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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险并非全赔老鼠引发拒赔案&车损险能保什么
&&&来源:不详&&&佚名
  不久前,有车主因为老鼠钻到了汽车的发动机舱里躲避,结果造成发动机损伤,修车花了7万元。尽管车主投保的是“全险”,但公司方面却拒绝赔付这笔维修费用。
  对此,保险业内专家提醒,“全险”并非“全赔”,哪些事故可以赔付,在车险条款中都有列明。
  老鼠引发拒赔案
  据报道,这桩老鼠引发的车险纠纷发生在北京的一位车主朱女士身上。因有一只老鼠进入发动机舱,被发动机皮带压住,致使皮带脱落,造成水泵不工作,冷却液不能正常运转,失去散热功能,最后导致发动机温度过高,发动机严重变形,无法正常运转。该车主为此花费了71405元,还支付给救援人员300元的施救费。
  对于在这笔维修费用,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原因是“这起事故并不在车险的保障范围之内,因此拒绝赔偿。”保险公司方面表示。
  随着天气变冷,老鼠、小猫等小动物喜欢钻入车辆靠近排气管或发动机的部位取暖。老鼠等小动物进入发动机舱的事件并非鲜见。由于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车辆如果遭遇“鼠患”该如何处理?记者日前也咨询了专业人士,对方表示目前并没有非常有效的驱鼠方法,但建议车主在停放车辆时尽量远离垃圾箱等不洁地区,减少出现“鼠患”的概率。“另外,如果有一段时间没有用车,最好行车前打开发动机舱盖检查一下,仔细听一下有没有异常响声。”专业人士表示,“鼠患”对发动机造成严重损坏的情形比较罕见,一般老鼠钻入发动机舱可能会咬断电线或油路,造成车辆无法打火。
  “全险”不“全保”
  由于朱女士投保的是全险,目前她已将拒赔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而在日常生活中,很多车主都会认为,自己投保的是全险,为什么还会遭遇到这里不赔,那里不保的问题?
  保险业内人士对记者解释称,在车险产品中并没有“全险”这个险种,所谓“全险”或“全保”只是销售人员为了简单,将大部分会投保的车险产品组合在一起,就称为“全险”。“就算是‘全险’,包括的内容也可能不一样,多一个附加险、少一个附加险都可能对保障产生影响。”上述人士表示,“车险条款是一个列明合同,能赔付什么、不能赔付什么,都在合同中列明了。例如,车损险只能赔付的问题因碰撞、坠落、火灾、爆炸等等产生的车辆损失。而因老鼠跑进发动机舱导致损坏这一条,并没有被列入条款,所以也就不在赔偿范围之内了。”
  正因为车险条款的列明原则,上文中鼠患造成的车辆损失不能赔付,但如果驾车撞了小动物,则属于保险范围之内。
  日前,广州天河一车主驾车撞了路边一只小狗,造成小狗骨折,而自己的车前保险杠也被撞出了一个坑。车辆维修费用400元,小狗的受伤治疗费用不到800元,这两笔费用都由保险公司赔付。
  “驾驶车辆撞上小狗,是属于碰撞原因,造成了标的车和第三方的损失,这是可以获得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障的。”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表示,但小狗的主人想要获得赔偿,需要提供合法的养犬证明、治疗费用发票等材料才可以理赔,“如果小狗死亡,狗主还需要提供能证明狗狗价值的购买发票等相关证据,否则保险公司也无法作出赔偿。”
  投保提示:
  鼠患造成的车损不在赔偿范围之内,那么车损险到底能保什么呢?
  1、 碰撞、倾覆;
  2、 火灾、爆炸;?
  3、 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 受保险车辆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5、 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等。这些原因造成的保险车辆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南方财富网理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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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按责赔付”无道理,法院判决全额赔
11:53:40来源: 开心保网
买了80万的车损险,真的发生两车相撞的车祸事故后,交警认定双方分别承担同等责任,结果保险公司竟以&按责赔付&条款为由只愿按50%的比例赔付。投保人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判决&按责赔付&的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该保险金额范围内赔付。常州常荣电器有限公司于日为其拥有的宝马730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司购买了一份商业机动车损失险,保额80万,保险合同有效期自日至日。日,常州常荣电器有限公司职工包某驾驶宝马轿车沿龙业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汉江路与龙业路交叉口左拐弯时,恰巧徐某驾驶一辆汽车也正沿龙业路由南向北行使,双方在路口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仍然继续前行,都没有及时关注路况,最后徐某汽车左前部与宝马汽车左前部相互发生了碰撞。包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联系了交警与保险公司。不久,交警及时赶到现场进行了调查,认定双方分别承担同等责任。然而,保险公司却在事发过后一直没有派人过来进行,没有向其出具定损单,这下可急坏常荣电器有限公司了。迫于无奈,原告常荣电器有限公司于2013年年底,向法院提起保险理赔诉讼并申请法院指定车损鉴定机构。2014年2月,法院审理了此案,在审理之前依法指定常州市广源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为原告评估车损,评估结果为420000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车损赔偿数额应当以原告与其签订的车损险合同约定,即按照保险机动车一方所负责任比例(同等责任按照50%)来进行赔付。法院认为,关于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的依据事故责任在50%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因是一种损失补偿保险,被保险人获得的依据是其实际损失,而非其承担的赔偿责任,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在车辆损失险中不应当适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机动车车辆损失第十五条的约定系免除保险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义务,该格式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金额(80万不计免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与此同时,被告保险公司还应承担相应的鉴定费与现场施救费共计16500元合理的必要支出。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车损费420000元、评估费13500元、施救费300元,共计433800元人民币。然而,面对高额的赔付款,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戚墅堰区法院判决,依法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二审,但是经常州中院催告缴费缴纳上诉费后仍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因此,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书,裁定原告按照撤诉处理,原审判决即日生效。目前,车损险理赔责任格式条款素有争议,尤其是在保险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在理赔中引发了大量争议。不同地方在审理自己行政区域的车损险理赔案件中,因法律思维不同难免产生了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之前有部分地方法院在遇到此类案件时,仍然沿用车损险格式条款在明确告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前提下,判定&按责赔付&条款有效的先例。据了解,保险合同车损险中关于按事故责任比例给付保险金的约定,是目前保险行业的惯例,由此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对此,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在缴纳车损险时,其缴纳的保费数额系针对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所导致的整体损失风险,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所能获赔的金额却需依其事故责任比例予以确定,实质上将导致被保险人针对保险车辆整体损失风险支付保费,却只能获得部分理赔对价的结果,其法律性质应属于保险公司通过此类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亦应当认定此类条款无效。与此同时,有人认为,在车损险中,此类按比例赔付的约定,实际上将造成被保险人在车损险保险合同关系下的获赔金额与交通事故中其所负责任比例相对应的结果;而所谓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的不同当事人的担责范围,责任比例较高的当事人,应当系对造成交通事故负有较重过错的一方。如果依照上述按比例赔付的约定确定赔付金额,则在车损险合同关系中对于此类过错较重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其对交通事故所负责任比例较高,反而其获赔金额亦相应较高,而相对谨慎驾驶,对造成交通事故过错较低的当事人,由于其责任比例偏低,反而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险保障,此种后果实际系使民事法律关系中过错较重方获得的保障较过错较低方更高,不但违反公平合理的民法基本原则,实质上亦将导致鼓励违法的不良社会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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