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转贴现利率违规问题 应依据什么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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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贴现的法律问题研究
(硕士论文摘要)
研究方向: 经济法学
作者姓名: 司马炜娜
指导教师: 杨忠孝副教授
随着我国票据市场地不断发展,票据除支付功能、结算功能、汇兑功能等传
统功能外,票据的信用功能、融资功能闩渐受到重视。在当今银行惜贷,融资渠
道单一的情况下,票据的融资功能越来越被强调,其中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目前
我国票据融资的主要途径。根据笔者所掌握的有关票据贴现业务的研究资料来
看,本文在选题上具有一定的新颖性,目前对于银行票据贴现业务问题的探讨多
是从金融学的角度,缺乏从法律的角度进行系统地探讨。在对银行票据贴现业务
操作过程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运用法的经济分析方法及利益衡量等方法,对票据
贴现问题从法理和制度的角度进行了研究,包括票据贴现业务的性质、票据贴现
业务中的新业务的法律意义等问题。最后,本文对有关规范票据贴现业务法律的
进一步革新与完善提出了建议。期望能够对我国票据贴现相关法律实务的发展有
从本文的结构来看,全文除前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章,对票据贴现的性质进行法律分析。关于票据贴现存在多种理论,但
主要集中于贷款说和票据买卖说。这种理论上的争议也带来了法律规定的混乱,
法律的混乱又给实务工作带来不便。本文从票据贴现的操作过程分析认为票据贴
现属于票据买卖行为。
第二章,对票据贴现中存在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票据贴现根据操作过程
中存在票据买卖的合同关系和票据关系,本章分别分析了其中存在的法律关系,
重点讨论了贴现银行作为票据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讨论票据贴现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票据贴现市场发展迅速,但
是相关法律的规定却略显滞后,使票据贴现实务中问题不断。本章讨论了贴现票
据的种类,并从法律角度分析了传统票据贴现业务中的新状况和现代票据新业务
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票据贴现市场的发展和法律革新。票据贴现市场的发展离不开相关
法律的完善,“票据真实理论”是阻碍票据贴现市场乃至整个票据市场发展的根
源。票据真实性理论的确立有其历史背景,但是随着票据市场的发展,票据法修
改已经成为必然,票掘真实性理论不仅不能达到抑制票据市场泡沫的目的,而且
还阻碍了票据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本文最后提出应该适时修改票据法律,推出商
业本票,促进全圉统一票据市场的建立,并着力促进电子票据的发展。
[关键字]:票据贴现票据市场票据法法律革新
Discounting
Major:Juris
ResearchOrentation:EconomicLaw
Author:SimaWeina
Tutor:YangZhongxiao
instruments
functionand
developmentnegoti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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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核算亟待规范
  目前,各家银行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中存在科目设置、会计核算理解不一致、执行不规范问题,亟待明确。
  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在资金临时不足时,将已贴现且未到期的票据,交给其他商业银行或贴现机构给予贴现,以取得资金融通的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我们认为,一是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受让方始终拥有对转让方的追索权,转贴现和再贴现不满足金融资产转移确认条件,应根据准则要求按融入资金在贴现负债中反映;二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21 贴现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办理商业票据的转贴现融入资金等业务的款项”的规定,卖断式转贴现业务是以融入资金为目的(卖断式转贴现的概念),融入资金在贴现负债中反映; 三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企业持贴现票据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贴现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贴现负债”(面值),按其差额,借记“贴现负债”(利息调整)”的规定,转贴现融入资金应在“贴现负债”科目反映。但也有观点认为,卖断式转贴现业务已转移了相应的风险及报酬,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1251 贴现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办理商业票据的贴现、转贴现融出资金等业务的款项…企业已将转贴现票据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转移给了对方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贴现――面值、转贴现――面值),按未摊销的交易费用,借记本科目(贴现――交易费用、转贴现――交易费用),按其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等科目”的规定,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不必在贴现负债科目反映。
近几年,各金融机构票据转贴现业务做的非常频繁,规模也很大,建议相关部门尽快明确金融机构转贴现业务有关明细规定,规范操作行为,提高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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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820 电话:010-被垄断的贴现市场 不断升级的转贴现模式|票据|银行|贴现_新浪财经_新浪网
  今年以来,农行、、天津银行、和不断爆发的票据案,涉案金额已经超过100亿元。
  这些票据案的问题无论出在开票和贴现环节,还是出在转贴现环节,背后隐现的是票据中介的违规身影,纸票业务整个流程的风险点迭出。资深票据中介张总(化名)为《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详解了票据贴现和转贴现逐步异化的过程。
  被垄断的直贴市场
  “银行愿意给企业开票和承兑的重要原因,一是可以派生出存款,二是创收中间业务收入。”张总说,企业也得到实惠,可以不必立刻支付现金给下游供货商,减轻了现金流压力,同时还会收入一笔保证金利息。
  但是,由于中小企业在贸易发票上存在的现实困境,使其往往不能符合贴现条件,由此催生了票据中介“包装票”的产业链,并逐渐垄断贴现市场。
  供职于中信银行上海分行的票据专家赵慈拉表示,由于商业汇票的主体已由原来的央企、国企和上市公司转变为中小微企业,商业汇票的用途从原来的应付款工具转变为预付款工具,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有发票而后者没有。但票据贴现仍执行1997年《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对银行贴现需要提供发票的监管政策,这使得预收款方受让票据后无法向银行申请贴现,由此,数万亿商票的持票企业只能找票据中介“包装”票再贴现。一位银行票据人士对本报记者说:“没有具体数据反映票据中介的市场份额,不过,业内估计,票据中介基本把直贴市场垄断了,占到直贴市场的六七成。”
  而不规范的票据中介,给票据市场带来各种风险隐患。“票据贴现容易出现的风险点,首要的是假票风险,其次是背书有瑕疵,三是虚假贸易背景,四是保证金逆流程操作。”张总称。
  出现假票,无法承兑,吃亏的是持票企业;而背书瑕疵,主要是指背书不连续、背书盖章不清晰等,银行可以要求延期兑付,在补充相关说明后银行才可能予以兑付;若票据本身是真票,贸易背景不真实的话,一般受损的是银行,银行会因为不合规操作被罚款。
  事实上,对票据业务的排查尤其是贸易背景真实性的排查,一直是监管层的监管重点,今年尤其严格。
  银监会网站公布的近期地方银监局处罚决定书显示,其中不少处罚与开票和贴现相关。仅今年5月至7月,部分地方银监局就开出20多张罚单,对相关银行罚款800万元左右,案由大部分为“未履行尽职审查职责,连续为同一客户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保证金来源也容易成为积累风险的纰漏点。在正当合规的操作流程中,应是先存保证金再贴现,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银行经办分行因为考核冲动,会让企业先贴现,承兑出来的钱再缴纳保证金。或者,有些银行会给客户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被挪作开票保证金。
  被异化的转贴现
  “转贴现市场的玩法比贴现复杂的多。因为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来腾挪信贷规模,还可以赚取利差,这些年,同业之间创新了很多玩法,一种模式一旦被监管卡壳,另一种马上就出来。”谈到转贴现,张总如此感慨。
  在2011年~2014年间,票据转贴现帮助银行“销规模”最流行的手法是,商业银行通过“包养”村镇银行和农信社,通过买断、卖断和回购等腾挪信贷规模。
  很多银行将村镇银行、农信社作为主要交易对手,当银行信贷规模超标时,先将票据卖断给农信社,再从农信社逆回购买入票据,利用农信社会计入账的灰色地带,该笔交易计入“买入返售”科目,不再“进表”,在回购到期后,银行再从农信社买入票据托收,这笔票据对应的信贷规模凭空消失。
  张总对本报记者说:“这一前一后,村镇银行和农信社都被商业银行所包围,根本无法得知商业银行与谁做的交易。这就是所谓的‘包养’村镇银行一说。”
  据张总介绍,有些地处偏远的村镇银行和农信社,由于“天高皇帝远”,监管没有经济发达地区严格,其被“包养”的程度令人咂舌:村镇银行或农信社与票据中介合作,只需要配合中介盖章和在转贴行开立同业账户,并将同业账户公章和同业账户给票据中介使用,甚至将营业执照拿给票据中介配合去开户,以及伪造公章专供票据中介使用,每年“躺着挣钱”。
  这些村镇银行和农信社与票据中介,以两种方式合作:一是不论交易金额,一年以两三百万元的固定价格,将同业账户、同业户公章、营业执照租给票据中介使用和操作;二是按照交易金额抽成,交易额越大,获得的抽成越多。
  “不过,随着监管的围堵,‘包养’村镇银行和农信社的模式两年前基本已经被业内淘汰。”上述银行票据人士对本报记者说。
  被滥用的同业户和过桥行为
  所谓同业账户是指,不同银行之间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异地转账结算、资金拆借等项业务中,为了记载、反映和清算相互发生的资金往来关系所设置的账户。不过,近几年,同业户却被异化成帮助银行腾挪规模的工具,成了转贴现一种创新的违规模式。
  一家银行在另一家银行开一个同业账户,账户性质与企业账户完全一样,但操作上,资金并不是打到银行在央行开立的基本户上,而是进入银行的内部账户,由此,交易可以绕开央行的大额支付系统,资金流向大都无从监控。
  “大部分银行是不能将资金打到同业户的,只有少部分小城商行、农商行等可以打到同业账户,而且,基本是中介在用同业户。”张总说。
  除了同业户,过桥行也是帮助腾挪信贷的主力。大银行不认可小银行的信用,所以很多小的农商行、农信社和村镇银行等无法成为大银行的交易对手,于是过桥行就出现了,由于它与大银行和小银行都互为交易对手,充当两者之间的衔接通道,赚取利差和通道费,因为交易量大,一年下来收益颇为可观。
  在一些QQ群里,经常看到票据中介这样报价:“国股百万以上2.7%+40,城商百万以上2.9%+40。”意思是,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100万元以上的银票,利率2.7%;城商行100万元以上银票,利率2.9%。“而+40就是指40元/10万的通道费,即不论期限长短,每10万统一支付40元的通道成本。”张总解释说。
  受监管政策影响,票据回购业务萎缩,买断、卖断和回购这一模式如今已逐渐变为通过资管计划来腾挪规模。因不占用信贷规模,票据资管计划成了银行票据结构调整的新方向。近期,许多银行也增加了票据资管计划。(本报记者安卓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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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房价波动呈现出明显的周期性趋势。从价格看,当前多个主要城市的房价上涨已经明显趋缓,本轮房价周期顶部已现,接下来将进入0.5~1年的减速上涨期。我们预期2016年四季度至2017年一季度,部分城市房价即将停止上涨,转而进入回调期。从开发看,房地产资金来源收紧,开...
显然,只有坚定不移地控制对地王放贷,才会使银行不被房地产信贷行为绑架,不致在房地产贷款中越陷越深,最后到难以自拔境地而加剧房地产信贷危机。银监会再度下发《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对典型违规问题进行了提示_铜掌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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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再度下发《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对典型违规问题进行了提示
  为了警示票据风险,近日,银监会再度下发了《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其指出,&对2015年上半年票据业务进行的现场检查中发现,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票据业务中,均不同程度存在不审慎行为&,并对7种典型的违规问题进行了提示。
  &利用第三方机构,将票据资产转为资管计划,以投资替代贴现,随意调节会计报表并减少资本计提&,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中介合作,离行离柜大量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贴现,非法牟利&等多项违规行为都在银监会的重点检查范围内。
  而根据本报记者统计,各地银监局近两年对于银行票据理财的违规行为开出了多张罚单,仅2015年下半年就有上百份罚单,仅湖南银监局2014年和2015年共开出了10张罚单,罚款280万元。据不完全统计,去年各地银监局对违规银行开出罚单超2000万元。
  湖南银监局开出10张罚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商业汇票办理承兑、贴现、再贴现,并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上级行、有关商业银行上级行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湖南银监局开出的10张罚单中,除了本地银行长沙银行和华融湘江银行以外,多数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当地分支机构,违规事实包括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违规开展票据买卖业务、贴现的部分银行承兑汇票不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违规使用票据贴现资金,将他行银票在本行贴现后回流至出票人,并用该贴现资金作为本行客户签发的商票保贴保证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客户收取票据承诺费。
  根据本报记者统计,这10张罚单罚款金额总计280万元,其中最大的一张罚单为华融湘江银行所得,因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被罚款40万元。其余罚款均在20万元到40万元不等。
  上海银行人士向记者透露,近期银监局的监管重点为中小银行新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由于货币政策较为宽松,资金成本低,企业会选择商业汇票,而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商行因为对存款保证金的需求,会降低要求增签承兑汇票,对机构的审核也不十分严格。
  此外,在去年年底,各家银行信贷规模吃紧,票据资产继续出表,许多农合机构参与进来,他们与小银行联手,消化卖出回购和买入返售资产,帮助银行调整信贷规模,因此银监局在去年年底严查了农合机构的票据业务。
  银监会的另一个检查重点在于中小金融机构的异地套现,上述人士表示,利差收窄导致了银行贴现的积极性不高,有一些承兑汇票在当地银行不能被银行贴现,因此一部分公司会对会对票据进行包装,比如伪造合同后贴现,赚取中介费也就是利差,这些中小金融机构的贴现一部分存在违法问题。
  银监会发文加强规范
  事实上近些年来,银行承兑汇票在信贷市场上的角色已经愈发重要。数据显示,2014年初到今年10月底,金融机构占贷款规模的票据融资余额从2万亿元快速上升到4.5万亿元,翻了一倍有余,而2010年至2013年底4年间票据融资余额一直在1.7万亿元-2.2万亿元之间徘徊。
  央行公布的三季度支付结算数据表明,今年三季度电票出票、承兑、贴现、转贴现量同比分别增长73%、73%、119%、287%,市场流动票据中电票占比已经达到30%,这个比例与2013年相比翻了2番。
  在这个庞大的数字背后,监管套利不可避免。工行票据营业部人士就对本报记者表示,贴现的风险资产权重此前为计提20%,新资本协议后为25%,转贴现的风险资产计提为买断方银行,3个月以下计提20%,3个月以上为25%,有一些银行为了规避风险资产计提规定,将6个月的转贴现拆分为3+3个月来规避新资本方法的下的风险计提,这些手段层出不穷,也为监管带来了麻烦。
  不过,此次银监会重拳出击,根据本报记者了解,多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始了对票据业务的自查。根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低风险&业务全口径纳入统一授信范围,不得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严格按照业务权限、交易对手准入清单和同业授信额度开展同业票据业务,《通知》还严禁银行员工和机构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严禁&倒打款&。可以肯定的是,将对中介开展业务产生不小的冲击,同时,目前主流的带行、租同业户错配等都将在短期内受到监管影响,特别是对于包括互联网平台在内的票据中介机构的影响更大。
  兴业证券(7.520, -0.83, -9.94%)研报指出,目前银行在经济走弱、利润下滑,信贷投向和资本面临约束,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推进的背景下,监管套利的动机增强。此类不规范业务及会计处理不仅干扰金融统计,同时也会带来潜在的系统性风险。预计未来一段时间,被提及的主要套利行为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实践,银行通过开票、承兑等方式进行的针对信贷、存款、资本等项目将受抑制,票据业务体量或将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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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票据贴现业务的非法手段及票据风险
发布日期:&&& 作者:
浅析票据贴现业务的非法手段及票据风险 随着市场流通的票据增多,票据业务已经成为公司企业举足轻重的融资通道,也是银行盈利增长点,是资产和投资安全灵敏转换的纽带。同时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以伪造、变造、克隆票据方式诈骗银行资金,使银行及持票人遭受重大损失。那么如何有效识别和防范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风险,杨鹏律师结合实践谈几点体会。纵观票据贴现业务的手法与风险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一.利用关联关系虚构贸易背景申请贴现 在没有贸易背景下,关联企业通过向不特定人群大量收购票据,通过关联企业内部各个虚构企业虚构贸易背景进行背书转让,向银行进行贴现。从中赚取收购价与贴现额的差价牟利。某些三级银行为了赚取高额利润,明知没有贸易背景,或自身为贴现人包装公司违法贴现。虽然这些票据不具有真实贸易关系,但从法律关系来讲却是有效票据。贴现票据的银行没有法律风险,但却将这种风险转嫁给了出票银行。 二、利用银行&票据池&业务进行洗票 &票据池&业务为客户提供商业汇票鉴别、查询、保管、托收等一揽子服务,并可以根据客户的需要,随时提供商业汇票的提取、贴现、质押开票等融资保证企业经营需要的一种综合性票据增值服务。关联企业同样通过向不特定人群收购银行承兑汇票虚构贸易关系办理该业务,向银行申请新的大额承兑汇票,汇票收款人均为该关联体内部企业,将这些汇票卖给票据中间人。银行在做票据质押时存在巨大风险,这种风险来自票据的书面性,既必须将票据质押背书,单独签订质押书面合同是不具有票据效力的。 三、伪造、变造银行承兑汇票风险的防范。 1.要从票据本身真伪鉴定着手,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纸质、要素、签章、金额等内容进行审核;其次,通过复合多种查询的方式一起查询,现在我行由临柜人员通过大额结算支付系统进行查询,临柜人员查询后,信贷人员须再通过电话复查,确认查询的结果,在查询过程中,遇到对方提出票据存在瑕疵的,按照审慎原则,不予贴现;最后,要通过实地查验企业之间的往来账及应收账款入手,确定贸易是否真实。 2.伪造、变造票据的法律效力 2.1伪造的票据 (1)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对物抗辩&)。 (2)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3)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2.2变造的票据 (1)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2)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四、法律程序的风险 不但要经常在人民法院报网站和中国票据网网站上了解&公示催告&上的信息,避免已被公示催告的票据被再度买入;,还要充分了解&公示催告&法律程序,增加持票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对于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的票据,法院以公告的形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申报权利。否则法院将作出除权判决。使丧失的票据权利消灭。使丧失票据的人恢复票据权利的一种非诉讼性司法程序和票据等有价证券丧失时的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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