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地址为什么人员构成是7人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寻找最美保险营销员
来源: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关于开展2014寻找中国最美营销员大型主题活动的通知
  各人身险保险公司、财产险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保险业“新国十条”的要求,全面履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职能,有效培育和践行保险行业“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核心价值理念,增强保险营销人员的诚信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发挥先进的示范引领作用,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主办,在全行业范围内开展寻找中国最美保险营销员大型主题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名称2014寻找中国最美保险营销员大型主题活动。
  二、活动对象本活动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为保险公司销售个人或家庭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保险公司包括93家拥有保险营销员队伍的人身险保险公司和财产险保险公司。
  三、活动目的开展寻找中国最美保险营销员大型主题活动是促进保险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通过开展主题活动,有效培育和践行保险行业“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核心价值理念。
  开展主题活动有利于中保协全面履行“自律、维权、服务、交流、宣传”的职能,可以更好地向社会公众宣传行业形象,发挥先进人物的示范引领作用,弘扬社会正气,传递行业正能量;同时可以更好地促进保险营销员的维权与自律,调动营销员的积极性,提升其专业素质,从而推动保险营销文化与品牌建设,保险销售制度的研究与创新。
  主题活动通过广泛发动,层层选才,层层推荐,在全行业宣传树立一批“诚信、敬业、崇德、向善”的“中国最美保险营销员”,在全行业掀起“人人寻找最美人物,人人学习最美事迹,人人践行最美精神”的热潮,努力把寻找中国最美保险营销员大型主题活动打造成为具有保险行业特色、影响广泛的精神文明建设品牌活动,为中国保险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道德支撑。
  四、组织机构“2014寻找中国最美保险营销员大型主题活动”由中保协主办,各省级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媒体单位协办,各人身险保险公司和财产险保险公司为参与单位。中保协成立“2014寻找中国最美保险营销员大型主题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评委会。办公室设在中保协,由主办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督促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决定,统筹协调推进活动相关工作;评委会由业务主管部门相关领导、主办单位相关领导、协办单位代表、专家学者、客户代表等组成,主要负责“中国最美保险营销员”人物评审评选工作。“2014寻找中国最美保险营销员大型主题活动”组织机构详见附件2。
  五、活动期间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
  六、活动内容(一)推荐最美人物,挖掘最美事迹广泛开展“中国最美保险营销员”人物推荐活动,通过公司推荐、媒体发掘、客户推荐、营销员自我推荐等渠道,全方位发动市场主体公司、保险客户、新闻媒体及保险营销员参与推荐、自荐“中国最美保险营销员”候选人。通过营销员所在公司、省级地方行业协会与中保协的审核,筛选出2014年度“中国最美保险营销员”入围人选50名;经评委会最终评选出2014年度 “十大中国最美保险营销员”10名,以及2014年度“中国最美保险营销员”提名人约40名。
  (二)弘扬最美精神,传递最美爱心活动启动后,中保协与媒体单位联合策划开展主题活动的系列宣传报道活动。入围人选产生后,在中保协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对提名人物进行人物事迹宣传(文字、图片、视频)、深入采访报道,让“中国最美保险营销员”在社会上发声、在网络上发声;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和相关保险公司要共同开展“我学最美献爱心”公益活动,利用“中国最美保险营销员”的榜样资源,吸引广大营销员志愿者和志愿家庭与中国最美人物一起加入到诸如社区服务、知识传播、帮助他人、专业服务、文化艺术活动等相关的社会公益实践行动中,发挥“中国最美保险营销员”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选拔营销精英,引领专业精神通过营销员所在公司推荐与中保协的审核,筛选出2014年度“中国百强保险营销员”入围人选500名;经评委会最终评选出2014年度 “中国百强保险营销员”100名,以及2014年度“中国百强保险营销员”提名人约400名。
  七、活动安排
  (一)推荐渠道 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各相关保险公司及其营销员、媒体单位、保险客户可根据本活动评选标准进行中国最美营销员的推荐活动。1.公司推荐。各公司要从各营销服务部基层单位做起,层层开展推选活动;根据基层推选情况,层层举荐,按分配的推荐名额数量(名额分配表详见附件3)由各总公司向中保协推荐“中国最美保险营销员”和“中国百强保险营销员”候选人(同一营销员可同时作为两项的候选人)。各公司要对所推荐候选人的基本信息、事迹真实性和遵纪守法合规情况进行审核把关。
  2.媒体推荐。各协办媒体单位可从以前采访过程中发现的经核实的感人事迹中,择优向营销员所属公司推荐“中国最美保险营销员”候选人。媒体单位要对所推荐候选人的事迹真实性负责,营销员所属公司总公司应对媒体单位推荐候选人的基本信息和遵纪守法合规等情况进行审核把关。
  3.客户和营销员推荐(自荐)。保险客户和营销员可向保险公司推荐(自荐)“中国最美保险营销员”候选人,推荐(自荐)者要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对所推荐候选人的事迹真实性负责。营销员所属公司总公司应对候选人的基本信息、事迹真实性和遵纪守法合规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如果客户和营销员对保险公司的审核有异议,可向中保协反映。
  4.活动平台。中保协网站设立“2014寻找中国最美保险营销员”专区(),并通过平台和活动专属邮箱( )统一接收各保险总公司提交的候选人信息。
  媒体、客户和营销员将所推荐(自荐)的候选人按照要求填写《“2014寻找中国最美保险营销员”推荐申请表》(附件4)于1月31日前向被推荐者所属公司分支机构进行推荐申报;各公司总公司于日前,经营销员所在单位的省级地方行业协会出具相关意见,将所推荐的人员名单按照要求填写《“2014寻找中国最美保险营销员”评选表》(附件5)、《“2014中国百强保险营销员”评选表》(附件6)、《保险营销员候选人汇总表》(附件7)进行推荐申报。中国最美保险营销员候选人的典型事迹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推荐需附候选人2寸免冠红底彩色近照5张、5寸免冠彩色近照2张,并在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
  推荐材料及照片请同时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用A4纸,一式1份(信封上注明“中国最美保险营销员主题活动”)。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改变格式。2寸和5寸照片请在文件名中注明候选人单位、姓名。表格电子版可在中保协官方网站(/)下载。
  (二)组织评选日前,中保协按照评选要求,对接收到的“中国最美保险营销员”候选人组织评选。评选出50名“中国最美保险营销员”入围人选,并进行社会公示和投票。
  日前,中保协按照评选要求,对接收到的“中国百强保险营销员”候选人组织评选。评选出500名“中国百强保险营销员”入围人选。
  2015年6月,中保协以入围人选为基础,组织召开评委会委员评审会议,评选出2014年度 “十大中国最美保险营销员”10名,以及 “中国最美保险营销员”提名人物约40名;同时评选出2014年度 “中国百强保险营销员”100名,以及2014年度“中国百强保险营销员”提名人约400名。
  (三)评选标准1.“中国最美保险营销员”的评选标准⑴应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连续在保险行业从业3年(含)以上且与推荐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一年(含)以上;有较强的业务素养和专业技能,在所属公司销售业绩和业务品质优良;无与保险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公司内外部处分,无
  者投诉等不良记录,无媒体负面报道。2010年1月及以后受到过国家级、省部级、保险行业或所在公司的总公司荣誉表彰者可予以加分。
  ⑵具有“诚信、敬业、崇德、向善”精神,在诚实守信、爱岗敬业、乐于奉献、自强不息、热心公益、见义勇为、打造最美团队等一个或多个方面体现出良好的道德品质,并有优秀表现、典型事迹和突出贡献。
  ①诚实守信。诚实开展保险营销活动,讲真话、办实事、不弄虚作假、不隐瞒欺瞒、不误导;讲信用,讲信誉,信守承诺,忠实于自己承担的义务,遵守保险合同和代理合同的约定;关心行业与企业,维护行业、公司和团队的信誉与良好形象。
  ②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工作态度端正,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热爱保险营销工作和自己的工作岗位;通过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强化职业责任,并不断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全面提升自身素质。
  ③乐于奉献。具有爱心和奉献精神,把保险营销工作当成一项热爱的事业,做到对自己事业的不求回报的爱和全身心的付出,并从中得到满足与幸福;工作中努力做好每一件事、认真善待每一个人,全心全意做好服务、履行职责;和工作中努力以自身行动感染身边的每一个人,传播爱心与奉献精神。
  ④自强不息。奋发进取,永远保持一种昂扬向上的态度,自信自立,不怨天尤人,把握自己命运;通过在学、行各方面持之以恒的努力和付出,坚持不懈的自我完善;在逆境中勇于向困难挑战,不屈服,不妥协,积极地战胜困难;不断挑战自我,实现自我完善;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
  ⑤热心公益。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环境保护、社会道德以及公共利益等方面的社会公益活动;乐善好施、乐于助人、服务社会、奉献社会,赢得社会称赞。
  ⑥见义勇为。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⑦打造最美团队。营销员主管本人及其所管理的营销团队在上述方面有优秀表现、典型事迹和突出贡献。
  ⑶候选人的事迹应以近期(2013年1月以来)发生的为主,必要时可以适当回溯。
  2.“中国百强保险营销员”的评选标准⑴应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连续在保险行业从业3年(含)以上且与推荐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一年(含)以上;有很强的业务素养和专业技能,在所属公司销售业绩和业务品质优秀;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公司内外部处分,无消费者投诉等不良记录,无媒体负面报道。2010年1月及以后受到过国家级、省部级、保险行业或所在公司的总公司荣誉表彰者可予以加分。⑵业绩与业务品质要求①业绩统计期间:日至12月31日止。②寿险营销员的最低标准为2014年度个人首年度佣金(FYC,不包括训练津贴或其他特别的补助津贴)达到130000元;个人必须完成个险长期寿险新单36件(含)以上;2014年度月均13个月保费继续率不低于85%。③财险营销员的最低标准为2014年度个人标准保费收入(指全险种保费收入)150万元,标准保费=(非车险本年实收保费+意外险本年实收保费)*1.2+其他险本年实收保费;保单件数不少于50件(同一投保人以一件计算);2014年保单件数续保率不低于60%。
  (四)颁奖表彰 2015年6月,揭晓2014年度“十大中国最美保险营销员”、“中国百强保险营销员”,以及“中国最美保险营销员”和“中国百强保险营销员”的提名人物,并由中保协公布名单,颁发荣誉证书,并通过媒体进行相关报道;展示“我学最美献爱心”公益活动成果;对参与活动组织工作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鼓励。
  八、活动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寻找中国最美保险营销员、中国百强保险营销员大型主题活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体现,是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保险行业“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核心价值理念的重要载体,是保险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保险行业贯彻落实“新国十条”的重要举措。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做好活动各项工作的统筹指导、组织协调、推动落实。各参与单位总公司、各地方协会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与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落实主题活动各项工作。各公司、各协会要做好与各媒体单位的组织、协调、落实工作;在组织活动宣传和开展公益活动过程中应对内容与形式把关,要以有助于增进公众对保险、对营销员的了解和好感为目的,避免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活动各相关单位应于12月22日前填写《“2014寻找中国最美保险营销员”活动工作人员信息表》(附件1)提交至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
  (二)广泛发动,层层举荐 各公司要广泛发动,层层选材,层层举荐。要组织指导基层公司对候选人进行认真筛选,并做到总公司严格审核把关,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推荐工作。各协办媒体单位结合已有的典型推树活动,组织做好发现典型、宣传典型和按要求推荐候选人的工作。各保险公司可利用销售和客户服务渠道发送宣传单、推送信息、邮件等手段扩大活动的覆盖面,提高寻找中国最美保险营销员活动的参与程度,各行业协会和媒体单位要组织策划好在活动开展的各个阶段做好相应的宣传报导工作。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各协办媒体单位要发挥自身优势,精心策划,要主动发掘客户身边的典型人物与事迹,深入采访报道提名人物的先进事迹;要全方位、高频率持续开展“中国最美保险营销员”公益广告宣传,扩大宣传覆盖面,传递行业正能量,营造社会新文明。
  (四)建立机制,积极推动1.建立沟通机制,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各公司、各地方协会、各协办媒体单位推荐情况进行沟通,各公司、各地方协会应定期反馈活动各阶段进展情况。2.建立激励机制,活动领导小组对在组织发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保险公司、地方行业协会、媒体进行表扬。其中,对完成推荐数量要求且至少有一位候选人获得年度“中国最美保险营销员”的组织单位,将综合其他情况评出“最佳组织奖”若干个;完成推荐数量要求且至少有一位候选人获得提名奖的组织单位,将综合其他情况评出“优秀组织奖”若干个。每个单位最多只得其中一项组织奖。对协办单位和参与单位中的工作人员,评出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若干名。
  (五)加强总结,提升服务在寻找中国最美营销员活动结束后,获得荣誉的营销员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要继续发扬模范带头作用,各协会和保险公司应加强总结,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和推广中国最美营销员的经验和精神,提高整个行业的服务水平。
  中保协联系人:中介工作部姜利、汪忠民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鑫茂大厦6层601A室
  电话:010-290321
  传真: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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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理人的人身伤害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三)间接损失;(四)客运车辆自身的损失;(五)精神损害赔偿;(六)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七)旅客托运的行李及随身携带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八)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责任限额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施救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及累计责任限额。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免赔额(率)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从事季节性运输的客运车辆可以投保短期保险。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五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九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二十条 如未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有关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及规定,加强安全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项下索赔的损害事故,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收到旅客或其赔偿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或者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保险单正本;(二)旅客或其赔偿权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书面证明;(三)索赔申请书;(四)客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行驶证;(五)驾驶人员的有效驾驶证件;(六)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七)交通或有关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出具的事故证明、支付凭证、裁判文书;(八)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与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旅客或其赔偿权利人协商一致且经保险人确认的赔偿协议;(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给旅客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旅客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旅客或其赔偿权利人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旅客或其赔偿权利人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二十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客运车辆发生所有权转让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保险人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其中,医疗费按照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计算赔偿;旅客因伤致残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所附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伤残等级由二级以上(含)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依据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确定;旅客死亡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保险人在每人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二)保险人对于每名旅客的全部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责任限额。其中,对每名旅客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客运车辆超载的,保险人按照投保座位数与实际载客数的比例计算赔偿。(三)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依据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施救费用责任限额,对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四)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于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占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应在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六条 保险合同生效后,除客运车辆经公安机关批准报废、证明丢失或灭失,或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停运的,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但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第十九条取得合同解除权的不受本条限制。第三十七条 满足退保条件的保险车辆,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满足退保条件的保险车辆,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按日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的保险费。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释义第三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下列术语,其含义为:旅客:指持有效客票乘坐客运车辆的人员,按照特定交易习惯订立客运合同乘坐客运车辆的人员,按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交通工具的儿童,按照被保险人的规定享受免费待遇的人员,以及其他经被保险人同意乘坐客运车辆的人员。财产:指旅客托运的行李及随身携带的物品。途中:指旅客上车至到达目的地下车的过程,包括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客运车辆临时停放过程,以及被保险人及其司乘人员许可的中途临时下车过程。 附表: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 序号伤残等级赔偿比例1死亡100%2Ⅰ级伤残100%3Ⅱ级伤残90%4Ⅲ级伤残80%5Ⅳ级伤残70%6Ⅴ级伤残60%7Ⅵ级伤残50%8Ⅶ级伤残40%9Ⅷ级伤残30%10Ⅸ级伤残20%11Ⅹ级伤残10%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行业示范条款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条款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行业示范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主险约定的保险事故,致使客运车辆上被保险人的司乘人员遭受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司乘人员是指客运车辆的工作人员,包括驾驶员、驾驶员助手、跟车车主、跟车售票员、跟车服务员、跟车导游。责任限额第三条 本附加险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其他事项第四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行业示范条款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条款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行业示范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主险约定的保险事故后,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责任限额第三条 本附加险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其他事项第四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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