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房屋日月水火山石田土课件被政府拆迁到至今没有任何安置补贴什么的,有什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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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调研报告三篇_0.doc 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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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调研报告三篇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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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调研报告三篇
小编寄语: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部分地区逐渐在商业化,都在征地开发,拆迁过程中都会有利益的冲突。下面是我们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拆迁安置调研报告三篇,请大家参阅!
拆迁安置工作是转型增速的基础、是赶超发展的依托、也是提升锡山城市形象和发展能力的大局所系。今年9月下旬以来,区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由主要领导及分工领导带队,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参加的调研组,到基层各板块分别走访了解情况,并组织建设、房管、国土、规划、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现将调研及思考的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近年来,尤其是今年以来,全区各级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围绕项目抓拆迁,关注民生抓安置,在任务重、压力大的情况下,表现出在困难面前不回避、在压力面前不退缩的精神状态,以前所未有的强度、速度、力度推进拆迁工作,同时也较好地确保了社会和谐稳定。至10月底,全区累计完成拆迁量444万平方米,安置房建设项目开工45个,总面积达万平方米,为全区转型提升、赶超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1.目标明确,认识统一。大拆迁、大发展,不拆迁、难发展。拆迁与安置相辅相成,解决好安置可以促进和推动拆迁。各板块思想高度统一,认识高度一致,都把拆迁安置摆上了突出位置,作为当前促进转型升级、加快赶超发展的首选环节。特别是今年以来,全区统一确立了以项目定拆迁的基本思路,明确了安置房腾地、重点工程、经营性地块、产业园区项目、社会事业项目等五大类拆迁项目。以建促拆、安置先行的理念得到进一步强化,安置工作被放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
2.程序规范,举措有力。拆迁工作措施有力,各板块突出依法操作,按照依法拆迁、规范拆迁的要求,加大征地拆迁前期各项手续的办理力度,做到依法依规拆迁。动迁工作思路严密,发扬了钉劲、韧劲、磨劲,不厌其烦、不遗余力做动员拆迁工作。同时,严格执行拆迁政策,通过建立工作制度,规范各项操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如安镇街道明确要求对住宅拆迁建筑面积、合法面积、安置面积等信息进行统一上墙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东亭、东北塘街道对非住宅拆迁建立严格的会审制度,通过层层把关,确保非住宅拆迁补偿的公平、公正。安置工作措施有力,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各板块按照商品房的要求建设安置房,部分板块规划设计建设了一批品质上乘、环境优美、设施齐全的小高层和高层精品安置房小区。
3、千方百计,帮助安置。为妥善处理和解决被拆迁群众的过渡安置问题,各板块动足了脑筋,想尽了办法,通过挖掘整合各方面资源,尽最大努力帮助他们解决过渡安置的问题。如东亭街道大力创新安置工作方式,出台安置房承租办法,努力缓解安置工作的压力,并根据实际情况,落实一批临时安置房,酌情提高了过渡费标准。锡北镇、安镇街道等对在外过渡拆迁户办理婚丧事,给予特别的经济补贴,开展暑期走访慰问,向在外过渡的每户家庭发放一定数额的高温慰问金。鹅湖、羊尖、东港、东北塘、云林、厚桥等地分别通过建设临时过渡房、租赁轻纺城、印刷包装城等部分闲置用房和改建老医院、老中学、厂房等办法帮助解决老弱病残等困难家庭的临时过渡安置。政府的这一系列为民举措,也得到了群众的广泛认可和拥护。
调研中,各板块及有关部门针对当前拆迁安置工作,也集中反映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安置房建设有待加快。当前,安置房短缺是直接导致拆迁工作进展缓慢的最大阻碍。调研中反映,安置优先的理念尚未牢固确立,加之用地指标收紧、前期手续办理不及时、建设单位施工力量不足以及小高层和高层安置房建设周期长、质量要求高等因素,是导致当前安置房建设迟缓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区累计有过渡户12680户(其中全过渡8865户,半过渡3815户),全区安置房缺口较大,多数过渡户需要2年左右时间才能全部安置到位。从调研中也了解到,安置过渡费支出数额较大,已成为各板块的重要负担。无论是从加快安置拆迁群众,还是减轻财政压力方面考虑,都要求各板块高度重视,加快安置房的建设。
2.清点工作有待突破。尽管目前全区拆迁的总体进度较快,但部分项目,由于少数居民没有完成拆迁,未能实现项目的整体拆平,也导致了一些优质的大项目不能快速引进落地,对后续发展造成了影响。一些即将交地的重点出让地块,由于拆迁工作不能按时到位,也将面临违约风险。今年已启动的121个拆迁项目仅有52个完成清点可交地,占拆迁项目总量的47%。有15个项目因为存在十户以下居民没有完成拆迁而没有最终拆平,已经严重影响并制约了我区项目拆迁工作的整体成效。
3.拆迁工作氛围有待改善。媒体和社会舆论过度报道时有发生的拆迁事件,引发了部分群众对拆迁工作的片面理解。拆迁宏观政策趋紧,国家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将出台,在此大环境下,不可否认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我区拆迁工作人员的“瞻前顾后”、“缩手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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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桃源县县城区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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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征地拆迁安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15]2号)、《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公寓楼安置管理办法》(常政发[2009]14号)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桃源县县城区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办法》。根据有关规定,现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采用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建议和意见。我们将广泛听取建议意见,并据此进一步修改完善本实施办法。
公示时间:日至4月7日
信函地址:桃源县征收办
邮编:415700
桃源县县城区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安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15]2号)、《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公寓楼安置管理办法》(常政发[2009]14号)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安置。
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地与房屋拆迁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城建和国土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房管局、县监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城投公司、县征收办和相关乡镇政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征地拆迁安置管理政策制定、规划布局、资金调度等方面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征收办,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县城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有征地拆迁任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相应成立安置工作领导机构,协调处理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全程参与,并做好政策宣传、安置对象统计申报、环境优化、维护稳定等工作。
第四条 县城区内征地拆迁实施货币安置,不再实施重建安置和公寓楼安置。
第五条 安置对象
县城规划区域内被征地拆迁,符合安置资格的村(居)民。
第六条 安置资格
(一)符合下列4项条件的,享受原拆迁户安置资格(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享受分户资格):
1、房屋在征地拆迁范围之内;
2、拟征地公告发布之前,户口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3、房屋现状为&一户一宅基地&;
4、依法承包(指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包含经营权人之间的转租、转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并履行了相应义务。
(二)符合本条第(一)项1至3目条件,但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田土(含水面、山林地)的迁入户,只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
(三)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无子女或独生子女家庭,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资格。
(四)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多子女家庭(其父母必须与其中一个子女居住),按以下原则予以认定安置资格;
1、有2个子女的家庭,子女均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有1个或2个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和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
2、有3个以上(含3个)子女的家庭,子女均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有1个或2个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和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此外每多1个达到法定婚龄的,增加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子女中有2个或2个以上已婚(不含离异无子女、丧偶无子女)的,减少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增加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
(五)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拟征地公告发布之前,房屋有买卖或其他转让行为的,按以下原则予以认定:
1、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买卖双方实行整栋房屋转让,达到法定婚龄的买方,享受原拆户安置资格,卖方不予安置。买卖双方实行部分房屋转让,达到法定婚龄的买方(仅限1户)和卖方,均只享受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
2、卖方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方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达到法定婚龄且再无其他住房的,其房屋按征地房屋拆迁标准实行货币化安置。卖方实行整栋房屋转让的,不予安置;实行部分房屋转让的,享受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
(六)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已依法办理离婚和财产分割手续一单以上,户口仍在本地,按以下原则予以安置资格认定:
1、共同拥有一处房屋,双方未再婚配的,只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有一方已再婚配的,分别给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
2、双方分别拥有一处房屋且无其他住房,双方未再婚配的,分别享受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一方已再婚配的,分别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
(七)四代同堂家庭按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四代同堂&拆迁户安置处理的意见》(常国土资办发[2008]82号)执行。
第七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只享受一次安置资格。
第八条 安置资格按下列程序确认
(一)符合安置资格的安置对象,由本人填写《安置资格申请审批表》,由乡镇、村(社区)签署意见,汇总上报县国土资源局。
(二)县国土资源局在受理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集体会审,并上报县征地拆迁安置资格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联席会议予以审核认定。将审核认定结果交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在安置对象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国土资源局在其网站上发布。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社区(村)、乡(镇)将情况及时汇总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确需调整的,办公室召集联席会议予以审核认定,再将审核认定结果交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在安置对象所在村(社区)公示7个工作日以上,县国土资源局同步在其网站上发布。
第九条 安置面积标准
(一)符合安置资格的原拆户(四代同堂家庭除外)。每户最大安置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
(二)符合安置资格的分支户。每户最大安置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
(三)符合安置资格的原拆户和分支户(四代同堂家庭除外),每户购买的安置房不得超过2套;
(四)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四代同堂家庭,每户购买的安置房不得超过3套,每户最大安置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第十条 安置补贴标准
(一)实行货币安置的,按第九条规定的安置面积标准每平方米补贴2800元(含节约用地奖励)。
(二)选择购买商品房(团购房)的,除按第九条规定的安置面积标准每平方米补贴2800元(含节约用地奖)外,具有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在商品房竣工6个月内,凭购买商品房发票及购房合同(房管局备案),在不超过第九条规定的安置面积的商品房面积,经审批后,可补助每平方米400元的购房奖励。商品房按科学规划,就近原则选址建设,具体实施参照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引导市江北城区征地拆迁对象团购商品房安置暂行办法》(常国土资发[2015]19号)执行。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安置资格的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安置管理工作人员:在安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县城区以外的征地拆迁,被征拆人自愿要求货币安置或公寓楼安置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是在本办法公布之日前已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一律按原有政策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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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xxx是否可以认定为应安置人口,是否可以享受到110平方米安置面积的认定
上海-浦东新区&01-14 15:25&&悬赏 100&&发布者:jmbjlg & 回答:(10)
我是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x号一户,户主:xxx;户口本上常住人口,xx(父子关系),xxx(祖孙女关系)
我们认为应该给予村民xxx(孙女)为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应该享受到110平方米安置面积的认定,应该享受到合理合法的国家拆迁阳光政策。
我们的理由如下:
1. 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浦府[2011]96号,第十条(申请条件)第五个申请条件:“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该条法规规定满足以上条件的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我们完全符合此条规定,我们在05年期间因拆迁房配套规划建设配合组织房屋动迁,当初安置人口为夫妻3人;儿子xx当时在拆迁安置时候的年龄是22岁,没有享受到大龄安置这个拆迁阳光政策;当时因为部分拆迁,没有撤销生产队,所以户主xxx,儿子xx的户口还是落在xx镇xx村x号,为农村户口,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保留了自己的自留田,后来在村委组织允许的情况下,在自留田上建造了一间小屋,因为建设规划控制,所以至今没有批到批复;
期间儿子xx在日结婚,并于日生下女儿xxx,户口随她的父亲xx也落在了xx镇xx村x号,为农村户口;
那时我们根据家庭户,户主:xxx,儿子:xx,孙女:xxx,提出宅基地申请(以无宅基地的家庭户、村民名义,申请宅基地原始取得,原宅基地已经被征收,再次申请宅基地原始取得,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也符合上述“浦府[2011]96号,第十条(申请条件)”的第五个申请条件“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所以在原宅基地被征收之后,村委组织允许易地在自己的自留田上面建屋,给村民xxx(孙女)使用),xxx(户主)跟xx(儿子)因为已经拆迁安置过,可以不作为用地人数,xx(儿子)作为xxx(孙女)的法定监护人可以代替其进行宅基地申请,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浦府[2011]96号,第三十条(用地人数的计算标准),“自然增长随父母的非农子女以及符合新区认定条件的其他人员,计入户内;”新出生的小孩子虽然户口为居民户口,但是也可以记入申请宅基地的家庭户,作为用地人数计算,有宅基地使用权,有申请宅基地资格,符合农村住房建设申请条件!&
2. 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针对集体土地动拆迁活动中出现的特殊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该规定第十七条(可建未建的房屋补偿),
“征地公告时,符合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的村民家庭,因建设规划控制等原因未新建、扩建住房的,现住房建筑面积以征地公告时符合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条件的人数计算;低于现行农村村民住房可建面积标准的部分,可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
从2006年开始,xx镇xx村因建设规划控制的原因停止了建房批复,村民xxx(孙女)因为建设规划的控制,在村里面没有申请到宅基地,并没有享受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由此应该认定可建未建面积,以维护村民xxx(孙女)享受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
3. 根据拆迁办《居住房屋协议置换补偿实施口径》里面对于应安置人口的认定依据为:“在选举确定评估机构之日在置换房屋的所在地符合农村村民建房条件的人员为应安置人口,已在他处获得过动迁补偿或列入过集体土地建房立基的,即使户籍在册,也均不作为安置人口。”
村民xxx(孙女)已经由村组织认定为本村村民,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建房资格,并且没有享受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村委组织盖章证明文件为证),根据上诉口径认定依据,村民xxx(孙女)应该是“符合农村村民建房条件的人员”,应该作为应安置人口认定
4. 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第十三条(建制撤销的居住房屋补偿)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房屋调换。”
2013年xx镇xx村要全部动迁并且撤销生产队(村民小组建制全部撤销),因此我们要求组织给予村民xxx(孙女)为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应该享受到国家拆迁阳光政策。
5. 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浦府[2011]96号,第三十条(用地人数的计算标准),“领取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2人数计算;”,“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在校学生、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自然增长随父母的非农子女以及符合新区认定条件的其他人员,计入户内;”
根据此条规定,家庭户,户主:xxx,儿子:xx,孙女:xxx,应按2人户进行认定(xxx(户主)跟xx(儿子)因为已经拆迁安置过,可以不作为用地人数,xx(儿子)作为xxx(孙女)的法定监护人可以代替其进行宅基地申请;以无宅基地的家庭户、村民名义,申请宅基地原始取得,原宅基地已经被征收,再次申请宅基地原始取得,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也符合上述“浦府[2011]96号,第十条(申请条件)”的第五个申请条件“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所以在原宅基地被征收之后,村委组织允许易地在自己的自留田上面建屋,给村民xxx(孙女)使用,又因为村民xxx(孙女)是独生子女,所以按照2人户进行认定);所以村民xxx(孙女)可以认定为40平方米安置面积,又因为是独生子女(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婚,因此应该认定为80平方米(未婚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的安置面积
6. 根据拆迁办《居住房屋协议置换补偿实施口径》有关规定,“每户可以照顾自行出资置换不超过30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
所以我们可以根据家庭户,户主:xxx,儿子:xx,孙女:xxx,自行出资置换不超过30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
7. 目前在自家自留田上有一间无证房子,留到至今没有被拆除的根本原因是村民xxx(孙女)因为规划控制没有享受到宅基地使用权,所以在原宅基地被征收之后,村委组织允许易地在自己的自留田上面建屋,给村民xxx(孙女)使用;因为建设规划控制,所以这间小屋至今没有批到批复
由上述理由,我们认为应该认定村民xxx(孙女)为应安置人口,可以享受到11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补偿面积!
各位大律师是否认同我们的这个观点,非常感谢!
问题补充:
1.现在上海市户籍规定,新出生的小孩子都是居民户口
因为户主的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儿子的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孙女的户口性质为非农户口(现在上海市户籍规定,新出生的小孩子都是居民户口),然后孙女的户口跟在她爸的户口下面,算作是“自然增长随父母的非农子女”
所以整个户口本还是农业户口的
2.我家之前拆迁过,目前村里面没有宅基地,只有小孩子户口在村里面
3.我家还有个自留田,在上面还有一间无证的房子
4.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浦府[2011]96号,第十条(申请条件)第五个申请条件:“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这里面的“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不知道由谁来认定,我们原本的宅基地被征收之后,村里面允许我们在自留田上面建屋,后来因为规划控制,一直没有批到镇里的批复;能允许我们在自留田上建房,这一点算不算符合“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非常感谢!
5. 村民xxx(孙女)的母亲:xx(媳妇)一家在05年期间也配合组织进行房屋动迁,村民xxx(孙女)的母亲:xx(媳妇)当时也没有享受到大龄安置这个拆迁阳光政策;所以村民xxx(孙女)无论在她父亲处,还是在她母亲处都没有享受过动迁安置补偿,可以由她父亲处以及母亲处当时的《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证明;而且她的父母双方本人都没有享受到大龄安置这个拆迁阳光政策!
6. 如果此次征地拆迁(小组建制全部撤销),村民xxx(孙女)(在她父母双方那里都没有享受过动迁安置补偿,父母双方本人都没有享受到大龄安置这个拆迁阳光政策,而且又没有享受过本村宅基地使用权,没在他处获得过动迁补偿或列入过集体土地建房立基。以上事实情况都有相关文件进行证明!)没有进行应安置人口的认定,那么她这辈子就永远享受不到原本应该可以享受到的合理合法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这个是一个村民,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最基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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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口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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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同意你们的观点,不给予安置可通过诉讼来维权。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1.现在上海市户籍规定,新出生的小孩子都是居民户口
2.我家之前拆迁过,目前村里面没有宅基地,只有小孩子户口在村里面
3.我家还有个自留田,在上面还有一间无证的房子
我说的上述理由都是站得住脚的,对不对,大律师?
你不是说你孙女的户口为农业户口吗?
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浦府[2011]96号,第三十条(用地人数的计算标准),“领取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2人数计算;”,“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在校学生、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自然增长随父母的非农子女以及符合新区认定条件的其他人员,计入户内;”
新出生的小孩子虽然户口为居民户口(自然增长随父母的非农子女),但是也可以记入申请宅基地的家庭户,作为用地人数计算,有宅基地使用权
‘期间儿子xx在日结婚,并于日生下女儿xxx,户口随她的父亲xx也落在了xx镇xx村x号,为农村户口’???
因为户主的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儿子的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孙女的户口性质为非农户口(现在上海市户籍规定,新出生的小孩子都是居民户口),然后孙女的户口跟在她爸的户口下面,算作是“自然增长随父母的非农子女”
所以整个户口本还是农业户口的
这样还站得住脚吗?大律师!
根据上述理由,胜算大不大,非常感谢!
[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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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是的应该的,不给告他们。。
我说的上述理由都是站得住脚的,对不对,大律师?
有地方文件当然了,应该了。
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浦府[2011]96号,第十条(申请条件)第五个申请条件:“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这里面的“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 不知道由谁来认定,我们原本的宅基地被征收之后,村里面运行我们在自留田上面建屋,后来因为规划控制,一直没有批到镇里的批复,能在自留田上建房,这一点算不算符合“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非常感谢!
应该由法院认定,我认为算。
[重庆-万州]
回复时间:
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我上述理由能不能站得住脚,非常感谢!
还是有一定道理的,最主要是提供证据证明。
我论据里面的理由都是上海市的有关规定
除了这些还需要哪些证据,非常感谢!
委托律师协助收集证据。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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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如政府违法,建议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权
详情可来电来访
我上述理由比较复杂,不知道是否站得住脚
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浦府[2011]96号,第十条(申请条件)第五个申请条件:“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这里面的“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 不知道由谁来认定,我们原本的宅基地被征收之后,村里面允许我们在自留田上面建屋,后来因为规划控制,一直没有批到镇里的批复;能允许我们在自留田上建房,这一点算不算符合“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
要是这点能站得住脚 那比较靠谱了
具备易地建房条件 这个比较难取证
个人认为 算是符合
[广东-深圳]
回复时间:
您好,我认为您的观点是有道理的,如果对方不给予您相关待遇,那么您可以要求对方出具相关的依据,必要时,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答复,您可以对书面答复提出异议,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进行维权
按照我上述理由依据 能胜诉吗 谢谢
对方的抗辩理由是什么呢?
他们的理由很简单,只有一个:
之前拆迁了,家里没宅基地了,连根拔了。
虽然没有宅基地,只是暂时没有申请到而已,作为当地村民,权利还是存在的
是的,我也是这样认为的
我可以使用“以无宅基地的家庭户、村民名义,申请宅基地原始取得,原宅基地已经被征收,再次申请宅基地原始取得”这个论据吗
我家之前有过宅基地,之后拆掉了
非常感谢大律师
根据上述理由,胜算大不大,非常感谢!
我认为正义是站在你这一边的,不过,若真是要打官司的话,我也经办过好几个行政案件,说实话,要想打赢确实困难重重,所以,只能为您加油了,胜算不好做结论性判断
我主要目的是想争取到应得的合理合法的利益(安置房)
而不是打赢官司
这个可以吗?
[广东-广州]
454633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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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还是诉讼解决。
胜算大不大 根据上述理由 非常感谢!
[江苏-无锡]
回复时间: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上述理由,胜算大不大,非常感谢!
[上海-普陀区]
回复时间:
情况比较复杂!由于你资料和数据不全或表达不清楚,难以准确判断,为避免误导,建议带了资料当面咨询。本律师为你们提供规范的法律服务,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情况应该说明的比较细了
[广西-桂林]
回复时间:
1、儿子是否已经享受了上一次拆迁补偿金或产权调换?
2、此次是否针对在自留田上建造的这一间小屋申请对孙女补偿?
3、律师提出的方案可否与你的不同呢?
1、儿子是否已经享受了上一次拆迁补偿金或产权调换?
儿子已经享受了产权置换,但是只享受到了个人的,没有增记人口的安置面积
2、此次是否针对在自留田上建造的这一间小屋申请对孙女补偿?
(1)目前自留田上的屋子,是村里面允许建造的,但是因为规划控制,所以没有批到批复
(2)主要是想争取孙女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利,现在上海拆迁法律里面有“可建未建”的补偿
3、律师提出的方案可否与你的不同呢?
现在说起来,还在协商,他们也没表态说直接不能安置,拆迁指挥部还拿着村里敲章的文件在镇里面的规建部门协商
现在一是因为我们有间房子,虽然是无证的;二是因为我们说的比较合情合理的;所以暂时一直僵持着
我是担心后面交涉结果不理想 强拆我们的那间房子;一旦强拆 我就打算马上起诉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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