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购新房女方要离婚男方不同意可不经男方同意把产权80%登记记给子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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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掉婚前房产,婚后全款购买新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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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跟大家分享一个故事哦,看看大家对这个怎么看
李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前有一套住房,该住房属于李先生个人所有。婚后由于李先生和王女士感情甚好,于是王女士提出卖掉该房屋,并重新买一套房子。李先生卖掉该房屋后所得的房款购买了一套新房屋。几年过后,王女士起诉与李先生离婚,并要求分割新房屋。争议焦点:这个新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房屋到底属于谁??
& &&&法官会怎么判,判给谁,结果明天告诉大家,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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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友们都很厉害啊,看了意友的回答,不得不插一嘴,哈哈,强迫症暴露!!
先来看看这些意友是怎么说的:
14楼 意友@多果子妈:
婚后房子的增值部分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买的房虽是男方的婚前房产变现后购买、但女方应占有卖房款-原购房款的一半
意友@晗晗2009:
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男方有证明证明这个是他婚前的房产卖了买的,估计会把卖房款扣掉再平均分吧,我是这么猜测的
意友@dp2011:
单从法律上讲五五分。
通常最后还是协商解决,法官一般是不强判的。
实在要判,法官可能会判房归男方,然后适量给予女方补偿,至于补偿多少,看双方过错了。
意友@头戴一枝花:
去看一下婚姻法司法解释3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最高院对现行婚姻法的有效补充。解释指出,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很明显,虽然是婚后购买,但是使用的个人财产支付,一人一半是绝对不可能,如果涉及共同还贷,最多就是还贷的部分进行补偿,你们自己算一下能有多少吧
当然,如果房产证上是两人共有的,就在不此范围中
意友@serena0213:
分两种情况。
一、婚后再买的房产,还是登记在男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于这样的房屋不应予以分割。但是女方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的部分,可以主张权利。
二、婚后再买的房产,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时,对于出资方应当适当予以多分。
在第一种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化,不影响该财产的性质。婚后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购得的房屋,仅仅是夫妻一方个人婚前财产由货币形式转化为房屋。
因此,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在婚后购置的房屋,仍然属于购置方的婚前财产,如果对方没有出资,则不能主张享有房屋的份额。
在第二种情形下,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因为对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基本原则是公示公信原则,即不动产的权利以登记为准。如果上述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该房屋应当按照登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上述意友的回复做个总结:
看LZ怎么说(答案有专业人士协助):
14楼说法是错误的。《婚姻法》解释:如果是增值部分,除自然增值以外其他属于个人财产
18楼说法理解有点偏差。如果婚前房产卖了全款买房,是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如果这个房子卖的钱,不够全款,剩下的部分贷款,还贷的部分是共同财产
32楼的说法基本上可以按这个思维去理解。回复正确哦
39楼 第一种理解是不对的。增值部分,如果是自然增值部分,当然属于个人财产喽;当然现在还有一种增值是投资增值,比如说看到一处房子,买来做投资不错,会升值,这样产生的增值部分就是投资增长,是属于共同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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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好多意友们提出的问题,今天先收集起来,明天统一在145楼做回答
145楼:主要回答一些&&父母出资买房&&公积金买房的问题&&14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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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在这里&&
本帖最后由 轲_Autumn 于
14:3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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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还是判给男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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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首页了 纪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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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轲_Autumn 于
08:5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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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告抢个沙发
结果明天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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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谁能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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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坐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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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男方能证明该房是用前面售房款所得购置的&&就应该属于男方
本人中科院高级潜水院院士,诺贝尔长期掉线奖,奥斯卡终身隐身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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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户外面怎么看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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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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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房子的增值部分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买的房虽是男方的婚前房产变现后购买、但女方应占有卖房款-原购房款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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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等楼主明天放答案
这女的- -其实就是有预谋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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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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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男方有证明证明这个是他婚前的房产卖了买的,估计会把卖房款扣掉再平均分吧,我是这么猜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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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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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由男方父母出资购买的男方父亲单位的房改房,婚后过户给男方和女方,十二年后女方要和男方离婚该套房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前由男方父母出资购买的男方父亲单位的房改房,婚后过户给男方和女方,十二年后女方要和男方离婚,该套房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怎么处理这套房产提问者:ask****|联系手机:135********|江西-南昌| 05:12
地区:江西-南昌帮助网友:87578人次律所: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爱心积分:147207分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的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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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如果是婚前购买的,应当属于你们的婚前个人财产,签署协议放弃财产,若是放弃也未说明归你,如果离婚房产男方有权分割的。至于借债,在离婚时也可以一并处理。房产分割时,一般按现在的市场价。
房子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后还的按揭款项有男方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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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希望男方购置房屋后再领取结婚证(因为男方一直不想购房)。而男方家要求女方在购买房屋前领取结婚证。
请问,如果男方在领取结婚证之前付全款购买的房屋是不是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按揭,男方婚前付首付款,余款婚后夫妻共同偿还,是不是婚前首付款是男方个人财产,婚后共同偿还的属共同财产?这个时间应该是怎么样界定的?是不是以房产证和结婚证的时间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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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急!先看完这些,再把夫妻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不然离婚时一脸懵逼!
李律师说法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将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从社会情理上来讲,这无可厚非。但是,当夫妻双方离婚、劳燕分飞的时候,离婚双方都希望对这部分房产进行分割,这种诉求能否在法律上得到支持,还有待认真考虑斟酌。那么,夫妻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这种房产到底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能否要求对其进行分割?目前,对这种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两种主要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房产虽然登记在子女名下,但毕竟子女不是出资购买人,子女只是名义上的代持有人,在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形下,赠与关系不成立,房产的实际权利人还是夫妻双方,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要求进行分割。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子女没有实际出资购买房产,但既然夫妻双方同意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就应该视为夫妻双方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而且子女在法律上有能力接受纯获利益的赠与。再者根据物权登记公示原则,房产也应当属于子女的财产,即使是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也不能随意处分子女的财产。因此,从这个意义来说,这部分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离婚无权要求对这部分房产进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在《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四)》一文对这个问题进行阐释。吴晓芳法官认为:“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房,若产权登记在双方及子女名下,视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在产权登记中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为共同共有。如果产权人只登记为子女一人,因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分为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对外效力是指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一旦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内效力则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审判实践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有时将房屋产权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未成年子女,而应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该房屋应作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处理,由直接抚养人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仍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从吴晓芳法官的观点来看,关键要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区分房产是否对子女的赠与,从而区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对这个问题进行了阐释,根据其2014修订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二十八:“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告知有关当事人在离婚后另行主张分割共有财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种做法侧重于保护未成年人子女,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将未成年子女追加参加诉讼,可能给未成年子女带来过大压力,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故其倾向在离婚案件中暂不处理有关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有关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另循法律途径解决。该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在《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四)》一文中的观点有所不同。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法院也倾向于认为这种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进行分割。因此,如夫妻双方欲将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一定要充分考虑后续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做好风险防范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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