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混凝土企业执行标准备案查询企业备案需要哪些文件

文号:闽建[2012]15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厅组织制订了《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现有试验室应限期达到本标准要求。现有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试验室应于日前经核查达到本标准第三章要求,逾期未达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撤回其资质。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试验室达到要求后,三级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向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二级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经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试验室主任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
  (二)试验室主任、检测人员的岗位合格证书及社会保险凭证;
  (三)试验仪器相应证明。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材料后应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二、已设立的分厂(分站)应重新申报备案。已设立的分厂(分站)应于日前按本标准相关要求重新申报分厂(分站)备案,逾期未重新申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注销其备案。
  三、企业申报资质(备案)。自文件印发之日起,企业(分厂、分站)应按本标准申报资质(备案)。日起,三级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试验室现场考核和资质审批及其分厂(分站)备案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试验室现场考核和资质审批及其分厂(分站)备案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附件: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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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的通知闽建[2012]15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厅组织制订了《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现有试验室应限期达到本标准要求。现有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试验室应于日前经核查达到本标准第三章要求,逾期未达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撤回其资质。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试验室达到要求后,三级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向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二级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经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试验室主任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二)试验室主任、检测人员的岗位合格证书及社会保险凭证;(三)试验仪器相应证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材料后应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二、已设立的分厂(分站)应重新申报备案。已设立的分厂(分站)应于日前按本标准相关要求重新申报分厂(分站)备案,逾期未重新申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注销其备案。三、企业申报资质(备案)。自文件印发之日起,企业(分厂、分站)应按本标准申报资质(备案)。日起,三级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试验室现场考核和资质审批及其分厂(分站)备案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试验室现场考核和资质审批及其分厂(分站)备案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附件: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附件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以及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标准。第三条鼓励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做强做大,加大科研经费投入,研发高性能预拌混凝土并申请专利。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全省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企业或分厂(分站)向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外的工程项目供应预拌混凝土时,企业或分厂(分站)所在地主管部门应配合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对企业或分厂(分站)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建立“业主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的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各方主体责任。第二章企业、分厂(分站)管理第六条企业或分厂(分站)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本标准规定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或分厂(分站)备案证后方可在资质证书(备案证)注明的生产地址和承包工程范围内从事生产预拌混凝土活动。-3-第七条企业设立分厂(分站)应满足下列条件:(一)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三年以上;(二)其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l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分厂(分站)的工程技术人员、厂房、设备设施、试验室及试验室主任、检测人员应单独配置,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试验室及试验室主任、检测人员应符合本标准要求。企业应加强对分厂(分站)生产质量管理,并对分厂(分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分厂(分站)实行备案制和备案条件核查制。三级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设立分厂(分站)的,应向分厂(分站)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二级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设立分厂(分站)的,经分厂(分站)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企业在所在地设区市以外设立分厂(分站)的,应在分厂(分站)取得备案证一个月内将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主管部门。第八条企业申请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时应提交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材料,分厂(分站)备案时应提交分厂(分站)材料。(一)所提交的试验室材料应包括以下要件:1.试验室管理制度;2.试验室主任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3.试验室主任、检测人员的岗位合格证书及社会保险凭证;4.试验仪器的相应证明。(二)所提交的分厂(分站)材料应包括以下要件:1.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分厂(分站)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3.企业对分厂(分站)负责人授权委托书;-4-4.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社会保险凭证;5.分厂(分站)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社会保险凭证;6.分厂(分站)试验室管理制度;7.分厂(分站)试验室主任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8.分厂(分站)试验室主任、检测人员的岗位合格证书及社会保险凭证;9.分厂(分站)厂房、设备设施、试验仪器的相应证明。第九条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资质或分厂(分站)备案申请后,应按照本标准第三章对试验室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核查试验室不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不予发放资质证书或备案证。第三章试验室管理第十条企业及其分厂(分站)应按照“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要求设立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第十一条试验室检测人员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试验室主任应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检(试)验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社会化评审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持有经福建省住房城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配合比设计检测项目岗位合格证书。(二)从事相应检测项目工作1年以上且持有经福建省住房城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配合比设计、试块强度、水泥物理力学性能等3个检测项目岗位合格证书之一的专职检测试验员(含试验室主任)不少于6人,且上述三个检测项目中每个检测项目应有不少于3人持有其岗位合格证书。试验室主任、检测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第十二条试验室主任、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企业或分厂(分站)。第十三条试验室主任在同一企业从业不满2年和检测人员在同一企业从业不满1年的,原则上不得办理变更手续。-5-试验室主任发生变更的,企业或分厂(分站)应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资质原发证机关或分厂(分站)原备案机关提交原试验室主任解聘合同证明和新任试验室主任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聘任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经原发证(备案)机关核查后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试验室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检测能力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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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南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来源:   []  
  第一条、为更加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规范,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现场的文明程度,确保我市预拌混凝土的质量,依据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内部管理。一是要加强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完善组织机构,健全生产、调度、运输及后勤保障等环节的管理制度。二是加强对试验室的日常管理。试验人员要持证上岗,要定期对他们进行业务培训和组织学习,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要确保设备齐全,运行正常,严格原材料的进场登记和验收,严格按标准和规范留置试块和对外加剂的检测,及时、准确、完整地实施各项实验资料整理。做到组织机构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环境条件标准、工作程序规范,确保检测试验工作的真实、公正、准确、科学。三是要加强企业的厂容厂貌建设,保持办公、试验、生产厂区绿化美化、干净整洁,提高文明生产程度。
  第三条、严格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预拌混凝土从材料进场、贮存、计量、搅拌、运输必须认真执行《预拌混凝土》(GB/T)标准。
  第四条、严格对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控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及时向施工企业提供施工现场存查的混凝土发货单(副联)、拌合站接收人签字的配合比通知单、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质量备案表、供货合同。监理单位应对供货单位混凝土质量以及施工单位的混凝土浇筑质量进行监督,并负责组织混凝土开盘鉴定。混凝土开盘鉴定一律使用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的鲁JJ―008表格式(见附表)。监理单位还应及时组织监理、施工、供货企业三方共同进行混凝土坍落度检测、砼试块留置等。
  第五条、按照《胶南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我市统一使用青岛市预拌混凝土标准合同文本《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合同的公章要盖单位法人公章,合同内容要明确注明各种标号的混凝土的浇筑部位、浇筑数量。各种标号的混凝土的浇筑部位要在每车次运输单上进一步明确到轴线部位。
  第六条、进一步明确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经三方见证留置的标准养护试块,要由施工单位和生产企业分别养护。施工单位的试块要放在工地或由第三方养护,严禁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为其供应工程的施工单位代为养护。
  第七条、进一步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备案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一经签订供货合同要立即到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备案,质量备案人员随即通知监督员对该企业所供混凝土进行质量监控。如发现该工程所用预拌混凝土先使用后备案的,将责成有关单位对备案前使用预拌混凝土部位进行结构鉴定。
  第八条、使用预拌砼的工程,在主体核验之前申报主体技术资料时,预拌砼生产企业应向施工单位提交该工程所用预拌混凝土内部试验资料(包括碎石、砂、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等试验报告,资料可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施工单位将该部分资料单独成卷,与主体施工技术资料一并报质量监督站审查,否则,该工程主体不予进行核验。
  第九条、为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增强服务意识,确保预拌砼质量,对一个单位工程(未在招标书中预先注明由多方承担的)只能由一个混凝土企业供货,与需方签订唯一的合同,预拌砼需方无正当理由,严禁中途随意更换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确因预拌混凝土质量、供应方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等原因,按合同规定终止合同的,需方应提前向质量备案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在双方按合同结算工程款后,方可更换供应单位,新的供应单位应按规定重新进行质量备案。否则,视为未备案处理。
  第十条、使用预拌砼的工程,严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擅自使用现场搅拌砼,一旦发现,立即停止施工,并对使用部位进行结构鉴定,同时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严厉处罚。预拌砼生产企业严禁为施工单位虚开运货单,否则,将按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
  第十一条、预拌砼生产企业要增强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无故拒供,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况严重的,停产整顿。
  第十二条、认真执行胶南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地入市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管理的通知》(南建管字[2007]7号)文件规定,外地向我市供应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按规定办理入市备案登记。严禁市外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各种名义或形式挂靠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承揽业务,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胶南市城乡建设局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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