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伤残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小产假社保局给津贴吗发给的津贴会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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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是否能与经济补偿金兼得?
【经典案倒】
方某于2007年10月人职某公司任技术工人,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3500元。2009年5月,方某在操作机器时,因操作失误,受到事故伤害,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并随后人住某康复医院继续治疗。2010年3月,方某病情稳定出院。经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给方某造成八级伤残。2010年9月,公司通知方某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方某同意了,但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方某因公负伤,公司愿意在劳动合同终止时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这两笔费用是法律基于工伤职工的特殊保护而在一般补偿金之上给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具有补偿的性质。按照公平原则,方某获得了这两项补偿后,不应当重复获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双方就此问题多次交涉未果后,方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
【案例结果】
方某同意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向方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风险提示】
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是否能够再取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工伤职工离职时经常与用人单位经常产生争议的问题。两者是否可以兼得,应从两种补偿的性质来看。
提示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基于工伤所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向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五到十级工伤的职工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分别用于伤残后的医疗、营养费用和对因工伤导致的就业能力损失的补偿。
提示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基于劳动合同终止所得。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按照法律规定标准或约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决定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只要符合法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法律并未圈定获取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的范围,更未将工伤职工排除在获取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范围之外。因此,无论劳动者是否为工伤职工,都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获取经济补偿金。
提示三:虽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时间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但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劳动者可以同时享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原因为工伤事故,而不是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后,仍有权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享受一般员工应有的劳动权益。本案中,公司对两项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理解存在偏差,导致出现&工伤职工重复获取经济补偿&的错误认识。
【HR须知】
因工致残职工,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同标准分为:&&
&第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j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010,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村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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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伤残解除劳动合同能够得到几项赔偿
wl9729nkhf
一级伤残解除劳动合同能够得到几项赔偿
辽宁 沈阳 沈河区发表时间: 16:16
问题与我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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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不能解除合同,具体事宜与律师约谈1!
律所: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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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一级伤残
律师回答共 7 条
可来电咨询详谈,帮你研究个方案,争取得到一个好的结果。
律所: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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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祥细陈述案情,以便于分析。
律所: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7:47
现单位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同意给予相关的待遇。问一下,劳动者都能享受哪几项工伤待遇?
wl9729nkh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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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认定是工伤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
律所:辽宁宣腾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9:24
可以选解除劳动关系。
wl9729nkh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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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伤残赔偿27个月工资,每月都有伤残津贴的本人工资的90%支付
律所: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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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如达到退休年龄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律所:辽宁沃丰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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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0403****
一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无额外赔偿。
律所: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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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律所:辽宁金阳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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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和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发布日期:&&& 作者:
用人单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解除与工伤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协商一致,或者工伤职工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辞退工伤职工。   用人单位可以和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与处于停工留薪期内的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综上,工伤职工中,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至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止;五级、六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即用人单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主动解除与工伤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裁减工伤人员。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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