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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夫俱乐部挂网塔倒塌砸毁车辆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获法院支持_保险新闻_中国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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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夫俱乐部挂网塔倒塌砸毁车辆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获法院支持
[ 日10:58 ] &&来源:[ 中国保险报 ] 袁婉B   双击自动滚频&
&& 保险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如何行使代位求偿权?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甲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甲保险公司)与乙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体育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判决乙体育公司赔偿甲保险公司128084元。
  高尔夫俱乐部挂网塔倒塌砸毁车辆
  车主任某为车牌号京P2×××2的小客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为日到日,保险限额为242000元。该车于日19:00时左右,停放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停车位时,乙体育公司经营的位于小区东侧的某国际高尔夫俱乐部的铁架连同护网倒塌,车辆被砸造成损毁报废,公安机关人员到现场,车主任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车主任某与乙体育公司交涉未果,后根据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的机动车辆损失险,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甲保险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于日赔付车主任某车辆损失128084元。甲保险公司认为乙体育公司作为某国际高尔夫俱乐部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其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对京P2×××2车辆的损坏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甲保险公司在向车主任某理赔后,享有代位求偿权,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向乙体育公司追偿,故诉至法院,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乙体育公司赔偿甲保险公司损失128084元;2.乙体育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1.乙体育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体育公司应当赔偿的金额是否合理?
  法院判决乙体育公司赔偿甲保险公司128084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以下事实:日,车主任某将其名下家庭自用车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保险单(正本)载明,新车购置价242000元,初次登记日期,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赔偿限额242000元,车损险不计免赔条款签单保费417.50元,保险期间自日00时起至日24时止。
  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等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二十条约定,在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下,当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赔款=(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是指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1-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其中,9座及9座以下非营运客车月折旧率为千分之六。第二十一条约定,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的价值及处理方式由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协商确定。第三十五条约定,当保险机动车辆的修复费用与施救费用之和预计达到或超过出险时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80%时,视为保险机动车推定全损,保险人按照保险机动车全部损失的规定进行赔偿。
  日,涉案车辆的被保险人任某填写了机动车保险索赔申请书,向甲保险公司提出正式索赔。日,任某向甲保险公司申请将涉案保险车辆推定全损。同日,任某委托保险公司代位追偿。任某签字的落款日期为日的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载明,保险标的车辆损失金额为128084元;任某承诺在甲保险公司支付赔款后,将追偿权转移给甲保险公司。
  受甲保险公司委托,日,北京某机动车拍卖公司将涉案车辆残值进行拍卖,保留价33000元,最终成交价66000元。之后,该公司通过公司银行账号向任某转账拍卖成交款66000元。
  日,甲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任某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全损(推定全损)案件一次性赔付协议书(2012),载明:保险车损失部位为全车,损失金额为128084元,施救费用核定为0元,总损失128084元。根据机动车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以全部损失的规定进行赔偿,一次性赔付被保险人128084元,残值归被保险人所有。
  同日,甲保险公司(甲方)、任某(乙方)、丰顺公司(丙方)签订机动车辆全损处理协议书(2014年),载明:损失金额为128084元,施救费用核定为0元,总损失128084元。根据机动车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以全部损失的规定进行赔偿。根据保险条款绝对免赔率为0%及其他规定,确定保险车辆实际价值为194084元,车辆残值归被保险人所有。乙方将全损车辆的残值委托丙方通过拍卖流程处理。拍卖成交款部分由丙方向乙方支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任某停放在小区的涉案车辆因乙体育公司经营的高尔夫球场的挂网塔倒塌而受到毁损,故任某有权向建设单位乙体育公司主张损害赔偿。同时,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本案被告乙体育公司即属于该条款所指涉的“第三者”范畴。现保险人甲保险公司已经依据其与任某之间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故其有权在已经给付的128084元保险赔偿金范围内对乙体育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因此,乙体育公司关于其不应列为被告,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庭审中,乙体育公司称甲保险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缺乏赔偿依据及计算标准,赔偿金额的真实性及准确性无法确认。法院认为,首先,甲保险公司依据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三十五条的约定推定涉案车辆全损、承担保险责任并无不妥。一是保险合同组成部分之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对承担保险责任和推定全损的条件有明确的约定;二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双方对涉案车辆按照全损处理达成了一致意见;三是甲保险公司作为一个专业的、商业性的保险人,是否应将涉案车辆推定为全损,应该会有一个理性的判断,此亦在保险人应有的权利义务范围之内;四是作为高尔夫球场的经营者、所有者和倒塌挂网塔建设单位的乙体育公司,对于倒塌事故造成涉案车辆的损坏程度应是明知的,但乙体育公司并未通过举证来证明和支持其庭审意见。
  其次,在将涉案车辆推定全损并无不妥的前提下,甲保险公司依据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任某128084元亦无不妥。从已查明的事实可知,涉案车辆新车购置价为242000元,初次登记日期为日,保险事故发生日期为日,截至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已使用33个月。按照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二十条关于月折旧率为千分之六的约定可以计算出,该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194084元,扣除车辆残值拍卖成交价款66000元,甲保险公司应给付被保险人任某保险赔偿金额128084元。故乙体育公司关于甲保险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缺乏赔偿依据及计算标准,赔偿金额的真实性及准确性无法确认的意见不能获得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乙体育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甲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判决被告乙体育公司赔偿原告甲保险公司128084元。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闫辉: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对保险代位求偿权作出规定。“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就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来讲,其属于请求权,是债的一种。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债的发生事由自然应当可以成为代位求偿权的发生原因。因此,代位求偿权的发生事由包括侵权行为、合同责任、不当得利、共同海损、质量责任、保证及追偿。按照法律规定,代位求偿权成立要件一般应具备: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时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如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知道的有关情况。
  如果保险公司去法院起诉第三者,需要被保险人配合出庭作证,被保险人也须配合,否则保险公司打输了官司,会以被保险人不配合、自动放弃索赔为由,向其追讨之前支付的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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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停车车辆被盗 保险公司能否代位追偿
保险中有个&代位追偿权&,许多人对此并不了解,而龙岗区平湖街道的一位宾馆老板就因住客丢车陷入了此类官司。昨天,这位老板与一家保险公司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簿公堂,一位旅客在这位老板的宾馆丢了辆车,保险公司支付了25万余元后,行使代位追偿权又向宾馆老板索赔,结果引发诉讼。保险公司代位索赔昨天的庭审已是二审。据一审查明,日,王先生等人驾驶一辆粤G牌皇冠轿车入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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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有个&代位追偿权&,许多人对此并不了解,而龙岗区平湖街道的一位宾馆老板就因住客丢车陷入了此类官司。昨天,这位老板与一家保险公司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簿公堂,一位旅客在这位老板的宾馆丢了辆车,保险公司支付了25万余元后,行使代位追偿权又向宾馆老板索赔,结果引发诉讼。
  保险公司代位索赔
  昨天的庭审已是二审。据一审查明,日,王先生等人驾驶一辆粤G牌皇冠轿车入住龙岗区平湖街道的这家宾馆,并按照保安的指示将车停在宾馆旁空地。当晚10时许,王先生等人发现车辆被盗,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由于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湛江市赤坎支公司购买了盗抢险,王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索赔。日,保险公司向王先生支付了25万余元。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约定王先生同意将已取得部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认为宾馆在该事故中应当承担保管不善的违约赔偿责任,其有权代位要求宾馆老板赔偿已支付的保险金额,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25万余元。
  被告到法院的宾馆老板认为自己很冤,其称保险公司应该向损害保险标的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即盗窃汽车的犯罪分子行使代位追偿权,而不是告宾馆;再者宾馆和车主之间也未构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宾馆不用承担责任,另外,案件还没有最终结论,也不能确认这其中是否存在其他情况。
  法庭当天组织调解
  龙岗区法院一审后认为,案件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能对宾馆老板行使保险代位权,《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一审认为,该条款中的&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应指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有直接损害,宾馆老板并非盗抢人,对车辆丢失不存在直接责任,保险公司向其行使代位追偿权缺乏法律依据。
  据此,龙岗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
  昨天二审开庭时,保险公司称,&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不仅包括直接损害行为,也应当包括间接损害行为,鉴于车主和宾馆之间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宾馆又没有证据证明王先生对车辆丢失有过错,因此宾馆应该对车辆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宾馆老板方面则认为其与车主之间没有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宾馆下面的停车空地并非宾馆专用,周围几个商家都可以用,同时也不能排除案件存在其他情形。
  昨天法庭组织了调解,宾馆老板代理人表示需就调解方案征求当事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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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走代位追偿,会影响第二次年的保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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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514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只要出险走了保险就会影响 23:32 07:07华律网用户2016年保险新规定,代位追偿是不是不算出险?
无锡推荐律师保险车辆受损 保险公司如何“代位追偿”
来源:《保险中介》&
作者:曾祥斌 张之喜
  《中介》杂志特约撰稿 | 曾祥斌
  10月20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起草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权的行使是《条款》的一大亮点。《条款》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在赔偿金额内先行赔付给被保险人,保险人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一方面,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使得被保险人的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防止由于第三方偿付能力不足而导致的被保险人遭受损失;同时,也节约了被保险人的时间,尽量降低保险事故的发生对被保险人的生活产生影响,发挥了保险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与《保险法》相契合,同时也解决了“无责免赔”的问题,使保险公司履行相关义务,发挥了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提高了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效率;同时,相关的责任方也得到了相应的惩罚,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公平和正义。“代位追偿权”一词说来并不陌生,尤其是在代驾盛行时,关于代驾事故中,“保险公司有没有代位追偿权”曾一度引起人们的关注。“到底代位追偿权的定义是什么?代位追偿权实现的条件又有哪些?这些条件的评判标准又是什么?”这些问题或许也有很多人迷惑,接下来《保险中介》杂志将用案例分析与律师评析的方式来回答这些问题。
  案情简介
  日,蒋某为自己的小型客车向保险公司,投保险种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全车盗抢保险等,被保险人为某运输公司。保险公司向蒋某某出具保险单,保险期限自日0时起至日24时止。日,蒋某某将保险车辆借给朋友钟某某,钟某某驾驶保险车辆到本市北郊办事处孔家坡十组其岳父家,将保险车辆停在316国道边孔家坡十组与八组交叉路口一空旷场地(当时有很多车辆停在那里过夜)。次日晨,钟某某发现保险车辆丢失,遂迅速将车辆丢失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保险公司。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向某运输公司支付了赔偿款75000元。某运输公司收到赔偿款后,将保险赔偿款转交给蒋某某,并与蒋某某共同向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权益转让书》,将保险车辆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
  日,保险公司向钟某某发出保险代位请求赔偿通知,要求钟某某赔偿因车辆丢失而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人民币75000元及利息损失。因钟某某未予接受,保险公司催要不成,起诉至人民法院。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将保险车辆的全部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取得了代位追偿权都没有异议,但对保险公司能否向本案被告行使代位追偿权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第三者代位追偿的条件之一就是“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本案被告钟某某对保险车辆的保管达到了等同于自有财产的关注程度,主观上没有损害保险车辆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损害保险车辆的行为,保险公司不能向其行使代位追偿权。另一种观点认为,钟某某借用他人车辆,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该车辆在借用期间丢失,如公安机关侦察未果,因该车辆丢失而造成的损失,钟某某应予赔偿。保险车辆丢失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进行了赔偿,并通过签订权益转让书取得了保险车辆的代位追偿权,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的损失就是车主的损失,钟某某应向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律师点评
  上述两种观点,都认可本案涉及到保险公司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取得向第三者代位追偿的权力。分歧在于对代为追偿适用前提的理解方面。现在需要讨论的是保险公司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并向被保险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如果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追偿权,其前提条件是什么?本案保险公司能否向钟某某行使代位追偿权?
  (一)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的前提条件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第三者代位追偿的条件之一就是“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对于什么是“损害”,《汉语词典》解释为:“使受伤害”,“使受损失”。因此,我们认为,保险法中的“损害”,应理解为第三者主动实施一定的侵害行为,或者在明知、应知应当积极实施某种保护行为时怠于实施对保险标的的保护,即
  第三者应当在主观上、客观上都有一定的过错。如果第三人对保险标的存在过错,保险公司就可以向其行使代位追偿权,反之不能。那么,本案中钟某某在主观上对保险车辆的丢失是否存在故意,客观上对保险车辆是否存在损害行为呢?
  (二)本案中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的对象到底是谁?
  我国现行对于借用财产的保管责任并无明确规定,即借用财产因第三人的损害行为而发生损失,占有人是否应当向该财产的所有者承担责任,需要承担何种责任,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从公平原则出发,借用人对于其借用的财产,应当承担必要的保管责任。而所谓的“必要的保管责任”,可以理解为等同于自有财产的保管,即财产借用人对借用财产的保管程度与注意程度,如果不低于对其自有财产在保管过程中的关注水平,就应当认定为借用人在使用借用财产过程中没有过错。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而言,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车主或车辆保管人必须将机动车辆停放在有人看管的停车场或车库里,很显然,钟某某将保险车辆停放在空旷场地的行为并不违法。其次,本案保险车辆停放的空旷场地,尽管不是专人值守的停车场,但事发前和事发时,均有很多车主将车辆停放在此过夜,钟某某和其他车主一样,对保险车辆的停放行为说明其对借用财产的保管已经达到了等同于自有财产的关注程度,不构成保管不善。再次,事故发生后,钟某某在第一时间就向公安机关报了警,并通知了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和通知义务。我们认为,无论是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钟某某对于保险车辆都没有损害,不存在过错。
  因此,钟某某将保险车辆停放在空旷场地,既不是其主动对保险车辆进行损害的行为,也不是保险车辆丢失的直接原因。那么,造成保险车辆丢失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是什么呢?很显然,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直接原因是第三人的犯罪行为,保险公司对第三人即盗窃保险车辆的人才具有保险法上规定的代位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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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案保险车辆的损失不是因钟某某的损害行为而发生,保险公司不能向钟某某行使代位追偿权,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HN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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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改装了大视野后视蓝镜,被人砸后在保险公司成功申请代位追偿,但保险公司
车改装了大视野后视蓝镜,被人砸后在保险公司成功申请代位追偿,但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改装的后视镜请问保险公司这样做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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