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一般会要求客户要求提供检验方法提供哪些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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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CRS是否需要重视?有何影响?如何规划?
类别:美国投资移民&时间 :&浏览 :504&评论:0
中国已承诺加入CRS,并于2017年1月实施新的开户程序尽调,2018年开始第一次数据交换。这意味着高净值客户在海外的资产将不再隐蔽。 从去年开始已经陆续有人收到银行寄的自我申报表,移民帮CRS规划专家提醒,填写此表一定要谨慎小心,一旦填了以后就不能改了。移民帮从香港几家金融机构了解到的信息是,今年6月底之前要完成对香港银行账户、香港保单等金融账户的识别。典型案例分析,什么人需要关注CRS?先来看一个典型的案例:A先生是北京一家民营科技公司董事长,2000年创业,逐渐积累了一定的资产,前几年在香港、BVI等地注册了离岸公司,上游为离岸信托公司,在瑞士的私人银行开设了账户,借助于注册的公司和朋友的帮助(拥有香港上市公司),通过贸易往来等途径,将境内的公司的金融资产(如分红)转移到了境外账户,部分在境内缴纳了个人所得税,部分则没有在境内完税,与此同时,A先生本人目前拥有中国国籍和香港永久居民身份,长时间在香港居住,同时在澳大利亚、美国等地拥有房产。目前国内房产已经全部过户到爱人名下,儿子在美国读书,未来有移民美国的打算。A先生的案例是比较典型的一个案例,对他或者其他高净值人群来说,都将面临五个方面的问题:1、现有海外金融账户会受到CRS的影响吗?2、海外信托信息会被报送给中国税务机关吗?3、海外的哪些资产会被征税?4、美国读书的儿子是否还是中国的税收居民,将海外资产放到其名下,是否更好?5、如果不是中国税收居民,境内资产如何处理?  那么,你是否需要关注CRS呢?可以参照以下常见问题进行分析:1、自己是否有海外身份:您是否已经或者计划移民海外或未移民但经常居住在海外?2、是否有海外资产:包括境外银行账户,海外股票或其他证券,海外保单,海外基金(例如很多客户投的开曼PE基金) ?3、是否有海外实体:包括海外信托,离岸公司? 如果涉及到其中任何一方面,就需要去关注CRS。 CRS全球金融信息交换出台背景  CRS的出台,就是为了打击过去常见的海外避税办法:  其一,最简单的就是把钱转出境外,在香港、新加坡、瑞士这些有所谓银行保密法的国家开设私人银行帐户,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持有人信息不会被本国了解。  其二,在BVI、开曼等离岸国或者岛设立当地的离岸公司,或者开设银行帐户。这比第一种个人直接开户多了一层私密性。离岸公司下可以再去私人银行开户,双层的保密性。  第三,在离岸公司上面再设一层离岸信托,客户作为信托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  说到CRS,不得不说一下FATCA,FATCA可以说是CRS的前身和美国版。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美国财政收入大幅度削减,因此,2010年3月,美国颁布了《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要求海外金融机构(FFI)必须向美国国税局(IRS)披露该机构美国客户的基本信息。若不遵循此规定,则需向美国国税局缴纳30%的预扣税,并与2014年7月正式实施。 受到美国政府《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CTA)的启发,2014年7月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 AEOI标准),旨在打击跨境逃税及维护诚信的纳税税收体制。AEOI标准包括《主管当局协议》(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CAA)范本、《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 及其释义。中国承诺成为第二批实施CRS的国家(地区),于日实施新的账户开户程序,并与2018年进行第一次信息交换。  总的来说,CRS与FATCA还是有一个区别的。FATCA有两种模式,一是美国政府先去交换,二是香港金融机构与美国交换。一般第一种不会是双向,因为美国政府不可能给金融机构信息,第二种的话是双向。CRS大部分条款都是参照FATCA,让各国的金融机构作为搜集信息的实体,信息搜集完以后,把数据汇总到本国的税务局,然后由各国的税务当局进行数据的交换。所以CRS可以理解为一个全球版的FATCA。以上所有的避税方式都覆盖在内,目的是让境外资产全部透明。  美国实施FATCA以来基本没有进行过双向交换,而且不加入CRS,因此OECD已经督促对美国是否上黑名单进行审核,力图迫使美国启动双向交换。未来几年内,中美之间税收信息双向交换也可能开始。所以,对于EB-5投资移民来说,未来做规划时,不光要担心CRS,也要考虑FATCA。很多客户误认为把钱放到美国或者在美国设立信托就可以规避信息交换,而美国FATCA的双向交换一旦启动,美国即使没有加入CRS,FATCA下也会把美国账户和信托信息交换给签约国。 CRS是否会影响到你?有哪些影响?前面我们提到有些客户需要关注CRS,那么是否会切实影响到?要从三个角度来看:1、资产类型:要看持有的是什么资产,因为并不是所有的资产都覆盖。比如境外的实物资产、游艇、名画、珠宝、黄金、房产都不在CRS的范围内,至少目前不是。很多客户采用取出现金投入房地产的方式以避免钱留在银行被申报,未来一旦资产变现马上会被识别。在澳大利亚、美国的房产等是当地遗产税征收的范围,很多客户并未意识到。  2、资产所在地,比如资产在香港新加坡这些CRS参与地区或国家地方肯定都要被披露。 3、税务居民身份,是指客户是哪里的税收居民。如果在本国没有被征税,其实被披露以后也不会产生影响。 从以上三方面综合考虑,才能对是否有影响做出一个比较合适的判断。CRS对高资产人士有何影响?第一,CRS是世界反避税制度的又一杀手锏。在CRS的新形势下,离岸金融工具也将作为信息而被申报。想通过离岸金融来达到隐藏资产、逃税、避税,将逐渐变得不可能。 第二,CRS生效之后,对于高资产人士而言,如果信息不正确披露或没有披露,不但资产会被冻结,也将面临税务机关的罚款、诉讼,涉及欺诈、造假、逃税的将负严厉的刑事责任。 第三,不仅如此,在资产信息完全透明的情况下,还将承受更重的税务压力。如何合理规划?从大方向来说,合理规划CRS科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1、把金融资产转变成非金融资产;2、合理配置海外身份,把资产从CRS地区转移到非CRS地区。至于具体如何操作,可来电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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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恭喜美成达客户Z女士顺利通过面官。Z女士优先日期为2014年5月,在美成达文案团队与律师专业和紧密合作下,I-526在2015年7月份获批。2近日,美成达移民再次收到CMB发来的重磅好消息:MCD-CMB组2客户已提前还款;MCD-CMB组4客户获I-829批准;MCD-CMB组32客户获得I-526批准!3W女士、L女士、L先生分别获得美国条件绿卡 I-526批准!这批客户审批时间均为13个多月,比移民局公布的I-526平均等待时间16.2个月快了将近3个月!美成达美国投资移民申请人获批时间快于移民局官方公布的平均审核时间,至今获批率100%成功!4美成达为陈先生设计出一套比较简单而清晰的资金来源方案并于2013年7月份将整套申请材料快速递交移民局审批;2014年8月份获得I-526批准,2015年2月成功通过面签。5T先生在2014年通过网络向美成达的移民顾问咨询过香港优才计划并签约,由于各种原因综合导致他有关移民的计划中途停滞。两年后他再次找到美成达并委托办理美国投资移民。该如何应对CRS中国人的海外财富即将裸泳
1.富人的海外资产做好裸泳的准备
从今年开始去银行开户,会要求在表格上声明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之所以要这么做,是因为中国在2014年9月决定将加入“共同(税务)申报准则”,也就是CRS。
从日开始,我国将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的尽职调查(所谓高净值账户,是指截至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
日前,将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中国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
究竟什么是CRS呢?
CRS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的简称,中文名称为共同申报准则。是自动资讯交换中的资讯标准,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设立的。其资讯交换的基础是税收事务行政互助公约,而概念是来自美国的美国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若二国均已签署共同申报准则,需主动提供二国税务居民的账务资料以供对方的税务机关交换,因此可以避免借由离岸银行账户避税的问题。
总结一下,这是一个避免海外逃税的系统。
说得通俗一点,就是中国有很多富人拿的都是海外身份,在中国敛财,财富却大量转移到境外。
比如很多人移民加拿大,是加拿大税务居民,但加拿大税务部门并不知道他们在中国的金融账户信息,于是中国根据CRS就可以把这个人在中国的财务状况交给加拿大的税务部门,而这也不是白给,因为作为交换,加拿大将把许多中国人在加拿大的金融账户信息交给中国税务部门。
中国税务部门把加拿大的这些数据和国内的数据一对比,问题就出来了。
比如刘某是Y公司的法人代表,他利用加拿大的多个银行账户,收取境外服务款项近2200万元,隐匿巨额收入不申报纳税。具体细节如下:刘某以Y公司的名义,与3家日本公司签订过软件开发和技术维护服务协议。Y公司的服务收入既通过公司的基本账户收取,也通过刘某的加拿大银行账户收取。据税务部门调查,在这2200万元中,Y公司通过基本账户收取的款项900万元正常纳税,而通过刘某加拿大银行账户收取的款项1300万元却隐匿逃避税。税务部门要求刘某解释其个人账户收款的性质及来源,刘某称有关收款是自己取得的劳务报酬,但拿不出任何证据。最终,刘某承认其个人账户收款是Y公司的服务收入,税务部门对其追缴税款上百万元。
2.即将裸泳的资产规模有多大?每年1万亿美元左右
通过CRS,很多中国富人的海外资产都要暴露在中国税务部门的眼皮底下。这些资产的规模可能有多大呢?
据国际反洗黑钱智库全球金融诚信组织的研究报告,(如下图所示)在年间共有约3.75万亿美元的非法现金流流出中国,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贪腐收入。
中国现在外流的非法现金流对GDP的占比已超过了10%,每年在中国大陆,香港,英属维京群岛之间通过转手套利和贸易作假渠道流动的非法现金流高达1万亿美元之巨。
腐败和寻租收入逃离中国后变成海外热钱又再进入利率黑市套利(外资者,很多实非外资也),如此循环往复。
(在年间共有约3.75万亿美元的非法现金流流出中国)
(非法现金流主要通过虚假贸易进出中国)
来源地居然是香港和英属维京群岛这两个弹丸之地,中国的外资相当部分是出境漂白的内资)
3.哪些人的资产要裸泳
CRS一旦全面展开,每年在中国,香港,英属维京群岛之间通过虚假贸易等手段流动的1万亿美元将无处遁形。试想一下以下八种类型,或许有一款适合你:
第一类:已移民的中国人
你是中国人,如果您已获取了他国绿卡或者获得了他国护照,那么恭喜您中了CRS大奖。中国高净值人士比较喜欢移民美国、澳洲、加拿大、英国、新西兰等国家,这些国家本身都要求税务居民每年都要将全球资产披露,并且每年还要进行税务申报。但中国移民大多低调,不习惯全面申报资产,更没有如实向移民国家交所得税。
那么,根据CRS协议内容:您在中国境内的隐藏金融资产也很有可能被披露给这些移民国!你将有可能在移民国面临税务补缴及各种罚金,甚至刑事责任。
第二类:在海外配置金融资产的人
你是中国人,不管您是否移民,您在境外(包括香港)有金融资产(包括:存款帐户、托管帐户、现金价值保单、年金合同、证券帐户、期货帐户、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等等)。您这些金融资产存放的国家或地区也会将您所持有金融资产情况披露给中国税务局。
举个例来说,如果您是有大陆身份证的人,您在香港花旗银行存款500万,那么香港花旗银行就会把您的存款报给香港税务局,香港税务局再将您的存款信息报给大陆税务局。
大陆有关部门可能会要你回答下面几个问题:如果钱是从中国大陆出去的,请问资金是合法收入还是灰色收入呢?是合法出境吗?还是非法地下钱庄逃避外汇监管出境?这些资金在中国合法纳税了吗?纳税凭证能提供吗?这前面的问题无论是哪一关,都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第三类:在海外持有壳公司投资理财的人
你是中国人,但在境外税收非常优惠的地域设立过公司,通过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户持有资产,并通过公司帐户来进行理财或消费,那么,这类企业可能将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壳公司),那么恭喜您中了CRS大奖。
最为典型的就是许多中国富人喜欢在维尔京群岛或开曼群岛开设离岸控股公司,然后再用公司在各家金融机构开户,持有境外的基金、股票等等,这次CRS标准的实施,要求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您及公司两层拥有的金融资产均要披露,过去利用壳公司的名义来避税只怕是很困难了。
第四类:在海外藏钱的境内公务员
如果你是公务员或国家工作人员,虽然您没有移民,但您境外藏了不少钱,那么后果就有些严重了,因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我国刑法有个罪名是专门为国家工作人员准备的,叫: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如果您在境外放了大量钱财并且没有按国家规定申报,对不起,基本都够罪。(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类:在海外买了大额人寿保单
近几年来很多富人为了应对人民币贬值,想通过各种途径多配置美元资产。在此种情况下,很多人都选择购买境外保单,比如香港保单、美国保单。我们知道香港也是CRS签约地区,香港立法机构已在今年6月30号出台了《2016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根据该条例,香港的保险公司也要将境内中国富人的大额保单资产信息披露给中国税务局,这个披露不是说2017年新买的保单才披露,而是说历史上已经购买的保单都要披露。这个可能是中国富人不希望看到的局面。
第六类:在海外设立家族信托
中国首批富豪几乎都在海外设立了家族信托,他们最喜欢设立家族信托的法域有维尔京群岛、库克群岛、耿西岛、新加坡、香港、新西兰、开曼群岛等等,可惜的是大部分家族信托法域都成为这次CRS签约国,而且,CRS协议内容规定:已设立的家族信托有关信息也要被披露,包括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即财产授予人)、保护人、受托人(通过是信托机构)、受益人,基本上各方当事人都在披露范围之列。所以,江湖上传言说家族信托持有的金融财产能绕过CRS的实施,显然是不现实的。
第七类:在境外设立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老板
许多富豪的海外收入是源于他们做国际贸易赚的钱,运营模式是老板们在境内设立实体公司搞生产经营出口,同时大多会在离岸税收优惠地设立另一家公司,完成海外贸易的境外收款职能,这样大量的外汇收入就直接进入到境外公司帐户中,同时享受了免税的优惠。
但是,这次境内外同时一起实施CRS,会导致老板们在境外开立的个人金融帐户资产被披露(这不可是小数目),那么在中国税务局稽查的时候,就会查到其实这些钱不是从境内换汇出境的,而是老板们在境外直接从自己公司分红所获得的收入。
那这下问题就大了,因为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由居民企业,或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另外,还有著名的中国税务总局698号文、82号文等等,都将中国老板在境外设立的部分企业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
意思是说你的企业虽然开在海外,但按规定也应该向中国政府缴纳25%企业所得税,可我们这些老板大多都没主动申报,可见,这次CRS全球同步执行,对福建、广东、山东、上海、深圳等从事国际贸易的老板真是最大危机了,因为一旦查询到他们在境外的巨额收入,不仅面临的是个人所得税补缴的问题,更重要的他们在境外设立公司还有25%企业所得税问题,过去可能长达十年都没交过内地的企业所得税,合计税务总成本可是40%呀,想想都头大!
第八类:金融财富机构从业人员
如果您是金融机构与私人财富管理相关的从业人员,CRS可能带来您事业的新挑战。这次CRS实施要影响到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银行客户经理、保险公司代理人、信托机构财富顾问、境外投资理财人员、从事家族办公室人员、境内外税务师等等。
一方面,由于CRS实施显然会带来客户资产配置地域及类型的改变,对有些行业有所冲击,客户一定要考虑将原来既有金融资产要不要改换财产类型,而且还会对将来的海外资产配置有所顾虑,最起码客户是需要对资金收入合法化、换汇出境合法化、纳税义务完成合法化都做好准备才敢作境外资产配置的;
另一方面,按照CRS落地执行细则,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可能面临被机构询问其服务客户的情况,同时也有一定的职业风险(因为CRS标准规定,如果金融从业人员诱导客户作虚假陈述或是欺骗所任职的金融机构未如实陈述,不仅面临罚款,还有可能被刑事起诉坐牢)。
4.今年1月开始执行CRS,外储跌破3万亿大关,有何深意?
今年1月中国外储跌破了“3万亿”美元这样一个关键水平,在这个节点上中国开始执行CRS,一切难道只是巧合吗?让我们来看下面的数据图:
如上数据图所示,权威金融研究机构:国际金融研究所(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finance)的最新数据,2016年中国资金外逃总额高达7250亿美元。也许看惯了不靠谱的标题党的诸位,认为这资金外逃都是外国人热钱回流美国造成的,其实并不全是。
如下面的数据图所示,据权威中国数据咨询公司CEIC的数据,外国人热钱流出的速度一直在减慢,而中国人自己的钱外流的速度却越来越快。眼下,资金外逃的不是外国人热钱,而主要是中国人自己的钱。
明白了吗?所以这时候执行CRS可以最大程度上降低中国人自己的钱外流出去的速度。而且这样做,又不是关闭资本账户,而是执行国际通行的税务申报准则,通过这种方式稳定人民币汇率让欧美国家难以指责。
CRS和我有关吗?
中国人拥有境内账户,无关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中国的金融机构没有义务把中国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传递给中国税务机关。
中国人拥有境外账户,有关
对于中国人来说,如果你在中国以外的地区开有银行账户, 不论账户是在你个人名下,还是你开立的公司账户(老账户在25万美金以上),中国税务机关都会定期自动收到账户的信息。
"外国人"拥有境内账户,有关
如果你有其它国家的绿卡或公民身份,甚至只是因为长期居住或工作被定义为税务居民,则中国和对方国家(如果有签协议的话)会互相交换和你有关的账户信息。
中国个人税收居民A在澳大利亚开立了银行账户a,澳大利亚税收居民B在中国开立了银行账户b。
则a账户的相关信息将由澳大利亚金融机构报送至当地税务机关,并由后者提供给中国税务当局;同理,中国税务当局也会将b账户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澳大利亚的税务机关,由此实现信息互换。
CRS基本内容
按照目前安排,我国的银行、基金、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将从日起按照“标准”要求履行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在本机构开立的非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提交国家税务总局定期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相互交换信息。
关键时间点
尽职调查(识别非居民账户,并收集账户相关信息)如下:
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的尽职调查。
完成首次向税务机构的信息报送。
2018年**0日
完成首次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
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谁要负责申报?
&&& 需履行申报义务的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
(三)期货公司;
(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合伙企业;
(五)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六)信托公司;
(七)其他符合规定的机构。
&&& 哪些账户要申报
涉及尽职调查的金融账户
(一)存款账户;
(二)托管账户;
(三)其他符合条件的账户。
并非只有存款账户才是需申报的金融账户,其他如证券经纪账户、理财产品、基金、信托计划、集合理财产品等托管账户,以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及私募投资基金的合伙权益等在内的其他账户,都属于需申报的金融账户范畴。
&&& 哪些人的账户要申报
非居民金融账户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金融账户是指在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持有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金融机构应当在识别出非居民金融账户之日起将其归入非居民金融账户进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前述证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个人。
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税收管辖区税收居民的,视为本办法所称非居民。
受影响的不仅是那些有钱老外?
这个“中国版CRS”主要面向的是老外,但并非与我们无关。
一方面,近年有许多中国公民移居海外,持有国外绿卡或者拿着外国护照但又在中国工作、生活的人士也不少。这些人中,不乏身家丰厚利用海外账户进行逃避税的。
另一方面,如果一名中国公民转移财产到境外,在境外拥有金融资产,也同样会被实施CRS的国家的金融机构视为非居民金融账户,其账户信息也将会被收集、报送,未来将会交换给我国的税务总局,最终实现我国与各国(地区)对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
何小姐已取得加拿大国籍,并在香港开立了银行账户,但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且**惯性居住,其主要社会关系位于中国境内,且全部收入均来源于中国。
上述情况下,虽然何小姐已取得加拿大国籍,但其因属于中国税收居民,则理论上香港税务当局仍应将相关账户信息提供给中国税务机关。
哪些信息需要交换
涉及尽职调查需要交换的信息
姓名、地址、税务居民所在地、账号、税务登记号码(TIN)、年末账户余额和价值、利息、股息
买卖金融资产的收益、账户所在的金融机构的名称等。
哪些地区进行交互
信息交换的管辖区
其中包含众多投资者熟悉的离岸地以及欧洲国家和地区:百慕大、BVI、开曼群岛、塞舌尔、卢森堡、英国、法国、德国、瑞士、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香港、澳门等。
CRS应对思路
一、由于多边自动情报交换,拥有海外资产的高净值人士必须要考虑其税务遵从的问题。
高净值人士税务筹划的核心是税务居民身份的筹划。在很多情况下,更重要的因素是纳税人实际居住的地点和居住时间。对于高净值人士而言,专业人士的税务筹划必不可少。
二、投资海外房产、珠宝、艺术品、贵金属等不属于金融资产的品类。
CRS涉及的情报主要指来自于金融机构提交的“金融资产”,所以如果持有资产是海外房产、珠宝、艺术品、贵金属等就不属于金融资产的品类了。
三、如果有心在香港及其他海外地区开立境外银行账户,建议尽快开始操作。
日起,开立境外账户很可能会提供自我税务声明、收入证明等更为繁琐的资料,相关手续也会更加严格。各国、各地区CRS执行细则目前现在尚未全部出台,具体要求需参阅各国、各地区实施细则。
四、海外现在已经有账户的,尽量将每个账户金额减少到100万美金以下。
五、利用信托、基金、保险、投资机构等多种资产配置来分散资产的持仓。
六、非居民设立国内家族信托。
非中国居民在中国有大量资金的,可在日前设立家族信托。这对于非居民委托人来说是设立了离岸信托,实现所有权和受益权的分离。
但由于透明度的提高,要想实现真正的保全,必需提高合规的水平,保证资产注入的有效性,这样在碰上跨国司法冲突的时候,委托人的权益才能在最大的程度上得以保证。
在新的透明体系下,原来可以马虎的地方,也就是可以被当做隐私可以遮掩的地方,现在都将被曝光,被接受税务局、婚内诉讼、债权人等多重的挑战。
虽然说 CRS 的规则并不会直接造成数据的公开,但信息化已经让税务、银行、司法、公安各个部门全部可以花很少的力气拿到很多的信息,在一个全透明或者至少半透明的时代,如何保证客户的资产结构的抗风险能力是问题的关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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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月1日起,香港已启动与部分国家和地区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CRS)工作的相关程序。香港作为内地富人境外资产配置最受欢迎的目的地,CRS的实施无疑会给许多在港拥有金融账户的内地投资者和相关企业带来直接影响,其金融账户信息将会被披露,在港资产将迎来“裸奔”时代。
  香港作为全球贸易自由港和国际金融中心,始终走在打击跨境避税逃税的最前沿。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第一财经表示,香港是目前实施CRS较为严格的地区,且起步较早,各项配套立法已趋近完善,走在世界前沿。
  那么,香港版CRS到底有哪些内容?需要申报交换的金融账户信息有哪些?对内地高净值人群或企业在港银行账户、保险、信托或基金等金融资产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实施CRS的国际先锋
  一般而言,国际条约对一国或地区的适用需要经过该国或地区的立法机关批准,并以转换为国内法的方式实施。在立法方面,香港很早便开始做各项准备工作,截至目前,已全部完成CRS顺利推行所需的立法进程。美人业界知名税法专家Elton Wang表示,香港在CRS反避税行动中充当了国际先锋角色。
  事实上,早在2014年由香港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发布的《就税务事宜自动交换金融账户资料》中已明确表示,“香港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且合作的一员,有责任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早清楚表明对新国际标准的承诺。”
  经过月向香港民众征求意见后,香港特区政府于日向立法会提交了相关条例草案,并于6月22日获通过。去年6月30日,香港特首梁振英签署生效的《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为进行自动交换数据订立了法律框架。
  从日开始,香港金融机构依照CRS这一全球统一标准,开始收集非香港税收居民和公司在港金融账户信息并陆续上报至香港税务机关。香港税务局将从2018年开始,跟与之相匹配的其他CRS参与国(地区)进行第一次信息交换。
  Elton补充道,和香港交换信息的税务管辖区还需要与之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下称“全面性协定”)和税务资料交换协定(下称“交换协定”)。他强调,在国际税务规则中,只有在这两项协定都签署和成熟的基础上,CRS才有顺利实施的可能。
  截至2017年1月,香港已经与36个国家或地区签订了全面性协定(正在谈判中的国家和地区还有14个)和7份交换协定(正在谈判中的有3个)。中国内地已经与香港签署全面性协定和双边协定,其中,《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修订书于日正式生效。
  目前,香港所有金融财务机构已经开始收集所有开户人包括内地居民在港金融账户信息,并按照香港税务局发布的《财务机构进一步操作指南》的要求,依从后者制定的可延伸标记语言资料架构(XML Schema v0.1)和格式正式履行提交报表的责任。但香港税务局第一次与伙伴国家或地区交换信息的时间是2018年9月,因而,到目前为止尚未将这些信息交换至内地税务机关。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中国境内金融机构从日起识别非居民账户并收集账户信息。2017年底,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余额超过600万元)的尽职调查。2018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因此,中国将于2018年才会开始与CRS其他成员国或地区进行首次信息交换。
  待到中国CRS正式落地,拥有香港金融账户的跨境富人的金融资产也将正式迎来“裸奔”时代。
  内地居民在港金融账户将受影响
  在香港CRS框架下,自动交换信息的金融机构包括:托管机构、存款机构、特定保险公司等。所有在港的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都被要求交换相关信息。
  就交换的信息内容而言,涉及内地投资者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地址、居留司法管辖区、税务编号TIN、出生日期、出生地点等。而账户信息包括账户编号、账户的年终结余或现金价值,以及相关年度的利息、股息和出售财务资产所得收益的总款额。其中涉及的金融账户则包括:托管账户、存款账户、现金价值的保险合约及年金合约、投资实体的股权权益或负债权益等。
  同时,从目前所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只要在香港拥有金融资产的非香港税务居民都是申报的对象。
  Elton举例称,如果以内地身份在香港开设个人银行账户、购买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年金合同、建立离岸信托、实体账户或投资账户,基本上都会进入尽职审查程序,甚至复核审查程序和特别审查程序,从而成为香港金融财务账户在CRS中的资料交换对象,其所有账户信息将被交换至中国国税总局。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在CRS信息交换中,取消了如瑞士等国家的平稳过渡条款,香港特区政府不会把税务主动申报或税务特赦作为金融财务账户资料交换的前提。Elton分析指出,亦即,比如香港金融机构的客户是内地籍人士,一旦因为资料交换,即便客户可能为此遭受牢狱之灾或被追究逃避缴纳税款罪,香港仍然会进行资料交换工作。
  香港保单何去何从
  由于近年不少内地民众在港购买保单,面对香港CRS的推行,其将首先受到巨大影响。
  波士顿咨询公司和中国联合调查报告显示,22%的中国高净值人士在境外资产配置中,优先考虑香港,而在配置的资产当中,金融资产和不动产是优先考虑的标的。另据香港保险业监理处数据显示,2016年上半年内地客户在港贡献的新单保费收入为301亿港元,占全港815亿港元的个人业务新单保费比例为37%,额度和比例双双再创新高。
  如果内地居民在港购买拥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且该保单持有人是香港法律规定下的非税收居民,香港保险公司就会把这些信息申报给香港税务局,再由后者交换至内地税务机关。
  中伦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斌称,例如某内地投资人今年在香港购买了大量投资型保险,如年金、人寿保险等,“由于香港是CRS参与主体,并且这位投资人所购保单属于在特定保险机构开设的有现金解约价值的保险业务,因此,其保单信息属于CRS下的合规账户。同时,如果保单价值超过7800港元,香港保险公司会按照CRS框架协议,将保单信息交换至内地税务机关。”
  香港方面相关规定显示,自日起,内地新投保客户必须采用新版表格和新的开户程序。自日起,未能于日批核的新投保申请,均须严格符合CRS规定方可获得签发保单,投保人可能被要求提供其他税务居民身份的资料。对于日前已生效的保单,保险机构也会进行检视,客户需至相应保险机构完成自我证明并于90日内递交。Elton补充道,香港在CRS实施中充当国际先锋角色的另一个标志就是,经合组织(OECD)要求金融机构一般要保存自我证明表格5年,而香港税务局要求必须保存6年。
  CRS实施后,在港所购保单的保单号、保单金额、委托人以及受益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等信息都将被披露,这必然会涉及到一部分人的隐私。因此,正常目的如出于境外资产配置的需要赴港购买保险的情况应该是不受影响的,但如果是资金来路不明的大额保单或是委托人、受益人信息不方便曝光的情况可能会受影响。
  谨防潜在征税风险和反避税调查
  CRS的目标本质是反避税,CRS的核心目的是反洗钱。面对CRS,如果没有优先制订合规的税务筹划避免反避税调查,任何财务税务规划都是过雨云烟,非常脆弱。尤其是根据OECD在2015年8月公布的《各国税务合规进程主动披露方案原则最新修订书》,中国政府在提交给OECD的反避税行动方案中,暂时没有如瑞士等国家实行的主动披露和自首行动的平稳过渡条款,被查缉的惩戒力度非常之大,甚至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拿一款备受内地高净值人群推崇的香港人寿保险来讲,按照香港2007年之后的修改税例,人寿保险的理赔金免缴个人所得税。另外,香港2007年税例也取消了利息税、红利税和遗产税。所以很多人解读,保单信息的披露并不意味着该保险要缴纳税款。
  然而,Elton提示称,如果该保险持有者是内地居民,同样会面临内地的个人所得税、潜在遗产税[中国目前只有2010年的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和国际申报的问题。在国际申报方面,CRS打通了既往信息不交换、不畅通的渠道,内地税务机关将顺理成章收到该保险信息。
  收到信息后,按照中国国税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日最新签订的《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实施联合监管合作备忘录》制定的“信息互换、监督互助、结果互认”的原则,将会针对该香港保险做出三项合法合规性分析:第一,购买该香港保险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第二,购买该香港保险外汇资金出境渠道的合规性;第三,购买该香港保险的收入是否在内地及时合规申报并交纳税款。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国际税法体系的一般原则,大部分国家的所得税法对人寿保险的理赔金都给予税务优惠的待遇。但在中国,不论是《所得税法》,还是《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都没有如大部分税法制度健全的发达国家或地区在税法框架下定义人寿保险,特别是境内人寿保险和境外人寿保险。因此,在潜在的遗产税方面,根据中国目前“十三五”税改参照国际税法的制定经验,境外人寿保险就存在很多不确定性风险,《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第五条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第四款“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在执行上不一定适用境外人寿保险。这才是香港保单最大的风险。
责任编辑:黄建华 SF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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