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计算别人说录上了,这个录上了是什么意思呢,谢谢大神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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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住房公积金及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讲座
  【主持人】:大家好,欢迎大家参加中天外服组织的讲座活动。为了更好为客户服务,中天外服决定在2010年举行一系列的培训和讲座,今天是我们第一课,很高兴请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算科科长孙爽为大家带来住房公积金政策方面的讲座,大家欢迎!  地点:泰达大厦  主题: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业务政策及相关操作。  主讲嘉宾: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算科科长 孙爽  【孙爽】:大家好,我来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平管理部。很高兴今天在这里和大家交流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今天我主要讲两部分内容。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业务政策及相关操作。  一、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  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包括(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经营组织;(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事的代表机构。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所辖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办理账户注销登记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转入集中封存户手续。  单位名称、地址和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  下面介绍一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每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都是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的。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位单位和职工各11%。符合条件的企业及职工可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为15%,降低为5%。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个人月缴存额之和,分别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总额与单位(个人)缴存比例的乘积,需四舍五入到元位。例如,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为5000元,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是15%,月缴存额就是5000元×15%+5000元×15%=1500元。自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月工资标准820元,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10395元)。单位核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820元的职工,以820元为缴存基数。  新录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职工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到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单位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公积金一些免税政策和计结息问题。单位和个人按照我市规定的比例和不超过全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2009年度为10395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另外,如果职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以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息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息;个人公积金存款按年结息,每年6月30日为计息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日常销户结清时,当年归集的,按销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结计利息;上年结转的,按销户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结计利息。  刚才给大家简单介绍了归集方面的一些政策规定,为了方便大家记忆与理解,下面我用一个实例具体讲解一下单位经办人在每月缴存时应该办理的具体业务与手续。  例:×××公司发薪日为每月10号,在缴存2009年12月份住房公积金时,有六名职工发生人员变动,其中甲是新录用人员;乙是新调入人员;丙为内部封存人员,本月需启封正常缴存;以上三名职工需要办理相关增加业务。同时职工张三本月领取了退休证,需办理销户提取手续;李四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王五需办理汇缴转内部封存业务。根据实际情况应为甲、乙、丙三名职工办理增加手续,办理增加业务需填写增加清册与汇缴业务同时办理。根据以上情况经办人员在缴存2009年12月住房公积金时,需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缴存(补缴)汇总表》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缴存增加清册》,具体填写方式如下表:  填写时注意事项:  ①应在票据上加盖单位预留印鉴(财务章+法人章),要求印鉴清晰,不能压印。票面填写要整齐、完整、不能涂改。  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缴存(补缴)汇总表》填写时计算关系为:“本月汇缴”=“上月汇缴”+“增加”-“减少”;“缴存金额合计”=“本月汇缴”+“汇缴个人补缴”。  ③如《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缴存(补缴)汇总表》上“增加”和“汇缴个人补缴”填写数据,则应该相应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缴存增加清册》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个人补缴清册》。而如有单位人员减少情况,则应在汇缴本月住房公积金之前完成相应减少业务,本例中,张三应办理销户提取手续,李四应转入集中封存户,王五应办理汇缴转封存业务。  ④如有新开户职工,应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本例中应提供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⑤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公积金账户,因此职工如发生工作调动应将原单位账户转入新单位,转移业务要及时办理,以免造成断缴或延期缴存,影响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⑥为职工启封前,应将内部封存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后,方可办理启封业务。  ⑦在单位汇缴、补缴未入账期间不能办理销户提取和转移业务。  下面讲转移业务,主要讲一下转入集中封存户业务。  政策规定: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新的就业单位,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但单位已获准终止,职工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或职工应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转入集中封存帐户。  办理程序是这样的:职工本人办理需要携带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进行办理。  如果由正常缴存单位为职工办理,需要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和《集体转移清册》,提供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一份复印件,还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如果单位因为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批准终止(退出市场),单位或清算组织为职工办理集中封存手续,也需要填写《转移通知书》和《集体转移清册》,单位终止文件以及一份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办理需要提供与终止单位的关系证明及一份复印件,如果是托管中心办理需要提供托管中心所属集团公司总公司经贸委或国资委出具的委托办理帐户注销手续证明及复印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政策  1、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种类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种类分为两大类:一是住房消费提取,二是非住房消费提取。  住房消费提取包括住房消费一次性提取和住房消费按月提取。   ( 1 ) 一次性提取:包括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和其他自有自住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 2 ) 按月提取:包括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非住房消费提取包括销户提取和按月提取。   ( 1 ) 销户提取:包括离、退休;农业户籍职工男满 60 周岁、女满 55 周岁;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 终止劳动关系;领取失业保险金;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两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较原有提取政策,增加了农业户籍职工男满 60 周岁、女满 55 周岁和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两种原因的销户提取。   ( 2 ) 按月提取:包括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良性脑肿瘤、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住院治疗的。   较原有提取政策,增加了被纳入特困救助范围提取原因。  2、提取时需携带的资料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均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 1 )职工身份资料   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单位出具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职工 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及复印件二份 , 护照文字为非中文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及复印件一份;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配偶、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 2 )配偶身份资料   同时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金额的,须提供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一份、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及配偶单位出具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 3 )代办人身份资料   职工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集中封存户职工只能委托同户籍亲属或配偶代为提取住房公积金。代办提取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②职工本人签署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一份。   ③为集中封存户职工代办提取的,还应提供同户籍户口簿或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 4 )同时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申请资料   同时提取职工或配偶的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需分别提供职工和配偶单位出具的《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提取申请书》各一式二份。   职工购买自有住房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   ( 1 )职工购买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 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一份、购房发票(或全款专用收据)及复印件一份。   购买分散平房拆迁定向安置 ( )或者市政基础设施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的,还应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及复印件一份或《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购买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 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一份、购房发票(或全款专用收据)及复印件一份、契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 2 )职工购买私产房的,提供购房协议及复印件一份、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一份、购房发票(或全款专用收据)或契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 3 )职工购买公有现住房产权或其他房屋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一份、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购房发票(或全款专用收据)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与他人共同购房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   职工与他人共同购房的,共同购房人只能一方提取住房公积金(含配偶),提取人应提供其他共同购房人共同签署的《共同购房人提取协议》。   职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应提供同户籍户口簿或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或职工与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公证书(以下统称“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在外省市购买自有住房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   职工购买外地住房且已取得产权,并且拥有所购住房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城市工作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还应提供职工所购住房座落城市的户籍证明或单位出具职工在所购住房座落城市的工作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使用商业性住房贷款购房的,还应提供本人签署的同意查询其征信信息的《授权书》一份。   职工使用商业性住房贷款购房能否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如何确定,需提供:  职工使用商业性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的,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金额。如购房合同中未注明首付款金额的,还应提供《借款合同》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   ( 1 )建造、翻建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及一份复印件:   ①土地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   ②建房翻建证明文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   ③ 建房、翻建住房的工程预算。   ( 2 )大修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及一份复印件:   ①土地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   ②大修住房鉴定证明;   ③大修工程预算。   ( 3 )使用商业性住房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还应提供《借款合同》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   职工办理按月提取前应首先办理提取登记,提供贷款还款凭证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借据)》及复印件一份。   办理提取登记后按月提取时需提供贷款还款凭证及复印件一份。每份偿还住房贷款凭证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职工偿还按揭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   职工办理按月提取前应首先办理提取登记,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 1 ) 购买自有住房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及一份复印件;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或大修鉴定证明及一份复印件。   ( 2 ) 借款合同及一份复印件;   ( 3 )贷款还款凭 证或 按揭贷款支付凭证(借据)及一份复印件;   ( 4 ) 职工本人签署的同意查询其征信信息的《授权书》一份;   ( 5 )职工与他人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只能一方提取住房公积金(含配偶),提取人应提供其他共同借款人共同签署的《共同借款人提取协议》。   职工 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借款的,应提供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及一份复印件。   办理提取登记后按月提取时需提供贷款还款凭证及复印件一份。每份偿还住房贷款凭证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职工支付经济租赁房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   职工办理支付经济租赁房房租提取的,应先登记后提取。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及一份复印件:   ( 1 )支付配租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应提供:《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合同》;《天津市公有住宅房屋租金收据》。   ( 2 )支付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领取通知单》。   办理提取登记后,支付配租的经济租赁房房租按月提取时需提供《天津市公有住宅房屋租金收据》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   离休职工,应提供市委老干部局和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颁发的离休证及复印件一份;   退休职工,应提供区县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市、区、县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退职证及复印件一份;   农业户籍职工男满 60 周岁、女满 55 周岁的 ,应提供职工户口簿 及复印件一份 。   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  户口注销证明或加盖“注销” 印章的户口簿 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   应提供《天津市伤、病托管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一份复印件  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即 18 周岁以下)的,应由监护人办理提取手续,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和监护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  《就·失业证》及复印件一份;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还应提供《未就业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  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及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户口迁出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   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及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工作关系转至异地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  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开户或缴存证明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  ( 1 ) 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如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已明示职工已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可不提供职工死亡证明。   ( 2 ) 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复印件一份;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为一审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供配偶、继承人(受遗赠人)出具的《承诺书》一份。   ( 3 )继承人(受 遗赠 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监护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   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提供: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且转入集中封存户未满两年的,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  ( 1 )《天津市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救助卡及一份复印件;   ( 2 ) 提取同户籍亲属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同户籍亲属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同户籍亲属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同户籍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   ( 3 )职工在领取生活保障金期间未及时提取且申请提取时户籍已迁出的,还应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   提取登记后按月提取时,应提供《天津市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救助卡及一份复印件。   职工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   职工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首先办理提取登记,登记时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 1 ) 职工未成年子女遇大病的,应提供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 2 ) 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就医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及复印件一份:   ① 市医保定点医院或医保机构认可的外省市医院加盖就诊医院医疗保险证明专用章的《诊断证明书》 ;   ② 在与社保局联网的定点医院就医的,应提供加盖就诊医院医疗保险证明专用章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或 加盖就诊医院收费印章的 《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红联) ;   ③ 在未与社保局联网的医院就医的,提供加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印章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单位申请支付明细表》。   ( 3 ) 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就医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及复印件一份:   ① 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的《诊断证明书》;   ② 加盖就诊医院收费印章的《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红联)或其他医疗单位住院票据。   提取登记后按月提取时只须提供身份资料。   如果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或住房公积金与中德住房储蓄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均可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职工应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同时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也可以再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时,应由借款人到贷款银行办理,申请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应同时到场。办理委托提取需提供:   借款人到贷款银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同时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的,经贷款银行审核确认后,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提协议书》)。同时申请办理配偶委托提取的,应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后,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的,应持以下资料到贷款银行办理提取登记:   ( 1 )借款人身份资料:   ① 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②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   ( 2 )申请委托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   ① 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② 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③ 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二份;   ( 3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   ( 4 )最近一期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凭证、组合贷款中按揭贷款还款凭证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借据)》、组合贷款中按揭贷款支付凭证(借据)及复印件二份。   职工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委托提取协议于协议签订后职工按月偿还贷款并成功提取后生效。   职工按月还款后,委托提取资金划入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   ( 1 )职工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减除壹元后合计大于或等于月还款额的,缴存银行于职工还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手续。   ( 2 )职工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减除壹元后合计小于月还款额,且职工及配偶所在单位均已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银行于职工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手续。   ( 3 )职工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减除壹元后合计小于月还款额的,职工及配偶一方单位汇缴入帐后,符合规则( 1 )的,缴存银行于汇缴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手续;不符合规则( 1 )的,待另一方单位汇缴入帐后,缴存银行于汇缴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手续。   ( 4 )职工当月还款后,按上述规则均未提取的,缴存银行于每月末日办理提取手续,遇节假日提前。  上面给大家简要介绍了不用提取种类所需要的提取资料,下面给大家介绍一种我们新推出的提取业务,这也是大家比较关注的“余额还贷”业务。  首先介绍一下什么是“余额还贷”业务。为方便职工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在中国建设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及住房公积金与中德住房储蓄组合贷款),且正常还款的职工,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账户余额。余额还贷额度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与剩余贷款本息的低值,且提取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1元。  办理余额冲贷业务需要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三份,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近期还款凭证或者借据,还有就是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书》。如果同时需要将配偶的公积金帐户同时进行余额冲贷,还要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三份、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结婚证及复印件三份、配偶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书》。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余额还贷业务必须由本人代理,不能代办。  3、提取手续  为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程序,避免因《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金额填写错误造成职工多次往返,新的《提取申请书》不再要求单位填写提取金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以下简称《提取通知书》),职工确认提取金额后到建设银行申请支款。   为此,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流程如下:   ( 1 )职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集中封存户职工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开具《提取申请书》。   ( 2 )职工凭《提取申请书》及其他提取申请资料,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提取通知书》,由职工签字确认提取金额。   ( 3 )职工当日持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及《提取通知书》一式三份,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支款手续。   ( 4 )职工将建设银行付款确认后的《提取通知书》一份退单位,作为单位记账凭证。   单位填写《提取申请书》时,应如实、齐全填写以下内容:   ( 1 )单位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个人账号、职工姓名、职工身份证号码;   ( 2 )提取原因:按《提取申请书》内容填写提取原因代码;   ( 3 )单位联系电话: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部门或经办人联系电话;   ( 4 )提取金额:单位不填写提取金额,职工提取金额以分中心或管理部开具的《提取通知书》上的金额为准;   ( 5 )申请人签字:应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签字;   ( 6 )单位签章预留印鉴:加盖单位预留银行印鉴;   ( 7 )代办人姓名、代办人身份证号码:职工委托他人办理提取手续的,代办人应在《提取申请书》上填写本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单位出具《提取申请书》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 1 )《提取申请书》不得有涂改及污损痕迹;   ( 2 )《提取申请书》 10 天有效;   ( 3 )《提取申请书》必须由职工所在缴存单位开具,其他单位出具的无效;   ( 4 )单位为职工开具《提取申请书》,应告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后,将《提取通知书》一份交回单位。   集中封存户职工申请提取时,须到集中封存所在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开具《提取申请书》。   集中封存户职工申请提取时,本人须到场办理提取手续。本人不能到场的,可由其配偶或同户籍亲属代办提取手续,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或同户籍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以上给大家简单介绍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相关政策规定及办理的程序,如会后大家还有疑问可以进行现场答疑,我就简单地介绍这些。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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