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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同解释在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区分案件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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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使具有丰富的交易经验和雄厚的法律知识,也不可能对未来发生的各种情况事先都作出充分的预见,并在合同中将未来的各种事物安排得十分周全,所以在合同中出现条款不明确、不具体,甚至出现漏斗,都是在所难免的。合同一旦出现纠纷,就需要法官或仲裁员依据一定的事实,遵循有关的规则,对合同的内容和含义作出准确的说明。本文第一部分通过一个案例,引起关于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思考,第二部分从多角度分析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区别,第三部分通过结合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来分析说明合同解释在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区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第四部分结合案情及分析给出作者的一些思考。
一、基本案情
日,转让人郭某与受让人李某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主要有以下几点约定,第一,协议约定转让人郭某将其拥有的公司10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李某;第二,协议约定了具体的转让的内容,即转让公司位于珠江路的土地与厂方;第三,约定了转让的价款为人民币四百六十万元。第四,协议还特别约定了定金条款:“清点完资产后乙方付10万元人民币作为定金,转让方转让的土地与厂方存在360万元的债务担保,如果有误差,视转让方违约,需赔偿受让方的双倍定金,四月二十号以前,甲方办理过户交接手续时乙方付清余款。”;第五,日之前存在权属及法律纠纷,由转让方承担全部责任。针对上述协议需要说明的两点是,第一,该公司的土地与厂房分为两部分,分别是上述协议中约定的位于珠江路的土地与厂房和位于新陇路上的土地与厂房;第二,涉案公司法人也在转让人的位置盖章。我方已举证说明的是,受让方于综合分析后,最终,决定购买位于珠江路上的土地与厂房。
协议签订后,受让人李某向转让人郭某交付定金10万元,后拒绝配合转让人郭某办理资产过户手续。2012年10月,李某以被告郭某隐瞒了公司对外有大额债务为由,向新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撤销双方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由被告返还原告定金10万元。
开庭庭审前,原告突然变更诉讼请求,不在主张撤销合同,只是主张双倍返还定金。针对上述变化,被告及代理人在综合分析全案后得出结论:第一,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第二,若协议得以继续履行将对被告很不利,一旦协议被定性为股权转让协议,那么公司的另一块土地及厂房将面临由受让方支配的风险,这不符合被告的本意,被告也将遭受巨大的损失。被告决定,以原告存在不付转让款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要求法院解除合同,同时无需返还定金。经过庭审,原告再次变更诉讼请求为撤销合同,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经过庭审,一审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是:第一,被告是否对原告隐瞒了公司对外有重大债务的事实;第二,本案的定性是股权转让协议还是资产转让协议;第三,把被告作为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上述三点的争议焦点,本代理人认为第二点对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下面,结合法理及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本代理人将予以详细的说明。
二、案情分析
本代理人通过对案件的全面分析后认为,如果该协议被定性为资产转让协议有以下的效果。首先,把郭某作为被告,这在诉讼上就表现为主体不适格。因为资产转让的主体是公司,而非公司的股东,那么本案的被告就应当是公司,责任主体也应当是公司;但是,原告并没有将公司作为被告,结合协议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很有可能面临诉讼请求被驳回或被迫撤诉。其次,原告主张的被告对其隐瞒对外有重大债务的事实将不攻自破。最后,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将顺理成章。
三、针锋相对
1、双方举证
原告根据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两份证明被告向银行借贷的证据;被告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向法院提交了下面的证据:第一,公司位于新陇路厂区的实际经营者的证人证言及资产转让协议一份,证明原告与其丈夫曾经多次与该经营者协商购买该厂区的事实,但原告最终因该厂区面积较大,购买需要较高价款而作罢。二审中,因该土地及厂房已经出让,出让价款高达560万元,远远高于珠江路厂区的作价,并已经办理过户手续。上诉人(被告上诉)将该资产转让协议在法庭上出示,证明该公司的资产远远高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约定的价款,上诉人不可能以这么便宜的价格将公司100%的股权转让,上诉人公司转让的只可能是公司的部分资产。第二,其他证人证言:1,证明原告曾多次到珠江路厂区考察,并表示愿意买该厂区,自始至终从未提及要转让股权,被告将公司的对外债权、债务及担保情况已明确告知原告,原告曾经派人驻场观察、调研了一段时间。2,证明原告与被告见面,原告表示投资失利,资金周转不灵了,不愿购买珠江路厂区了。
2、双方主要答辩观点
原告辩称,第一,该份协议是股权转让协议,被告同意办理股权变更过户手续。第二,原告辩称被告并未告知公司在新陇路有厂区,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及担保情况除协议约定的其他未告知;被告辩称,第一,协议性质为资产转让协议,该案被告主体不适格。第二,被告已将公司情况详细地告知原告,被告并没有真正想转让自己的股权。
四、判决结果
撤销《股权转让协议》,被告返还原告定金10万元。
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区分
从第一部分来看,案件定性十分重要,在上述案件中若定性为资产转让合同而非股权转让合同直接决定案件的审理结果。合同审理的焦点虽然围绕转让方是否存在隐瞒对外重大债务,进而是否存在欺诈情形,若将协议理解成股权转让协议当事人就现有证据来看存在隐瞒、欺诈的嫌疑;而将协议定性为资产转让协议则转让方根本就不存在上述问题。那么,如何区分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呢?司法实践中,由于股权转让和公司资产转让的表象非常相似,当事人乃至司法裁判者经常混淆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情形。而要弄清它们之间的区别首先应搞清资产的范围..。下面从经济学和会计计量角度说明下资产的范围。
一、企业资产的范围
企业的资产按其流动性(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划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等。用会计等式表达资产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一定数量和种类的资产,而企业的内部资产从其来源看有两个渠道。第一,由企业债权人提供。第二,由企业的所有者提供(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的属于所有者但尚未分配的利润)。可见,企业的全部资产应属于企业的债权人和所有人,他们对企业的资产有要求的权利,这种要求的权利在会计上称为权益。其中属于债权人部分,称为债权人权益,亦即负债;属于所有者的部分称为所有者权益。其中影响所有者权益的主要是利润。利润的会计等式为:利润=收入-费用。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收入扣除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后,就表现为利润。由于企业是有投资者即股东设立的,所以利润应当归投资者所有。因此,利润又表现为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如发生亏损则表现为所有者权益是的减少。
二、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第一,转让的客体不同。股权转让所转让的是股东持有的股份,而资产转让所让渡的是公司所有的部分或者全部资产。所谓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和公司运营过程中获得的财产,它是一个总体概念。而股权只存在于公司中,不是公司制企业就没有股权。股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股权不仅包括有形资产还包括无形资产,股权一旦转让,其属于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概由受让人继受。
第二,交易的主体不同。在现代企业制度下,虽然股份的所有者是股东,但股东在投资设立公司时,就把财产交付给公司以获得股权,从而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使企业成为各种资产的所有者。因此,每位股东拥有的是与其出资额相对应的股东权益,而不是企业某项资产的所有者。股东只能转让自己拥有的对公司的股份,发生股权转让后,企业所拥有的资产并没有发生变化,公司仅有权转让属于自己的资产。因此,股权的享有者是股东,而非公司,股权转让的主体必然是股东,而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资产转让的主体必然是公司。公司有权转让属于自己的资产,而不能转让属于公司股东的股权,否则就是无权处分,侵犯股东权益;而公司股东只能转让自己拥有的对公司的股权,而无权转让公司的资产,否则就是对公司权益的侵犯。
第三,转让的程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不仅要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且要经过股东会决议的通过,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资产转让只要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转让协议即可,不涉及工商变更登记。在李某与郭某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李某与郭某并没有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意思表示,协议第四条定金条款中也只是约定了办理土地及厂房过户手续。《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不同。股权转让会导致公司的股东发生变化,可能会使新股东进入公司,原有的老股东退出公司,此时,公司的股权分布结构和管理层也会发生相应的转变,对公司治理影响较大,但不直接引起企业资产总额和资产结构变化。而资产转让不会影响公司股东的构成情况,但会减少公司的资产,带来的资产结构和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
第五,转让所应缴纳的税费不同,企业转让资产的,涉及固定资产转让的一般要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出售房屋、建筑物等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固定资产的,要征收营业税,依据纳税人出售固定资产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企业出售固定资产,出了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外,还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转让股权一般缴纳印花税、所得税等,不缴纳营业税。
第六,承担风险的方式不同,资产收购完成后,收购企业直接组织或参与被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承担和处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活动,如采购风险、销售风险、运输风险、决策风险等;股权收购只承担投资收益风险,在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远远不如实施资产收购的企业。
第七,转让价格的确定方式不同,实践中,确定股权转让价格通常有几种做法:(1)将股东出资时股权的价格作为转让价格;(2)将公司净资产额作为转让价格;(3)将审计、评估价格作为转让价格;(4)将拍卖、变卖价作为转让价格;也有采用其他方法来确定转让价格。而资产转让价格的确定一般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双方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通过上述几点的分析,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利用合同解释的方法,系统地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给案件准确地定性。
合同解释在该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的定性为股权转让协议呢?还是资产转让协议?还是兼有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性质,从协议的内容上看,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约定了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公司100%的股权,该条第二款至第四款分别约定了土地及厂房的转让、生产流水线的转让、公司无形资产的转让,这些都是公司资产转让。可不可能是兼有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性质呢,通过本文的第二部分对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区分的分析可知,协议的转让方的主体有两个,即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该公司的股东;协议的内容上看涉及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无论从转让的主体还是从具体的转让内容来看,协议都符合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形式要件,那么怎么给协议定性呢?下面通过合同解释的具体运用来详细说明。
《合同法》第125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该条概括介绍了合同解释的方法。所谓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说作出的分析和说明,即法官和仲裁员依据一定的事实,遵循有关的规则,对合同的内容和含义作出准确的说明。合同解释的规则主要有对用语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目的解释、整体解释、习惯解释、诚实信用原则、对起草者作不利解释的原则等,上述解释的原则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规则体系。具体到该案中,作者将运用合同解释方法进行以下解释。
第一,利用合同解释方法中“文义解释方法”就协议中“过户”一词进行解释
文义解释中的“文意”,是指合同解释要考虑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即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在一般语言习惯上所具有的含义,从而探求合同所表达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同中的定金条款即“清点完资产后乙方付10万元人民币作为定金,转让方转让的土地与厂方存在360万元的债务担保,如果有误差,视转让方违约,需赔偿受让方的双倍定金,四月二十号以前,甲方办理过户交接手续时乙方付清余款。”中“过户”一词的理解就显得格外重要。利用合同中文意解释方法就过户进行解释,《现代汉语词典》有关过户的定义:“房产、车辆、记名有价证券等在买卖、继承或赠与时,依照法定手续更换所有者姓名。”而股权过户登记,是指股权在投资者之间转移,从而引起股权的变更登记。可见,“过户”这一概念一般是在有形财产,例如房产、车辆等变更所有权时使用,但也不排除在股权变更时使用。下文将论述,在该份协议中不可能存在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并存的情况,那么该“过户”是资产的过户还是股权的过户呢?根据就近解释的规则,该“过户”一词,只在上述定金条款中出现过,而该定金又是针对转让资产是否有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作出的,在“过户”一词前出现清点资产字样,在担保的数额后紧接着出现“过户”字样,根据就近解释的规则,可以得出该过户就是指土地、厂房的过户。
第二,利用合同解释方法中“整体解释”,来看该协议是否同时具有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的性质
所谓“整体解释”,又称为体系解释,是指将全部合同的各项条款以及各个构成部分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综合考虑各个条款以及各个部分的相互关联性、争议的条款与整个合同的关系及其在合同中所处的地位等各方面的因素,来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避免“断章取义”,法谚云,“最佳的解释,要前后对照。”,“只有理解了整体,才能理解局部。”就该协议转让的内容看,协议转让内容涉及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那么,协议中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是否可以同时进行?根据《公司法》第4条,该条概括规定了股权的基本内容:“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既然受让方受让了转让方100%的股权,那么她就享有公司全部资产的唯一的收益权,公司不存在第二个股东来分享公司资产的收益,无需再受让公司的资产;其次,股权的价值一般以公司的净资产额为基础来衡量,如果同时转让股权与资产,等于对于公司的资产进行两次作价,这在形式上对于受让方是不公平的,但结合协议转让的价格,在实质上受让方将获得巨大的利益;最后,纵观协议,涉及到股权转让的表述只有协议的第一条第一款,合同的大部分内容为对资产转让范围的约定,合同中关于过户交接手续也全都是针对土地、厂房、生产流水线的约定,并不涉及股权。所以,该协议不可能同时具有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的性质,协议被理解为资产转让更符合合同的整体解释规则。
第三,目的解释及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案中的运用
该协议到底是股权转让还是资产转让?据协议的内容看,如果单就合同的第一条第一款来看,协议明确约定了股权转让的字样,那么据此就认定合同为股权转让显得太草率,也不符合合同解释的规则。根据庭审情况,可以探知转让方与受让方的真正意图是购买公司的部分厂房,受让方是在综合权衡的基础上才做出购买公司位于珠江路的厂房及机器的,审理人员不顾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滥用证据规则,过分加重被告的举证责任,仅以合同条款的明确约定就给合同定性,将协议定性为股权转让,实属遗憾。
在大陆法系,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结合本案例,如果合同被认定为股权协议,将对转让方极为不公,第一,这将大大地削减公司的股权价值;第二,这将导致转让方失去对协议以外资产的支配权,造成转让方巨大的损失。只有将协议理解成资产转让,对于转让方与受让方才都是是公平的。
通过上述合同解释方法的具体运用,可以得出该协议的性质为资产转让协议,而非股权转让协议。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合同解释方法,下面说明下合同解释方法运用的顺序及如何填补合同漏洞。
第一,合同解释方法运用的顺序
一般来说,在当事人就合同条款含义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当按照文意解释的方法,对该条款的准确含义进行解释;如果该条款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或规定,这应当适用整体解释的方法。如果依合同本身的文字材料不能进行解释时,则应当采用目的、习惯及诚信原则等方法进行解释。尤其是当合同存在漏洞时则应当适用诚信原则、习惯解释等方法加以填补。如果文义解释等与目的解释的结果不一致,则应根据合同目的进行解释。
第二,合同漏洞及如何填补合同漏洞
不能不说该协议是存在漏洞的,合同漏斗,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在合同存在漏洞的情况下,英美法常常要求以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双方当事人的立场及履约时是否合乎公平原则。那么,如何填补合同漏洞呢?第一,由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第二,按照交易习惯来确定。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是填补漏洞的第一步,填补合同的第二步是在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由法官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所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来确定,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以及现有合同的条款来确定合同究竟需要哪些条款,并在此基础上填补合同漏洞。
由该案件引起的一些思考
一,案由之争,此案的案由是定金合同纠纷还是股权转让纠纷?
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而发生的民事争议;定金合同纠纷,是指在当事人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而签订的合同中产生的纠纷。该案不涉及股权争议,只就协议是否应该被定性为股权转让协议存在争议,该案的重点是合同是否存在欺诈,进而是否需要被撤销,有关定金条款是否有效,是否需要返还定金。将该案案由定为定金合同纠纷更为准确。
二,合同被撤销后还能使用定金的双倍罚则吗?
定金的双倍罚则适用的前提是合同有效,而一旦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就不能在适用定金罚则,只能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返还定金和赔偿损失。
通过上述四个部分的论述,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准确区分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后,具体运用合同解释方法,将案件定性为资产转让更为合理。事后,据当事人反映,双方是在网络上拼凑相关的条款,并没有意识到要区分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建议该类协议当事人慎重签署法律文件,签署此类文件应该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
本文作者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季伟,发表于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主办的田湾讲坛您所在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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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
文献综述 1
关于风险投资项目选择与评估的研究 1
关于风险投资机构退出的研究 2
关于企业引入风险投资的效果研究 3
文献述评 4
研究方法与思路 4
本文的基本框架 5
风险投资及股权融资的理论概述 7
相关概念界定 7
2.1.1 风险投资 7
2.1.2 股权融资 7
风险投资的理论基础 8
2.2.1 委托代理理论 8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9
2.2.3 控制权理论 10
企业吸收风投资金融资的问题要素 11
2.3.1 企业融资规模与方式的选择 11
2.3.2 风投资金的运行过程 12
2.3.3 风投机构的退出 13
2.3.4 吸收风投资金的效果 14
京东商城吸收风投资金的背景分析 15
京东商城吸收风投资金前经营状况 15
3.1.1 京东商城经营范围 15
3.1.2 京东商城经营状况 15
风险投资的发展 16
中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历程 16
中国风险投资行业的特征 18
京东商城吸收风投资金过程及效果分析 19
京东商城融资的规模与方式的选择 19
4.1.1 京东商城的融资需求规模 19
京东商城的融资方式的比较 23
京东商城吸收风投资金的优势 24
京东商城吸收风投资金过程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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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云网2月21日报道 (编译:蔡妙娴) 编者注:本文作者为Mark Suster,著名投资机构GRP Partners的合伙人之一,曾成功创办并出售了两家公司Buildonline和Koral。 最近坊间盛传创企估值正在走下坡路,并且这一趋势还将继续,创企融资周期也因此会有所拉长。我之前曾撰文说过,91%经过调查的风投都认为创企价格将会下降(其中30%认为将会大幅下降),77%的风投认为创企的融资周期较从前将会相应地变长。 与此得出类似结论的还有风投和企业家们的博客:尽早开始融资,谨慎面对过高的烧钱率,因为在下一轮融资之前,过高的烧钱率将会对你的发展造成限制,这些话已经成了新兴流行语。 尽管风投们都在忧心忡忡,但真正难以回答的问题还不是这个,而是:“多高的烧钱率才是合适的?”如果谁给了你一个确切的数字答案,那我不得不保持怀疑,因为这个问题是没有正确答案的。这个问题其实非常私人化,我打算从以下7个因素着手,为读者们提供一些思路: 1.以你的阶段来讲,应该花多少时间来融资? 融资轮启动越早,你所需的资金就越少,估值就越合理,融资时长相应也会越短。换句话说,在交易前估值600万美元时融资200万美元永远要比融资2000万美元容易、快捷。 我知道你可能会说:这不是明摆着的嘛,但我希望你明白:早期阶段资金的来源总会更多,投资方可以用来评估投资对象的信息尚且较少(差不多只有团队和产品),同时,投资人犯错的几率也会减小。当你进行较大轮融资时,投资人们要做更多的调查分析,包括与客户沟通,解读财务数据,进行断代分析(如顾客流失率方面的变化趋势),评估竞争对手的状态,了解执行团队的能力等等。 虽然从来没有适合所有企业的“万灵药”,但我过去常常会建议企业给足4-5个月的时间来完成融资轮,并且确保你手头的资金能支撑自己度过至少6个月。近几年似乎不少交易都在2-3个月内就完成了,对于处于早期发展阶段的创企来说,这一现象仍然是可能发生的。 我的建议是:谨慎对待,尽早开始,提前与投资人沟通,对表现抢眼的公司进行研究,最重要的是,要理解融资永远都是你工作的一部分,而不是每两年就会面对的2-3个月的“融资季”。那些把融资看成是“核心业务之外的消遣”的人,本质上并不知道开办一家公司包含着各个方面:配送产品,对外销售,服务客户,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吸纳新人,财务汇报,以及确保自己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公司运营。 也就是说,融资是CEO(以及CFO)永远的职责所在。因此,不管你是花5%,还是20%的时间去做它——融资是一年四季都不能断的工作,即使它目前还没有被推到台前。 如果你问问自己Uber是怎样成为超级独角兽的,你可能会想到,除了优质的软件和运营模式,迎合时代潮流的创新,Uber还懂得经常与资本市场沟通,促进公司发展,他们的这一做法让许多其他竞争对手的日子越发难过。 2.你的现投资人是谁? 你的烧钱率应该有多高还与你的现投资人有直接的相关性。我强烈建议各位企业家与自己的投资人进行开诚布公的对话,询问他们的满意度,同时告知他们自己希望在未来获得怎样的支持。令我惊讶的是,竟然很少有企业家与投资人这样走心的谈话。 实际上,我认识的大部分企业家都很少开口——这是为什么?难道你不想知道自己现在的位置如何吗?你有很多礼貌询问的方式,而且即使投资人没有直接地回答你,至少你也能读出某些信息来。 因此,如果你有一位强大的领投投资人,乐于在企业家面临困难时施以援手,并且在给你写下一笔资金支票时充分表达了他的满意程度的话,这就是你保持稍高烧钱率的资本。 如果你的投资人大多数都是天使投资人,或者你觉得现投资人无法继续支持你,必须要从外界寻找新资金的话,可能就要稍微控制以下自己的烧钱率了。 还记得过去几年间因为投资人提供了较高的价格,给了企业家更优惠的条款而风靡一时的盛大融资轮吗?如果你也寄希望于此类融资的话我会建议你谨慎对待自己的烧钱率。原因是:如果你获得了5家公司的支持,每个公司给你提供了50万美元资金的话,你将面对明显的问题: 任何一个投资人都没有提升公司业绩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你相当于面对着另一个版本的“公地悲剧(Tragedy of the Commons)”,也就是没有任何人负责承担优化共享资源的职责。与“公地悲剧”相对立的是“陶器谷仓原则”,即公司的一位主要投资人会对公司发展承担责任。因为正如Colin Powell(前美国国务卿)所说,在该原则下,“你打碎了什么,就得把什么买下来(或者说有责任修复它)”。 由于投资金额较少(相对来说),投资人经济动力不足,因此对于公司发展问题也就不太上心。如果每个公司只投资了50万美元的话,即使日后除了什么问题,投资人们往往也只会选择退出,因为他们所占的份额实在太小,费心帮助企业反而得不偿失。 3.你的现投资人是否心有余而力不足? 还有一件事,我强烈建议企业家们都能增强理解,甚至与自己的风投谈谈。 我们90%的首次投资都是种子轮或A轮融资(A轮融资占2/3),只有10%是B轮融资。作为一家主要的A轮投资人,我们的投资基金有将近3亿美元,而我们的平均首次投资额为350万美元。我们会在初次投资时投入一半的资金,保留50%,留作日后投资那些表现较好的公司。 很明显,如果一家公司成绩斐然,我们会试着投入更多资金;如果一家公司还需要时间来成熟,我们会对它比较谨慎。但是,这些需要时间来成熟的公司至少也能获得我们的二次支持,只要他们能让我们看到创、对于公司长期生命力的坚持,和稳定的财务状况。 理想情况下,我们希望能在融资轮的生命周期内投资万美元。 因此,如果我们已经在你的公司身上投入了300-400万美元,那么你很有可能会得到我们某种程度的支持,因为相对来说,我们没有“过度投入”;在你困难的时候,分配100-200万美元来帮你度过意料之外的状况既是我们的责任所在,也是我们的投资战略。 反过来说,如果我们对你投资了1000万美元,在你的投资人中独占鳌头,而你每个月要烧掉80万美元的话(也就是说你运营一年需要1000多万美元,运营18个月需要近1500万美元),那我们就可以说是“超出能力范围”了,因为以我们的资金规模来讲,我们是不可能在一家公司身上投入2500万美元的。因此,即使我们爱你爱得不可自拔,在你遭遇难关时,我们也只能说声抱歉。 综上所说,你应当对现投资人的投资能力有一定的了解。 4.你的资金渠道够强吗? 我们谈论现投资人,其实就是在谈论“资金渠道”,因为如果你已经获得了风投支持,那么相应地你也就有了“渠道”。这时候你要做的就是评估自己是否能吸引新风投的注意,是否能让现投资人在困难时期助你一臂之力。 我之所以谈论“资金渠道”,是因为它是你能够成功融资最大的决定因素。如果你在进入斯坦福的时候,能和一帮风投称兄道弟,并曾就职于Facebook、、Palantir或Uber的话,那你的资金渠道显然只有四个字能形容——手到擒来。 然而这种情况实属罕见。如果你的公司已经融集到天使投资,以及有新成立或不知名的种子轮基金提供资金的话,那你的资金渠道可能就稍微弱了点。& 5.你能承担多大的风险? 如果有人对你的风险承受力一无所知,就告诉你烧钱率应当在何范围内,那他基本就是在张口说瞎话。很简单——如果成功的几率下降,有些人宁愿硬碰硬,接受失败的结果;有些人则比较小心,甚至会投入更多的资金(比如把自己的钱或家族的钱投入进去)。 因此,每每有人向我寻求建议时,我首先会问他们这三个问题: o 你对这家公司已经投入多久了? o 你个人或亲朋好友投资了多少钱?对他们来说算很多吗? o 你的风险厌恶度是怎样的?你通常是比较谨慎小心还是宁愿“鱼死网破”? 这些问题并没有正确答案。只有你自己知道,但记得一定要问问自己能承担多大的风险。 6.你的上一轮估值有多合理? 还有两个因素是你需要考虑的。一是你上一轮估值的合理性。如果你在交易前估值4000万美元,收入有限的情况下融资1000万美元,并且你的投资人表示对你的未来有所担心(因为他们怀疑以你目前的表现会获得外部资金支持),那你就要对自己的烧钱率上点心了——即使这意味着你要削减开支。 对待这个问题只有3个解决办法: o 确认内部支持人将会继续为你投资——即使在外部人士拒绝投资的情况下; o 压缩烧钱率,让自己的价值“名副其实”; o 主动调整公司估值,这样外部投资人就能继续进行投资,而且市场也会认为这些投资对于你这个阶段有如此成长的公司来说完全是正常现象。 7.你的股权结构表有多复杂? 企业家们很少会理解股权结构表的问题。对此我再说一遍,最好的办法就是和风投推心置腹地谈一谈,即使不是所有,至少也要对那些你最信任的风投敞开心扉。 如果你在交易前估值600万美元时融了200万种子轮资金,或交易前估值2000万美元时融了500万A轮资金,或交易前估值8000万美元时融了2000万B轮资金,并且你的公司已经停止运营的话,那么你大概是遭遇股权结构表问题了。让我来解释一下。 投资2000万美元的投资人现在或许认为你不可能成为下一个3亿美元巨头,如果他们真的是这么想的,那么他们的最佳方案就是把2000万美元投资拿回来,而不是投入更多资金,因此投资人们很有可能将你的利益放在一边,极力撺掇你卖掉公司。然后即使你以2000万美元的价格出售了公司,他们还会想“我有高级清算优先权,所以我可以把钱拿回来”。 早期阶段投资人或许还拥有你公司15%的份额,并且想着不久就能获得大额回报。但他们已经没有能力再帮你了,因为他们只是早期阶段投资人,他们更加指望你的B轮融资或外界资金。 这些投资人并不想看到你以2000万美元的价格将公司卖掉,因为他们或许还对你颇有期待,而且他们也知道,你若卖掉了公司,他们落不到一分好(你个人的回报也会非常少)。 这时你就陷入了典型的股权结构表难题。你甚至都没意识到,后期投资人已经完全没有支持你的意思了。 解决方式: 对创业初期企业家来说,向你的种子轮或A轮投资人寻求帮助,他们或许能劝说你的B轮投资人办事公道一些;也可能会劝你削减开支;或建议你修改股权结构表来与投资人妥协。当然,他们也可能帮你探查出,你的B轮投资人就是不愿意让步。但不管是哪种情况,至少你能在做决定之前知道自己出于何种立场。 请注意,我并不是在对种子轮,A轮或B轮投资人做任何价值判断,我只是想提醒大家注意,有时他们并不是和你一条战线的,而大多数企业家对此却一无所知。 Sou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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