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的房产法律有规定付完房地产按揭尾款abs多久后签成交确认书,多久出裁定吗

网络司法拍卖法律问题研究 - 新疆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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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法律问题研究作者: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于园园&&&&&&2012 年新年伊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改革的先行者,借助淘宝网开展司法拍卖,开启了浙江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尝试,司法拍卖工作向着阳光、透明的改革发展道路前进。改革措施出台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选定了浙江省的19家法院作为首批网络司法拍卖的试点单位开展网络司创新性法拍卖工作。其中,作为首批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宁波市北仑区、鄞州区的两家法院,在当年7月份率先通过互联网成功完成了司法拍卖交易。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一件新生事物,它在产生之初以及随后的发展过程中伴随着诸多的争议之声。然而即使,各界对此革新的论辩以及实际操作中凸显出的问题,将网络司法拍卖这一新生事物推到了不断完善与成长的土地。同时,全国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甚至是基层人民法院也在摸索研究通过其他电子交易平台开展司法拍卖的新型方式。据此可知,“互联网+”时代下,司法拍卖借助互联网电子平台开展是顺势而为的创新举措,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特性。虽然最高法院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一些问题进行了规范性地解决,但是,因为网络司法拍卖目前还处于初步发展的层面, 且我国现有的技术大环境等一些方面的原因,使得网络司法拍卖中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笔者将就我国司法拍卖现状、司法拍卖中存在的问题、不同拍卖方式之间地比较以及网络司法拍卖的程序及实体法律完善等方面, 通过实证研究,系统性地提出在司法改革进程中如何进一步完善网络司法拍卖的政策法规及加快我国网络拍卖的政策法律体系建设相关建议,结合程序与实体架构,从而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一、我国司法拍卖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进程&&&&(一)上世纪90年代前的司法拍卖&&&&由于受当时政治环境的影响,在上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没有系统化、规范性、制度性、具体性的司法拍卖规定,因此,在多数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司法强制执行的财产自行进行处置。特别是80年代末,民商事案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增多的情况,随着也产生了相应的问题。如,在民商事案件审理时关于案件中所涉及的标的如何进行处置的问题也应运而生。执行难、处置难成了当时司法拍卖的主要难题,当时多以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直接折价变现为主,没有第三方的介入。由于当时立法技术的局限及受社会经济发展的限制,司法拍卖在存在诸多问题情况下无任何发展。&&&&(二)1991年-2011年的司法拍卖制度&&&&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1] 是法律首次司法拍卖规定为强制执行措施。此时,人民法院有着双重身份,它既是司法拍卖的监督者,又是拍卖者。特别是在90年代中后期,随着司法拍卖的推进,在权力不受制约的情形下,在实际司法拍卖过程中出现了拍卖秩序混乱、司法腐败等问题。以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因90年代在司法拍卖中的违法行为而落马折射出90年代司法拍卖的乱像。&&&&针对上述司法拍卖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1998年至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2]以及《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3]、《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年)[4]等规定,委托司法拍卖工作在以上规定框定的范围内有序开展。规定应当由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则成立的资产评估、拍卖机构通过规范性的程序变现被执行人被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选择委托的评估、拍卖机构的过程必须采取公开得、随机得方式。司法拍卖工作开始了有秩序地、有规范的、有针对性的摸索研究的阶段,从而开启了委托司法拍卖逐渐取代人民法院自行司法拍卖的模式,成为法律规定的强制拍卖方式。在此期间,为使司法拍卖工作规范有序发展,针对缺少对内部的监管、督查,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规定,要求符合条件的各级人民法院要与当地党委编办部门沟通协调,成立司法技术辅助部门,也就是目前各法院中的司法技术处(室)。但是在现实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并没有按照以上规定进行设置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并实际开展工作。举个例子,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室作为本院的独立编制的内设机构,之前并在该院的研究室开展工作。具体负责评估、拍卖的工作人员也由研究室工作人员担任。直到2014年,该院司法技术室改变了挂靠在研究室下的情况,成立了专门部门,设置了部门人员,开始开展司法评估、拍卖等工作。&&&&(三)2012年后的司法拍卖制度&&&&《民事诉讼法》[][5]在2012年进行了修订,其中第247条规定在处置诉讼财产时,“人民法院应当拍卖”和“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变卖”,改变了原民事诉讼法“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拍卖或变卖”的规定,人民法院拍卖财产的方式有了导向性变化,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人民法院有自主进行司法拍卖活动的权利。删减掉了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内容。由此,人民法院即可采用自行组织司法拍卖,也可采用委托拍卖的方式进行,这一修改预示着司法拍卖未来的发展方向。特别是2012年初,浙江法院与淘宝网合作的网络司法拍卖模式作为深化司法拍卖改革中一项重要举措对司法拍卖第改革走向具有指导和引领意义,司法拍卖工作进入了从传统拍卖向网络司法拍卖的过渡阶段。&&&&(四)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司法拍卖制度&&&&201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网络司法拍卖的司法解释 [6]。除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式”,将网络司法拍卖作为司法拍卖的优先方式以外,人民法院是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为网络拍卖创造了摆脱空间和时间束缚的条件,提高了人民法院自主拍卖可行性。中国的司法网络拍卖将在这一司法解释的引导下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互联网平台也将在司法拍卖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二、对人民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合法性基础的论证&&&&(一)各界对借助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司法拍卖的争议&&&&2012 年初,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启了借助淘宝网这一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司法拍卖的司法改革新尝试。改革措施出台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选定了省内19家法院作为首批试点单位,通过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实践活动。其中,作为试点法院的宁波市北仑区、鄞州区的两家法院,在同年7月份率先通过互联网成功完成首笔交易。由此引发了社会各界对这一网络司法拍卖革新举措的广泛争论,有赞成者、有反对者,且对立的双方都有专家、学者例证来支持各自的意见。&&&&1、赞成者的意见。根据某财政经济类网站组织发起的关于对人民法院借助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的投票调查活动数据,超过90%以上的参与活动的网友支持此司法实践活动,其中的大部分人愿意尝试体验淘宝网络司法活动,还有将近90%的参与投票活动的网友觉得借助目前大众普遍认知的购物平台——淘宝网开展司法拍卖活动模式及经验可以在全国其他省市的人民法院进行推广。其中还有众多国内知名的法学专家也对这一充满勇气、创新性的司法实践活动表示了赞同和认可,专家们认为此项改革是对传统司法拍卖的重大创新,具有零佣金、零费用、规范化、专业化、参与度高、同平台运行等特点,从而更加的惠民、安全、阳光、高效,提升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7]&&&&2、反对者则有不同看法,本文归纳了两点最为重要的质疑:反对呼声最高的为相关业内人士,他们觉得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这一司法拍卖的革新性新尝试,将司法拍卖从“线下”转移到“网络上”的行为,有主体违法和程序违法的嫌疑。借助淘宝网交易平台进行司法拍卖不符合我国当前拍卖相关法律法规,拍卖市场可能将因网络司法拍卖的推行,正常秩序将会受到重大的冲击;还有专家、学者认为,因司法拍卖的特殊性,人民法院享有司法拍卖权,这种权利是一种公权力,而作为买卖活动的拍卖,所要调整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其本身属于私法范畴。借助淘宝网交易平台进行的司法拍卖活动中,“卖方”已不是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行使的是司法拍卖权,因此也不能成为“卖方”,因此出现了“卖方”的缺位的情况,不能与“买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从而使买方在拍卖完成后,其担保权将缺失,一旦发现了拍卖标的有瑕疵,其合法利益也得不到保障[8]。&&&&(二)人民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的合法性依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人民法院具有司法拍卖权。[9]因此,我国的司法强制拍卖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文规定下进行。由于司法强制拍卖的行为是公法行为,人民法院是执行公法的主体,因此在司法拍卖活动中,人民法院独立完成司法强制拍卖,并且理所应当处于主导地位。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需要其他方协助完成司法强制拍卖,主动权在人民法院手中。只有在人民法院不能独自进行的情况,才由拍卖机构协助人民法院完成拍卖活动。&&&&从我国《拍卖法》第二条来看,拍卖法调整的是我国境内的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而人民法院在现实具体的司法拍卖活动中处于主体的到位,与拍卖企业的性质不同,所以人民法院开展司法拍卖活动不受拍卖法的约束[1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开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司法解释规定,参加人民法院委托,开展拍卖活动的拍卖机构需要出具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证,并且具有参与拍卖活动所需达到的资质等级才能予以参与。同时,该规定的第九条指出,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仅参考使用本规定,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关细则,并将制定的相关细则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备案即可[11]。因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淘宝网合作,借助淘宝网这一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司法拍卖活动的行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细则、方案下开展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的相关规定,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涉嫌主体违法和程序违法。&&&&浙江高院与淘宝网合作开展司法拍卖取得的成功,网络司法拍卖相较于传统司法拍卖的优势,使国内越来越多的人民法院加入到网络司法拍卖的行列里,就如淘宝网来讲,根据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来看,全国共有1400余家法院采用淘宝网模式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截至2016年11月,全国共有1600余家法院加入其中,短短4个多月的时间,就有200余家法院相继加入。地处偏远得祖国西北边陲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该区目前都有三家法院也是通过淘宝网平台操作网络拍卖。其中,地处南疆的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的新和县人民法院就是这三家法院中的其中两家,占了较大比例,也说明了该法院能紧紧围绕“互联网+”时代下,新疆人民对司法拍卖的新需求,在借鉴内地法院先进经验基础上进行得大胆地尝试。&&&&2015年8月,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大力推广网络司法拍卖,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除了开展执行攻坚战外,还要对以往受地域性、人为因素影响的执行难问题用法治思维、创新思维、与时俱进思维进行改革,打破“灰色地带”,使拍卖活动中的不公正、不廉洁的情形不再发生。[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指出,要针对当前经济形势,树立互联网思维,加大被执行财产的处置力度,网络司法拍卖作为强制执行程序中处置财产的一种新措施,对提高执行工作的质效,破解“执行难”,及时、有效兑现债权人权益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出台的有关网络司法拍卖的司法解释,使拍卖规则更加明确具体,系统性地规范了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为“互联网+”时代下,人民法院通过网络平台解决转型财产变现难的改革提供了规则依据。&&&&三、网络司法拍卖、传统司法拍卖及普通拍卖的比较分析&&&&(一)传统司法拍卖和普通拍卖之间的比较&&&&根据拍卖的主体、目的、方式以及适用的法律等方面的不同分为普通拍卖(商业拍卖)和强制拍卖。而强制拍卖,又分为传统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拍卖。&&&&普通拍卖,又称为商业拍卖,是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委托人与具有拍卖资质的拍卖人之间出让财产所有权的,从而实现委托人的经济目的的一般民事行为。&&&&强制拍卖,也就是司法拍卖(此处特指传统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标的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程序下,对外进行公开出卖的一种执行措施。在将执行标的进行标价变卖过程中,谁出最高,谁就成为竞买人。而所得的金额用以偿还债务,这是一种强制处分措施,行使权属于人民法院。将标的物的价值最大化,保证司法活动公平、公正、公开进行,从而使债权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保障。&&&&1、传统司法拍卖和普通拍卖的联系&&&&拍卖,又称之为竞卖,是指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以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转让,最高应价者获得的一种买卖方式,是拍卖机构与竞拍者订立买卖合同的一种特殊方式。&&&&司法拍卖和普通拍卖都必须遵照我国拍卖的一般规律。两者均是拍卖交易的一种方式,均以实现资产的变现为目的。1997年颁布实施的《拍卖法》[13] 作为指导我国拍卖活动的法律,其法律效力是至高的。据此,无论是司法拍卖还是普通拍卖,必须遵循拍卖的一般规律,必须统一在其规范下进行拍卖活动;司法拍卖和普通拍卖在拍卖原则、规则、步骤等方面是一致的。二者均在对外公开的情况下,委托人、拍卖人和竞买人(买受人)参与拍卖活动之中,经过公告、标的展示、竞买人多次轮番出价等环节,出价最高者竞拍成功。通过拍卖活动实现拍卖标的物的价值最大化。拍卖标的成功拍卖后,买受人与拍卖机构签订成交确认书,诉讼资产得以变现。不管是司法拍卖还是普通拍卖,均须由依法具有拍卖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师,按照法定流程,具体操作拍卖活动。&&&&2、传统司法拍卖与普通拍卖的区别&&&&(1)拍卖的标的物不同。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拍卖主体是否享有对处分标的物的所有权和最终处分权。传统司法拍卖中,被执行人已丧失了被执行财产的完全所有权,因而也丧失了对被执行财产的最终处分权;而普通拍卖中,被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最终处分权均由委托人享有。同时,法律明确规定,通过司法拍卖处分的标的物将变现的价值应该与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的额度大体一样,不能大幅的高于或低于其价值。&&&&(2)价值实现的目的不同。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为实现拍卖主体的经济目的自愿进行的拍卖交易。传统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根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拍卖,从而实现债权人权利的,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不管被执行人是否愿意,人民法院均有权进行处置;普通拍卖是委托人根据自己意愿决定将其拥有所权的财产进行拍卖从而实现自己的某种经济目的。&&&&(3)拍卖当事人不同。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出卖人是否是被处分财产的所有权人。人民法院是传统司法拍卖的出卖人。人民法院依法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财产保全措施获得标的物的转让、处置权;普通拍卖的出卖人是财产所有人,但处置的财产必须是财产所有人自己拥有的切可以根据自己愿意进行转让、处置。&&&&(4)效力不同。主要区别在于出让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是否是平等民之间事主体进行一般的民事行为。传统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采取的一种执行强制措施,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具有国家强制力,其效力强于一般普通拍卖;普通拍卖是发生在委托人与拍卖人这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委托人要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进行出让,从而与拍卖人之间发生的一般民事行为。&&&&(二)网络司法拍卖与传统司法拍卖之间的比较&&&&1、网络司法拍卖与传统司法拍卖之间的关系&&&&传统的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委托专门的拍卖机构,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资产的一种司法措施。实质为强制司法拍卖方式。在此种拍卖活动中,由具有资质的商业拍卖机构主持拍卖活动,而人民法院则充当着“名义上的拍卖人”的角色。2016年8月,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司法解释指出,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14]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自行组织司法拍卖的活动,在此拍卖活动中,作为真正拍卖人的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将竞拍的相关信息进行对外发布,并且按照法定流程完成拍卖活动。拍卖活动的所有环节、过程均通过网络进行操作。&&&&但网络司法拍卖与传统司法拍卖两者之间的关系不是相对立的,两者应该相辅相成。单纯地使用网络司法拍卖或单纯地使用传统司法拍卖就当前我国的实际司法现状都是不可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15] 指出,人民法院在实际的司法拍卖活动时要首先采用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进行。但有的被处置的财产的性质或涉及到一些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拍卖标的不适合通过网络进行司法拍卖,传统司法拍卖方式还要出马,所以,网络司法拍卖还要与传统司法拍卖有一定的时间的并存期。&&&&2、网络司法拍卖相较于传统司法拍卖的独特之处&&&&2010年,网络司法拍卖随着电子信息时代的到来首次出现。网络司法拍卖源于拍卖,是司法拍卖的一种新的形式。目前,我国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司法拍卖的典型模式主要有:浙江的淘宝模式、重庆的产权交易中心模式、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模式以及上海的公拍网模式。网络司法拍卖较传统司法拍卖所具有的更加公开、高效、便捷等优势,加之浙江、上海、重庆等法院“试水”网络司法拍卖取得的成功,伴随着“互联网+”时代下,民众对司法拍卖的新需求,目前,网络司法拍卖已展现出热火朝天的发展趋势。&&&&网络司法拍卖的独特之处在于:&&&&(1)降低了拍卖交易的成本,实现拍卖标的物价值的最大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强有力的保护。&&&&在网络司法拍卖活动中,人民法院作为拍卖活动的主体,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对外发布公告、拍卖标的物相关信息等,人民法院自行进行司法拍卖,实现了“零佣金”,从而省去了拍卖中介服务费、信息公开费及场地费等费用,降低了拍卖交易的成本。网络司法拍卖活动各个环节均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操作,网络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从而提高了公众的参与度,公平竞价的作用的得到了更好的发挥,溢价率高,从而使拍卖标的物的价值实现最大化,有利地保护了拍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2)拍卖成交率得到大幅提高,最大程度地避免流拍情形的出现。 以往,通过传统司法拍卖的方式公开处置拍卖标的物,一旦出现流拍情形,如重新发布拍卖公告、召开拍卖会等拍卖的各个环节流程仍须要按照程序操作一遍,导致拍卖的效率十分低下。网络司法拍卖彻底打破了地域的限制,拍卖公告一旦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发布,能快捷地使全国乃至世界的广大民众通过网络关注并了解拍卖的相关信息,参与到拍卖活动中,竞拍者人数多,能更充分的发现拍卖标的物的价值,执行财产变现的速度得以提高,有效地提高了拍卖成交率。如,作为西部偏远地区的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开启了借助淘宝网之一网络平台进行司法拍卖的新模式。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第一槌”的标的物是一辆尼桑奇骏小型普通客车,此次拍卖共有7524人围观,74人设置拍卖提醒,经过25轮激烈的角逐,延时3次,至5月30日23时12分,该车最终以97100元的价格成交,成交价高于评估价12500元,溢价率达12%。网拍成交后,仅用了2个工作日,在法院的协助下竞买人就完成了车辆的过户。[16]&&&&(3)为公众创造了公开、透明的竞拍环境,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有别于传统司法拍卖活动中拍卖信息传播范围的有限性以及存在暗箱操作等司法腐败现象,在信息化迅速发展的当代,市场的超地域化、方便快捷、信息传播快速、阳光透明等都是网络司法拍卖所具有的特点,从而为公众参与司法拍卖创造了一个公开、透明的竞拍环境。网络司法拍卖设定的技术和交易平台的运行规则实现了“后台操作”与“现场竞拍”的完全分离,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司法拍卖的真个过程,社会公众都能成为拍卖活动的参与者和监督者,从而祛除了传统司法拍卖中的“灰色地带”,拍卖活动在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基本原则指导下进行,拍卖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地保障,有利于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具有关数据统计,浙江、江苏两省自从全省推行网络司法拍卖以来,拍卖工作实现“零投诉”。&&&&(4)建立了统一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提高了司法拍卖的规范性、公开性和安全性&&&&为使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健康有序推进,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议和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办法》[][17],相较于传统司法拍卖活动中拍卖机构名册数量有限,受地域垄断导致司法拍卖活动不能公开公正进行的情况,网络司法拍卖活动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服提供者名单库,打破了地域限制,只要是符合功能齐全完备、系统独立安全、程序运作规范、保证信息公开充分、知名度高及进入行业的最低年限等条件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经最高人民法院将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均可申请进入名单库。打个比方,如,身在西部地区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位于内陆城市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从而打破了地域的限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在网络司法拍卖实践活动中不合格的予以除名。从而提高了网络司法拍卖市场准入门槛,使司法拍卖活动在规范、公开、安全的环境下进行。&&&&四、网络司法拍卖各方参与主体法律关系的界定&&&&在司法拍卖改革的过程中,“如果参与主体相互间的法律关系不能在制度层面厘清、理顺,势必影响司法拍卖秩序。”[19]司法拍卖中,必须对参与拍卖活动的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利益关系进行梳理,特别是,注意理顺各种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与实施主体间的关系,使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这才是网络司法拍卖甚至是司法拍卖体制改革的核心部分。&&&&网络司法拍卖各参与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是指网络司法拍卖各参与方之间以及他们对拍卖标的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也是网络司法拍卖的基本法律关系。&&&&(一)网络司法拍卖各方主体的定位&&&&1、人民法院:广义上的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中以卖方的身份出现并主持拍卖活动的一方。网络司法拍卖,是信息化时代下,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民众的司法拍卖需求的新型拍卖方式。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强制执行财产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司法拍卖活动中,当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依照规定和法定程序,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对外公开竞买,谁出价高,谁就成为竞买人,拍卖成功后所得的金额用以偿还债务,这是一种强制处分措施,行使权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具有司法拍卖的权力,在日正式生效的《民事诉讼法》中得以明确,所以人民法院于法有据地成为拍卖主体,处于拍卖人的地位。2016年8月,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是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其合法的民事权利,依法要求执行机关运用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人。&&&&3、被执行人:在执行履行期内不能按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人。&&&&4、第三人:合法权利可能因执行程序的进行可能被侵害的人。&&&&5、竞买人和买受人:竞买人和买受人是网络司法拍卖的同一方当事人,因其在拍卖程序中所处的不同阶段,所以有不同的称呼。当他在竞价过程中,拍卖标的尚未拍定时,称之为“竞买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当在公平竞价中竞拍成功取得拍卖标的所有权时,称之为“买受人”, 是以最高价竞拍成功,取得拍卖标的物所有权的“竞买人”。网络司法拍卖中,同一件拍卖标的,可以有一个或多个竞买人,但只能有一个买受人。&&&&6.网络服务提供者:参与司法拍卖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淘宝网等。其在司法拍卖活动中处于从属性的协助者的地位。作为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拍卖的工具,网络交易平台仅提供平台和技术支持,没有任何决定权。&&&&7.检察院:网络司法拍卖作为民事行为的一种,人民检察院依法有权对其进行监督,是是网络司法拍卖的检查监督主体。&&&&(二)网络司法拍卖的客体&&&&执行标的为执行客体,如执行标的“又称强制执行的客体,是指执行行为的对象,是债务人用以履行义务的资料” [20]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即为执行客体,即被执行人用以偿还债务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以淘宝网为例,标的类型有:机动车、房产、资产、土地、林权、无形资产、工程等。目前,网络司法拍卖的不动产以房产为主,动产以中高档机动车为主,其他财产作为拍卖的种类较少,且成交率不高,而机动车和房产的拍卖成交量较高,且平均溢价率高达41.1%。&&&&五、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浙江法院与淘宝合作的网络司法拍卖模式,是一项全新的执行模式。淘宝平台是网购人气平台,在该平台进行拍卖,从收到效果上看,引起了公众的注意力,跳过拍卖行,强势打开了拍卖信息网络公布方式的大门,拍卖信息网络宣传途径得到社会的认知,并且有了较为成功的实践。浙江法院“试水”网络司法拍卖取得的成功以及网络司法拍卖所具有的优势,使全国各地法院也纷纷尝试通过网络平台开展司法拍卖活动。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但任何一个制度都是有最初开始,逐渐发展、趋于成熟的过程,网络司法拍卖制度也不能特殊。对于如何利用互联网更好地组织司法拍卖,无论是法院,还是相关互联网平台,都仍然有很大的思考空间。如何梳理出当前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问题,然后予以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一)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问题&&&&1、信息的受众范围仍不够宽泛&&&&目前,网络普及的程度仍然不高。以淘宝网为例,民众通过淘宝网进行购物的群体多为年轻人,而这部分人一般情况下购买能力有限。上了年纪的人因对网络操作的生疏等问题,很少通过淘宝网进行购物。另外,虽然不少民众有网购的习惯,但涉及到房屋等不动产的竞拍中,因竞拍房屋涉及金额巨大,不少人会心存顾忌。而且,网络拍卖虽然扩大了参加拍卖的人群范围,但房地产是不动产,参加竞拍的人还会有一定的地域局限性,这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即便,我国目前将建议统一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怎杨扩大网络拍卖信息对外工作公开的范围和途径,调动广大民众在围观之余能积极参与到网络司法拍卖中是需要思考的问题。&&&&2、监督机制仍不够健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规定》中指出,人民法院是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的主体,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实行管理、监督。但作为网络司法拍卖具体操作者,除了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监督外,在具体操作细节环节的监督没有明确规定,可能出现使网络司法拍卖无法正常进行的环节。线下服务水平还不够高。网络司法拍卖意味着人民法院承担了原本由拍卖机构承担的工作,加之一些公众对网络司法拍卖不熟悉,咨询、看样等,使法院的工作大大增加,根据我国网络司法拍卖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虽然对上述有些工作可以委托社会机构或组织承担,但对委托的社会机构或组织出现工作问题后的责任承担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可能存在网络司法拍卖成功后,特别是房产等大宗标的物的拍卖中,因个别原因导致人民法院迟迟未给买受人办理过户等后续工作,因此,这就对从事网络司法拍卖的法院工作人员的技术素质、法律素养以及职业素养有了更高的要求。&&&&3、司法拍卖公告中的相关约定增加了买受方的成本&&&&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作为法定的税收要素,司法拍卖公告中约定由买受方承担相关税费的约定不能改变法定纳税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号)也规定,对拍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拍卖收入中征收税款。上述规定也明确,拍卖财产相关税种的纳税人仍为法定纳税义务人。&&&&拍卖公告中约定由买受方承担相关税费的约定是有效的。那么,竞买人在参与竞买时,需要考虑税费的因素,特别是在不动产拍卖中,涉及的税费金额较大,这些都是买受人将承担的成本。买受方往往在司法拍卖结束后才考虑到本文中相关税收问题,巨大的税收成本是买受方不愿意承担的。但拍卖结束后,如果不及时缴纳税款,可能会影响相关财产办过户手续,这时买受方陷入了一个进退两难的境地。&&&&4、房产作为拍卖标的,拍卖成功后不能如期过户问题&&&&网络司法拍卖的兴起,同样带动了法拍房市场的走俏。所谓“法拍房”,是指遭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的房屋,这类房屋具有价格低于市场价、在大部分城市不限购等特点。不过,在具体的拍卖过程中,却又面临产权不清等诸多风险,如“轮候查封”“产权不清”“无/小产权”“抵押房产”等潜在风险,这可能会导致房产无法过户,从而损害了买受人的利益。&&&&(二)完善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建议&&&&1、推行多平台良性竞争机制,出台措施吸引民众广泛参与&&&&鼓励不同平台良性竞争,对符合条件的平台均可选定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本地报刊、电视媒体及法院自媒体平台定期宣传,吸引更多的社会群众参与。同时,可以给竞买人设置相关的信誉点数,每出现一次竞价成功拒不支付拍卖余款的情况,信誉点数扣减一点,当信誉点数扣减达到一定的数值后,应当禁止这些身份证号的人参加司法拍卖。&&&&2、建立阳光、透明的监督机制,增强网络司法拍卖的公信力&&&&网络司法拍卖固然具有诸多优势,但是彻底破解传统司法拍卖体制的弱点与缺陷不能完全依赖技术,必须要增强网络司法拍卖的公信力,让被执行人、债权人、竞拍人认可网络司法拍卖,让主持司法拍卖的法院、提供平台的互联网企业摆脱暗箱操作、利益勾连的质疑。为避免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出现后台操作等不法行为,不仅要严格落实规定中司法拍卖要通过互联网全程公开的要求,而且应该邀请司法廉政监察员、新闻媒体、纪检监察部门等组织或个人直接监督网络司法拍卖,并将各种监督方式明确告知被执行人、债权人、竞拍人,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预防网络司法拍卖后台操作的手段以及相关检举举报方式。建立起各方信赖、公平公正、阳光透明的体制机制,必须成为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关键。&&&&3、延伸司法职能,提升竞拍服务&&&&建立健全内部网拍制度,加强人员配备,引入社会力量,将部分工作市场化,例如为竞买人提供勘察标的、瑕疵调查、现场拍照、组织看样等服务。再如,在网络司法拍卖标的物介绍的页面加上竞买人购卖流程操作指导,明确写明竞买人竞买的相并步骤操作,法院也可以在接待大厅设置相关人员对前来咨询竞买的当事人给予指导,以减轻网拍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更好地实现当事各方的切身利益。同时,人民法院在拍卖公告中需要在明显的位置标明在网络拍卖工作产生的税费承担问题的约定,尽到告知义务,使竞买人在参与司法拍卖的过程中,明确相关税收问题,降低自身税收风险。&&&&4、针对网络拍卖推行新的保险产品,保障买受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当代,保险事业也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发展。因此,针对网络司法拍卖实践中,房产拍卖后无法过户问题,可以由保险公司与网络拍卖平台共同合作推行“司法拍卖房产交易保障险”,保障司法拍卖房产的过户安全。该保险产品可设置不同档次的保额,购房人可根据拍卖房产的成交价自行选择不同保额投保。购买该保险后,当被保险人竞拍法拍房成功后无法取得房产证时,便可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损失。赔付标准一般按照拍卖成交价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额。&&&&参考文献&&&&1、著作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4] 江必新,《新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5]孙加瑞,《强制执行实务研究》,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4年出&&&&2、电子文献类&&&&[6]钟志敏.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动了谁的奶酪[EB/OL]. .cn/cqzk/0290.html,。&&&&[7] 刘双舟.司法拍卖不宜采用纯网络形式[EB/OL]. .cn/s/blog_4c9d230f0102e63p.html,212-09-05。&&&&[8] 齐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EB/OL].http://www./art/2013/art_.html,&&&&2、论文类&&&&[9]百晓锋:《司法拍卖改革中各方参与主体法律关系的界定》.[J].中国审判,2012,(3)。&&&&[10]廖洪城.《对浙江法院试水网络拍卖的几点看法》.[J].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12,(8)&&&&[11] 刘双州.《司法拍卖不宜采用纯网络形式》.[J].广西拍卖通讯,2012,(10)&&&&3、报纸文章&&&&[12]罗书臻.周强在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上强调 全力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 切实破解“执行难”难题[N].人民法院报.(1)。&&&&[13]王建武、周琳俐. 新疆阿克苏中级法院网络司法拍“第一槌”成交[EB/OL]. /index.php/cms/item-view-id-207072.shtm。.&&&&4、其他&&&&[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46条&&&&[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自日起实施。&&&&[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责任编辑:于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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