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信用卡需要担保人吗要全额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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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跑了,担保人还要为借款人还钱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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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没见到钱,却要还钱--冤枉的担保人
潍坊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丁秋艳&()
尊敬的审判长: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丁秋艳接受*来*、*沅*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借款人刘**与出借人杨**虽然签订了450万元的借款合同,但杨**实际只交付了100万元,对此刘**已经用房屋进行了抵偿。因此,该债务已经全部清偿完毕,作为担保人的上诉人*来*、*沅*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
一、借款的本金数额
(一)<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weight:font-size:14.0000mso-font-kerning:1.万元与本案《借款合同》无关
1、250万元是否实际交付?
根据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第九条及相关规定,大额资金交付必须提供相关交付凭证,仅凭借据或收条不能证明资金交付的事实。除了交付100万元(8张承兑汇票)外,出借人杨**没有提供任何支付凭证证明其实际交付了250万元,其提供的《借条》《收条》均不足以证明其就该250万元完成了交付。
2、250万并非借款。
根据出借人杨**提供的《证明》(日)“2008年6月份53万船股转入借款...”,该250万元并非借款,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对此250万元应该按照其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3、<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4.0000mso-font-kerning:1.万元并非发生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与本案无关。
根据出借人杨**提供的《证明》(日),该250万元即使实际存在,也是发生在日之前。
(二)第二笔100万元的支付证据不足
&关于庭审结束后出借人出示的两张承兑汇票(账面金额为50万)疑点重重,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补正的情况下,不应被采信为交付100万的凭证。
1、一审法院的两次庭审中,出借人对于前100万交付的8张承兑汇票(即本案各方当事人陈述的第一个100万)都有明确提及,但对于该2张承兑汇票却未有任何提及,陈述模棱两可,笼笼统统一带而过,见庭审笔录:
2、从上述庭审笔录还可见其陈述不一,前后矛盾:第一次庭审陈述第二个100万为“汇票及现金”,第二次庭审陈述又只是“汇票”。
3、《收条》(日)记载内容与事实不符:收到贰佰万元整,但其中列举的承兑汇票却只有8张,共计100万。
4、该两张承兑汇票复印件提供于第二次庭审结束后的日,上载明日期日。
1)如果该两张汇票是出借人出具的《收条》(日)中所述的8张承兑汇票之外的剩余100万元,那么为何不予以详细列明汇票号?
2)从该汇票载明日期看,是在日交付的,即使出具收条也应该是在5月30日之后,而不是之前,那么何以在日的就出具收条?
3)出借人杨**在庭审中说因为借款人刘**用房抵偿,所以把汇票复印件及收条收回了,那么其在第二次庭审结束后予以提交的该两张汇票复印件从何而来?&
从上述情况看,出借人出具的该两张承兑汇票的复印件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一审中作为担保人的*来*对此提出了疑问,并提交了书面的鉴定申请。但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对此中的诸多问题都视而不见,在借款人未出庭的情况下,既未要求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也不审查该汇票的来源、款项流向、以及是否成功解付,更对担保人的鉴定申请不予理会,即予以了草率认定。
&&&&5、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借款人刘**向担保人出具《证明》(日)一份,证明其虽然出具了200万元的收条,但是出借人只支付了100万元,截止到日再也没有支付。
&&&&&由此可见,第二笔100万元并没有支付,该份《证明》对该两张汇票作出了明确的否定支付的意思表示:即其虽然出具了收条,但没有收到钱。
二、上诉人*来*、*沅*担保责任问题
&&&&1、担保人是受欺骗提供的担保,担保无效
如一审陈述,担保人之所以提供担保,是因为担保人自己需要资金,与出借人约好借到后共同使用。其对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存在巨额债权债务并不知情,也并不了解借款人已经负债累累,在法院涉诉多起,且涉嫌刑事犯罪。
如果该250万元债务确实存在,出借人与借款人共同向担保人隐瞒了该项事实,使得担保人信赖出借人将实际出借450万,以至做出了担保的意思表示。根据《担保法》第30条及司法解释第40条,保证人在受欺骗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即使担保成立,该250万元并非发生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不属于担保范围。
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只限于发生于该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日至日)的借款。即使该250万元实际交付,也属于借款关系,但并非发生在本案《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担保人对此也没有担保责任。出借人杨**只能向借款人刘**要求偿还,但不能要求上诉人承担担保责任。
3、如果判决上诉人对该250万元担责,将加重担保人的责任,产生不公平的法律效果。
将日之前的债务转入日后的借款合同,上诉人并不知情,出借人杨**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作为上诉人对此知情且书面同意。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保证期间,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对于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但保证责任。如果要求上诉人对本案借款合同之前债务承担责任,无疑将加重了担保人的保证责任。
三、对相关证据的补充意见
除了上述《收条》(日)、两张汇票的复印件有瑕疵外,本案其他证据也存在诸多相互矛盾之处:
1、《收条》(日)载明250万元为承兑,而其提供的《证明》(日)中载明只有50万元的承兑。
2、《证明》(日)载明签订了45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且收到了450万元的借款,严重背离现实,合同签订当时,并没有发生款项交付。
&&&&四、是否虚假诉讼?&
本案出借人提交的上述证据,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和疑点,甚至有相互矛盾之处,其在两次庭审中的陈述,也前后不一。
一审期间,担保人得知,作为借款人的刘**在签订本次借款合同之前即负债累累,多次因民间借贷被诉诸法院,法院已经判决的债务即高达几千万;出借人在一审法院也有涉诉行为。此外,当前借款人刘**已因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刑拘,目前尚未结案。
结合上述情况,请法院根据第十六条及第十九条的规定,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为此,上诉人于庭审前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出借人和借款人出庭,以便于查明案件基础事实。
本案上诉人在担保时,对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存在巨额债权债务并不知情,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提供的担保,保证是无效的,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即使保证成立,也只对《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日至7月19日)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在此期间,出借人只实际支付了100万元(250万元为日之前债务,且该250万并没有支付凭证,也并非借款关系;100万元支付凭证并不属实),而该100万元,出借人已经用房屋抵偿,目前债务已清,上诉人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
至于借款利息的支付,实际上出借人已经用房屋对借款本息进行了抵偿,即使支付利息,也应该从日计算,按照实际交付的本金100万元,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以上,请法院依法判决。
&&&&&&&&&&&&&&&&&&&&&&&&&&&&&&&&&&&&&&&丁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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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钱不还我担保的.我要全额还吗
朋友借钱不还我担保的.我要全额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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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如是连带责任担保,你需要全都偿还,偿还后你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经常会有人问“朋友借钱把房产证抵押给我了,可以吗?”究竟房产证抵押如何才靠谱呢?冯小刚主演的《老炮儿》中有一桥段,老炮儿为了还朋友借钱直接把自己房产证丢给朋友了,现实中这种做法合理吗?虽然很合情但是未必合理。
朋友借钱把房产证押给你 房产证抵押如何靠谱
需要,在偿还以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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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需要还利息吗
你好--担保人是不是把本金还清就可以了 -利息不需要担保人还的吗-
律师回复区
法律规定,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月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对方既然没有主张利息,那么就不需要承担了。
也要承担责任的
关键看担保合同如何约定的.
担保人也需要支付利息的。
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需要偿还利息。
可以让法院进行调解,一般来说,只还本金对方应该会同意的。
谢谢你们的回答--如果法院说还本金 他并没有说起利息-那要还吗-我们问他 他们只说还欠本金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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