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广西桂平运输杉木加工好床板松木好还是杉木好成品是否需开杉木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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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达通木材加工厂成立于1995年,是一家专业生产加工杉木半成品的木材加工厂,工厂位于木材之乡的柳州融安县板榄镇,本镇木材资源丰富,加工价格合理,毗邻融安火车站货运场,可通过陆路及火车发货,让广大木材买家节省运输成本。我厂一向以信誉为经营原则,赢得广大木材商的好评。
卢干华 &先生 (销售部&经理)
地  址:广西柳州融安县板榄镇板榄街
邮  编:54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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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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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拉旧建筑杉木要木材运输证和检验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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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到徐州,不知道下路好走吗?知道的神人们给说一下路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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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的好像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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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河南
弄明白再走 小心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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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河南
湖南省林业厅文件
湘林政[2007]2号
关于旧枕木是否需要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意见
各市州林业局:
& && &最近,省厅多次接到群众来信询问“旧枕木是否需要办理木材运输证”的问题。经研究,意见如下:
& && &湘林政[2005]11号文件中规定“建筑使用过的旧踏板、旧架板、旧门窗、旧房木料”不列入凭证运输范围。从铁路上拆换下来的旧枕木和其他旧木材(二次利用的木材)在该文件中没有明确,但旧枕木和其他旧木材与旧踏板、旧架板、旧门窗、旧房木料的性质相同,在第一次利用时已纳入限额采伐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交纳了相关税费,二次利用时与森林资源管理关系不大,应不再纳入凭证运输的木材范围。
& && &从事木材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旧木材为原料加工的产品,如人造板、板枋材及其他成品、半成品等需要运输的,由于鉴别困难所以必须办理木材运输证。加工单位和个人购进旧木材时,应当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确认,加工产品运出时,以购进旧木材的凭证作为办理木材运输证的依据,不占商品材指标,不收取育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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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百度上查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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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朋友:
& &&&您好!您在湖南省林业厅网站“厅长信箱”里面咨询“运输建筑使用过的旧杉木,旧原木是否需要办理木材运输证”的留言已获悉。现回复如下:
& &&&根据《湖南省统一凭证运输木材具体名录》规定,以下情况不需要办理木材运输证,不列入凭证运输范围:(1)木、竹制农具;(2)家具市场、商场购买的木、竹制家具成品,木、竹制工艺品;(3)装有货物的包装箱,建筑使用过的旧踏板、旧架板、旧门窗、旧房木料。
& &&&因此,运输建筑使用过的旧杉条、旧原木不需要办理运输证。
厅资源林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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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河南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木材流通有关政策法规摘录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
&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5]32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林政发〔2006〕26号“一、执行凭证运输木材种类和范围根据《条例》和《通知》的规定,我区实行凭证运输的木材种类和范围为:
& & (一)原木类。包括各种规格原木。
& & (二)原条类。包括各种规格原条。
& & (三)锯材类。包括各种规格枕木、板材、方材和剖开材。
& & (四)芯板类:包括贴面板、{细木工板、拼接板、指接板(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取消细木工板指接板运输办证的通知》的通知)}。
& & (五)树木、树蔸类。树木,指采挖移植的乔木、灌木,包括幼树和树桩,胸径5公分以下的生产用苗除外;树蔸,包括采伐林木后剩余的伐根和自然枯死的树蔸。
& & (六)商品竹材类。
& & (七)木片类。包括利用各种木质材料加工而成的木片。
& & (八)单板类。包括各种规格的单板。
& & (九)包装箱板类。包括各种木制包装箱板(纤维板、刨花板制成的包装箱板和装有货物及装运过货物的旧包装箱除外)。
& & (十)门窗(框)类。包括各类木制门窗框(不包括旧房折除的门窗框)。(十一)木炭类。包括各种木炭。”
二、上海市
& & 上海市《出省木材运输证》办理须知
& & 凭证运输木材范围: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列全部木材,以木材、竹材为主,辅原材料的家具成品和竹木(竹)制工艺品不列入凭证运输范围。
根据填写《报检表》,根据表格填写要求,详细填写各项内容,并出示相关凭证。
& & 1、本市生产的原木(含此加工后的板材等),需凭《林木砍伐许可证》及《植物检疫证(出省)》办理。
& & 2、外省市调入木材(原木、板材等),需办理转运手续的,须提供起运地相关机构签发的《出省木材运输证》和《植物检疫证(出省)》办理。
& & 3、由建筑物拆下的木材,需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须提供拆房基地单位证明,凭《植物检疫证(出省)》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
& & 4、进口木材必须提供外检部门签发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通知单》,凭换签的《植物检疫证(出省)》办理。
& & 5、成品地板、人造板需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的,须提供《植物检疫证(出省)》,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
& & 6、盖面(贴面)高密度纤维板(指密度超过每立方厘米0.8克),盖面(贴面)中密度纤维板(指密度超过每立方厘米0.5克)和盖面(贴面)低密度纤维板(指密度超过每立方厘米0.35克,但未超过0.5克)和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强化地板),需凭上海市建筑材料及构造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直接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
三、北京市
& & 木材运输证件核发
& & 一、受理
& & 条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 & 1、木材检疫合格证明;
& & 2、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它来源证明;
& & 3、运输进口木材及其制品,需提交海关报关单复印文件。运输珍稀树种木材,应具有主管部门分配的计划或有关证明。
& & 4、从省外运进的木材落地后,如再次起运出省的,应具有原始运输地的有效运输证及有关证明。
& & 5、属单位、个人购买自用的,要提交购货发票。
& & 6、生产单位运输政策允许自产自销的木材,凭采伐后注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应交纳费用的票据。
& & 7、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其他用材单位运输的木材,凭起运地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出示的证件,和履行的手续。初次办证时需持经营加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 & 8、运输农村自留地及房前屋后生产的木材或旧房料,凭基层林业工作站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 & 9、个人搬迁按规定允许携带的木材,持户口迁移证明或工作调动证明。
& & 二、核准及发放
&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日国家主席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
& &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日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四、天津市
& & 天津市林业局委托代办出省木材运输证
& & (一)书面申请(个人还要提供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中须注明发货单位、收货单位、运输方式、运至何地、运输期限、树(材)种、品名、规格、数量和材积;
& & (二)木材来源证明(可复印)
& & 1、本市自产材应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
& & 2、外省市途经本市中转材应持有源起运地的有效木材运输证;
& & 3、经本市加工的成品材、半成品材应具有木材经营执照、购销合同和完税票据,原材料产地外省市的还应持有源起运地的木材运输证;
& & 4、进口木材应持有进口许可证;
& & 5、个人携带的少量木材应持有户口迁移证或者工作调动证明;
& & (三)县级以上检疫部门核发的植物检疫证(可复印)。
五、重庆市
& & 依照重庆市规定林产品流通管理规定,需在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应证件,实行凭证流通的规定林产品目录是:木竹为原料0.5立方米以上的人造板及其他木竹制半成品,杜仲、厚朴、黄柏、生漆、树桩、根桩、竹鞭、木炭,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枝、皮、叶、种籽等;但木竹制家具和工艺品成品不再纳入目录中。
& & 第二十条 凡运输木材(含木、竹制半成品和成批木、竹制品,下同)和规定林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木材检查站有权予以扣留,并妥善保管,出具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扣留证:
六、江苏省
& & 《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条 运输木材、竹材及其林产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从林区运出木材、竹材及其半成品出省或者出县的,应当持省或者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或者国家统一的调拨通知单,其运输证自林区到运输终点地全程有效。需再次运输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新证;
& & (二)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持省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签发的准运证明;出口的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执行;
& & (三)森林植物及其林产品(包括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苗木、林木种子和其他繁殖材料,木材、竹材、盆景、干果和其他林产品),必须持县级以上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凡没有取得上述证明、证书的,铁路、交通和邮政部门不得办理承运、邮寄手续。
& &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我省凭证运输范围为:原木、锯材、竹材、单板、木片、枝桠材、树兜、胸径5厘米以上的移植树木和木(竹)质半成品等。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以木(竹)为主辅原料的家具和木(竹)制工艺品等不再列入凭证运输范围。
七、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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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河南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 办理木材运输证的范围:
& && & (一)凭证运输的范围
& & 1、木材类:原木、原条、锯材、木柄木棍、杉木梢、椽条、商品性柴、木片、木炭等;
& & 2、树木类:采挖的树木、树桩。
& & (二)不纳入凭证运输的范围
& & 1、木材类:以木材为主辅原材料的家具和木制工艺品、木制半成品、木制成品等;
& & 2、竹材类:原竹、竹材、以竹材为主辅原材料的家具和竹制工艺品、竹制半成品、竹制成品、竹炭等;
& & 3、人造板类:胶合板、竹胶板、刨花板、纤维板、细木工板、指接板、单板以及以人造板为基材的各种装饰板、模板;
& & 4、合制品类:木材类、竹材类、人造板类与其他材料的合制品;
& & 5、《浙江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免予办理运输证的木材:
& & (1)活性炭;
& & (2)持有组织抢险单位证明用于抗灾救灾急需的木材;
& & (3)旧屋(房)料;
& & (4)省林业厅规定的其它情形的木材。
& & 一次性运输直达进口目的地且单据齐全的进口木材,无须办理木材运输证;分批次运输到同一进口目的地或运往不同进口目的地的进口木材,必须办理木材运输证。
八、福建省
& &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木材凭证运输管理的通知》
为更好地规范我省木材凭证运输管理工作,确保限额采伐制度的实施,根据《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五十一条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闽常法〔2002〕函13号的规定精神,在调研及多年实践的基础上,遵循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进一步明确我省凭证运输范围,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 & 一、凭证运输范围
  & & 1.原木类,包括原条、原木(含规格材和非规格材);
& & 2.锯材类;
& & 3.竹材(省内流通继续实行绿色通道,不办理木材运输证,出省按国家规定实行凭证运输);
& & 4.木片、商品薪材;
& & 5.大宗木竹半成品,含细木工板、指接板、集成材;
& &6.采挖移植胸径5厘米以上活立木,采挖的树蔸、树桩;
& & 7.国家重点和省重点保护树种的原木及其制品(含工艺品)、衍生品和野生苗木。
& & 二、不纳入凭证运输范围
& & 1.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涂装板和经二次加工的细木工板、指接板;
& & 2.以木(竹)材为主辅原材料家具和木(竹)制工艺品;
& & 3.木炭;
& & 4.旧房料;
& & 5.苗圃自主培育的胸径5厘米以下的绿化苗木。
& & 运输直达进口目的地的进口木材,无须办理木材运输证;进口木材需再次运输的,凭有关进口许可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外省运入我省的木材,凭《木材运输证》或按起运省(市、自治区)和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执行。
九、山东省
& & 《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 & (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经营、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经营、加工、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加工、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没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木材。
运输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制止无效时,可以暂扣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处理:
  (一)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二)木材运输证的记载与实际运输木材不符的;
  (三)木材运输证无效或者不合法的;
& & (四)运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木材的。
注:成品家具不办证(上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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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河南
十、河北省
& &&&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关于加强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的规定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3〕4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3〕96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林资发〔号)精神要求,现将我省凭证运输木材名录重新确定如下:我省列入木材凭证运输的范围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列的原木、锯材、竹材和木片以及采挖的树木。
& & 本通知(河北省林业厅关于重新确定凭证运输木材名录的通知,冀林资字〔号)自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上述名录以外的木材、木制半成品和大宗制品不再开具木材运输证,各木材检查站不得进行检查。冀林政字〔2000〕6号文同时废止。
十一、吉林省
& & 《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运输下列木材和木制成品免予办理木材运输证件:
(一)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胶合板;
(二)各种木制家具、农具、木炭;
(三)个人搬家携带自有的拆毁材、旧房木等,凭公安机关的《迁移证》运输。
十二、黑龙江省
& &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木材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森资〔2004〕58号 发文日期: )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森工系统及所辖林区木材运输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保护好森林资源,严厉打击违法运输木材行为,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林业局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笫二条 黑龙江省森工系统及所辖林区木材运输管理和检查监督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运输木材(公路、铁路、水运等)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
&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薪材、木片、木炭、松木杆、杂木杆及各种人造板。
十三、辽宁省
& &&&辽宁省凭证运输木材(树木)名录
& & 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列的原木、原条、锯材。
& & 2、单板,批接板(集成材),细木工板,未抠槽或刨光的地板毛料。
& & 3、木片(包括颗粒状削片),木炭,托盘,大柴。
& & 4、采挖移植的树木。
& & 5、需要再次运输的进口木材。
十四、广东省
&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已经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单板、木片、枝桠材、薪材(含柴炭)、树蔸、胸径5厘米以上的移植树木和木(竹)制半成品等。
  第三章 木材运输
  第二十三条 运输木材,以及从木材加工单位一次性运出折合原木材积0.5立方米以上的木(竹)制成品应当申领《广东省木材运输证》(以下简称木材运输证)。
  从伐区运输木材至集材点,凭采伐许可证运输。消费者购买木(竹)制成品,凭销售发票运输。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扣留其运输工具,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后,归还运输工具:
  (一)无木材运输证的(重复使用木材运输证或者使用过期木材运输证非法运输木材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二)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数量的,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装运木材地点与运输证记载不符的,没收所运木材;
  (三)使用涂改、伪造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四)以藏匿、伪装、强行冲卡等方式逃避检查,所运木材已办理木材运输证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强行冲卡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五)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木材扣留期间发生的搬运、保管等费用,属违章经营、加工、运输的,由当事人承担;因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的,由执法单位承担,并赔偿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省政府以粤府﹝号公布的《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同时废止。
& &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及《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明确我省木材凭证运输范围为:原木、锯材、竹材、单板、木片、枝桠材、薪材(含柴炭)、树蔸、胸径5厘米以上的移植树木、木(竹)制半成品等。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以木(竹)为主辅原料的家具和木(竹)制工艺品不纳入凭证运输范围。进口木材需要再次运输的,凭有关进口许可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凭证运输木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林[号)同时废止。
十五、海南省
& & 《海南省木材管理办法》(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木材,包括:
  (一)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所列全部木材;
  (二)大宗木制成品和半成品;
  (三)从林区运出的旧房料和薪炭材;
  (四)大宗藤、竹材及其制成品和半成品;
  (五)木炭;
  (六)活立木;
& & (七)伐根。
十六、湖北省
& & 湖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并于日公布施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木材,是指各类木,竹及木竹制品,以及以木竹为原(燃)料、消耗木竹资源较多的林产品。具体品种由省人民政府规定。”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依法实施木材流通管理,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实施检查的木材具体品种规定如下:
& & 一、木、竹:各种规定的木材、小径材、竹材、竹片。
& & 二、木竹制品:各种木、竹成品、半成品,各种木、竹人造板,木片,木纸浆。
& & 三、消耗木竹资源较多的林产品:木炭、香菇、木耳、茯苓、树皮、再生树蔸、竹笋、松香。
城乡居民运输自用的木竹制品、运输装有物品的或回收的专用木制包装箱可免办木材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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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湖南省
& & 湖南省林业厅文件湘林政[2005]11号关于公布《湖南省凭证运输木材名录》的通知
& & 1、原条原木类:各种规格的原条、各种规格的原木;  
& & 2、锯材类:枕木、板材、枋材;
& & 3、人造板类:胶合板(木胶板、竹胶板、竹木混胶板)、刨花板、纤维板、贴面板、细木工板、拼接板(指接材)、竹木复合地板、强化地板(强化复合地板)、单板;
& & 4、竹材类:原竹(毛竹、篙竹)、竹筒、竹跳板、竹蔑、竹片、竹地板、竹凉席、竹帘、竹贴板、竹制半成品、成品;
& & 5、木制半成品、成品类:木制家具、木地板、木砧板、包装箱板、木线材、木棺、木制半成品、成品;
& & 6、移植木类:采挖移植的林木、胸径5厘米以上的绿化大苗、树兜、树桩;
& & 7、其他类:商品薪材、木炭、木浆(含木、竹浆纸)、木片、木粉;
& & 8、属国家一、二级和省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
& & 9、进口木材。
& & 一、下列木材不列入凭证运输范围
& & 1、木、竹制农具;
& & 2、家具市场、商场购买的木、竹制家具成品,木、竹制工艺品;
& & 3、装有货物的包装箱,建筑使用过的旧踏板、旧架板,旧门窗、旧房木料;
& & 4、单位搬迁、个人搬家携带的旧房木及木、竹制家具。
十八、安徽省
& & 安徽省对木材凭证运输的法律依据主要是 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日起施行的地方性法规,即《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该地方性法规第十七条规定运输木材应当持有起运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 && &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林业局的木材运输的有关规定,我省确定凭证运输的木材范围和不需凭证运输的木材为:
& & (一)凭证运输范围
& & 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列全部木材;
& & 2.人造板类(包括竹胶板、细木工板、建筑模板、木竹地板等);
& & 3.竹材:毛竹、元竹、杂竹、水竹、蒿竹等;
& & 4.木材、竹材加工的半成品;
& & 5.木炭、搪材、矿笆、枕木、木片等;
& & 6.采挖多年生的树木,如活立木、树桩等,须办理运输证;
& & (二)不需凭证运输的
& & 1.以木竹材为主辅原材料的家具及木竹制成品;
& & 2.木竹工艺品;
& & 3.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
& & 4.林产品或林副产品(如:白蜡条、香菇、木耳、檀树皮、机制木炭);
& & 5.旧房料、旧建筑模板、旧枕木。
十九、河南省
& &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木材凭证运输范围的通知,豫林资〔号
& && && &为了进一步规范木材凭证运输范围和执法检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行政效率,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3〕96号)精神,我厅对我省木材凭证运输范围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木材凭证运输范围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 & 一、调整后的木材凭证运输范围
& & (一)木材类:各种规格的原木、锯材、竹材、商品性薪材和木片。
& & (二)树木类:采挖的胸径5厘米以上的活立木。
& & (三)进口木材:运输直达进口目的地的进口木材,无需办理木材运输证;进口木材需要再次运输的,凭有关进口许可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
& & 二、外省过境运输木材,按起运省(市、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 &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日。《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木材凭证运输范围的通知》(豫林政[2000]83号)同时废止。
二十、云南省
& &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林林政〔号
&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及以木材为主要原料的制品(各种人造板、薪材、木炭等)。木材运输种类分为:国内木材、边贸木材、剩余物、林产品、竹藤和再次运输等。
国内木材是指国内采伐的木材(含原木、锯材、薪材、木炭、各种人造板)。
(二)边贸木材是指从国外进口的木材(含特种木材、木炭)。
(三)剩余物是指伐区剩余物、加工剩余物、胸径小于10厘米以下的人工林抚育间伐材。
(四)林产品是指树皮、木片、树根、活立木移植。
(五)竹藤是指竹材和藤条。
(六)再次运输是指木材运输至终点后,需要再次起运的或木材运输途中因特殊情况需更换运输车辆的。
& &&&备注:国家保护的一、二级植物及其制品(含成品)需办理木材运输证。
二十一、贵州省
《& & 贵州省木材流通管理办法》黔府发[1994]70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第七章附则
& & 一、原条、原木、坑木、电杆、脚手杆、车立柱、椽材、枕木、板枋等各种锯材,楠竹、木制成品半成品;
& & 二、旧房木料、树蔸、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大宗竹制成品半成品、杂竹、商品柴炭;
& & 三、树皮、油桐籽(含桐油)、木姜子、五倍子、生漆、木耳、茯苓、竹笋(含玉兰片)等应纳林业费金的林副产品;
& & 四、松香(含松节油)运输按林业部规定办理。
二十二、四川省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52号
& &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NO:SC081402)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木材,包括:
& & (一)原木、原竹、原条、木片;
& & (二)大宗木制半成品、实木成品;
& & (三)从林区向外运的木质旧房料和大头直径5厘米以上的薪材;
& & (四)活立木。
& &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以下用语的含义:大宗木制半成品、实木成品,是指使用机动运输工具或船运输,一次运输数量折合木材材积在0.5立方米以上的木制半成品和实木成品。木制半成品,包括枕木、板材、方材等锯材和贴面板、单板、细木工板、拼接板、指接板等,以及实木门窗、木制包装箱板(纤维板、刨花板制成的包装箱板和装有货物及使用过的包装箱除外);
& & 活立木,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树木及胸径10厘米以上其他树木的活体。
& & 我省纳入凭证运输木材范围包括原木、原竹、原条、木片,大宗木制半成品,实木成品(木材为主辅原材料的家具和工艺品除外),从林区向外运的木质旧房料和大头直径5厘米以上的薪材,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珍贵、频危稀有树木及胸径10cm以上其他活立木。从省外起运进入我省的,按国家林业局确定的凭证运输范围执行。
二十三、甘肃省
& & 《为加强全省森林资源保护,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和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13〕9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森林资源管理实际,从林区运出的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以木(竹)材为主辅原材料的家具、制品和木(竹)制工艺品实行凭证运输,林区以外的木制家具和木制品运输不再纳入凭证运输范围。在我省其他的木材、林产品运输继续执行省林业厅的有关规定。
& & 外省(市、区)运入或途经我省运输木材、木制品及林副产品的执行起运地的规定。
二十四、山西省
&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 第八章 附 则
&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树根、竹材、木片、木炭、纤维板、胶合半成品。
& &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1987年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办法》同时废止。
二十五、陕西省
& &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
& & (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 & 第七章 附则
& &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省重点林区、林区的范围和林区县,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本省珍贵树木和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木材及限制运输的林副产品包括:原木、锯材、竹材、木片、木(竹)制半成品、木浆、薪材、栓皮、栓皮粒、木炭、棍把、条笆、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各类细工木板、沙柳条、红柳条等。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六、青海省
&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林木管护条例》
& & 第二十二条 运输木材及其半成品出入县境的,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和检疫证,无检疫证的应接受检疫,并缴纳检疫费。
&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二十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鼓励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植树造林,农民在房前屋后种植的林木,归农村居民所有。其林木的采伐、运输、销售,不需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 &第二十九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 &实行经营加工许可证和运输证管理的木材品种目录,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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