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入法定的强制程序 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怎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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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西区块房屋征收攻坚扫尾工作启动司法强制征收程序
  武义新闻网讯&10月18日,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向城西区块4户被征收户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这标志着城西区块房屋征收攻坚扫尾工作正式启动司法强制征收程序。
  城西区块房屋征收工作自2013年4月启动以来,在有关部门单位的不懈努力和广大被征收户的支持配合下,截至目前,该区块涉及的852户被征收户,大部分已完成签约和房屋腾空拆除工作。由于种种原因,虽做了大量工作,仍有&34户被征收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全面完成城西区块房屋征收攻坚扫尾工作,县旧城改建指挥部专门聘请相关律师组成法律顾问团,依法开展法律服务,把好政府履职的&法律关&。
  据了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目前,县建设局已陆续对未调查登记和房屋评估的被征收户发出了限期配合调查登记评估通知。对逾期不配合的被征收户,县政府将组织人员对房屋外围进行评估,按照法律程序作出补偿决定。已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的被征收户,需在15天内作出补偿方式的选择,之后县政府将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初审:张莹,终审:周子恒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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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中律师事务的若干思考
16:54&&来源:邹世语 中国律师
作者:邹世语 甘肃金城
来源:中国律师第九期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政府能否做到依法行政,关乎到依法治国的进程能否有效推进。尤其是在国有土地的征收与补偿实施过程中,政府能够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予以公平补偿、足额补偿,对树立政府依法行政的形象和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都至关重要。为了确保政府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律师如何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政府的征收与补偿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从而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文就此做一探讨。
一、律师介入政府征收补偿工作的重要意义
律师作为具有专业的,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群体,在政府征收拆迁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律师介入政府征收工作不仅是一项基本的律师业务,也是政府服务内容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减少拆迁矛盾纠纷,规范拆迁行为都具有重要意义。律师参与政府征收,可以确保政府征收工作的合法性,维护被征收人的利益,实现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果。
二、律师保障政府征收行为合法性的重要程序环节
《条例》对政府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有清晰严格的程序性规定,每一程序都关系着政府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作为律师,在参与和协助政府开展征收工作中,需要以《条例》规定为准,认真严格地履行每一个征收环节的相关,确保征收工作中作出的所有文书,均符合《条例》的程序性规定,全面细腻地对需要收集和整理的证据材料作出安排,从每一个程序环节的每一个细节着手,从而保障政府在具体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顺利进行。具体参与审核和规范的重要程序有:
(一)对政府征收立项行为的审核
根据《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律师应严格审查政府征收立项:
1、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4、如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是否纳入当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对入户调查程序的审核
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应当对被征收人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同时,为高效顺利推进征收工作,律师应就征收部门在前期收集与被征收人房屋相关的基本信息时,除《条例》规定需要调查的核心信息外,还应调查记录被征收人房屋是否存在所有权纷争、抵押担保情况等,并记录包括房屋共有人、利害关系人的详细身份信息、送达地址等。在入户调查登记后,在不侵犯被征收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隐私的前提下,必须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三)对评估机构选定的审核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的规定,律师应准确及时的告知政府征收部门应当重点把握的法律要点。
1、选定评估机构遵循的原则。
在房屋征收工作中,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尊重被征收人真实意愿,遵循程序正当、公开透明的原则。
在选定鉴定机构的过程中,应当依法收集和保存各种现成资料和证据,以备后期在行政复议或诉讼中使用。在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后,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2、对评估机构入户评估及评估报告进行合法性监督。
(1)入户评估。
入户评估期间,需要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进行确认,同时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身份进行核验。对房屋附属与装修的评估应当留存影像资料。所有权人拒绝在评估现场勘查表上签字的,除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确认之外,还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签字见证。无法入户评估的,经电话告知、书面通知、公告后,仍然无法入户评估的,按规定由评估人员签字注明后仅对房屋主体进行评估。在无法入户评估环节,律师应提示征收部门,核心应全面详尽记录和保存通知送达的证据材料。
(2)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作为政府确定补偿的依据和基础,在依法作出后应及时送达,并确保有效送达。同时,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且不能出现任何信息差错,否则会导致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书或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存在无效的法律风险。
(四)对征收决定与征收补偿方案的审核
1、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之前,需要征求公众意见,且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根据征求意见所反馈的信息对征收补偿方案再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同时,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如多数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举行听证会。如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情况,应当专门进行调查,采取书面的形式将被征收人的意见进行统计,统计资料注意妥善保存。
2、征收决定。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此环节需要形成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同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律师需要审查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银行存款证明,确保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在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书中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期限等事项,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五)对征收补偿协议的审核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环节,首先要确保签订主体的合法性,被征收人应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由其本人亲自签订协议。对于房屋所有权人死亡或无法亲自签订的情况,应由房屋所有权人的继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办理相关的手续,方能与政府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律师要审核签订主体的合法性、内容的合法性、证据材料的合法性。
(六)对拟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审核
针对签约期届满而未签订补偿协议又未搬迁的被征收人,由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在把握《条例》所规定的补偿决定法定要件外,还需针对被征收人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法律文本。作出补偿决定后,应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七)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相关材料的审核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环节,律师要严格审核被执行人的主体信息、住址、评估报告及送达材料、补偿决定及送达材料、催告书及被征收人与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等,确保强制执行申请的合法性。同时,协助人民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送达,协助人民法院或征收人对被征收人依法强制执行。
三、律师参与协助政府开展房屋征收工作的方式
(一)引导政府重视行政&预防&工作
作为政府行政征收工作,应当以防为主,律师把&预防&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核心,通过法律顾问在政府重大决策、行政行为作出前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将政府决策及行为导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以彻底改变以往亡羊补牢的被动局面。
(二)有针对性地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实施征收补偿工作的实践中,由于《条例》规定得比较原则,仅仅依照《条例》往往无法解决实践中政府在征收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比如被征收房屋的性质、房屋出租、担保、被征收人死亡继承等,需要结合其他法律规定予以明确,发生上述复杂情况就需要律师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全面详尽地加以定性、规范,使政府在依法征收中有章可循。
(三)严格审核方案、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书
针对政府在各个阶段所应具备的法律要件文字资料、需要发布的入户调查公告、征收补偿方案、选择评估机构通知、选定评估机构公告、补偿决定法律文书、催告书、送达文书、强制执行申请等,律师均要严格进行审查,在保障上述书面材料和程序的合法性的同时,也就确保了整个征收工作合法性的核心。
(四)积极参与调解和谈判工作
在征收中,征收人或征收代办单位总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向被征收人宣传征收法规,做征收人的思想工作。但由于大多被征收人对法律法规不理解,并且基于不同心态(如被征收人&故土难离&情节、被征收人企图借征收&一拆暴富&等)对征收人持不信任态度,抑或持对立的态度,从而导致征收工作不能顺利进行,甚至可能引起纠纷,群众上访,这是政府感到比较棘手的事情,而律师的介入恰好能弥补这一不足。律师是受过专业法律教育的人士,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比较准确和深刻,在征收过程中可以进行法律指导和,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使征收谈判顺利完成,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征收纠纷、杜绝群众上访。
(五)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中当好代理人
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的,《条例》赋予了被征收人提出行政复议、诉讼的权利,被征收人行使复议、诉讼的权利,也是被征收人监督政府征收行为是否依法进行的一种方式。
律师参与行政复议或诉讼,向被征收人出示政府依法征收的证据材料,有助于被征收人充分理解政府行政的合法性,有助于政府征收的公益性主张得到被征收人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同时,通过行政诉讼环节,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对政府征收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律师及时将司法机关对征收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反馈给政府,促进政府自觉依法行政。
律师参与和协助政府在房屋征收工作中,需要加大政府法律顾问多角度、全方位等参与力度,确保房屋征收工作的每一个环节符合法律规定,防止程序的混乱和随意性,从而提高政府在房屋土地征收工作中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律师在参与政府具体行政工作中,在依法规范政府工作的同时,不可忘记百姓的切身利益,使得一切可以依法进行,实现公平正义的理想或许就会成为律师执业的良好状态。 责任编辑: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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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案件的规定发布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11时41分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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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非诉行政执行司法审查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4月9日电(新华社记者杨维汉)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9日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就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解决强制拆迁难题回应社会关切
    问: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出台这部司法解释?
    答:房屋征收与补偿是事关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事宜。行政强制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办理有关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标准、强制执行方式、新旧规定的衔接等问题需要尽快解决。
    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是人民法院主动服务大局、回应社会关切的需要;是人民法院有效解决现实工作难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和改革执行方式、创新和加强社会管理的需要。
    《规定》的实施,有利于从制度上理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秩序,防范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生违法和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
    完善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和保护手段
    问:司法解释从程序到实体方面对人民法院办理相关案件作出了具体规范,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足够的保障?
    答:《规定》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人民法院在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案件中,主要通过4个方面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和保护手段。
    首先,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其次,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或者补偿协议达成后反悔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三,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有关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第四,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这些机制的设置与执行,对于切实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滥用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裁执分离”防止权力滥用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
    问:司法解释为何确立“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
    答:《规定》明确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所谓“裁执分离”,是指作出裁决的机关(机构)与执行裁决的机关(机构)应当分离,即不能由同一机关(机构)既行使裁决权又行使执行权,从而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
    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方面,“裁执分离”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形:一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强制执行,而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需要受到司法机关的监督,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合法有效的,才能进入执行程序。二是就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而言,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行政审判庭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需要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组织实施。
    《规定》还明确了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这是从现实可行性出发,经有关国家机关反复协商后形成的共识,符合“裁执分离”的司法改革基本方向。同时,在个别例外情形下,人民法院认为自身有足够能力实施时,也可以依照《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
    应当说明的是,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规定,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并不矛盾,前者的意义在于实现“裁执分离”接受司法监督,后者的意义在于经司法审查确认后明确具体实施方式。
    这种模式既有利于人民法院履行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职责,也有利于征收补偿活动的顺利进行,更好地实现维护公共利益与保护公民权益的统一。
    吸收最新立法成果 有利于征收补偿稳妥进行
    问:司法解释有没有吸收最新立法成果和域外经验?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司法解释吸收最新立法成果和域外有益经验。司法解释的主旨与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一脉相承,共同构成房屋征收补偿领域有中国特色的非诉强制执行制度。
    如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规定作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必备要件;将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公平补偿”原则、行政强制法以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的“程序正当”原则,规定为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重要依据,进一步明确了审查要件和标准,便于加强监督,有利于征收补偿工作稳妥进行。司法解释还立足国情,在强制执行方式上借鉴吸收了许多国家所采取的由法院审查、由行政机关具体实施的做法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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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撤销应怎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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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可以说是防止公权力侵犯私益,维护公民财产安全的重要保证。理由如下:(1)、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在缺少征收补偿协议情况下,政府拆除房屋必不可少的一道手续,避免了野蛮的无补偿拆迁;(2)、征收补偿决定书必须严格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数额依照补偿方案而行。补偿方案必须经过严格的论证,甚至要经过听证质证,这保证了被拆迁人的权益;(3)、征收补偿决定书由部门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做出,也是对房屋征收部门的一次监督;(4)、征收补偿决定书作为政府具体的行政行为,方便了公民事后的救济,对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复议和诉讼。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属于政府的行政公文,语言应简练准确合法,各项数据来源有据可查,作出的处理决定引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条款相对应,通常应包括:1、房屋征收的依据和程序规定。2、为什么要对该户作出补偿决定,其依据何法规第几条。3、该户产权人是谁,产权证编号,登记面积。4、对该户房屋的评估机构如何确定,评估依据,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评估价格。5、过迁过程及达不成补偿协议的争议焦点有哪些。6、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依据,其中货币补偿金额多少,若权调换面积、位置、及该房的评估价格多少,如何互找差价结算。7、对该补偿决定不服应在什么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8、其它专项说明的内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就是房屋在征收中规定时间内双方当事人未能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一致,没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市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规对你这一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讲明对你这一户整个征收面积是多少,如果货币补偿补你多少钱,如果产权调换给你什么样的房子,房屋的质量位置、面积、价格多少,互找差价多少钱,补偿决定作出后政府对房屋征收就进入了司法程序,在规定时间内你对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政府就申请法院行政裁定,法院对政府的补偿决定没有异议就会作出《裁定书》充许政府强制搬迁。属于行政决定,不属法律文书。法律文书通常是经人大通过制定的必须长期强制遵照执行的规定和法律法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以及为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而作出的告知、送达、公告、公示等过程中书面文件 也统称到法律文书中。而行政决定是对某具体事项作出的一次性的执行意见,补偿决定通过法院裁定后,虽具有强制性但不需长期作为规定执行。房屋征收 《补偿决定》作出说明房屋征收已经进入了司法程序政府下达征收决定书前需对该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对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作出风险评估确认本次房屋征收是否可以立即征收还是暂缓征收或取消征收。对超过300户的大项目还要通过政府常务会专题讨论通过。另外一些基础工作要做扎实如房屋征收调查、安置房的准备,足额补偿金的准备、征收补偿方案公示期30天以上听取意见并多数通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公示由被征收人选定,等。这些工作做好后才能作出征收决定书。征收补偿决定书虽然是在规定期限内补偿协议达不成时,政府进行拆迁所必须的一道手续。但决定书一旦做出,也意味着强制拆迁的大门已经打开。政府在具备相应的手续之后,可以动用公权力对公民的房屋强制进行拆迁,这也是被拆迁人不愿意看到的。现实生活中,一些政府部门滥用公权力,在补偿决定书中规定较低的补偿额,然后对公民实施,造成了一系列负面影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过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它和裁决通知一样具有法律效力,政府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该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2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2十五条第1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2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2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国务院590号令精神这样的程序是合法的。现在房屋征收先发征收公告和发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30天以上报市政府通过方案,然后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人民政府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五日内公告。  对于认定合法在590号令中规定了对没有的需由规划、国土、住建三个部门联合认定是否合法,通常情况下这三个部门都是依据某一年的航测图和建筑物是否属于永远建筑来认定,如果航测图上有这样的建筑,说明这建筑是多年前建筑的也没被城建执法部门下发过违建认定通知书,一般能通过为合法建筑。如果航测图上没有而搭建的房屋说明是近期的违建,特别在知道房屋征收而抢搭建的这类建筑肯定是按违建处理,限期自行拆除的。否则征收中有违建和就多得补偿,怎能显示公平、公正,依法征收呢。  你的房屋没有通过合法建筑认定,肯定会下发违建决定书的,对违建决定也是要通过法院裁定才能允许强制拆除,若你对违建决定书有异议是可以到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当然你要有应该认定合法建筑的理由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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