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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生二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3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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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辽07刑终168号
抗诉机关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X,男,日出生于辽宁省锦州市,汉族,大专文化,现住锦州市松山新区。2006年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免予刑事处罚。2010年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锦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劲,辽宁劲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田某X,女,日出生于辽宁省黑山县,汉族,大专文化,现住锦州市凌河区。2010年因犯贪污罪被免予刑事处罚。因本案于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日被依法逮捕,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X、田某X犯贪污罪一案,于日作出(2015)凌河刑初字第0008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经重审后于日作出(2016)辽0703刑初3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何某X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卓越、代理检察院李扬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何某X及其辩护人张劲,原审被告人田某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锦州陶瓷厂原系国有企业,被告人何某X自日起任锦州陶瓷厂厂长,2005年7月被国资委免去厂长、党委书记职务。2003年在锦州陶瓷厂改制过程中,被告人何某X利用该厂并轨评估之机,在被告人田某X的帮助下,采取将锦州陶瓷厂1991年1月应付购货款账簿中虚假负债20,556.40元,由“燃料无名户”改为“燃料公司煤建三营”的方式,编造欠燃料公司煤建三营债务人民币20,556.40元的虚假事实;又将锦州陶瓷厂1993年1月应付购货款账簿中虚假负债428,470.24元,由“无名户”改为“海城陶瓷一厂”,编造欠海城陶瓷一厂债务人民币428,470.24元。日,何某X成立锦州宏兴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兴公司),其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日锦州陶瓷厂与宏兴公司达成收购协议,协议约定宏兴公司收购锦州陶瓷厂拆迁后可使用的设备和流动资产212万元,同时带入债务212万元。被告人何某X将上述两笔不需偿还的虚假债务带入宏兴公司,以抵顶从锦州陶瓷厂带入宏兴公司的资产,达到收购净资产为零。2007年,何某X以1:3.5的比例收购宏兴公司包括田某X在内的其他股东所持股份,后将宏兴公司转卖给他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X、田某X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以虚列企业负债的方式,侵占国有资产449,026.64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X作为领导者,指使财务人员田某X更改财务账目,系主犯,应依法处罚;被告人田某X明知在应付款上的挂账不是企业真实负债,仍然违反财务制度,协助何某X虚设债务,在该起案件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认证,并根据何某X、田某X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何某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被告人田某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凌河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2016)辽0703刑初30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无误,但判决刑罚中并处罚金数额确有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对贪污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原审法院判决二被告人罚金均为10万元,明显少于解释确定数额。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特依法提起抗诉。
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锦凌检公诉刑抗(2016)3号刑事抗诉书抗诉正确,应予支持。
上诉人何某X的上诉理由及请求,本案两笔账目是1992年开始列入企业负债中,1997年其任厂长就已经存在。两笔债务在企业改制时经过审计评估确定,是历史遗留,并非上诉人虚列。田某X供述及证人苑某证言均不足以否定两笔账目客观存在的事实。锦检技鉴定(2016)3号鉴定书鉴定结论缺乏事实依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无罪。
上诉人的辩护人提出了与上诉理由相同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干部履历表证实何某X于日任锦州陶瓷厂厂长,日兼任陶瓷厂党委书记。
(2)中共锦州市轻工业局委员会文件锦轻委(1997)第30号证实何某X于1997年任锦州陶瓷厂厂长。
(3)锦州陶瓷厂证明证实何某X于1992年10月任锦州陶瓷厂副厂长,1997年任厂长2000年任厂长,党委书记,2005年被国资委免去厂长、党委书记职务。
以上证据证实何某X的身份情况。
(4)锦州陶瓷厂证明证实田某X系锦州陶瓷厂财务科会计,2002年12月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2002年12月至2003年11月委聘财务科会计。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锦州陶瓷厂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6)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实,宏兴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何某X。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宏兴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何某X。
(8)关于锦州陶瓷厂整体转制资产评估报告书有关问题的说明证实,当时评估时由陶瓷厂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估,而非陶瓷厂的原始帐目进行评估。
(9)转账凭证三张及暂估入库收料单,共二十二张,为无名户(428,470.24元账目)记帐凭证及原始所付凭证证实,该笔款项为暂估挂帐且已经实际冲回,不是负债。其中P76凭证为田某X所称冲错的凭证使得帐目显示挂帐428,470.24元。
(10)锦州陶瓷厂1991年至2000年的原始“无名户”账簿证实,无名户中真实记载情况,在原始记帐当中该两笔账目记载为无名户。
(11)转账凭证二张为无名户(20,556.4账目)记帐凭证证实,该笔钱为暂估挂帐,不是实际负债。
(12)锦州陶瓷厂账簿,为篡改账目后的账簿证实,该两笔款项分别改写海城陶瓷一厂欠款及燃料公司煤建三营欠款。
(13)宏兴公司收购锦州陶瓷厂的相关文件、账目明细及凭证证实,宏兴公司收购锦州陶瓷厂资产的具体情况。转账记帐凭证七张,何某X带走的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凭证。锦州市财政局文件,证明财政局同意宏兴公司收购锦州陶瓷厂设备和流动资产212万元,及带走等值的债务。账目明细表,共九张,其中承担债务明细表,显示带走债务中包含的两笔债务(海城陶瓷一厂428,470.24元、煤建三营20,556.4元。)
(14)海城陶瓷一厂情况说明及账簿证实,海城陶瓷厂与锦州陶瓷厂没有经济往来,锦州陶瓷厂不欠海城陶瓷厂钱款。
(15)燃料公司煤建三营账簿情况证实,锦州陶瓷厂不欠煤建三营钱款。
(16)锦州陶瓷文件锦陶字〔2003〕8号、锦州市财政局锦财企〔2003〕19号关于锦州陶瓷处置部分国有资产和债务的批复、锦州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锦改革办发〔2003〕15号,关于对《锦州陶瓷厂变现土地资产后改制重组方案》的批复证实,锦州陶瓷厂改制为政府审批同意项目,及政府同意宏兴公司收购其部分资产。
(17)关于锦州陶瓷厂整体转制的资产申报表、辽盛评报字〔2002〕第067号、锦州陶瓷厂提供的财务明细证实,其中无名户两笔款项被更改为欠海城陶瓷厂及欠煤建三营。
(18)资产评估明细表证实,通过锦州陶瓷厂提供的明细,评估公司将涉案两笔款项评估为负债。
(19)协议书、锦州陶瓷厂出售资产带出债务清单、产成品明细表、在产品明细、应收账款明细、设备明细证实,宏兴公司于日收购锦州陶瓷厂资产212万元及等值债务。其中带出债务部分包含起诉所指两笔债务。
2、证人证言
(1)证人苑某证言证实无名户不是真实负债。
(2)证人庞某某的证言证实,原始账目中涉案账目应为无名户,而不是有名户。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评估上报明细与原始账簿有出入,两笔无名户被改为有名户。
(4)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锦州陶瓷厂与海城陶瓷一厂无账目往来,无欠账。
(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锦州陶瓷厂不欠煤建三营的钱,煤建三营也没要过钱。
(6)证人庞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代表锦州陶瓷厂与宏兴公司签转让资产的协议的情况,并且入股宏兴公司,宏兴公司解体时股权由何某X全部买走,经营期间未分红,以及宏兴公司任职入股、退股、分红情况。
(7)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代表宏兴公司与锦州陶瓷厂转制时签协议的情况,以及入股及退股情况,与证人庞某某的证言内容一致。
(8)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何某X在任锦州陶瓷厂厂长期间为县团级待遇。
(9)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入股、退股情况与证人王志刚、庞立民证实的内容相同。
(10)证人庞某某的证言证实,庞某某是按照田某X提供的的清单下的账,账目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也就是起诉书指控的两笔无名户改为有名户的情况。
(1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帮助田某X抄财务资料,其中海城陶瓷一厂与煤建三营都有改动,煤建三营是写了别的名称后又改动的,是田某X让改的。
3、上诉人何某X及原审被告人田某X的供述与辩解:
(1)原审被告人田某X原始供述与辩解证实,在锦州陶瓷厂改制期间,田某X帮助何某X更改虚设两笔账目,侵占国有资产44万余元的经过。
(2)上诉人何某X原始供述与辩解证实,何某X明知更改的账目是虚假债务的事实。
4、鉴定意见
(1)锦州渤海司法鉴定所司法锦渤司鉴字〔2015〕第1号鉴定报告书载明,锦州陶瓷厂改制时,原厂长何某X购买的债权债务中应付“海城陶瓷一厂”欠款428,470.24元,应付“燃料公司煤建三营”欠款20,556.40元为虚设,实际锦州陶瓷厂不欠该两家单位的该两笔款项。
(2)锦检技鉴定(2016)3号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鉴定书文件载明,其中20,556.40元人民币是虚假经济业务事项形成的虚假负债,不需要偿还;锦检技鉴定(2016)2号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鉴定书载明,428,470.24元是未能及时记账错误形成的暂估负债,不需要偿还,证实涉案的两笔账目所记载的钱款均为虚假债务。
量刑证据:
(1)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通用记账凭证、一般缴款书、辽宁省罚没收据证实,何某X于日,上缴728,241.81元,该钱款已上缴财政。
(2)关于扣押何某X涉案款的情况说明证实,扣押何某X款项728,241.81元中有438,241.81元为本次涉案款项,该款项已经上缴财政。本次涉案款项应为449,026.64元,尚有10,784.83元拒不退还。
2、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何某X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同时证实2006年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免予刑事处罚。
3、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何某X于日到检察机关咨询问题,被要求接受询问,于同日经检察长决定立案侦查,于日被依法刑事拘留。被告人原审田某X系传唤到案。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审理期间未发生变化,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某X、原审被告田某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企业改制之机,明知锦州陶瓷厂财务账中两笔记载为“无名户”的应付款不是企业真实负债,采取将原记载为“无名户”的两笔应付款分别改为“海城陶瓷一厂、燃料公司煤建三营”后通过相关审查,带入改制后企业抵顶接收的国有资产,实质是以虚列企业负债的方式侵占国有企业资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
关于抗诉机关所提原审判决刑罚中判处罚金数额确有错误的抗诉意见,经查,上诉人何某X贪污449,026.64元,原审判决其有期徒刑3年,罚金数额应为2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原判罚金刑数额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不符,应予纠正。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正确,应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何某X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两笔账目是历史遗留,并非上诉人虚列,田某X供述及证人苑某证言均不足以否定两笔账目客观存在的事实,锦检技鉴定(2016)3号鉴定书鉴定结论缺乏事实依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应改判上诉人无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涉案两笔账目虽然记载在锦州陶瓷厂会计账目中“应付款”项下,但该两笔“应付款”系虚假负债,并不真实存在,该节事实有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鉴定报告予以证实,且与证人黎某证言,原审被告人田某X供述相互印证。上诉人何某X、原审被告人田某X均供述对两笔账目不是真实负债明知,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鉴定报告经本院审查,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故其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主刑量刑适当。但附加刑与有关法律规定不符,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3刑初3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何某X定罪及主刑部分和第二项;
二、撤销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3刑初3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附加刑部分;
三、上诉人何某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杜宏雷
审判员  熊 杰
审判员  王兴周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邵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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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需删除相关文书,请附带详细网址以及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材料发送至 7-15个工作日删除。发送邮件请检查是否附带详情页网址以及当事人证明材料【(判决书原件/当事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扫描件或拍摄图片】,资料不全不予处理。
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辽宁政协委员李青山被指一妻四妾 涉嫌侵吞国资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黎光寿 发自锦州、北京  距李青山被举报涉嫌重婚、超生、涉黑、侵吞国有资产已经过去了数月时间,尽管辽宁方面从今年2月6日就取消了其省政协委员的资格,但一直未公布任何调查信息。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5月24日,锦州市信访局接待了锦州液压件总厂前来反映问题的员工,并记录了工人们关于彻查李青山侵吞国有资产等方面的诉求,“我们将向省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诉求,先是通过我们的内网,必要时使用电话和传真”。  “其实李青山的事情跟锦州没多大关系,我们只是在配合省里的工作,目前政府正在调查之中。”5月27日,锦州市委宣传部外宣办主任黄海秋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举报人称,李青山1995年承包了全国液压件行业里的龙头企业锦州液压件总厂,1997年对锦州液压件总厂进行了“改制”,不仅占用了该厂厂房设备,还占用了该厂土地开发房地产,涉嫌侵占国有企业离退休职工和盲残职工应获得的国家保障等。  今年初以来,李青山被举报拥有“一妻四妾”六个孩子、涉黑涉枪,李青山才广为人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调查发现,与其有关的四家企业还涉及锦州市十年前发生的造假核销案,其涉案金额共2600多万元。  几个月以来,有消息称李青山已经被监视居住,面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求证,锦州市公安局以需要上级批文为由拒绝了采访。  而李青山对记者的不断询问一直沉默,4月23日其在电话里反问:“我说了能算吗?”“我对你说了有还是没有谁能信吗?”  涉交行审计大案/  从2000年至2002年,交通银行锦州分行共向交通银行总行申报核销328户6.33亿元的不良贷款,其中编造、盗用假案号共346个,涉及贷款企业285户5.33亿元;交通银行总行已批复核销的贷款212户2.72亿元,其中175户2.21亿元属于虚假核销。该案有7人被审查,1人被逮捕。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阅审记署报告了解到,李青山旗下有四家企业与这次造假核销案有关系,分别是锦州液压件总厂、锦州市青山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山化工)、锦州市青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山电器)和锦州市饮食服务公司。  据熟悉李青山的人士介绍,李青山曾是饮食公司职工,1995年承包锦州液压件总厂经营,后来成立青山电器,1997年对锦州液压件总厂进行“改制”。而青山化工尽管也是属于李青山的企业,但在锦州市工商局网站上并没有该企业的任何信息。  证据显示,截至2002年,锦州液压件总厂欠交行锦州分行贷款本金133万元、利息110.9466万元,本息合计243.9466万元。审计结果显示,当时锦州液压件总厂还有土地证做抵押,并不是没有资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但已被核销。  另外,青山化工欠本金40万元、利息38.9592万元,本息合计78.9592万元;青山电器欠本金100万元、利息100.3572万元,本息合计200.3572万元。饮食公司欠本金1318万元、利息790.3211万 元 , 本 息 合 计万元。这些企业贷款当时都处于被核销之列。  锦州市工商联有关人士表示,李青山的企业规模有几亿元,他是锦州市民营经济的代表人物。李青山还是锦州市工商联兼职副主席,是辽宁省工商联总商会副会长,还曾是辽宁省政协委员。今年初被网络曝光后,其政协委员资格在2月6日被撤销。  记者从今年2月份开始对李青山被举报事件进行采访,但无论是在李青山所居住的锦州市南山底下的马群沟别墅内,还是在李青山所控制的锦州青山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院内,都没有找到李青山。4月23日,记者打通电话,李青山反问“我说了能算吗?”“我对你说了有还是没有,谁能信吗?”  20万元获得国企控制权?/  锦州市北京路二段3号,一个米黄色外墙的住宅小区映入眼帘,这个小区大门上有“青山小区”四个大字,该小区共有六栋住宅楼,每栋六层、四个单元,略显老旧。走进该小区大门,空地上停满了小车。这里原来是锦州液压件总厂,后来被开发成了现在的“青山小区”。  “李青山就是从这里发家的。”2月18日,原锦州液压件总厂中层何吉川(化名)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介绍。他还向记者出示了一组照片,证明该厂当时的盛况占地面积14000多平方米的厂区内,厂房和办公楼整洁素雅,厂区内建筑密度很小,是一个“花园式”的工厂。  何吉川说,锦州液压件总厂原属辽宁省液压工业公司管理,有员工700多人,产品销往全国各地,是全国液压件行业中规模最大效益最好的企业之一。但因三角债问题,该厂1994年陷入困境,“当时我们欠银行的钱有400多万元,客户欠我们的钱有500多万元”。  考虑风险承包经营就进入选项。当时竞争者一共有五人,最后,来自厂外的35岁的李青山中标,日,李青山与辽宁省液压工业公司签订了 《锦州液压件厂公有民营合同》。何吉川向记者提供的合同显示,规定李青山支付风险抵押金20万元,担任法人代表,承担债权债务,接收企业原有全部职工,“对未予以安置的职工要按当地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要按时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  合同还约定 “对国有资产的处置权,须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行使,依法处置国有资产所获利益只允许用于企业的更新改造,不准用于分配”,李青山仅需要定期按照5%的比例向辽宁省液压工业公司缴纳管理费。合同规定的经营目标是:1995年减亏,亏损缩减到40万元;1996年实现利润15万元,归还原有贷款5万元;1997年实现利润25万元,归还贷款15万元;1998年和1999年的经营目标均是实现利润35万元,归还原先贷款25万元。  知情人表示,在签订了承包合同之后,李青山将办公楼改建成26个歌厅,并开始清偿债务。其开歌厅的年租金大约50万元,清偿债务时要回两辆调车和一辆挖掘机,变卖得到上百万元。李青山还将厂里完好的生产设备拿去抵债。多位锦州液压件总厂人士向记者表示,发工资时断时续。  “承包前他一切都答应得很好,还答应安置所有职工,包括40多名病残职工。”何吉川说。对于上述情况,记者向李青山求证均未获回应。  1997年,李青山对锦州液压件总厂实施“改制”,成立锦州市青山液压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从而开始了其掘金的过程。  疑点之一  李青山改制国企路径:评估值、入股资产来源存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黎光寿 发自锦州、北京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李青山对锦州液压件总厂的改制显得十分蹊跷企业的工商注册资料内档里有锦州液压件总厂的资料,但是到正式注册的时候就没有了。  青山小区是李青山开发房产挖到的第一桶金,据原锦州液压件总厂中层何吉川(化名)介绍,扣除成本后,李青山靠该楼盘赚到了大约3000万~4000万元,首次尝到了甜头。  锦州液压件“改制”时资产存疑/  相关工商资料显示,“改制”前,李青山与锦州液压件总厂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在古塔区北京路三段2号租房133平方米给李青山,作为成立锦州青山液压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山液压件)使用,租赁期从日到日。  在锦州市工商局的机读档案里,青山液压件的股东是李青山和锦州市凌河区防腐保温工程公司二分公司,跟锦州液压件总厂根本就没什么关系。青山液压件注册资金326万元,李青山和保温二公司的出资额分别为244.5万元和81.5万元,占股比例为75%和25%。  锦州液压件总厂的地址是北京路二段3号,与所租赁地址毫无关系,但青山液压件的注册地址就在锦州液压件总厂地址上。在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的内档上,几乎全和锦州液压件总厂有关。而在青山液压件成立的时候,锦州液压件总厂正处在李青山的租赁期内。  根据档案里的公司章程标题显示,“锦州液压件总厂和李青山”要合作建立的公司名为 “锦州市液压件制造有限公司”。锦州液压件总厂以净资产81.5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5%,李青山以现金和资产出资23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5%。但在入股协议上,新公司名称变成“锦州市青山液压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在入股协议上,青山液压件的投资人还是锦州液压件总厂和李青山,液压件总厂投资额81.5万元未变,李青山出资变成了244.5万元,总投资额变为326万元;在验资证明书上,其总投资额和李青山投资额又变为321万元和239万元,液压件总厂投资额未变。  根据1997年重新颁发的营业执照显示,锦州液压件总厂是一家注册资本为293.7万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沈阳通力资产评估事务所做出的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显示,锦州液压件总厂流动资产账面净值339.8081万元,评估值为318.7214万元;固定资产账面原值741.4306万元,但其账面净值为281.8211万元,评估值为259.4433万元;无形资产250.8565万元,评估值为250.7230万元。  锦州液压件总厂当时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总和为880.4563万元,评估值为836.8992万元,但扣除755.3567万元负债后,净资产只有81.5424万元。何吉川说,该评估并没有反映真实的情况,在李青山承包锦州液压件总厂前,该厂欠银行债务400多万元,但客户欠该厂的货款有500多万元,还有240多台机器设备,完整的评估应当还包含债权和债务,但资产评估确认书只有债务没有债权。  而李青山入股的资产,何吉川说,当时被评估确认为239万元的资产是郊区的一块地和一辆汽车。从工商注册资料中,关于李青山资产的部分,多份文件都仅用“以现金和资产出资”一笔带过,没有明述。锦州液压件总厂多位职工介绍,该资产为锦义街150号土地和厂房,是李青山在承包期间用锦州液压件总厂的钱购置和修建的。  锦义街150号位于锦州郊区,是一块东西长160米南北宽40米的土地,总面积大约是6400多平方米,距离锦州火车站直线距离大约5000米左右;而锦州液压件总厂的土地是一块东西长120南北宽约100米的土地,距离锦州火车站的直线距离是1500米左右,且该处本属于繁华市区。  记者欲寻访李青山问个究竟,多次拨打其电话之后,其4月23日接电话称 “我说了能算吗”、“我对你说了有还是没有谁能信吗”等一连串反问之外,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回复。  青山液压件成立后,李青山很快就将锦州液压件总厂的设备搬迁到锦义街150号。  开发房产首次尝到甜头/  从审计署查实的情况来看,当时李青山控制下的锦州液压件总厂、青山电器和青山化工和他曾经工作过的锦州饮食服务公司在锦州交行有贷款,且这些贷款在2003年时被锦州交行以虚假法律文书上报交通银行总行核销,总额达到2600多万元。  何吉川说,在2001年前后,锦州液压件总厂地皮上盖起了青山小区,“这是李青山的第一桶金。”何吉川介绍,锦州液压件总厂本身有个分厂,土地面积比总厂面积小,2000年左右,李青山首先拆掉分厂盖房子,尝到甜头后就开始打总厂地皮的主意。  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来到锦州市北京路二段3号的青山小区看到,该小区共由6栋6层住宅楼组成,共约300户,在锦州市并不大。当地居民透露,青山小区大约在2004年前后建成,房价大约是2000多元/平方米。何吉川介绍,扣除成本后,李青山靠该楼盘赚到了大约3000万~4000万元,获得了其人生中的第一桶金。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李青山开发青山小区时使用的是自己的房地产公司。  资料显示,锦州市青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日,李青山担任法人代表直到日,日变更为锦州青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金800万元。不过记者到该公司注册地址锦义街23号寻找,该处人员均称从未听说过该公司在该处存在。  知情人士介绍,在开发青山小区后,李青山购买了距离锦州火车站不到500米的青山大厦楼下底商三层,并命名为“青山购物广场”。日,记者来到青山大厦看到,这里目前还是锦州市的最高楼之一,有30层左右,装修未完毕,楼下有围墙,墙内尽是垃圾,六层以上被封死,一直都没有人住,是锦州市最大的烂尾楼。  记者看到,青山购物广场目前主要卖鞋,顾客稀少,与对面人流密集的大商超市形成鲜明对比。根据锦州市工商局的注册资料统计,发现这里原有大约100多个摊位,但2007年几乎所有摊位的营业执照均被吊销。  管理该商场的锦州市青山购物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日,目前该公司注册资金800万元,法人代表是腾方琪(化名)。资料显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最早是李青山的首任妻子吴芳,2004年变更为刘江,日变更为李褚,日变更为李腾,2011年变更为腾方琪。  李青山旗下核心企业辽宁青山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山重工)和锦州市辽锦液压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锦液压件)法人代表均由其子李腾担任。青山重工成立于日,经营场地在锦义街150号,最初的名称是辽宁青山电液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日改为现名。工人指证该处就是原锦州液压件总厂。  辽锦液压件成立于日,注册资金50万元。该公司名称原为锦州青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日改为现名,股东最早是腾方琪和李腾,腾方琪占股80%,李腾占股20%;2011年股东变更为青山重工,法定代表人也从腾方琪变更为李腾。  疑点之二  公司“消失”公章仍在用已构成诈骗罪行?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黎光寿 发自锦州、北京  据《中国审计》杂志报道,当时国家审计署查实的锦州交行被核销贷款的企业中,有至少46户不符合财政部及交通银行核销贷款的有关规定有6户仍然在经营,有33户企业有资产,有5户企业有抵贷物,有2户企业属于借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该杂志特别指出,锦州液压件总厂有土地证抵押。  尽管目前还不能确定李青山是否属于借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但因未按时参加年检,锦州液压件总厂日被锦州市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其法定代表人李晓林对“锦工商处字(2000)第2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签收。此后,尽管锦州液压件总厂在法律上消失了,但在实际的操作中,该厂的公章一直还在使用。  日,李青山注册成立了锦州市青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李青山开始对锦州市凌河区文昌里44~40号的锦州液压件总厂住宅进行开发,其以锦州液压件总厂名义在4月20日发布动迁通知,要求该地居民在一周之内搬出,并到锦义街150号的锦州液压件总厂办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这份通知的落款上,盖的是锦州液压件总厂的公章。  当地住户提供的文件显示,在与文昌里44~40号的锦州液压件总厂职工签署的动迁协议、回迁通知、售房价格和优惠办法通知等公开文书中,盖的都是锦州液压件总厂的公章。在该小区住户回迁时,与回迁户开出的收费收据上,盖的公章就变成了锦州青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了。  从目前已经搜集到的信息来看,锦州液压件总厂的公章一直使用到2011年。主要用于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手续时向职工收费开收据。  而青山液压件也存在公司营业执照吊销后公章继续使用的问题。锦州市工商局2004年第2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青山液压件因没有参加年检,甚至在日公告提示后30日内都没有提交年检材料,被吊销营业执照。此后该公司公章仍然被长期使用。  日,李青山以青山液压件的名义与其前妻腾方琪(化名)所代表的锦州辽锦液压件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使用协议书,将青山液压件所有设备34台由辽锦液压件公司使用,使用期10年。该协议盖有一个“锦州市青山液压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2009年的一份收款收据上,也盖了青山液压件的财务专用章。  至于李青山为何采用盖过期公章的办法解决与职工的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试图联系李青山及其公司高管,但无果而终。北京建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明德认为,企业都已经注销了,与他人交易,盖已注销企业公章,若致人财产损失,可能会构成诈骗等罪行。付明德指出,如果盖章的相对方认为交易是盖章方的行为对自己构成了损害,可以向法院起诉。  记者在锦州市工商局和辽宁省工商局网站上能查到的和李青山有关的企业一共有12家,其中由李青山担任法人代表的企业有6家。记者发现,李青山旗下多家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其是否用这些公司与他人做生意,还不得而知。  作者:黎光寿
(责任编辑:王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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