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年检规定使用登记表在什么规定里制定的

关于实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的通知
关于实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文件要求,规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决定对我县建筑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设备实施使用登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日起,凡在县域范围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二、绍兴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各开发区及授权镇(街)建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按照监管职责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管理。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安装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附表一)告知使用登记机关。县安质监站联系人:胡立锋、王伟,联系电话:。
四、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须携带相关资料(详见附表二),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五、使用登记机关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真实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六、本通知实施后,原《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大型起重机械设备监管的通知》(绍县质监〔2007〕27号)同时废止。
绍兴县建筑业管理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
设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检测、使用、拆卸、变更以及相应其他信息必须录入《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系统数据库,提交至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网上审批,网址:()。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文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相关手续。
申办条件及办理材料:
一、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手续
产权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申请表(平台直接打印);
(二)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四)产品合格证;
(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日以后的出厂设备不需要提供);
(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七)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市安监站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备案证明。
二、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
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备案证明到市安监站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市安监站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备案证明。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备案手续。
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手续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设备使用登记表(平台直接打印);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三)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其中司机和司索工证件;
(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合同;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七)起重机械使用前交接验收手续表;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协议;
(九)建筑起重机械前一次拆卸前使用登记注销证明;
(十)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市安监站自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对资料不齐全的,要求安装单位补正,安装单位必须在3天内补齐。
四、安装单位必须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市安监站,同时应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
五、使用登记机关在安拆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后,办理注销建筑起重
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六、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泰州市鼓楼南路368号 泰州市建工局安监站,电话:。
七、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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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11:4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关于登记的具体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2.进行登记应当提交的资料:
  (1)生产方面的资料:如设计文件、制造质量证明书等。
  (2)使用的有关情况资料:如施工单位对于这些机械和设施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使用情况、作业人员的情况等。 责任编辑:l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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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联系方式:010- / 400 810 5999。关于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随着天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包括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在内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到区县。为了更好地服务企业,方便企业就近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提高办事效率,增强规范性,强化特种设备的属地安全监察,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决定调整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工作的分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特种设备告知受理和使用登记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一)特种设备(含试生产)的告知受理和使用登记均由设备所在地的区县质监局办理。(二)原市局登记的特种设备调整到区县局后,原使用证号不变。新登记发证的使用证号按现行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执行。(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使用登记相关文书、证件统一加盖区县质监局印章。二、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标志、标记(以下简称“标志”)发放单位(一)在用特种设备“标志”的发放单位1.自日起,标志的发放工作由该设备检验单位负责,标志应随特种设备检验报告一同发放。2.使用单位在日前已领取检验报告且未领取标志的,仍由各区县质监局负责标志的发放工作。(二)新注册特种设备“标志”的发放程序需要安装监检或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不包括车用气瓶),申请单位(人)凭检验报告等材料到质监局申请使用登记许可,凭质监局发放的《使用登记证》或加盖质监局印章的《使用登记表》到原检验机构领取“标志”。不需要安装监检或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主要指无需现场组焊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单人医用氧舱)以及气瓶,不发“标志”,由负责使用登记的区县质监局将下次检验日期打印在《使用登记证》上。(三)“标志”的样式和规格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负责发放的“标志”,除电梯使用国家局统一样式外,其他特种设备“标志”的样式和规格见本文附件1。并应在“标志”上应加盖检验单位印章。在规定期限前仍由各区县质监局负责发放的“标志”执行原系统内的样式和规格。三、行政许可使用文书、需要申报的材料及相关要求(一)行政许可使用文书行政许可使用文书按照《天津市质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办理工作的通知》(津质技监局法〔号)文件要求执行。各行政许可大厅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行政许可案卷材料应包括卷皮、目录、许可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凭证、内部审批表、许可证件送达回证、检验检测报告、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及其他所需材料、备考表。其他文书结合实际情况按上述文件要求选择使用。(二)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所需材料(见附件2)及相关要求。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使用登记:1.能够当场决定是否受理的,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2.对准予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和发证,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的可以延长至30日;对于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其核查时间除外。3.登记工作完成后,除明示需要存档或留存的资料外,其他资料经查验后应退回原申请人,并出具退还资料的交接清单,由使用单位(人)盖章(签字)确认后存档。办理特种设备迁移(移装)后注册、变更(过户)手续的,还应提供相应的迁移(移装)、变更(过户)证明材料。办理车用气瓶注册登记时,应核对安装单位资质(可在市局网上查询)。四、启用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注册的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证由负责使用登记的区县质监局负责发放;(二)本通知下发之前注册的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证由负责登记的区县质监局统一打印并在日前将打印好并加盖公章的《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交检验机构(已发放的除外),由检验机构随检验报告发放。五、各区县质监局应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工调整后的相关衔接工作,确保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平稳过渡。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附件:1.“标志”的样式和规格;&&&&& 2.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所需材料;&&&&&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内部审批表;&&&&& 4.授权委托书;5.登记机关代号。& &<span style="font-size:21font-family:仿宋_GB年6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2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所需材料&一、电梯使用登记需要提供资料(一)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相关证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存档。(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电梯》(一式两份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使用单位、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三)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四)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不少于下列9项)1.作业服务人员守则;2.安全操作规程;3.设备管理制度;4.日常安全检查制度;5.维修保养制度;6.定期报检制度;7.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制度;8.紧急救援演练制度;9.意外事件和事故处理制度。上述材料均应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个人产权(电梯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产权人签字并加按手印。(五)电梯作业人员(仅限供病人和陪护人员使用的客梯、病床梯、速度大于2.5米的旅游观光梯)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在聘任单位栏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六)安装监督检验报告。二、起重机械使用登记需要提供资料(一)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相关证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存档。(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起重机械》(一式两份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使用单位、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四)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目录(应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2.单位负责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3.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包括操作技术要求、安全要求、操作程序、禁止行为等;4.索具和备品备件采购、保管和使用要求;5.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要求;6.使用登记和定期报检要求;7.安全管理人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要求;8.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要求;9.事故报告处理制度;10.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援演练要求;11.执行起重机械登记规则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接受安全监察的要求。上述材料均应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个人产权的要求产权人签字并按手印。(六)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在聘任单位栏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七)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或首次检验报告。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需要提供资料(一)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相关证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存档。(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厂车》(一式两份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使用单位、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三)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不少于下列9项)1.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2.操作人员守则;3.安全操作规程;4.常规检查制度;5.维修保养制度;6.定期报检制度;7.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8.意外事件和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演练制度9.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上述材料均应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个人产权的产权人签字并加按手印。(五)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在聘任单位栏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六)监督检验报告。(七)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八)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登记需要提供资料(一)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相关证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存档。(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客运索道》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大型游乐设施》(一式两份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使用单位、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三)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不少于下列10项)1.作业服务人员守则。2.安全操作规程。3.设备管理制度。4.日常安全检查制度。5.维修保养制度。6.定期报检制度。7.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制度。8.紧急救援演练制度。9.意外事件和事故处理制度。10.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上述材料均应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个人产权的产权人签字并加按手印。(五)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在聘任单位栏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六)监督检验报告。(七)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八)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五、办理锅炉使用登记需要提供资料(一)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锅炉),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相关证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存档。(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三)进口锅炉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四)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附件4)。(五)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六)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8.1.4的要求,锅炉使用管理制度应包括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水(介)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节能管理制度。对于电站锅炉,还应满足《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2的特别规定。(七)锅炉登记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附件2,一式两份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使用单位、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办理下列锅炉的使用登记只需提交第1、2、3、7项资料1.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锅炉;2.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1MPa的蒸汽锅炉3.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热水锅炉。六、办理压力容器(不含气瓶)使用登记需要提供资料(一)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压力容器),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相关证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存档。 (二)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数据表、。(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需要监督检验的,含制造监检和安装监检),或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四)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资料(样式内容可参考《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附件4,)。(五)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验收资料。(六)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行走部分行驶证。(七)使用登记表(《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TSG R附件B,一式两份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使用单位、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使用单位为承租或者承包方的,应提供与产权所有者签订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或者承包合同。对于安全技术规范没有规定提供产品数据表的压力容器,登记机关可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表b的格式,制定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七、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需要提供资料(一)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产权为公民个人所有的车用气瓶),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相关证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存档。 (二)《气瓶使用登记表》(见《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附件1附表)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本;(三)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四)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五)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六)气瓶使用单位代码;(七)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安装监检证书。八、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需要提供资料(一)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相关证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存档。 (二)《使用登记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中附件B)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压力管道》(监管系统中表格样式)一式两份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使用单位、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三)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四)事故应急预案;(五)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录,列出姓名、身份证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编号及其持证种类、类别和项目;(六)安装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报告。&&&&&&&&&&&&附件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内部审批表津(&&& )质特内审〔&&&& 〕第&&& 号申请单位(个人)设备种类和 数 量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办人意& 见签字:&&&&&&&&&&&&&&&&& 年&& 月&& 日监察机构负 责 人意&&& 见签字:&&&&&&&&&&&&&&&&& 年&& 月&& 日质 监 局主管局长意&&& 见签字:&&&&&&&&&&&&&&&&& 年&& 月&& 日&附件4授 权 委 托 书&委托单位(人):&&&&&&&&&&&&&&&&&&&&&&&&&&&&&&&&&&&&&&& 受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一事中,作为我方代理人。委托权限:& 依法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代为签收法律文书及材料。&&&&&&&&&&&&&&&&&&&&&&&&&&&&&&&&&&&&&&&&&&&&&&&&& 委托期限:& 自签发之日至完成本次使用登记。&&&&&&& &&&&&委托人(签字或印章):&&&&&&&&&&&&&&&&&&&&&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附件5登记机关代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中,登记机关代号规定如下:市局—————津A&&&&&&&&&&&&&&&& 滨海新区局——津B和平局————津C&&&&&&&&&&&&&&&& 河东局————津D河西局————津E&&&&&&&&&&&&&&&& 南开局————津F河北局————津G&&&&&&& &&&&&&&&&红桥局————津H东丽局————津J&&&&&&&&&&&&&&&& 西青局————津K津南局————津L&&&&&&&&&&&&&&&& 北辰局————津M武清局————津N&&&&&&&&&&&&&&&& 宝坻局————津P宁河局————津Q&&&&&&&&&&&&&&&& 静海局————津R蓟县局————津S&&&&&&&&&&&&&&&& 塘沽局————津T汉沽局————津U&&&&&&&&&&&&&&&& 大港局————津V开发局————津W&&&&&&&&&&& &&&&&保税局————津X高新局————津Y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和要求
设定依据:
申请条件:
申报材料:
一、工作内容  办理特种设备(工业锅炉、热水锅炉、一、二类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轻小型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二、工作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三、实施机关  工业锅炉、热水锅炉、一、二类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轻小型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由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东港分局负责实施。&四、申请条件及登记程序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颁发使用登记证。  (一)申请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填写特种设备登记表、登记卡(登陆网站,依次点击“政务大厅”、“特种设备行政管理”、“专用申请书表格下载”并下载相关表格,一式二份),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一份):  1、使用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  2、特种设备出厂、安装资料、监督检验证书;  3、作业人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4、管理制度;  5、应急救援预案(电子版)  (二)受理、审查&&&&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设备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交申请单位;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进行改正。  (三) 颁发使用登记证  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其他有关登记证件、牌照;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具体的使用登记程序见相应设备的使用登记办法、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五、变更、报废  (一)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者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特种设备报废时,使用者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六、办理时限:手续齐全3日内办理完毕  联系部门:区行政服务大厅质监窗口  联系电话:8296398相关登记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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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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