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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专题: 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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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专题: 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信用证本身就是单证的交易,一旦确认了信用证,就应该把信用证当成日后单证工作绝对的权威标准。为加深这一理解,甚至不妨极端地认为,按照信用证要求制作好单证,比按照约定备货出货更重要。即便货物出了问题,单证做的&漂亮&,一样可以拿到钱;反过来,如果单证出了问题,即便货物再好,服务再尽心竭力,也是一样会蒙受损失。所谓单证&漂亮&,其标准就是&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单同相符,单单一致&,即单证和信用证要求的一致,单证与单证之间同样的内容栏表述一致。
信用证中有关商业发票条款举例以及缮制
u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duplicate showing a deduction of USD200.00 being commission.
n签字商业发票一式二份,显示扣除200美元作为佣金。
u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one original and two copies.
n签字商业发票,一正二副。
uManually Signed Invoice in five folds certifying that goods are as per Indent No.ABC567 of 03.10,2004 quoting L/C No.
n手签发票一式五份,并在发票上显示根据日合同号ABC567订立,注明信用证号码。
u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combined with certificate of origin and value in triplicate as required for imports into Nigeria.
n已签署商业发票一式三份,发票须连同产地证明和货物价值声明为输入尼日利亚所需。
uSigned Commercial in quintuplicate, certifying merchandise to be of Chinese origin.
n签署商业发票一式五份,证明产品的原产地为中国。
u6、5% Discount should be deducted from total amount of the commercial invoice.
n商业发票的总金额须扣除5%折扣。
u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five fold certifying that goods are as per Contract No.12345 of 03.11,2004 quoting L/C Number BTN/HS NO. and showing original invoice and a copy to accompany original set of documents.
n签署发票一式五份,证明货物是根据日号码为12345的合同,并注明信用证号码和布鲁赛尔税则分类号码,显示正本发票和一份副本随附原套单证。
uCommercial Invoice in triplicate showing separately F.O.B value, Freight charges, Insurance premium, CIF value and country of origin.
n商业发票一式三份,分别显示FOB价值、运费、保险费,CIF总值和原产地国。
信用证下提单的确认与缮制
u托运人(SHIPPER)
n托运人,又叫发货人。托运人是指委托运输的人,在贸易中是合同的卖方。一般填写在海运提单SHIPPER栏目时,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都填写卖方的名称。也有的制单人直接把出口公司的章盖在这一栏目中。
n《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作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n收货人(CONSIGNEE):收货人这一栏目,根据信用证要求条款填写,在记名式、不记名式和指示式中选择一个。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常见的&收货人&栏目的制作方法主要有三种:A记名式:即在收货人栏内填写某人或某企业的具体名称。这种提单只能由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提货,而不得转让给他人。这种提单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不多。信用证中的词句一般为:&FULL SET OF B/L CONSIGNED TO ABC COMPANY&.&。B不记名式:即在本栏留空或仅填入:&TO BEARER&(给持有者)。这样的提单,谁持有,谁就可以提货。转让时不必背书,因而风险较大,目前在国际上使用也不多。C指示式,这种提单使用最为普遍。指示式又可分为&记名指示式&和&不记名指示式&二种。
u(A)、记名指示式: 一般有 发货人指示式 (TO ORDER OF SHIPPER)、银行指示式(TO ORDER OF XXX BANK)和收货人指示式(TO ORDER OF ABC COMPANY LTD),一般只要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制单时分别填入就行了。
n在信用证项下,&TO ORDER OF XXX BANK&,一般大多是指开证行 (THE ISSUING BANK)。
n信用证上的词汇常常是:&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UR ORDER&。这个&OUR& ,指的就是开证行。
n而&TO XXX COMPANY LTD&, 一般多是指开证申请人 (THE APPLICANT)。
n信用证上用的词汇常常是:&B/L ISSUED TO ORDER OF APPLICANT&。这个APPLICANT就是信用证的开证人。
n(B)、不记名指示式:即在收货人一栏填写&TO ORDER&,然后在提单背面由发货人签字盖章进行背书,以示转让物权。
n信用证上用的词汇常常是:&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凭指示抬头,即&空白抬头&。
n如果是托收结算方式,根据合同,收货人一栏一般填写&TO ORDER&或者&TO ORDER OF SHIPPER&均可,然后由发货人背书。一般不做成代收行指示式抬头,因为URC522第十条规定:事先未征得银行的同意,货运不应直接做成银行抬头或银行指示性抬头。
u被通知人(NOTIFY PARTY):被通知人一栏,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按信用证规定填写。若信用证对此无规定,可将开证申请人作为被通知人。如信用证没有另有规定,这一栏也可以不填。
n如果是托收结算方式,一般可将合同的买方名称填入。一般来说,被通知人不是提单的当事人,只是收货人的代理人。空白抬头提单注明被通知人,以便承运人在货到目的港时,能通知办理报关提货手续。
n如果信用证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作为被通知人,出口公司应把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名称及地址完整地填写在这一栏目中。
u首程运输(PRE-CARRIAGE BY):如果货物需转运,在这一栏目中填写第一程船的名称;如果货物不需要转运,此栏目则空白不填。
u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如果货物需转运,填写收货的港口名称或地点;如果货物不需要转运,空白这一栏目。
u海运船名及航次(OCEAN VESSEL VOY NO。):此栏填写该批货物的实际装运的船名和航次号;若货物需转运,则填写第二程船名及航次号。
u装运港(PORT OF LOADING):此栏目填写该批货物的实际起运港名称;需转运的货物,则填写中转港口的名称。
uPORT OF DISCHARGE(卸货港):此栏填写信用证中的目的港名称。如果货物转运,可在目的港(PORT OF DISCHARGE)之后加注&WITH TRANSSHIPMENT AT &.&例如,从上海港到汉堡,在香港转运。那么就打上:FROM SHANGHAI TO HAMBURG WITH TRANSSHIPMENT AT HONGKONG。
u如果货运目的港装运到内陆某地,或利用邻国港口过境,则须在目的港后加注&IN TRANSIT TO 某地&字样。如 &DUBAI IN TRANSIT TO SAUDI ARABIA&( 目的港迪拜转运沙特阿拉伯)。
u交货地点(PLACE OF DELIVERY 或 DESTINATION)
n填写最终目的地名称。如果货物的目的地就是目的港的话,空白该栏目。
u集装箱号(CONTAINER NUMBER):填写实际的集装箱号码。
u封号和唛头(SEAL NUMBER MARKS AND NOS):填写实际的唛头、集装箱号及铅封号等。如无唛头,则填 NO MARK。
u商品描述及数量(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DESCRIPTION OF GOODS)
n此栏目填写件数和包装种类、货物名称。必须与发票、装箱单等单据一致,提单上的货物名称的描述可以只写总的名称,而不必如发票上描述得那么细致。
n此栏目填写的注意事项:
n信用证如没有特别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商品描述应全部使用英文;
n如来证要求加注中文或法文等,则应遵守信用证的规定,加注中文或法文等;
n对于提单中的包装货物,则应注意数量和单位。提单下面应加大写数量的表示,大、小写数量应相一致;
n如是裸装货物,应加件数,如一辆客车、一台机器等;
n如散装货物,如煤、矿石、原油等,此栏加&IN BULK&,数量可以不用大写了。
n如果是集装箱运输,由托运人装箱的整箱货可只注集装箱数量,如&TWO CONTAINERS ONLY&等。如果海关已对集装箱封箱,承运人对箱内的内容和数量不负责任,提单内应加注:&SHIPPER&S LOAD &COUNT&(托运人装货并计数)。如须注明集装箱内小件数量时,数量前应加&SAID TO CONTAIN&..&。
n如是托盘装运,此栏应填写托盘数量,同时用括号加注货物的包装件数,如&2 PALLENTS 20 CARTONS)&。提单内还应加注&SHIPPER&S LOAD AND COUNT&。
n如是两种或多种包装,此栏应填写:&FIVE CARTONS、FIVE BALES、SIX CASES&等件数栏内要逐项列明,同时下面应注合计数量,如上述包装数量可合计为&16 PACKAGES&,在提单大写数栏内加大写合计数量。
n如在件数栏内注明:&20 CARTONS&,但同时提单又批注有:&SHUT OUT 2 CARTONS&或&SHORT LOADED 2 CARTONS&等字样,表示少装2 箱,发票和其他单据应注&18 CARTONS&。
n还有,提单上不能加注关于包装状况的描述,例如&新袋&(NEW BAG)、旧箱(OLD CARTONS)等词语。
u毛量(GROSS WEIGHT)&填写总毛重,应与其他单据相一致。如果是裸装货物没有毛重,只有净重,则在净重千克数前加注&NET WEIGHT&。
u尺码(MEASUREMENT):填写总尺码(立方米),即指货物的体积。
u运费条款(FREIGHT CLAUSE)
n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要求,一般的海运提单都不填写运费的数额,而只是表明运费是否已付清或什么时候付清。主要有:
n运费已付(FREIGHT PAID)
n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
n运费到付(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n运费待付(FREIGHT COLLECT)
n如信用证规定加注运费,一般可加注运费的总金额。如规定要详细运费,就必须将计算单位、费率等详细列明。
n如果是托收结算方式,则按合同所规定的价格条款填写。
u大写总件数(TOTAL PACKAGES IN WORDS)
n此栏目的大写总计件数与其他单据及提单的小写总计件数保持一致。
n有时承运人在13&18栏左侧规定:&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MERCHANTS&(各项目由货主提供)文句,意即这些栏目的内容和资料由发货人提供,承运人对此不负责任。
u签发地点和时间(PLACE AND DATE OF ISSUE)
n海运提单签发的地点和时间,一般为承运人实际装运的地点和时间,货物装运的港口或接受有关方面监管的地方,海运提单必须经装载船只船长签字才能生效,在没有规定非船长签字不可的情况下,船方代理也可以代办。
n如果一批货物分几个装运港于同一艘船上运往同一目的港,签发几个不同日期的提单时,则以较迟的日期为装运日期。
u提单正本的签发份数(NUMBER OF ORIGINAL B/L)
n海运提单正本的签发份数,承运人一般签发两份正本,也可应收货人的要求签发两份以上。签发的份数,应用大写数字来表示,如TWO、THREE、FOUR等),在栏目内标明。
u信用证规定要求出口方提供&全套海运提单&(FULL SET OR COMPOLETE SET OF BILL OF LADING),按国际习惯,一般是提供三份正本海运提单。这三份正本提单同时有效,如果持票人凭其中的一份提取货物,其他两份自动失效。
信用证下产地证的说明
u必须签署、注明日期及产地。
u信用证要求由受益人、出口商或制造商出具,由商会出具的产地证也可以接受,反之不行。
u要求FORM A 产地证,只要信用证未明确出具人,掌握原则应同上,但由于该单据应是一官方单据,受益人最好不要自己出具, 防止不能通关或免税.*
u产地证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相矛盾的统称,也可不显示货描,此时,需通过其他援引表明其与要求的单据中的货物相联系。
u产地证上的发货人/出口方(CONSIGNOR/SHIPPER/EXPORTER)可以是信用证受益人/运输单据上托运人之外的另外一人*。
uCONSIGNEE栏目不得与运输单据中的相矛盾。但是,如果运输单据为TO ORDER、TO ORDER OF SHIPPER、TO ORDER OF ISSUING BANK、TO ISSUING BANK,产地证可以显示信用证的申请人或信用证中的具名的另外一人(如NOTIFY PARTY)为收货人,如果信用证已转让,第一受益人作为收货人也可接受。
u信用证要求货物的最终目的地为韩国。提单显示的为仁川,而产地证显示的为釜山,仁川。开证行以此提出不符点。
n产地证上的目的地仅作参考之用。它与运输单据上表述的实际目的地无关,运输单据上表示的目的地符合信用证条款。货物有可能在卸货港卸下,最后交到或运到某个内陆地点。
u本例产地证关于目的地所提供的信息是附属资料,对于提单上所证明的货物实际卸货地无实质性不利之处。
信用证下证明文件案例
n由于开证申请人想当然地认为船龄证明必然是由船公司出具的,而未在信用证中规定出具人,最终却收到一张由受益人出具的船龄证明,而使得开证行无法拒付。
u就本案例而言,受益人似已构成欺诈。
u在实际中,开证申请人应注意有些习惯性用语,不能认为如果从标题可以看出应该由XXX出具,就可以在信用证中不规定出具人,如the mill certificate.
n国内A银行收到H银行开来一信用证,证中规定必须提交一份邮局收据(POSTAL RECEIPT),证明受益人已将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副本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给开证申请人。信用证通知不久,受益人向A银行交单,经审核无误,A银行办理出口押汇后将单据邮寄给H银行。H银行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拒付:所提交的DHL收据系伪造。在A银行极力反驳的情况下,H银行将拒付理由改为:快邮收据未经DHL公司签字。
n经查,快邮收据有DHL公司的邮戳,在此业务中受益人并未按照信用证规定将相关单据邮寄给开证申请人,而是将单据邮寄给在H银行所在国的朋友,由其转交信用证的申请人,为让信用证项下单证的表面相符,伪造了快邮收据。由于H银行开来的是背对背信用证,H银行在拒付同时,擅自将单据邮寄给原始开证行。原始开证行拒付,H银行遂向A银行提出拒付。
n申请人因未收到受益人寄来的单据,遂向DHL公司查询,得到答复:DHL公司从来未受理过该收据项下的邮寄业务。申请人遂凭DHL公司的复函以受益人涉嫌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并得到止付令。后原始开证行付款,法院解除止付令,H银行对A银行付款,但对A银行追索迟付利息的电报置之不理,问题久悬未决。对此,笔者认为:
n受益人本来通过邮局快递部门将副本单据邮寄给申请人并拿到收据随附单据即可。但在进出口实务中经常会有这种现象,比如信用证要求将1/3提单邮寄并在信用证项下提交受益人已如此做的证明,为了货物安全,受益人有时会将提单把住不寄,假称已寄而出具受益人证明;再比如在信用证要求客户的检验证书而客户拒不出具的情况下,从信用证业务银行只管单据不管货物及其他服务且对单据真伪不负责任的特点出发,受益人往往自己出具检验证书(伪造客户签字)。这就很容易造成开证申请人的口实,导致如案例中所描述的,申请人以伪造单据为由申请法院止付令。
n我进口商与B国签订出口合同,对方信用证规定提交一份有商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并同时规定一份受益人证明,证明正本商检证已直接寄给开证申请人;我国商检部门往往只出具一份正本商检证,这就使受益人很为难,若信用证条款提示正本商检证,则给申请人只能寄副本,若将正本寄交申请人则无法在信用证项下提交正本,若虽寄副本,而提交正本商检证和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受益人证明则形成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的欺诈。
u分析:信用证条款与实际操作有冲突。在实务中往往信用证的一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无法执行,又如在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中经常遇到一个条款,&除发票外其他任何单据均不允许出现发票号码&,当信用证同时要求普惠制产地证时就会遇到问题,因为根据相关惯例,普惠制产地证必须注明发票号码。因此在接受信用证时须搞清楚具体操作中是否能办到。
n我方与A国进口商签订出口合同,对方开来信用证有如下条款: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that one full set of advance copy of non-negotiable shipping documents have been sent directly to buyer via courier
n我方业务员认为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不是行为,报侥幸心理出了个证明而没有真正的寄出去,自此A国公司与其断绝了业务往来。
n我国A公司对意大利B公司出口100公吨货物,1000美元∕公吨,总金额为10万美元,收到的SWIFT信用证规定:有效期为日,不允许分批装运,没有规定禁止数量增减,交单地为A公司所在地的K银行,没有规定交单期,最迟装运日期为日。由于各种原因,A公司在5月10日只装运了98公吨货物。A公司向银行交单,汇票金额为9.8万美元。5月25日,K银行通知A公司,开证行提出以下两个不符点予以拒付:(1)数量与信用证不符;(2)受益人证明缺少受益人盖章签字。  
u分析:对于开证行提出的两个不符点,&数量与信用证不符&的观点不成立(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受益人证明缺少受益人盖章签字&的观点成立。
u1 ORIGINAL 2 COPIES& BENEFICIARY CERTIFICATE CONFIRMING ONE SET OF DOCUMENTS INCLUDING NON-NEGOTIABLE BILL OF LADING TO BE EMAILED OR FAXED TO APPLICANT AS SOON AS POSSIBLE FROM DATE OF SHIPPMENT(EMAIL/FAX CONFIRMATION TO BE ATTACHED)
n受益人证明一正两副,证明自装运之日起已将一套单证包括不可议付的提单发邮件或传真给了开证申请人。交单时,需附上相关的已发送邮件确认件或传真报告。
u2 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CERTIFYING THAT A SHIPPING ADVICE HAS BEEN FAXED TO THAT APPLICANT WITHIN 48 HOUR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u一份受益人证明,证明在装船后48小时内向申请人传真了装船通知。
u3 IN CASE OF SHIPMENT BY CONTAINERS,THE BENEFICIARY SHOULD POST A TAG INDICATING NAME/ADDRESS。。。OF THE APPLICANT PLUS A COPY OF THE PACIKING LIST ON THE INNER& SIDE OF THE CONTAINER(S) DOOR。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IN THE REGARD IS REQUIRED TO BE& PRESENTED ALONG WITH THE OTHER DOCUMENTS CALLED FOR UNDER THIS& LETTER OF CREDIT。
u在集装箱装运的请况下,受益人必须贴上标明申请人名称/地址的标签。。。以及一份装箱单的副本在集装箱的内部。受益人的相关证明要和其他该信用证项下必须的单据一起提交。
u4 SHIPMENT /TRANSHIPMENT BY ISRAELI FLAG VESSEL PROHIBITED . A CERTIFICATE FROM THE SHIPPING CO ./SHIPPING AGENT TO THE EFFECT THAT THE SHIPMENT IS MADE BY REGULAR LINER VESSEL AND NOT MADE BY ISRAELI FLAG VESSEL MUST ACCOMPANY WITH THE ORIGINAL DOCUMENTS .
u禁止通过以色列旗的船舶运输或转运货物。船公司应该出具证明,证实货物是由定期班轮运输的,并且未经过以色列旗的船舶运输。
u5 BENEFICIARY STATEMENT INDICATIONG THAT 01 COPY OF CUSTOMS DECLARATION FOR EXPORT GOODS OF THE P.R. CHINA ISSUED BY CUSTOMS OF ORIGIN AND 01 PRICE LIST IN ORIGINAL VISAED BY ARGENTINE CONSULATE IN COUNTRY OF ORIGIN WILL BE SEND TO APPLICANT WITHIN 45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 BY COURRIER
n受益人声明注明:一份中国海关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和一份由阿根廷领事馆认证的价格单将在装运日之后45日内用快递发送给开证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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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证单证审核中的风险问题探讨
会计城 | 日
来源 : 互联网
信用证是现代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它使银行信用介入商业信用,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满足了进出口双方加速资金周转的愿望,故在国际上得以广泛应用。在我国,进出口贸易结算的50%以上采用信用证方式。但是,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
  信用证是现代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它使银行信用介入商业信用,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满足了进出口双方加速资金周转的愿望,故在国际上得以广泛应用。在我国,进出口贸易结算的50%以上采用信用证方式。但是,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和游离于基础合同的独立抽象性加大了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的难度。因信用证引起的经济、法律纠纷此起彼伏。  在信用证业务中最关键和最复杂的环节是单证审核,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也最多。根据国际商会(1CC)的统计,在其收到的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投诉中,涉及单据问题的案例所占比例高达43%.本文试图对信用证单证审核中的风险问题进行探讨。  一、信用证自身的理论缺陷——“纯单据性”  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缺陷是风险形成的根源所在。信用证结算方式是纯单据业务,它针对的是单证文件而非货物。这一“独立抽象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Ab—straction and lndependence)体现在UCP500(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本《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的简称)第4条规定中:“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但单据文件极易伪造。在印刷业发达、便利的今天,伪造钞票、名画已能以假乱真,伪造信用证或是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提单等单证文件则更为容易,也更容易成功。从我国的实际看,最常见的是出口方以假单证特别是提单行骗,说明货物已经付运,其实没有这回事,银行仅机械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UCP500第3条)后即支付货款,毫无义务核对受益人(出口方)所提供单据的实际真实性,这对进口方和银行都是很危险的。除了假提单外还有其他一些欺诈形式,如买卖双方互相勾结,虚构本不存在的交易,或签订高价购销合同,骗取银行开立信用证,然后双方伪造全套单据,通过议付诈骗银行资金,待银行发觉,诈骗者已携款逃跑或宣告破产,即使银行拥有物权,也因货价高估,无法抵付已付出的款项。除这种构成刑事犯罪的诈骗外,各方当事人很容易利用信用证”纯单据性“的特点钻空子,以获得对自身有利的结果。比如当市场不景气的时候,进口人和开证行往往对单据百般挑剔,借口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而提出异议,拖延甚至拒绝付款。  可见,信用证脱离于实体经济的独立自主性的交易规则与程式给不法分子进行信用证诈骗以及各方当事人谋求自身最大限度的利益提供了可以利用的间隙,造成大量的争执和纠纷,是风险形成的源头。  二、关于信用证项下单证审核原则的争论  针对上述情况,各当事人尤其是从事外贸结算的银行,如何把好单证审核关以减少不必要的风险损失,这就涉及到单证审核原则、标准的问题。关于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的原则,长期以来存在严格符合原则和实质一致原则两种。所谓“严格符合”原则(the Doctrine of Strict Compliance)是指单据就像是信用证的“镜子影像”(Mirrorlmage)一样,单据中的每个字、字母皆必须与信用证中的写法相同,否则即构成不符点。通常将其归纳为“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即单据表面必须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单据之间表面必须互为一致。所谓“实质一致”原则(the Principle of Substantial Compliance)是指允许受益人所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有差异,只要该差异不损害进口人,或不违反法庭的“合理、公平、善意”的概念即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做法,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中做出如下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审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UCP历经几次修改,但其条例中对单据审核须把握的标准却始终如一,严格规定单据的“表面一致”是单据审核的唯一依据。然而在实务中,对这一原则的把握是一大难点,造成大量的不符点问题和诉讼案件的激增。试举一例说明。  我国作为出口方向西欧销售重晶石粉,出口合同使用的品名为“Barytes in powder”,收到的信用证中规定的品名为“Baryte in powder”,少了一个“s”。“Barytes”与“Baryte”原本可以通用,我方按照合同品名缮制发票,并以此向开证行索偿,却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开证申请人不接受“商品的描述与信用证的品名不同”的发票。实际情况是,装运时,西欧的重晶石粉的价格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后几经争取,我方被迫同意降价后进口人才付款了案。  由此看来,“严格符合原则”在实务中的基本意义是银行有权对没有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或其他单据文件的单据拒绝支付货款。这种拒付现象时有发生,不仅给信用证交易中的各方当事人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而且还往往影响货物买卖契约的履行,导致货物买卖双方或某一方违约甚至解除契约。在实务中,因单据内容的复杂或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不清以及各国法律规范、文字含义、贸易习惯等的不同,虽然有UCP500作为原则性的规定,但因理解不同、适用条件不同或者买方根本不付款等,发生拒付的情况不足为奇。有时有人专在单据上找毛病,借以延期付款或拒付。这对出口方造成较大的风险威胁。  因此,有人认为,“严格符合”原则是导致信用证业务产生风险的一大原因,提出审单原则按“实质一致”来掌握比“严格一致”更可行。苏宗祥主编的《国际结算》一书在“单据审核”章节中提出了这一观点。书中解释说,“单据没有实质不符点,即达到单证一致,”进而又补充说,“要求单证严格一致是很难达到的,也是不易实行的,”“故要求达到单证实质一致是比较适用的。”书中还举出了ICC第535号出版物上的一宗判例。在此案中,信用证对货源产地的条款规定为:“E.E.C.Counrty”,受益人发票上的相应记载是:“E.E.C.”议付行审单通过,叙作出口押汇和寄单索偿。单到开证行却遭拒付,缘由是发票关于产地的标称与证中条款所列不符。双方为此各执己见,争论不休,既而以诉讼求解。最后,ICC作了表态,认为开证行“声称有不符点不是正确的”。笔者对此专门查阅了ICC此号出版物的原文,发现ICC专家们对此案分析的要领部分未被该书载入。专家们在作结论时并不是认为开证行错在没有按“实质一致”原则收单,而是申明它错在开证条款失误,错在产地国要求定义混乱,客观上已令交单方无所适从。归纳开证行败诉的原因,用专家们的原话来陈述是“由于开证行指示不明确,”“作为含糊要求的开证者,它必须承担其后果。”显然,ICC所作的分析仍然十分清楚地体现了单据要“严格一致”的主张,案评的真谛旨在强调如何去实现这种一致,而不应为单据审核“严格一致”标准的执行人为地设置障碍。  任何业务的指导原则或标准尺度都必须是单一和明确的。笔者认为“实质一致”在实践中更难把握,假若单据合格与否的核验标准既可此又可彼,势必带来信用证结算关键环节上无定规可循,单据收拒界限模糊不清的困惑。况且,信用证单据审核环节中风险产生的根源并不在于“严格符合原则”,而恰恰是因为没有达到这一原则规定的标准。“实质一致”的主张会对我们的外贸结算实务造成误导。跟单信用证的基本运作原理之一就是“凭单付/E”,认单不认货,也就是说,单据的合格与否是出口方有否履行其应尽责任的基本凭证,进口方的付款责任也只取决于单据能否无可置疑地达到信用证的条款要求。不言而喻,作为外贸结算银行,只有审单时能确保信用证对单据的各项要求全部地和严格地得到满足,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才有起码的安全保障。从我国的实际看,审单原则的松懈或疏漏已构成外贸结算中的一项主要风险来源。许多令人痛心的教训就是因为信用证出口单据仅是一字一词之差,若论“实质”毫无疑问应属“一致”,但是它们都被对方以有违国际惯例为由,拒绝承付或趁机压价。上文所举的我国出口重晶石粉一案便是一例。  三、严格单证审核是减少风险发生的重要举攒  随着中国加入WTO,国际贸易业务将日益增多。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如何很好地利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是银行和贸易商共同关心的问题。由于信用证涉及银行在国际上的信誉,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引起外国银行对中国银行的怀疑,导致不保兑中国银行的信用证,严重影响中国外贸的正常进行。正是基于此,必须通过加强贸易商、银行自身的防范措施,尽量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这其中,严格单据审核是关键一环。  从出口方(受益人)的角度看,应该从严审核来证和制备单据。信用证业务具有银行信用介入商业信用的特点,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请求付款时,所有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的条款,才构成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即使只是对信用证条款稍有背离,银行也有权拒收不符单据。为此,对国外来证应及时严加审核。以便对不能接受的条款尽早妥善处理,遇有难于理解的条款应咨询银行求得解答。  另外,与银行审单“严格符合”的原则相适应,对贸易企业制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制单工作必须以银行审单工作依据的原则为基础,做到单证、单单、单货三相符,即信用证的条款必须在单据上体现,各种单据之间必须相互一致,单据与货物一致。在实务中,有的受益人因制单不够谨慎而在细节上(如海运提单上受益人的名址等)产生问题,由此引发的争议乃至拒付屡见不鲜。1926年,纽约公平信托公司(Equitable Trust Company of New York)诉道森合伙公司(Dawson Parmer Ltd.)一案的经典判例,萨姆纳(Sumner)法官提出“就单据而言,不存在几乎一样或作用相当的余地。(There is no room for documents which are ahnost the sallie or which will do iust as well)”这是对上述问题的有力阐明。  外贸企业制单之后,为保证一次性成功议付,在向银行交单前,应先行严审单据。审单时采用纵横审单法:即先将信用证从头到尾阅读一遍,每涉及到一种单据,立即与那种单据核对。以达到“单证一致”(横审);横审完毕后,再以发票为中心,与其他单据挨个核对,特别注意各单据签发日期的合理性及共有项目的一致性,确保“单单一致”(纵审)。审核过程中,每发现一个不符点,应立即记录在审单记录表上,并在记录文字后写上“改”、“加”、“补”字。待改妥单据后,在这些字上划圈表示不再有此不符点。当全部字划圈后,单据完全改妥相符才可交单议付。  从银行的角度看,我国是外国卖方利用假单证行骗的主要受害国。为此,银行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提高单证审核能力是尤为必要的。  作为出口地银行,若经审单发现不符点,应在审单记录上简明扼要地逐条记录下来,连同单据和信用证退回受益人,要求更正,争取单证相符出单,确保安全及时收汇。如遇受益人无法更改不符点的情形,可酌情进行相应处理,包括:(1)对单据中非实质性及有争议的不符点,如受益人信誉较好,可作保留议付/付款或凭保函议付,即银行凭受益人出具的赔偿担保书付款或议付,并向开证行索汇。若单据经另一银行提示,则由受益人的往来银行出具担保。如果单据遭申清人拒付,银行向受益人或其往来银行行使迫索权追回垫付款项及有关利息费用。(2)如果单据金额较大,不符点较严重,为收汇安全,银行可以电报、电传、SWIFT等电提不符点方式征求开证行意见,要求开证行回电授权付款;承兑或议付不符点单据。(3)若单据存在严重不符点,受益人征得进口商同意且、进口商资信较好的情况下,寄单行可将单据寄开证行作托收处理,并在寄单函上列明所有不符点,亦可单寄开证行征求其意见。(4)若单据严重不符,受益人或受益人银行不愿作托收处理,受理单据的银行可将单据退回。  作为开证行,在收到索偿行寄来的单据后,经审单如发现不符点,应立即洽开证申请人或自行决定是否拒收单据。多数情况下,经买卖双方协商。买方最终会愿意接受不符点单据或经货物降价处理后接受单据,但若有关各方就不符点发生争执,必要时须提请国际商会或国际法律机构进行仲裁。一般地,为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开证行审单后往往再提交申清人复审,限其在合理时间内作出答复。如果申请人对单据无异议,开证行即对外付汇。若提出不符点,开证行可重审,看是否确有银行遗漏之处。如果不符理由不成立,开证行有权接受单据。  此外,还有一些具体问题也值得注意。我们知道,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是独立于有关契约之外的法律文件。UCP500第三条a款明确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属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然而在实务中,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等地的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常常随附形式发票、销售确认书等商业合同。如果遇到此类信用证的交单,我方银行应对形式发票或是销售确认书给予一并审核。针对这一问题,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出具的意见是“如果信用证附有形式发票,则形式发票构成信用证的组成部分,在审核单据时必须使其相符。”可见,诸如标书、形式发票以及其他形式的商业合同,—旦列入信用证条款,仍须相应审核。  参考文献  [1]周玮、朱明:《国际贸易结算信用证》,广东经济出版社,2002年。  [2]吴百福、舒红:《国际贸易结算实务》,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2年。  [3]刘用明:《国际商务结算》,四川大学出版社,2001年,  [4]屈韬:《外贸单证处理技巧》,广东经济出版社,2000年。  [5]苏宗祥:《国际结算》,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  [6]杨克敏:《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洛阳工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7]古国耀:《“实质一致”能否作为信用证审单原则》,《国际金融》2001年第9期。社科与经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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