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开始收取时间是不是从拿到房屋交接书时候开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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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房交接时验收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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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新房还未入住,物业管理费要不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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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交的,从交房开始就要缴纳物业费了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经常小区业主与物管发生管理费的纠纷,你知道2015新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了吗?下面就由房天下为您整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了解!
2015新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
物业费一般都是在业主签了房屋交接书,拿了钥匙的时候算起
物业费是要缴纳的,但是如果你超过一个月以上未入住使用可以按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比例打折缴纳,前提是你要到物业管理部门事前书面申请认定,具体的规定和收费比例你可以登陆当地物价部门的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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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今天收到了物业催交物业费的通知单,交不交很犹豫,原因有三:
1、电梯三天停两头,里面脏乱不堪,灯也时好时坏,里面整个就像是十几年前的老电梯,有专人打扫吗?强烈建议电梯串联,每次三个电梯都要全按,早上赶时间每层都停!费电费时!
2、拉圾桶以前每层都有,自从去年夏天拿下去之后就再也没有上来过,说是会引蚊虫!难道冬天也有吗?物业人员懒是真的!
3、没有停自行车的地方,平时停在楼下还好,一到下雨就没地方停了,难道建一个自行车棚就不是物业该做的事吗?(也许说楼下有停车的地方,灯呢?)
(根据一楼的意见修改!)
楼主邀你扫码
参与上面帖子讨论
发表于:09-03-27 12:06
以下是引用 第1楼 jayition 的话:
今天收到了物业催交物业费的通知单,交不交很犹豫,原因有三:1、1元/平每个月高了点!2、电梯三天停两头,里面脏乱不堪,灯也时好时坏,里面整个就像是十几年前的老电梯,有专人打扫吗?3、强烈建议电梯串联,每次三个电梯都要全按,早上赶时间每层都停!费电费时!4、拉圾桶以前每层都有,自从去年夏天拿下去之后就再也没有上来过,说是会引蚊虫!难道冬天也有吗?物业人员懒是真的!5、没有停自行车的地方,平时停在楼下...
楼主原因不止3啊!哈哈
我们2、3幢6月份也要收了,我想说1:<font color="#元/平每个月高不高你买房就知道了,这个价位不算高,真的!
2:电梯是理由,但电梯费不再物业费内的,要另外交,楼主不要忘了。5:自行车库建在负1楼里,只是相当不方便,晚上下去比较恐怖,所以没人下去停。
没有别的意思,只想告诉你这些,不要你拿着这些理由去,物业一说你就无语了。
每天顶一帖,强壮中国人
发表于:09-03-27 16:25
楼上说得有道理,我也根据这个修改了一下!有两点不理解,请问:
1:我想说1:1元/平每个月高不高你买房就知道了
1元一平是不高,但你要看看这个价格享受的是什么样的服务?楼下业主上楼帮着打卡无可厚非,随便谁来只要说一下就让上这不就把这个打卡形同虚设了吗?是不是该有个登记呢?安全谁保证!
门口自行车那么乱就看不见吗?那么多业主的车停在外面淋雨没人看见吗?为什么地下停车场没人停车?灯为什么不装呢?
1元一平是不高,物业在解决业主问题的时候是站在了他们方不方便的角度上,垃圾桶各个楼层有为什么又取消了呢?是方便他们还是我们业主们都认可了的?
2:电梯是理由,但电梯费不再物业费内的,要另外交,楼主不要忘了。
电梯费不在物业费里面提醒一下仁兄,你说的是电梯的电费吧,那是电费,不是电梯管理费!电梯的打扫和并联问题是需要物业处理的,难道这些问题是要供电局来处理的吗?这不是物业费包含的服务内容吗?
发表于:09-03-27 16:43
物业费是该交,从来不否认这一点,但是有些问题需要处理完,我作为一个个体提了一下我个人的观点,我想其它业主也有他们的观点,我们平时没有时间跟物业来周旋这些问题,他们的工作就在那里,我们有我们自已的工作,不是天天有时间跟他们耗,我们唯一有的就是还没有付的钱,他们要来要钱,我觉得把问题就得提出来.办完了,也就交了!
总的来讲,我提的几个问题!
1、电梯脏乱,只要有几个小时时间好好打扫干净,并联问题电梯厂家过来搞据我对电梯的了解,程序设置问题,可能人过来了半小时内能解决.
2、拉圾桶以前每层都有,现在也只要把桶搞干净送上来,每天换个桶拿下去就行了,我想顶死了半天时间!
3、地下停自行车的问题,把灯装上,我想,在设计的时候装灯的线路都应该留好了,装一下我想一天也就够了!
这些事我估计三四个人,一天就能全搞定,就电梯问题要与厂商协商一下!
我想,在向客户收钱之前这几天最起麻把表面工作做好嘛!
有时间把门口挡车的车栏搞起来,这些事有多费劲呢?
看着那些物业人员整天坐着,一天究竟为我们做了多少事呢?
发表于:09-03-27 19:05
&&[第2版 03-27 19:05]
我最近发现一点,物业做得不是很好,天柱1栋大门口的广场靠马路的那边,竟然被当作车位给卖了,这合法吗?这属于广大业主的公共空间,物业不能画几条线,就当停车位卖吧?
发表于:09-03-28 10:05
昨天晚上我也去一楼所说的那个自行车地下停车场,刚过门口就不敢往下走了,里面一点亮光也没有!打开灯照着走就感觉走向地狱一样!根本不敢下去,更别说停车了!
发表于:09-03-29 21:56
4F朝湖的大概在410 411 位置的大平台应该也是公共平台吧?现在都砌了小房子喽,宽敞着呢,霸占整个平台,小偷脚一蹬就能到5楼,这个也是允许的吗?那么大的顶篷伸出来物业看不到吗?还是已经收了人家费的呀?
发表于:09-03-29 22:29
说句实话,物业费不是我们不愿意交,而是物业的服务不能让人满意,如果真的很不错,我想不会有人好意思不交的
发表于:09-03-29 22:29
怎么这么多的问题呀!这次回家去看看
爱美食、爱猫猫、爱发呆、爱傻笑,爱一切生活中的美好......
发表于:09-03-30 10:24
问题是很多,第一年收物业费,我觉得要让物业为我们做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要不然,每看他们就这样糊过去,那永远得不到解决!现在天柱1幢的电梯已经不成样子了,还用不知道哪儿拾来的地板铺了一下!电梯里面的灯有的时候也坏了!好几次坐电梯一进去门一关,黑漆漆一片!大部分时候只开一个灯,我在想,把电梯并联起来,让电梯少空跑两趟,就能把电梯里灯全开的电费充平了!何必呢?
发表于:09-03-30 10:28
问题解决立刻交钱!我绝不会含糊!问题不解决,或拖着不办,那我想他们能拖我们为什么不能拖!大家拖!
不要找借口说什么为我们考虑!或者电梯不属于这次物业费的管理内容里面,还是那句话,电梯电费是供电局收的,而电梯的设置是物业管理的,而不是供电局来帮着设置电梯的串并联的!而且打扫人员也是物业协调请的!
发表于:09-03-30 10:40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记住,物业公司人员工资是我们业主的钱发的;
公共设备的维护,我想电梯和停车场也在内吧!
打扫的费用也在里面吧!
上面几楼说的违建的内容也在里面吧!
发表于:09-03-30 10:44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产权属登记册记载的权利人(含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或承租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保、园林、工商行政、物价、建工、公安、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物业管理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进程,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市场机制,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项目为相关联的项目批文、宗地、规划设计总平面图的,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若该区域内由道路、围墙或其他明显标识分割成多个自然小区,配套设施设备管理责任明确,且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划分为多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单幢非住宅楼及商住楼,具有相对独立配套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在道路等自然边界围合的区域内,有多个物业区域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零散建设的不封闭区域,可由居(村)民委员会结合社区管理划分物业管理范围,协助组织物业服务活动。
业主要求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实际,在15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少于五人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物业交付使用已超过一年,且交付使用物业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成熟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告知,业主可以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告知或业主的书面要求的15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单位和业主推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成员。筹备组由建设单位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其成员应为不超过15人的单数,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推荐不成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筹备组成员。
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会议的内容和召开方式告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派代表参加。
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交大会讨论,并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业主应当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筹备组对业主投票的真实性负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住宅物业区域按其拥有的住宅套数计算,每套计一票;其他物业区域可以根据业主产权证书记载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每一平方米计一票,不足一平方米不计票。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并可推选小组代表出席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凡需投票表决的,应当经业主本人签字,业主本人不签字的视为弃权。
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应当制定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内容,应当包括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换届选举;委员资格、义务和任期;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召开等事项。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拟定和修改的物业服务合同条款、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处分区域内共有财产的决定需经全体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5至15名的单数,委员的产生应当兼顾物业的不同类型和不同楼幢,其组成人员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中兼职。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分期开发的物业区域可以先期成立业主委员会。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区域新的一期业主入住百分之五十以后,重新补选或改选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入选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应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织。业主委员会怠于筹备组织的或者在任期内怠于履行职责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书面提议,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导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成立之日起的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资料、用房和财物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选举、换届、改选、补选业主委员会的,应自选举产生之日起的30日内,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选举结果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业主委员会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业主大会记录和会议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非市政道路或者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
住宅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人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的总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方米,或者别墅总建筑面积低于一万平方米的,经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管理项目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首份房屋销售合同签订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
业主临时公约的内容应当包括: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业主临时公约的内容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平面布局、结构、附属设备、详细的房屋结构图(注明房屋承重结构)和共用能耗计量部位及费用分摊办法,不得占用共用部位、共用场地,不得移装共用设备和擅自改变经营用房用途,以及其他有关安全合理使用房屋的注意事项。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载明的建设项目平面布局图,并在房屋交接书中列明物业管理区域内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配套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共用部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单独转让。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交付时按规定无偿提供具有产权的物业管理用房,在业主大会成立后移交产权,移交后的房屋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设备用房不能作为物业管理用房移交。
分期建设的项目在首期交付时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应当不低于全部项目应交面积的百分之五十。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交付使用过半的,应将物业管理用房全部交付。物业管理用房按规划要求在末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交付符合要求的物业管理临时用房。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应当按该项目销售时的平均售价的95%的标准乘以应交面积,向业主大会交纳补建价款。该补建价款专项用于承租、购置物业管理用房。
建设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属于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房屋应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保修,也可以自行组织维修。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物业管理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续约事宜;业主委员会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二个月,组织全体业主对是否续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表决。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再续约的,业主大会应当及时选聘其他物业管理企业。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区域、资料和财物,不得以合同纠纷等理由拒绝移交。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规范和引导,行业协会可定期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各类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水平。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条款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当月至出售房屋交付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共用附属房屋归全体业主所有:
(一)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自行车库;
(二)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底层架空层;
(三)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避难层(间);
(四)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共用设施设备用房;
(五)建设单位移交给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用房;
(六)建设单位承诺归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
(七)层高2.2米以下的房屋;
(八)其他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房屋。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改变房屋用途;
(二)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三)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四)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
(五)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超标准排污或者发出超标准的噪声和振动;
(六)未经批准摆摊设点;
(七)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八)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九)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十)擅自改变房屋外貌;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管理企业发现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使用人。
第三十一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第三十二条
业主共用车库(位)的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车主要求物业管理企业保管机动车的,应当另行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车辆保管合同。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停车库(位),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有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建设单位可销售的业主专用停车库(位)不得向本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业主出售。
第三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被两个以上的业主区分所有的,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应按幢建帐,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管理企业从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中支出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管的原则。
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物业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排险,并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排险维修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和范围的,排险维修费用可以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市容、环卫、电信、绿化、消防、交通、有线电视、邮政等共用设施设备,按照规定应当由提供该项服务的单位维修养护的,不得要求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相关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的费用,不得强制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已设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第九条的规定,未将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第二十五的规定,未按时移交物业管理区域、资料和财物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投诉受理制度。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受理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按规定时间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
投诉人对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门提出书面复核要求。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复核意见回复投诉人。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截留、挪用、侵占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发表于:09-03-30 17:19
物业那谁现在不来了吧?说实话有些人真是找骂的,拿公司钱帮我们说几句合理话都觉得理亏吗?
发表于:09-04-01 14:37
回复 第14楼 的 perfectenglish:
物业的人不上我们版来的呀!
lz很是用心嘛,只要大家一起努力会引起物业重视的。
每天顶一帖,强壮中国人
发表于:09-04-06 22:01
没什么好讨论的
物业费该不该交?当然该交
不过不用交了。
第一:物业的工作还有很多没做完,顾个打工仔活没干完就嚷嚷着要付工资,给吗?
第二:物业自己创收了。01幢门前广场几十个违规车位能卖多少钱?差不多够付他们干的那点活的工资了。
PS:TMD,下午从马路上回家,广场上全停满车,以前的路根本没法走,只得从车缝里钻来钻去
发表于:09-04-11 13:49
交物业费是理所当然的
1.建议大家不要在帖子上讲物业的那些事了,没意思,就算在帖子上面天天写再多,物业也不会理你的.
2.建议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那个地方才是我们业主说话的地方
3.在适当的时候做适当的事,那才是真道理
发表于:09-04-14 20:09
对要成立委员会,房子漏水到现在都没修,报过2次了。。。。
发表于:09-04-15 15:44
&&[第2版 04-15 15:44]
2栋和3栋的物业费也要1元/O?我怎么记得是7毛?
发表于:09-04-18 16:08
今天物业又来收钱了!
发表于:09-04-28 17:25
等成立了业主委员会,所有出现的问题都有个说法的时候再交!
发表于:09-05-01 11:19
我增加几条:
10楼的逃生紧急灯掉下来了
电梯刷卡形同虚设,外侧两边楼梯的门全部可以在外面打开,直接在那里上楼就可以了,我直接无语,当时租那里的房子看重的就是安全系数高
发表于:09-05-09 10:25
以下是引用 第16楼 放过牛 的话:
没什么好讨论的物业费该不该交?当然该交不过不用交了。第一:物业的工作还有很多没做完,顾个打工仔活没干完就嚷嚷着要付工资,给吗?第二:物业自己创收了。01幢门前广场几十个违规车位能卖多少钱?差不多够付他们干的那点活的工资了。PS:TMD,下午从马路上回家,广场上全停满车,以前的路根本没法走,只得从车缝里钻来钻去
发表于:09-05-12 09:43
&&[第2版 05-12 09:43]
不想交,理由都很多, 没有一个物业公司能够做到每个人都满意,每个业主的需求也不一样的.
我觉的还是应该先交,然后在让他们改正.如果大家都不交,今后谁愿意来做我们的物业.
发表于:09-05-12 17:37
看服务吧!我们本来买的就是服务,服务好,我们自然没意见,就像我们去咖啡厅,服务差要命,下次铁定不会去,但是物业我们不是说换就换的,本来我们就处于弱势!不管服务怎么样都一定要给钱,那么我想只有支付的时间由我们定,就如同在一家差的咖啡厅,服务不好,但什么时候结账是由我们定的吧!
再说了,如果是服务,服务提供者应该在向客户要钱时,至少要问一下我们的意见!整改完了自然就给了,我想我提的几个要求并不过分!或者可以让天柱的投票嘛!解决大家都觉得需要解决的问题!
发表于:09-05-13 16:44
随时准备交钱
大众的希望
中北的追求
发表于:09-05-14 11:45
我发现我们一栋的有没有物业影响不大,没人看门,楼道也不怎么打扫,垃圾都是自己带,只要电梯不停就不影响生活。
发表于:09-05-14 13:16
同一楼上观点
发表于:09-05-14 16:02
我觉得这个问题& LZ还是好好和物业部门的协商一下啊!&
我们是南京原石精品装潢有限公司,公司已经有十年的历史,在南京也有良好的口碑,如果哪位业主有装修方面的需求或者问题,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免费设计方案,免费咨询&&&&&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南京市新街口国贸大厦2009&&&&&
发表于:09-05-15 19:01
发表于:09-05-16 14:40
今天有人上门来收了,说有一半以上的业主已经交了.我和她提了委员会的事,她说之前没有听说.最后我是没交
发表于:09-06-07 18:40
业委会很有必要,否则物业服务水平很难提高。
发表于:09-06-18 16:45
买房的时候,天柱小高层号称是酒店公寓试的物业管理
发表于:09-07-07 10:39
同志们,我物业费交了!也许我的行为过激了!同之前一个朋友说的一样,我交不代表我对物业满意,而是希望能更理直气壮地来督促物业为业主解决问题!我们完成了我们的义务,希望物业也能尽他们的义务!今年可以原谅他们来不及,但如果明年还没解决今年同志们提出来的一些不难解决的问题,那就无可原谅了!电梯天天坏,还是天天坏!这是新电梯,用了两年不到,就这样了,我们公司电梯用了十几年了,还很新,干干净净,也不出什么毛病!自行车棚或者停车场啥时候能落实?......
发表于:09-07-14 11:07
我的物业费也是如期交给房东的,但是享受不到应有的服务
今天从楼上下来4各电梯只有1个开着,大家挤在里面,下楼花了10分钟,早知情愿自己爬楼了,比电梯快
发表于:09-07-14 21:10
奇怪 到现在怎么没人来收物业费嘛
每天顶一帖,强壮中国人
发表于:09-07-15 12:24
交了 0.7元
发表于:09-07-23 11:14
坚决不交,我住进去不久,物业就上门收费了,当时不了解情况,索性就把一年的交了,但是现在后悔了,我就不明白我们的物业都做了一些什么事情,收钱倒是挺积极的,电梯三两天坏一次,坏了还没人修,单独的那个电梯都快坏了一个月了,很长一段时间4部电梯只有一部能用,下楼想坐电梯得看你运气如何,运气不好等个半小时你都上不去,奶奶的!
其他的什么坏境我们就不说了,当时买房子的时候说是什么酒店式公寓,他妈的,一塌糊涂,脏,乱,杂。。。总的就是差的一塌糊涂。。。
以后我再也不上物业的当了。。。想要我交钱,很简单,看你们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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