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离婚财产分割房产分割

离婚房产该如何分割 各种房子问题大汇总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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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财产价值巨大,离婚案件中,房产往往成为财产分割的核心。房屋的产权情况、房子的购买时间以及购房的出资情况都会成为影响房产分割的因素。处理各类房产问题也因此成了离婚案件中的难点。针对离婚官司中可能涉及的房产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赵三平律师,对此一一进行了梳理。普通商品房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一方全款出资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不论钱是自己的还是父母的,明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一方全款出资购买,但登记在对方名下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双方是否有关于房产的协议,登记在对方名下的原因等。一般来说,有两种可能,一种就是完全赠与对方,另一种还是双方共有。一方全款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来说属于共有。双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应属于共有。双方出资,登记在一人名下,同样需要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要结合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原因来判断究竟是出资人对另一方的赠与,还是借贷,也有共有的可能。贷款或借款的房屋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前两方一起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为共同财产。如果支付首付和偿还贷款都在婚后,一般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全款购买的房产婚后买房,即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添置的财产,一般来说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但也有例外: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仍属于个人财产。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央产房央产房是指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如果需要分割的房屋属于央产房中的已购公房,即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并领取了所有权证的,其在离婚案件中的分割与商品房基本一致。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上市出售的,以及在与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中有特殊约定的已购公房,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与单位的约定执行。也就是说,对于这类房屋,有可能离婚时无法对房产做出所有权方面的完全处理,也可能只能共同使用、居住。已购公房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办理转移、变更及抵押登记的,均由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统一审核。军产房一般来说,军产房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在离婚时的处理比较麻烦,没有相对统一的标准,只能根据个案的具体事实进行具体分析。双方均为军人和只有一方为军人的处理方式可能不一致。承租房夫妻共同居住的只有使用权、居住权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七)一方将其承租的单位的房屋,交回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特别提示在离婚诉讼中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第一,农村宅基地上违法建造的小产权房。第二,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另行诉讼解决。第三,夫妻双方只有这一处房屋,且尚有贷款没有还清,双方都要房屋所有权的。待贷款还清后可另诉解决。第四,夫妻居住的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因涉及案外人,一般会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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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娱乐圈某宝宝的离婚事件轰动整个中国,乃至国外其他民众都对此事充满了好奇心。随着事件的持续发酵,宝宝离婚后财产究竟如何分割引发了网友的高度关注(八卦)。当下离婚率的的递增,离婚事件不仅出现在明星身上,更是平常生活中常见的事情。清官虽难断家务事,但法律上的财产分割却是可以明确的。离婚后房产怎么分?无论署名与否这些情况你要知道!
  婚前购房,如何分?
  场景举例:
  Q1:婚前付首付,与配偶共同还贷,离婚这房子怎么算啊?
  A:房子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房产。
  法律支持:
  我国《》也对这种情况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还贷,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结论:
  所以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尽管只有您的名字,房子也有妻子的份。如果遇到离婚等情况,夫妻需自行商议。对于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一般会将房产判给房产证署名一方,未来房贷自己偿还。但是对于妻子,您需要根据共同还贷数额以及房屋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Q2:前个人贷款买房,但是房产证一直没发下来,结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如果离婚的话房子归谁?
  A:这种情况需要夫妻双方协议处理。
  因为没有房产证,需要你们双方先自行商议,商议不成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法律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归属的范围包括:
  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
  2.购买商品房;
  3.购买。
  结论:
  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双方可协商处理。
  Q3:房子是结婚个人全款购买,如果离婚房子归谁?加不加名有影响吗?
  A:有影响。加不加名决定着如果涉及到离婚,您妻子有无权利分割房产。
  法律支持: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夫妻一方的,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论:
  婚前全款买房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在这个条件下结婚并不能将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加名,离婚房子毫无疑问还是个人的。加名实质上算是一种赠与行为,加名后另一方有权分割房产。
  Q4:婚前双方共同贷款买了套房子,要是离婚房子归谁?
  A:既然是共同贷款,那么房产证无论是谁的名字,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协议处理,没有获得房产的一方,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处置方法:
  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需要按照现如今的市场价格进行分割。如果贷款仍未还清,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协议份额,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提醒:
  婚前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要保留好自己的还贷记录,以作为离婚时进行房产分割的证据。
  Q5:婚前双方全款买了套房子,以后要是离婚,房子归谁啊?
  A:结婚后这套房子你们的共同财产,房子归谁还要看房屋落在谁的名下。
  两种情况:
  1)如果房屋是落在你们二人的名下: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登记时没有约定份额,离婚时不考虑出资状况,可按平分处理。
  2)如果房屋只是落在一人名下:
  在同居期间,那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处理,通常不作为处理。
  涉及到离婚时,如果双方商议不成,另一方如果不能拿出当时出资过的证据,则无权分割房产。
  结论:
  所以如果房产证上登记了双方的名字,离婚时就都有资格分割房产;如果只有一方名字,另一方没有出资证据,且双方协定不成,那么房子归房产落户方。
  二、婚后购房,离婚时如何分?
  婚后购房,房产怎么分?婚后购房,房产怎么分?
  Q1:婚后一方用自己婚前财产购房付首付,夫妻共同还贷。如果离婚,房子怎么分?
  A: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有权分割。
  两种情况:
  1)房产证上只登记一方名字
  房屋只是支付了全部首付款,首付部分按个人财产处理;房屋共同还贷部分以及房屋增值价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如果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房产,如果协商不成,则判给房屋登记方,对于没有获得房产的一方,是需要根据共同还贷数额以及房屋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2)房产证上登记双方名字
  房屋算是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房产。
  结论:
  在婚后,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贷款买的房子,首付部分属于个人财产,而共同还贷部分,则属于夫妻共有,双方都有权分割。
  Q2:婚后一方用自己婚前财产全款购房,如果离婚房子归谁?
  A:这种情况要考虑房产证上的名字是谁。房子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买的房子,这种情况下房产证上登记得名字对以后房产分割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两种情况:
  1)如果房产证登记出资方的名字:
  因为房屋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算是个人财产的转化,算是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房产。
  2)如果房产证登记另一方名字或双方的名字:
  房屋算是共同财产,可以算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房产。在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房产。
  结论:
  在婚后,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全款买的房子,登记在房产证上的名字决定着离婚时有无权利分割房产。
  Q3:婚后夫妻共同买房,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名字。如果离婚房子怎么分?
  A:虽然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由于是婚后两人使用共同财产购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双方都有权分割房产。
  法律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或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结论:
  所以不管两人共同还贷买房或结婚后全款买房,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哪怕房产证只有一个人的名字,房产也是属于两个人的。
  三、父母参与购房,离婚时如何分?
  父母参与购房,离婚怎么分?父母参与购房,离婚怎么分?
  【婚前】
  Q1:房子是结婚前老公的爸妈全款买的,要是离婚的话房子归谁?
  A:如果房产证只写了你老公的名字,那就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婚后加名,你也可以要求分割财产。
  两种情况:
  1)房产证写一方名字,且是婚前父母赠与一方的房产,与另一方无关。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2)房产证写双方名字,视为婚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如果遇到离婚的情况,需要按照加名时约定的房产份额进行分割。如果没有约定则各按50%进行划分。
  提醒:
  加名需慎重,并且在加名时需要加以约定双方所占份额,避免未来有更多的纠纷。
  Q2:结婚前,我爸妈和老公的爸妈合资全款买的房子,要是离婚了,这房子归谁?
  A:如果没有其他特殊约定,离婚时会按照父母出资比例共同分割房产。
  两种情况:
  1)房子落在夫妻双方名下:
  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父母的出资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
  2)房子落在一方名下:
  无论哪一方,房子都属于夫妻公共财产;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结论:
  所以不管落户在谁的名下,只有没有其他相反约定,房子属于夫妻共有,离婚时需按父母双方当时出资份额进行分割。
  Q3:我们家房子是结婚前我老公的爸妈贷款为我们买的,要是离婚房子归谁?
  A:房产分割要考虑署名和共同还贷份额。
  三种情况:
  1.只写老公名字(登记在出资方):
  1)一方还贷:老公还贷,离婚房子归老公。
  老婆还贷,离婚协商不成房子归老公;但是会根据还贷数额加以补偿。
  2)共同还贷: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2.只写老婆名字(登记在另一方子女):
  无论一方还贷还是双方还贷,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3.写双方名字:
  无论一方还是共同还贷,都有权分割房产。
  结论:
  婚后一方父母贷款买房,离婚房子归谁,不仅要考虑房屋落户对象是谁,还要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是否提前做过特殊约定等等。
  Q4:房子是结婚前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交的首付,这种情况,离婚时房子是谁的啊?
  A:房子落在夫妻双方名下,应当认定父母的出资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只有一方父母通过全款购买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
  法律支持: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即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结论:
  对于父母双方出首付,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子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协商进行分割。
  【婚后】
  Q5:婚后我老公的爸妈全额出资买的房子,这样的话如果离婚我会不会分不到房子?
  A:这种情况不仅要考虑房子落户到谁的名下,也要考虑您老公的父母有没有特别声明过房子的归属人是谁。
  两种情况:
  1)如果这套房子落户在老公的名下,房屋是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房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如果房子落户在另一方或双方名下,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提醒:
  如果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而没有分配比例,离婚时按照50%的份额夫妻平分;如果房本上体现了产权人各占的份额,那么离婚时就按照各占得份额分配即可。
  Q6:结婚后,我老公的爸妈付首付,登记在老公名下,剩下的共同还款。离婚我还能分到房产吗?
  A:虽然只写了老公的名字,但由于这套房子存在共同还贷部分,这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离婚时您有权分割房产。
  尽管父母只交了首付,在没有()的情况下,他们的出资可以视为是对你们的赠与,即赠与给夫妻双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后遇到离婚,出资父母无权要回房款,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给您的老公,离婚您就有权分割房产,但分割时出资父母出资的份额、还贷数额、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结论:
  所以只要父母没有明确指出房子是赠给您老公的,夫妻共同还贷,即使房产证上只登记了老公的名字,离婚时您可以分割房产。
  Q7:结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全款为我们买了一套房子,这样的话要是离婚了,房子怎么算啊?
  A:这种情况只要你们事先没有做过什么特殊约定,那么不管房产证登记在谁的名下,离婚时,您都有权利分割房产。
  案例分析:
  如果房子落在一人名下,这种情形较为常见,而且争议颇多,但司法实践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根据《(三)》规定,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房子落在双方名下,那么房屋毫无疑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房产。
  结论:
  所以只要你们没有做过特殊的约定指定房子是谁的,那么就不用担心离婚时无权分割房产。通常没有得到房子的一方也会按父母份额得到补偿。
  总而言之,房产证署名不一定代表房屋产权属于哪一方,实际上还与买房的时间以及是否参与过还贷密切相关,如果参与过还贷,而房产证上没有自己的名字,要保留好自己的还贷记录,以作为离婚时进行房产分割的证据。
  特别提醒:
  对于有配偶的业主想要售卖房产,还是需要让配偶签署《配偶同意出售证明》,因为即使是婚前个人财产,外人无从得知夫妻之间有无婚内财产约定,从而将本属于一方的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我们需要业主提供其配偶亲笔手写的配偶同意出售证明,避免以后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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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产过户需要什么手续?办理离婚房产过户,需要准备好房产过户材料,要分清是协议离婚的还是诉讼离婚的,然后到房管部门完成登记手续。离婚房产过户还得交一定费用,下面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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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接受别人的赠予的,指明是给夫妻一方的,归个人所有,没有声明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过也分婚前婚后,如婚前,一方收的赠予就归个人所有,婚后一般都是夫妻共同接受的,除特殊的情况外(指明赠给夫妻中一人的).在婚姻存续期间两人共同买的生活用品家电等都属共同财产.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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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的债务债权都归个人承担,婚后为了生活而负的债务夫妻共同清偿,可能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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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还要看有没有过错,如果一方有赌博,遗弃,与他人重婚,虐待.等过错时,财产分割会有所不同,一般是按照无过错原则来分割,也就是对无过错的一方给予适当的照顾,由法院来评判,不过你应该掌握其得要证据来证明你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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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我说的对你能否有帮助,谢谢.
其他答案(共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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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你说的抬钱是借出去的意思吗?是不是你婆婆借走了?离婚后,房子和存款你们各分得一半,至于你的娘家陪送及你的私房钱,那也属于是婚后财产,你的老公也会分得一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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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想离婚怎么办,当时年龄:孕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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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房产分割常见疑难问题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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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第三人名下的产权认定&我国婚姻法既承认婚后所得共同制,同时又认可夫妻一方婚后可拥有个人财产。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房屋权利的取得以登记为准。产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因此,我们提倡所有的夫妻共有房屋宜登记在夫妻共同名下,以避免纠纷。但实际生活中,代表登记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存在,因此,当夫妻离婚时,房屋问题是争议的焦点,一方主张婚后所购为共同财产,而另一方则强调登记在自己名下为自己单方所有。对这两种不同情况,我们认为:&(1)对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性质认定:由于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原则上首先应认定为夫妻共有。但如登记方主张房屋归其所有,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房屋系其个人出资所购,或符合《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其父母出资为其购买等情况。&(2)对登记在子女名下、父母名下或其他第三人名下的房屋性质认定:对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房产,夫妻如主张房屋为共有或一方所有,属于产权争议,主张方自应承担举证责任。对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的权属认定,情形比较复杂。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正权利人即为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应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2、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对该不动产性质如何认定及分割?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既有认定为登记方所有的,也有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随着《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该争议尘埃落定。《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一方进行补偿。”&&3、父母赠与房屋的归属&《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由于传统习惯的缘故,父母在出资时往往并不会明确出资给哪一方,因此,很多情况下由于无证据证明是对自己子女的出资,故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但这又明显有违赠与方父母的本意。由于现实的原因,目前房价畸高,为子女能有好的住处,父母往往倾其所有为子女买房,但一旦小两口离婚,出资父母方不仅在感情上受到伤害,在经济上也有损失,此类问题常常使双方矛盾激化,为到底赠与哪一方争执不休。为此,《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进一步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不仅易于操作,同时也更理性,使婚姻回归本质,也更符合出资方的本意。尽管该规定在现实社会中引发很大争议,被认为对女方不利,但这只是司法解释对房产的处理所作的规定,保护妇女的利益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婚姻法》保护妇女利益的相关规定来妥善处理离婚诉讼中的财产问题。&4、离婚案件中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现今商品房市场比较繁荣,离婚诉讼中经常涉及的是所购商品房的性质认定和分割问题,关于公房的使用和承租已经随着历史的发展较为少见,但并不代表没有。因此,如果涉及这一问题,人民法院仍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有关规定进行处理。&5、离婚案件中房改房的分割&房改房是指城镇居民自行出资购买的根据国家房屋改革政策出售的房屋。实际生活中,城镇居民购买的房改房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按房改政策购买并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二是按房改政策购买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只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1)按房改政策购买并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的处理&根据房改政策,职工购买公有房屋实行市场价、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五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按房改政策购买并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就是指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其中区分个人婚前购买的房改房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①对于个人婚前购买的房改房,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②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情况则比较复杂。&《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登记方主张该房改房系其个人出资,应为其个人财产,是否应予支持?我们倾向认为,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职工购买现已使用的公有房屋的,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此外还要综合考虑职工的职务等因素。可见,按房改政策出售的房屋价格不是单纯的房屋市场价格,该出售价格中包含了夫妻双方的工龄折扣等福利待遇,如果该房屋由夫妻一方按当时购买价以个人财产购买并作为个人财产处理对另一方显属不公。因此,考虑我国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类似房屋首先应认定为夫妻共有。如果登记方主张其个人所有,必须举证证明该房改房的取得与对方并无任何关系,对方也未因此利益受损,否则认定为共有较为合适。当然,在认定共有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出资方适当多分。&(2)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只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的处理&这主要是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只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不能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分割作出判决,只有在夫妻双方取得该房屋的完全所有权后,才可向人民法院就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分割提起诉讼。当然,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以及以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归属协商解决,如果就上述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人民法院只能就房屋的居住、使用作出判决。《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实践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对于这个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6、关于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00]法民字第4号针对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的复函有明确规定,即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的,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储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储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7、离婚案件中对违法建筑的处理&离婚案件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违法建筑是否应当处理以及如何处理的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我们认为,违法建筑之所以违法,是因为建设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造成的,可以通过补办相关审批手续而成为合法建筑,但在违法建筑合法化之前,人民法院无论是判决分割违法建筑还是确定违法建筑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故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处理。但对于违法建筑已经产生的既得收益,比如一方出租违法建筑已收取的租金,则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否则一方因违法建筑获益而另一方一无所获,明显不公,但对于违法建筑可能产生的预期利益,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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