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开办养老院合同到期有补偿吗装修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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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租期到却不搬家 无奈告上法院要求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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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养老院到租期不搬家 被公安局告上法庭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
内容提要:高长彤是民营养老院院长,因房屋租期临近,作为“大房东”的南京市鼓楼区公安分局不愿再续租,自己成了被告。高长彤还没找到房子,60多位老人尚无处安顿,而鼓楼公安分局办公用房紧张,急需收回房子。昨天下午,这起案件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
&&& 高长彤是民营养老院院长,带着60多位老人在15年里数次搬家,好不容易从一位&二房东&手里租到一处自以为稳定的房子,却因为房屋租期临近,&大房东&不愿再继续出租,导致自己成了被告。偏偏这位&大房东&,又不是普通的公民,而是政府机关&&南京市鼓楼区公安分局。面对矛盾,双方都有一肚子苦水要倒,高长彤还没找到房子,60多位老人尚无处安顿,而鼓楼公安分局办公用房紧张,急着要把房子收回。昨天下午,这起较能反映目前养老事业现状的案件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董婉愉
  养老院长其人
  苦熬15年 下岗人办起养老院
  高长彤原是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生活上的一些遭遇,让他萌发了&做些善事&的想法,而他本身又没什么技能,思来想去,他决定从事养老业,一来能实现做善事的愿望,二来也能兼顾自己的生活。于是,从1997年开始,高长彤办起了养老院。他说,自己在民政部门领取的&执照&就是南京民办养老院的&001&。因为市场需求,加上政府鼓励民间资金进入这个行业,他从那时开始到现在一直在从事养老院经营。高长彤记得,当年在扬子晚报的&阿牛帮你办&专栏刊登了一则招募老人的启示,第二天就有6个电话打给他,有的是老人的家属,有的是老人自己,他们想住进养老院。民办养老,找房子是大难题。多年来,高长彤驮着老人搬迁了很多次,老人也从最初的二三十人扩展到如今的规模。2009年10月底,他在长期寻觅后,终于与&聚福宾馆&老板夏某签定了两年的合同,开办了&期颐养老院&,希望能够先稳定下来,期间再去找新址。
  高长彤开办的&期颐养老院&位于鼓楼区河西地区银城花园188号,门头上&聚福宾馆&的招牌还在。夏某并非房产所有人,而是&二房东&,&大房东&则是南京市鼓楼区公安分局。高长彤告诉记者,当时之所以选择这里,是因为公安局与夏某的租赁合同还有两年才到期,两年时间足够应付一阵了,多年来一直为寻找养老院址所苦的高长彤如同抓住了一根救命稻草,赶紧与夏某签下合同,把房子租了下来。房子租下后,高长彤干了一件非常冒险的事,因为租金加上装修费不够,他把自己位于长阳花园的房产卖了,自己则带着妻子住进了养老院四楼,等于把全部身家都贴了进去,记者问高长彤,为什么做出这么冒险的举动?高长彤说,当时也是实在没有办法了,他觉得人生就在于拼搏,拼一把,或许将来还有转机,如果不拼,这养老院的事儿也就没法做下去了。
  一纸诉状
  鼓楼公安分局:被告不返还房屋,也没支付房屋使用费
  记者在期颐养老院看到,这里的62个老人,吃饭能自理的只有四五个。来到二楼,高一声低一声的哼叫声此起彼伏。高长彤说,聘用11个护工还觉得不够用。说话间,他妻子魏女士放下正在喂老人的饭碗与记者寒暄。记者看到她的手腕上有浅红色的抓手指上还裹上了胶带。&这些老人有的痴呆有的失能,还有的精神有疾病。&收养这些老人能挣到钱吗?高长彤说,老人费用从600元到最高不超过2000元,按理是有一定利润的,但两年前装修加租金贴进去不少钱,还没有等来回报期。在六十多个老人里,有四五个是江东街道转来的五保对象。一楼大厅里,几个老年痴呆症患者在休息,记者好奇为什么不把大门打开?高长彤说,老人需要随时监护,门一开走几个人是很正常的事。
  昨天下午,鼓楼公安分局状告夏某和期颐养老院返还房屋及相关收益的案件,在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鼓楼区公安分局的警官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记者看到,鼓楼区公安分局在诉状中称,日,该局与夏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夏某承租银城花园188号房屋,租赁期限两年,至日止。在鼓楼区公安分局不知情的情况下,夏某擅自将房屋转租给&期颐养老院&,合同到期后,两被告拒不返还房屋,而且没有支付任何房屋使用费。鼓楼公安分局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返还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按照该局与夏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支付,同时,要求夏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要求夏某将屋顶租赁给移动和联通公司架设通讯基站所获的42.6万元人民币交给公安局。
  双方说法
  养老院:是早该搬,但老人还没安顿好
  公安局:已作出最大宽限,不得已才上法院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没有多大争议,双方更多是在&人道&的层面上较劲。鼓楼公安分局一方称,他们早在房屋到期前半年左右,就通知两被告要收房,并给他们留出了充分的腾房时间。但是,两被告光是嘴上讲讲,始终不见真实行动,导致收房日期一推再推,公安局自身房屋也非常紧张,急需此处房屋作为办公用房,考虑到养老院的实际情况,公安局已经做到了最大程度的宽限,如果再拖下去,不知道又会拖出什么状况来,公安局也是不得已才选择走诉讼途径的。对于公安局的说法,高长彤承认是事实。但他说,之前他和夏某找公安局有关负责人沟通过,承诺在本月底之前将养老院三四两层清空,在今年12月30日之前将余下的两层楼也清空,如今,第四层已经清空了,其他的后续工作也在进行中,他们并不是不讲信用的人,公安局难道连这两个月也等不了吗?此外,公安局还向法院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导致养老院账户被查封冻结,对此,高长彤也很有意见,因为他已经非常困难了,再封账户就是雪上加霜了。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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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装修租赁房屋,退租时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如果合同未作过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就要看当初房屋装修前有没有经出租人同意。
  后装修投入,是商业用房租赁中较常见的问题,法律上对此行为叫做&添附&,或解除,承租人能否要求对装修进行补偿?这要分几个层次来分析:
  首先,如果签订的合同中已就添附物作过明确约定,双方时就要按约定来处理。
  其次,如果合同未作过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就要看当初房屋装修前有没有经出租人同意。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未经出租人同意就装修承租房,实际上侵犯了出租人对房屋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双方已同意解除合同或合同终止,出租人如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承租人应将装修添附物除去,如不能除去的,出租人一般也不必给你补偿。如果承租人在装修前已征得出租人同意,那么双方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于该装修添附物不能取回,只能归出租人所有。对于承租人的损失,原则上应按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判断由谁承担。如果承租人的装修添附物对出租人确实还有利用价值,也可由出租人酌情给予承租人适当补偿。双方对补偿数额没法协商一致的,可提起诉讼由法院酌情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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