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补偿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有补偿吗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为什么需要补偿员工?
公司有些内部调整,正好有员工也不太满意,劳动合同6月底到期,我在网上看了就算提前一个月通知不续签,也需要在合同期满后按照N+1补偿员工,这不是很不合理吗?合同到期自动终止公司没有过错为什么要补偿呢?如何可以做到不补偿或者补偿一个月的那种?
关于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目前国内主要有四种学说:1.劳动贡献积累补偿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所作贡献的积累给予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因此,经济补偿的数额应当与在本单位的工龄挂钩。2.法定违约金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强行干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结果,是企业未能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所承担的责任。3.社会保障说或社会保障金说。认为经济补偿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 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 保障劳动者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生存权。这种社会责任国家承担的多一点,用人单位就承担的少一点。4.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动解除合同这一最需要帮助的时候给予劳动者的资助,是国家分配给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用人单位帮助义务化或法定化”。个人没有更好的理解。对于合同到期不续约,我觉得主要是维持社会稳定,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
一、善恶之间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有些朋友提出这是一个明证,说明《劳动合同法》是“恶法”,增加了企业的用人成本,让一些动机卑鄙的劳动者获得不当利益;有些朋友提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合同终止经济补偿无可厚非。这两种观点都有很多的支持者,这种尖锐对立也反映出了平衡利益之难、立法之难。科斯在其雄辩的《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赋予一个人权利,就是损害另一个人的利益,问题具有交互性质。曾读过一段话,令我记忆犹新:“在利益集团的夹缝中,公共政策艰难地生长,我们应对政策制定者保持一份敬畏之心。”《劳动合同法》未尝不是如此。二、规避行为欧文费雪在《利息理论》中说:“只要存在时间的因素,就存在利率的问题。如果法律禁止人们通过借贷收取利息,人们就会通过买卖的方式达到这一目的。如果禁止了买卖,人们就会发行优先股。”易言之,法律拗不过市场规律,拗不过人性。以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为例,假设办公室文员这一岗位的市场薪酬是48,000元/年。企业每月支付4000元可以聘请到一个合适的文员。但是,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除非劳动者拒绝了用人单位提供更好的岗位与薪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干了 x 年,用人单位就应支付 x 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还是按照4000元/月招聘文员,由于在合同终止后其必须依法支付补偿金,那么他一年的劳动力成本就从48,000元上升到了52,000元。但是,企业不会这么傻,市场也不是这么运转的。由于法律规定本身不能改变劳动力市场的供需情况,所以企业花上48,000元,还是能如愿招到合适的劳动者。那么他只要对其招聘广告作出如下改变,就能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不多花一分钱招到合适的文员:“招聘文员一名,月薪3700元/月,工作期限为一年,合同终止后企业将依法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劳动者看到这则信息会心想:“ 这个岗位的年薪是3700*13 = 48,000(元),这和做文员的李刚收入差不多,符合我的心理预期,我愿意投一投简历。”三、制度成本科斯指出:交易不是没有成本的,交易成本促成了企业制度的产生。遵守《劳动合同法》也是有成本的,企业要聘请法务,更新合同,设计条款,防控诉讼风险。目前规避经济补偿金的做法主要有两种:要求劳动者辞职;调低劳动合同名义薪酬,降低经济补偿计算基准。但是操作起来,都避免不了问题。更公平,还是更高效? 掩卷长思。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即劳动合同期限满的)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我觉得这种做法完全是一边倒。说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这个法律的设立只是为了部分人的利益,它的出发点本来就不平等。现在很多中小企业本来生意就不好了,招人难,辛苦培训一定时间了,做到期了,不管企业是亏本还是赚钱,只想着给员工补贴,只有员工是弱势吗?很多中小企业也是维持得很艰辛的。这项法律是不是可以修改得再通情理一些,双方的情况都考虑下呢。。。
这是2008年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的新增条款,劳动合同法是一部争议非常大的法,是一帮没有任何实际工作经验的学者闭门造车的结果,很多条款非常可笑,要靠后出的执行条例来补漏洞。当然,楼主提到的这条倒不算有漏洞的条款。那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条款呢?我个人的理解,这部法的立法宗旨中有很重要的一条是把社会责任推给企业。但,恶法也是法,作为企业又不得不遵守,没有办法规避。你只能指望合同终止时员工不知道这样的条款存在。
员工愿意续签而公司不愿意,视作协议离职。开除员工不作赔偿的法门有很多,没必要钻这条。作为用人单位跟劳动合同法较真真是吃饱了撑了。
劳动合同法本身就是保护弱者——劳动者,为什么不保护劳动者?
想不付钱可以,别请员工,自己做嘛,那你就可以不付钱了
做任何事都是有成本的
首先对题主的心情给予理解,作为人力资源工作者,我是深有体会。但是守法是必须的,所以只能够依法办事。接受法律的不足之处(甚至不公),不代表接受这种窘境,得想方法降低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好了,开始答题。1、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需要提前通知,企业和员工,谁不想续签的都没有义务提前通知对方。原因是合同到期终止不属于法定要提前30天通知的范围(劳动合同法第37、40、41条)。但是在到期的那一天,提出不续签的一方应该要告知另一方,以便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2、既然不用提前通知,当然就不用支付代通知金,即不用支付N+1,也不用担心提前通知后员工会消极怠工。我也在网上搜过到期终止提前通知的问题,确实有些律师说要,但没看见谁拿出法律依据。我个人有经验的地区(广东和上海)都不用提前通知。也许真有些地区的司法支持提前通知,这不奇怪,了解法律的都知道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是存在司法差异的。所以,审慎的做法是找当地人社局确认一下。3、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向劳动者倾斜的法律,目的是保护劳动者这弱势社群,结果我看见的是不正规的企业继续伤害着劳动者,两法没起到(或不足以起到)保护作用,反倒给那些不正的工人作为欺负正规企业的工具,正规企业要付出很大的成本来优化团队,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发展和增加企业发展成本。如何保护正规企业和善良工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不正规企业和不正当的工人所害,是立法者的责任,也是一桩“难到极点”的任务,确实不好办。4、没有可以终止合同不补偿的办法,只有降低解除劳动合同成本的方法,就是减少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能减少?要回答这问题可能要打几千到几万字,恕我懒,实在不爱打这么多字,所以只能给你一些思路,不详细解释,你相信我能给你适合你企业的方案的话可以私信聊。方法:1、部分工作外包,减少聘用员工,例如:财务、人力资源,清洁等,不是全部外包,你可以只外包你认为合适的部分工作。2、优化招聘审核人才的方法,优化在职员工的评价方法,既要评核工作表现也要评核行为品质。第一个合同不超过3年,尽量在试用期和头3年内淘汰业绩不达标、有行为品质问题的(爱制造麻烦、发表负面言论、抵触情绪大等)员工。3、做好员工保留工作,减低有价值员工的流失率,流失率下降,招聘就减少,降低招到麻烦员工的机率,就降低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太多要做的事,不能尽录。见谅。降低解除劳动合同成本同时提升了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这需要多重手段齐下,也是值得企业投资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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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帐号登录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不主动提出可以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在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劳动者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单位就继续签订固定期限的合同,可以吗?还是单位应该首先主动提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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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说: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表达的似乎是需要单位主动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主动要求订立固定期限的情况下,才可以订立固定期限的合同,是这样理解吗?
我07年到的单位,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今年续签,根据劳动合同法,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可单位告诉我这次续签的合同才算第一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07年签的不算,因为是在新劳动法生效之前,这样合理吗?
我在事业单位工作十六年,劳动合同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可以随时开除吗。需要提前一个月吗? 公司主动提出开除需要给劳动者赔偿吗?如果需要,赔偿多少?
急想知道如下的答案:
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合同履行期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能否获得用人单位的经济赔偿。
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用人单位还未与员工续签合同,员工主动提出辞职,可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还能否要求公司按劳动工龄补偿?谢谢!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未提出续签合同,也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不续签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合同,劳动者个人可以得到补偿金?如果可以得到,是什么补偿标准。
地区:广东东莞
当事人1996年到用人单位上班至今,单位一直不签劳动合同。后来起诉到法院,2008年11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与当事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事人至今仍在上班,但判决一直没有执行。请问,如果起诉,法院会支持多久的双倍工资? 请列举法律依据,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二款,还是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
本人在部队服役12年转业后,被市民政局安置办安置到一家合资企业,06年11月1日签了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09年11月1日签了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到了合同期单位不与我们续签合同了,单位的理由是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太多,单位这样做合理吗?如果不给我续签合同,单位该怎样赔偿?单位算不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某工厂负责人为了个人利益,排除异己以势欺人,常责难于人并欲将解除本人已和工厂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人应得到多少赔偿?(某人瞒上欺下勾结供货商及工程承包商抬价谋利·变卖公司财产谋利·以他人名办厂谋利·本人略知一二···)
政府部门招聘的岗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已工作了10多年。但是最近却提出年满48周岁的腰提前解聘,给予相应补偿,但补偿极不合理,请问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利单方解除合同当前位置:
合同到期公司如不再续约,能否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发布时间: 08:23:00
  问:我是日入职,签了三年合同,马上到期,如公司不再续签,能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分宜   赵某
  答:你好,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你的情况不符合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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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国企工作,签了一次1年,一次2年的固定期限合同。第二次合同于2012年8月底到期,其后公司一直没与我续签合同。但我一直工作至今,公司也照常支付我工资等。请问我现在算自动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吗?主要是公司现在要裁员,我需要对自身定位有个确定。劳动法上写的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才认定已自动续签。
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前一星期公司通知不与我续签合同,然后按我工作年限一年赔一个月工资给我合理吗?还是说应该双倍赔偿我经济损失?
我已在国企连续工作17年,并签订2次固定期限合同,合同到期后,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能拒绝吗?
如果不要赔偿,可以裁定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吗?
我的合同日到期,刚好满九年整。公司没有找我续签但我继续在公司上班。3月25日公司找我续签合同,但只给我续签11个月,请问如果我不同意这个期限,法律上有没有规定这种事实合同的最短期限是多久?我有权拒绝不签要求赔偿吗?赔偿金如何计算呢?希望得到您的回答!谢谢!
本人合同到期已经超过了4个月未续签合同,但是还在公司工作,已经在今年的9月初提出辞职,公司一直没有答复,并在9月以后没有出国工作(工作性质是出国工作一年可以休息一个月回国),公司给旷工处分还要记入档案合法吗?可以申请双倍工资吗?而且公司5-8月份的工资一直未发
律师们好,我是在中石油旗下一家子公司工作了4年,第一次签了一年,第二次签了三年,今年11月底合同到期,公司要我续签5年,我要求按劳动法第三次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不同意,反而不和我续签合同了,并且扣留了我在公司期间培训的几张上岗证(是公司出钱培训的,但没有和我约定和签合同),我想问问律师们,我这样的情况下,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能不能得到赔偿,几张上岗证能不能拿回来?有没有法律依据?
我在单位工作近10年 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了
可是现在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我 要解除合同 不续签了
请问 我可以要求什么
1.请问大律师们,这怎么算呢,99年进的公司。11年到期了。后来就没签合同,现在离职,11-12年的1年里是视作无固定期限呢,还是视作未签合同。
2.公司要在北京市里搬迁,原先合同上没写工作地址,但太远了。来回要4个小时路程,我可以不去吗,不去老板说就主动辞职,要不就跟去,我可以不去吗。到时候不去老板说算旷工处理
从05年起,已连续签订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合同到期,单位未续签劳动合同,也未通知解约,仍继续工作。问题1:本人可以要求单位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吗?2、如单位不续签,本人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吗?赔偿金的标准是?
我08年11月日1与一家企业签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没等工作任务完成也即将完成的时候,单位就将我调到一个新的工程上去工作,工资比原先高,但不是原先单位发工资,而是实际操作这个工程的一家企业给发工资,也还是以原先那家企业的名誉管理工程,属于挂靠单位,单位给我有任命书,但没有签合同,到现在已有半年多时间了,我要求与我原先企业续签合同,单位还在以种种原因至今未签。
问题一、这种情况可以不可以视为续延劳动合同。
问题二、后来干的这个工...
原合同2011年9月到期后,公司忘记续签合同,劳动者又工作4个月工资社保都正常发,现劳动者主动离职,除要双倍工资外,要经济补偿金?请问他的经济补偿金依照46条哪一项,第五项行吗?很多人说主动离职不给,又有人说要给经济补偿金,给的依据要详细,怎么解释?可第五项是终止合同。 现在他继续工作,存在新的事实劳动关系,似乎不符合啊。当前位置:---正文
连续两次签约员工是否有权签订无固定期合同来源: 中工网——《黑龙江工人报》分享到:  “我在公司工作8年,已签订两次劳动合同,这次到期后单位不跟我续签了,而且只按5年工龄给我经济补偿。”近日,刚被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周昊声向记者诉苦。
  事件经过
  两次签约后单位 “ 炒 ” 人
  补偿问题引发双方争议
  周昊声告诉记者,2006年4月,他被某公司聘为软件开发工程师。2009年5月,公司与他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并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1年5月,公司又与他续签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今年3月底,周昊声参与的软件开发项目全部完工。他正想喘口气好好休息一阵儿,4月初,人力资源部刘主任找他谈话,说公司与他的劳动合同将于4月30日到期,因企业效益不好,单位决定与他终止劳动合同,从即日起他就不用再来公司上班了。
  听到这个消息,周昊声很震惊:“在公司干了8年,当初的同事早就跳槽了,其他公司高薪挖我都没走,我对这家企业有感情。从最初只懂PC编程,到现在精通手机软件开发,我在公司学到了很多东西,没想到单位竟会有一天不用我了。”
  私下一打听,周昊声才知道公司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的真正原因:他是公司里的项目开发骨干人员,月薪2.2万元,是工程师里最高的。单位认为他的工资过高,但又找不到合适的理由降薪,而这次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时会涉及到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于是借机终止了劳动合同。
  在谈到经济补偿时,周昊声对记者说:“刘主任告诉我,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有权不续签劳动合同,考虑到我在职时工作努力,按每年1万给了我5万元补偿。我反复强调自己是从2006年4月应聘到公司工作的,但他就是不信,说我在单位只工作了5年,所以只能给5万元补偿。”
  双方争议焦点
  焦点1:员工工作年限是否被缩水?
  “那您有没有什么其他东西,可以证明您是从2006年4月开始到公司工作的?”记者问周昊声。他摇了摇头:“前后来公司工作的同事都走了,目前我是单位里干得时间最长的员工了,他们不清楚我是什么时候来的。以前支付工资都是发现金,虽然有工资条,但我从没把它当回事,早就扔掉了。”他说。
  随后,记者联系了该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刘主任。他在电话里告诉记者:“我来这家公司工作只有两年多,实事求是地说,我对单位以前的情况不了解。但从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看,周昊声只签过两次,一次是两年、一次是三年,共有5年企业工龄,所以只能给他5万元一次性综合补偿。”
  周昊声对刘主任的说法不认可,但他又拿不出证据材料。
  点评 : 对自身工作年限长短
  员工应当负举证责任
  对此,律师认为,周昊声要想证明自己在公司干了8年,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他从2006年4月至2014年4月底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规定,周昊声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如果周昊声无法提供这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他的事实主张,那么他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编辑:王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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