调研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听证等制度。对于与社会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涉及面广、影响大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对有矛盾冲突或内容不适当、不合时宜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公开废止。
  4.3注重执法技巧,提升化解风险能力。注重行政执法的技巧是防范烟草专卖执法风险的有效方法。
  4.3.1坚持耐心细致说教,提高行政执法艺术。近年来,在提高行政执法的艺术性上做了一些有益探索。把“文明执法”理念贯穿于市场监管全过程,融管理于说教之中,主动走近经营户,与他们交朋友,帮他们解困难,给他们讲法规,做到反复说教,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和政策的播种机,使经营户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对烟草专卖执法的认识,自觉做到守法诚信经营。
  4.3.2坚持柔性执法,充分运用好行政执法技巧。专卖执法即要讲严格,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也要展示“柔性”的一面,体现专卖执法的亲和。把微笑融入到专卖执法管理中,从简单的的入门微笑、亮证、告别,再到告知、处罚、送达等,把微笑渗透到专卖执法的各项工作中,从执法的细节处体现专卖执法的“人性化”管理。
  4.4强化执法监督,消除风险隐患。强化执法监督是防范烟草专卖执法风险的重要手段。
  加强公正文明执法工作的监督保障及法制服务,全面构建由专卖管理与法规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审查,专卖执法部门具体实施的公正文明执法保障体系。进一步约束自由裁量,规范调查取证活动,细化执法流程、环节,推行行柔性执法,增加疏导教育环节,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加强明查暗访工作,形成一套明查暗访制度,切实做到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的工作流程。 
  4.4.1在内部监督上:要改变过去“等案审核”、“遇错纠正”的现象,逐步实现执法监督从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转变、从纠错向预防转变。要改变执法监督侧重于行政处罚的现象,监督范围逐步扩展到行政许可、许可证办理后续管理、罚没物资管理、案件移送等环节的监督。第三,定期召开执法风险防范座谈会和案件评审会,及时了解和掌握执法检查和案件制作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分析问题成因,研究解决办法,提出完善措施,防范烟草执法风险的发生。
  4.4.2在外部监督上主要有党组织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形式。可以通过当地政府网、电子商务网及其他方式,公开行政执法程序、资格条件、执法结果等内容,定期发布适于公开的政务信息,接受广大经营户和社会监督。此外,可探索建立由经营户、消费者和其他人员按照适当的比例组成“专卖执法监督员”制度,对专卖执法行为进行日常监督。 
  4.5改善执法环境,防范潜在风险。营造良好的烟草执法环境是防范烟草专卖执法风险的重要举措。
  4.5.1烟草企业一定要树立强烈的法律风险意识,尤其是高层管理人员一定要注重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注重加强对全体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尤其是烟草企业高管人员的培训,最终构建稳固的法律风险防范根基。同时重视增加执法装备的投入,购置执法记录仪和GPS定位仪等装备,配齐配强执法装备设备,用现代科技设备武装执法队伍。
  4.5.2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在工作中要主动向各级政府汇报和宣传烟草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地方人大、政协的监督,争取各级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建立健全良好的协助网络。
  4.5.3加强与公安、工商、运管、检察、法院等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建立完善工作联络制度,加强相互之间的信任、交流、协作与配合,共同维护卷烟经营秩序,形成执法合力,共同化解可能出现的执法风险。
  4.5.4做好普法宣传。通过电台、电视、报刊、网站等载体,及开展送法下乡、进社区、宣传月等活动,将法律宣传工作落实到每季、每月、每周、每天,逐步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社会化宣传网,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不断提升经营户和社会群众对专卖执法的认知度和认可度。
  4.5.5烟草企业要加强法律工作者队伍建设,配置一批高素质的法律事务人才。一方面,要把好入口,坚持引进烟草行业需要的法律专业人才,切实拥有一支既熟悉法律,又熟悉烟草行业的专门人才。另一方面,建立烟草行业执法人员激励机制,开展培训和奖惩工作。另外,要创新法律顾问制度,积极探索实施外聘法律顾问制度,善于借助“外力”,形成内外相协调的法律审核机制。
  4.6建立完善执法风险预警机制,提前化解风险。建立完善执法风险预警机制是防范烟草专卖执法风险的重要保障。
  4.6.1建立完善执法风险定期排查机制。将市场稽(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高危环节”作为排查重点,每月一查,定期开展。对有执法风险的苗头和倾向性的,采取谈话、提醒、警告等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堵塞漏洞,不让风险出现,或做到风险一经出现,第一时间化解,做到“轻微问题早发现,一般问题早纠正,严重问题早查处”。
  4.6.2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层层签订烟草专卖执法风险防范责任书,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将风险责任控制落实到人,发现有违反执法风险点要求的执法行为,及时进行干预处理,并追究问责,杜绝烟草执法过错,确保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总之,烟草行业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两个至上”行业共同价值观,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生产经营,有效防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风险,为国家经济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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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建立烟草专卖联合执法长效机制
  摘要:本文指出了当前烟草专卖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提出要建立有利于烟草市场长治久安的长效机制。指出健全完善的烟草专卖管理宣传机制、市场整治的齐抓共管机制、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市场监管机制和执法监督机制等制度体系、社区化专卖管理工作机制、毗邻地区烟草专卖工作协作机制的具体措施。
  我国烟草专卖执法,始于1983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烟草专卖条例》。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烟草专卖法》,为烟草执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二十余年来,我国烟草专卖执法取得了显著成绩,成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烟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不断深入,国家对烟草专卖执法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建立烟草专卖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成为迫切的需要。
  加强机制和和制度建设是实现和谐烟草专卖执法的保障。笔者所谓的烟草专卖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是指充分应用现有的社会力量,整合符合规范的法律资源,综合治理,建立有利于烟草市场长治久安的机制。具体来说,就是要健全完善的烟草专卖管理宣传机制、市场整治的齐抓共管机制、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市场监管机制和执法监督机制等制度体系、社区化专卖管理工作机制、毗邻地区烟草专卖工作协作机制等。
  一、当前烟草专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少数人对烟草专卖执法认识不够,存在误区。烟草专卖执法是国家授予的权力,它维护的是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但是社会上少数人,甚至部分国家公务人员忽视了国家财政对他们的直接影响,错误理解烟草专卖执法是烟草行业以自身的力量垄断市场,维护自身利益。他们没有从根本上把烟草专卖执法与打假打私,提高到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高度加以认识。把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等同于烟草行业利益,把国家行为、政府行为等同为烟草的行业行为。社会上有些部门不恰当的认为烟草专卖是烟草行业的事,制售假烟不会严重危害人们的生命,因此对打击烟草领域严重违法犯罪活动不重视。
  (二)烟草市场上假冒、走私烟依然屡禁不止。几年来,我们坚持“内管外打”、“打、控、管、服”的市场管理原则,精心组织开展打击行动,市场状况明显好转。但少数不法分子利欲熏心,置国家法律于不顾,继续制假、贩假,其作案手段更加恶劣、更加隐秘。有些地区制假活动又出现新情况、新特点、区域化、集团性、大规模的卷烟制假售假问题越来越突出,制售假烟活动已形成一条龙的产供销网络,反侦查、抗打击能力增强。给国家财政税收造成了巨大损失,给消费者利益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三)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执法检查的事件屡见不鲜。近年来,一些不法商户钻法律空子,往往是前店后家、暗箱操作、欺瞒客户、以假乱真、以次充好,造成检查困难,带来管理有盲区。近年来,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执法检查的事件经常发生,侵害专卖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事件也呈明显上升趋势。专卖人员在日常的执法检查过程之中,从受侮辱责骂、遭围攻殴打、被诬告投诉至直接受到暴力伤害、甚至专卖执法机关被聚众冲击围攻的情况也有发生。
  (四)烟草专卖执法不合规范,滥用规范性文件办案。一是有些部门在执法中明显存在执法主体不符合要求。例如,本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的案件,由于种种原因却以专卖执法部门的名义办理。如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的案件,《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但是,类似的许多案件,被我们一些烟草专卖执法部门越权代办;二是滥用规范性文件查办案件,无法律依据。 前些年,全国各地陆续出台了一些有关烟草专卖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于促进烟草行业的平稳发展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近年来,国家局、各地的政府法制部门对烟草专卖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进行了清理,但也还有一些文件仍在使用,并且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与《立法法》、《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相抵触的情况,倘若以此为根据办案,被处罚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将会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同时,由于《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由于颁布时的历史局限性,存在着一些缺陷与不足,客观上给烟草专卖执法工作带来了许多操作上的不便。如《烟草专卖法》第七章第三十条第二款:“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缺陷如下:专卖法的执法主体是烟草专卖局,而条文中出现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工商局是对注册商标的管理,烟草制品的管理是烟草专卖局。结果,实践中往往是两个执法主体互相推诿、扯皮。同时,烟草是高税产品,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为了地方既得利益,一些地区相继出台了一些有关烟草专卖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这当中在所难免的存在部分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
  (五)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四多四少”,力度不够。对破坏烟草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案件,实际发生多,查处少;移送公安机关多,移送的案件能达到立案标准的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和查办职务犯罪少;判缓刑多,判实刑少。“四多四少”现象的存在,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对涉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六)对涉烟违法犯罪分子追刑力度不够,存在“三难”。抓捕制售假烟主犯难,从捣毁的制假窝点来看,制售假烟老板不在现场,很难把主犯抓获;调查取证难,在调查取证时有的证人不配合,有的因时间长难以取证,在询问嫌疑人或证人时,执法人员由于经验等因素,未抓到询问重点与关键;追刑难,有的制售假分子在违反《烟草专卖法》后,千方百计地想逃脱法律的惩戒,讲人情,找关系,地方法院也对此类案件从轻发落,由于缺乏联合执法机制,难以追究制售假烟分子的刑事责任。
  (七)“以罚代刑”现象严重。涉烟违法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是先由专卖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后再移送公安机关,因此,公安机关立案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专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多少。在实践中,部分烟草专卖行政机关查处涉烟违法犯罪案件时,往往以罚钱了之,该立案的不立案,该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的不移送。另一方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掌握的移送权也成为少数专卖机关要求违法分子多交罚款或保证缴纳罚款的要挟手段,违法犯罪分子为了逃避刑事处罚,宁愿接受罚款。由此以来,给行政权力滥用制造机会,造成了渎职犯罪的增加。
  二、建立烟草专卖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实现方式
  (一)健全烟草专卖管理宣传机制,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首先,保证适量的宣传经费,大力宣传烟草经济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社会各界支持烟草经济责任感。目前,烟草行业已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烟草专卖制度在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建设作出重要贡献。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主动向地方党委、人大、政府请示、汇报烟草工作,突出正面宣传,使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充分认识烟草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烟草工作当成一项重要的经济工作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大力宣传《烟草专卖法》及实施细则,宣传“烟草专卖,利国利民”理念,广泛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通过广泛宣传,在社会上消除了烟草专卖管理搞地方保护和区域封锁的错误观念,树立整顿规范烟草市场经济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共识;破除了烟草专卖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背道而驰的模糊观点,确立了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烟草专卖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共识;破除了烟草市场整顿是烟草部门的职责,抓好抓坏一个样的模糊认识,凝聚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整治烟草市场的社会共识。
  (二)健全市场整治的齐抓共管机制,全力打击“非法三烟”。各级政府要烟草专卖专营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强化了政府行为的力度。在实际工作中,法律所赋予专卖执法的权力是有限的,这就迫使专卖执法工作首先要取得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按“政府负总责、烟草专销结合、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起烟草市场整治的齐抓共管机制。在实际工作中,采用各负其责、协同作战的工作方式。各负其责就是在日常工作中,依不同部门的工作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烟草专卖部门负责打私打假、打击非渠道卷烟、办理相关证照等工作,以打击违法贩烟大户和摧毁贩烟网络为重点,继续加大市场稽查力度,打击非法“三烟”,查处大案要案。工商部门主要负责无证经营户的取缔。公安部门负责组织路检路查、重大案件的侦破工作。各级公安部门注重受理、侦查走私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等犯罪案件,依法配合烟草专卖执法检查,及时查处暴力妨碍公务的案件。城管负责对违章搭建、违章摆放的卷烟销售摊点进行处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交通、海关、邮政、铁路、民航等部门都能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涉烟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打击。把控制市场作为首要任务,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持“内管外打,守土有则”的方针,紧紧抓住“打、控、管、服”多管齐下原则,以打私、打假、打非为重点。利用节假日,打破时间规律,打源头和清市场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日常巡查和打时间差相结合,在职能部门配合下,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持续保持了烟草市场整治的高压态势。
  (三)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长效机制。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及时高效的衔接机制,不仅有利于及时对专卖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促进专卖行政执法中的依法行政,而且有利于为专卖行政执法机关顺利移送构成犯罪的案件提供有力的支持,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当前,我国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机制和框架已经初步构建起来,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在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追刑方面,还存在着不足之处。要加强对涉烟违法分子的打击力度,关键在于如何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的可操作性,确立相应的比较完备的监督制度,确保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按照机制的规定顺利开展工作。首先,要建立联席会议的工作保障机制。联席会议可由烟草专卖、公安经侦、治安部门、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组成,他们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各司其职,有利于形成合力。联席会议可定期召开,遇到重大、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会议主要分析制售假烟形势,总结布置卷烟打假工作,决定重大紧急事项,通报前期工作落实情况,提出重大案件解决方案,布置联合打击行动等。二是明确工作责任。烟草专卖、公安机关、检察院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行使行政执法权、侦查权和法律监督权。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源头,要着眼于长远利益和社会正义,进一步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对于凡是涉嫌构成犯罪的涉烟违法案件,一律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做好移送工作。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烟草专卖部门做好案件侦办、证据固定等工作,确保证据采集合法、及时、有效。同时,公安机关应定期向专卖行政执法机关通报专卖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销案情况,检察院应定期向专卖部门通报涉烟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适时介入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明确执法主体,杜绝随意执法现象。烟草专卖执法部门要与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多沟通、多协商,密切联系。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案件,经与工商部门协商后,要么由工商管理部门下达委托处罚授权书,由烟草专卖执法部门代其办理,也可先由烟草专卖执法部门检查后,再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烟草案件,要根据国务院令发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严格操作,坚决杜绝以罚代刑。
  (四)建立社区化专卖管理工作机制。社区化专卖管理工作的工作体系是政府部门牵头,烟草专卖部门为主体,相关执法部门配合,社区组织协助,社区群众积极参与的模式。坚持国家局“一要规范、二要改革、三要创新”的工作重点,依托社区(村)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实施以“立足社区、合理布局、诚信管理、服务社会”为内容的工作方法,坚持主体性、社会性、有效性、长效性的“四性原则”,充分发挥好“四支队伍”的职能作用,挖掘和整合社区资源,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对社区烟草市场的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实施社区化专卖管理是我国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更是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与时俱进的具体体现。通过社区化管理,变单一的行业管理为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管理,变简单的行政管理为综合、系统的经济管理,变简单的事后查处为长效性的过程监督。实施社区化专卖管理,是提升专卖管理工作水平的重要手段。
  (五)建立毗邻地区烟草专卖工作协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整顿和规范卷烟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要求,当前烟草专卖打私打假形势严峻,有的地区制假售假已逐渐形成了地下网络化的特点。为此,建立烟草专卖工作协作机制不仅是当前打私打假形势的需要,也是加强市场监管的需要。毗邻地区有着相邻、相近、相似的特点,更要充分利用这一资源优势,实现联合打假,形成合力,重拳出击,使制假售假分子无立足之地,使制假售假的地下网络组织无形成条件,不断维护和整顿卷烟市场经营秩序。
&  (六)加强烟草专管理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一是建立一套专卖执法人员岗前培训、持证上岗、资格管理及考核辞退等相关的制度。严把进人关,未经培训、未通过执法资格考试、未达到条件的,一律不得从事专卖执法工作,最大限度的从源头上保证执法队伍的素质;二是要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六法一条例”和国家局、省局印制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汇编手册,并结合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不定期的,通过分层次、多角度地集中培训,强化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规范化办案的自觉性,使全体专卖执法人员真正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规范管理、诚信服务;三是建立健全烟草专卖执法检查制度、政治学习制度、廉洁自律制度、监督制约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等规章制度,并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真正使专卖管理走上法治化轨道。
来源:湖北省宜昌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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