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是予以解除,还是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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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民办学校,校名变更后,新公章没备案就使用二年,请问:在这期间使用的公章有法律效应吗?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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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民办学校,校名变更后,新公章没备案就使用二年,请问:在这期间使用的公章有法律效应吗?谢谢
江苏 宿迁 沭阳县发表时间: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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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请求与被申请人答辩: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过房屋中介公司于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申请人将座落在上海市区路33弄7号1006室的房产转让给申请人。合同还约定,双方应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
  在订立上述合同前,申请人于日向被申请人支付了100,000元,在订立合同的当天,即3月19日,支付了首期房款人民币323,000元,两者合计人民币423,000元。依照合同中付款协议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日支付余款人民币987,000元,但未支付。
  依据合同第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日起的30日内,即4月18日之前,与申请人委托房屋经纪公司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但被申请人未实施。
  日,被申请人致函申请人,邀约申请人于6月2日至5日期间前往&&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手续。申请人收悉后,于6月3日致函被申请人称,正是被申请人没有按照约定及时办理注销,导致双方无法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现决定正式解除双方签订的,并要求被申请人退还房款人民币423,000元,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82,000元和人民币2,115元。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上述信函后,紧接着于6月5日致函申请人称,如果申请人在6月10日仍不与被申请人同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被申请人将依照合同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在未获申请人回应后,被申请人与7月5日函告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于5月27日还清贷款、注销,而申请人拖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又未按照付款协议的期限付款,故被申请人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申请人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82,000元和违约金人民币1,480元。双方遂发生争议。
  三、庭裁决及其理由
  庭审结束后,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评议,意见如下:
  一、对附件三(付款协议)的确认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为证据材料出示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其中附件三(付款协议)关于第二期付款期限各不相同。前者出示的未经改动,后者出示的经过双方同意予以改动并由双方在改动处签章。庭审质证时,双方当事人确认以被申请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复印件为准。但该付款协议作改动的日期,被申请人说是日,申请人说是4月7日,而有关证人说是5月份,却无其他材料佐证,故仲裁庭对其改动的日期难以认定。仲裁庭认为,付款协议中有关申请人第二期房款支付日期的延后,并不牵涉被申请人对申请办理房屋转让过户手续的期限必然延后,因为双方对合同第六条并未改动,也未对签订合同的日期予以变更,故被申请人仍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办理。
  二、当事人双方的问题
  仲裁庭注意到,申请人已认真依约将定金和首期房款付迄,但依照变更了的第二期房款的付款日期,申请人应当在日将余款人民币987,000元付清,被申请人在5月21日已通知申请人于6月2日至5日共同申请房屋过户手续,随后又告知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银行贷款已还清,房屋抵押权登记注销,而申请人迄今未将第二期房款付清,对此申请人负有违约责任。另方面,被申请人通过筹划,终于具有可在2005年6月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条件,但与合同的约定期限迟延了40余日,对此也负有违约责任。由于双方当事人都违反合同,而一方的违约与对方的违约彼此有着牵连,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据房地产买卖合同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关于双方当事人均要求解除合同的问题
  鉴于当事人各自在仲裁请求和仲裁反请求中均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均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仲裁庭决定同意双方解除合同的要求,被申请人应将申请人已支付的购房定金和首期房款悉数返还申请人。
  四、仲裁费的承担
  根据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以及仲裁庭对仲裁请求事项和反请求事项的支持程度,本案仲裁费和反请求仲裁费,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半承担。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仲裁庭依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决。
  一、申请人朱某、罗某与被申请人陈某于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申请人陈某应当返还申请人朱某、罗某已支付定金人民币100,000元和首期购房款人民币323,000元;
  三、申请人朱某、罗某的其他请求事项与被申请人陈某的其他反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四、仲裁费人民币 30,566 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5,283元,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5,283 元;仲裁反请求费人民币30,427 元(已由被申请人预缴),由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5,213.5元,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5,213.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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