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土地银行农村金融部职责”是农村土地金融的未来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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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土地金融模式分析及创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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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金融建设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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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尝试设立“土地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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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尝试设立“土地银行”
中国城市化进程中有一奇特现象,一方面是农民工难以在城里定居,另一方面是农民工留着一条难以切割的土地尾巴。不久前与一位河南的哥闲聊,他全家在杭州住一套二手房,安阳老家还有八分宅基地。我说你还想盖新房?他说不盖了;我问那留着宅基地干嘛?他说这是我的地啊。
久住城里的居民还牢牢占有家乡土地,一些人士说是一种社会保障。理由是城里工作不稳定,一旦风吹草动,还有土地可依靠。这话初听不错,仔细分析却不靠谱。城里收入或许有波动,但长期来看肯定持续增长。来城里打工的农民,多数将在城里定居,这已为世界现代经济史证明。那种把农村土地当作社会保障的说法,实际是无视经济规律;貌似关心农民,实际将因中国城市化不顺畅,最终害了农民。
依我的想法,应该坚决斩断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尾巴。应该真正让农民工定居在城里,成为城里不可或缺的产业工人或其他阶层,而不再仅仅是城市的过客。农民工这个词,越早消亡越好。
事实上,当今上海本地居民绝大多数是农民工后代。1948年上海人口498万,本地人口只有75万,仅占15%。上海移民当中,来自宁波的大约有100万人,更是名副其实的农民工。新中国成立前的那些岁月,城市化也在缓慢进展,也存在着农民工现象,他们虽然没有土地,却并不妨碍他们最终成为城市居民。
当前一个非常矛盾的事实,一方面是农民工家乡宅基地上的崭新房子养着老鼠,口粮地和承包地低效使用;另一方面农民工在城里却买不起房,一家人住在老鼠住的房子里。所以,当今中国城市化面临着一个重大战略问题,就是如何让农民工把其在家乡的土地资源,转化为在城里的生活资源的问题。不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中国城市化始终是不彻底,始终是有问题的。
这里的关键,是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允许已在城市定居的原村民,有偿出让宅基地、口粮地和承包地使用权。这种出让不牵涉土地所有制性质,出让契约经村里登记及权属变更,价格由交易双方自主确定。或可设立最低价,以保护出让方权益,且对受让方资格也可有一些规定。实施这一改革的前提是,先应立法明确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是永久性的以及可有偿出让,相应修改2002年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
即使如此,这一改革也存在着因地价过低,难以交易的问题。我那天问河南的哥,既然已在杭州住下,为什么不卖了那八分宅基地。他说,我们那块地太偏,卖不出好价钱,还不如自己先占着。农民占有土地太少,农业收益太低,不具有变更为非农用地可能性的土地,价格都不可能高。因此,大凡日子好歹还能过得下去的人,都觉得还不如把地攥在手上。河南的哥那天也跟我说:“我那八分宅基地只能卖几万元,您说能在杭州做什么用呢?”
正是出于这一状况,我提出设立“土地银行”的想法。“土地银行”作为农村土地受让主体之一,按一个适当的未来价格,在农民工完全自主自愿的状况下,一次性受让其土地使用权,当然绝对不能行政强迫。同时在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中,除了进一步强化不准弃耕抛荒条款外,还应增加不准低效利用土地的条款,而城市也出台鼓励农民工用土地使用权出让款购房等优惠政策。
“土地银行”资本金由政府一次性出资形成。后续的费用,可由国企上缴利润及发达地区上缴中央的建设用地出让收入支付。“土地银行”既可以按市价将土地承包给农业企业经营,也可以按几十年分期付款方式,再次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形成对于农业的金融支持,推进土地规模化高效经营。
当然,“土地银行”只是一种非营利的过渡性制度安排,主要用来激活当前农用地市场,一旦农用地市场价格能反映其真实价值,则应抽身而出。
(责编: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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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abase":{"Post":{"":{"title":"陈锡文:农地改革不能犯颠覆性错误","author":"xieci","content":"来源:《中国新闻周刊》,记者专访文章“农地改革绝不是谁都可以到农村去随便弄一块地”中国新闻周刊:中国的土地改革已经实施了不短的日子,但是社会舆论总觉得土改的进展并不大,你怎么看?陈锡文:每个改革都有目标,我觉得舆论在评判改革进展的时候要注意,他们用以评判的目标和改革自身的目标是否一致。比如说征地制度的改革,国家在此过程中要处理好三个问题。第一,节约用地,新的制度应对此起更严的约束(作用);第二,应公平合理地补偿被征地者;第三,是不是从事非农业用途的土地一定要征收下来?经过批准的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如果不是农民自己用,是否一定要征下来?过去,社会舆论认为,政府从农民手里以低价购买地,再以高价卖出,很不合理。但是要看到,这块地之所以值钱,不是因为从农民到了政府手里,而是因为它的用途不一样了,需要的技术条件也不一样了。作为农田,可以排灌水即可。而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就要修各式基础设施,包括道路、供电、供水、配套的绿地等,土地增值的相当一部分在这些基础设施上。如果这个地的价钱都给了农民,谁去做基础设施呢?没有基础设施,这个地只能跟农地同价,不可能升值。所以,政府和农民之间,怎么分配更合理?多给农民一些现金,还是多给他们提供住房、社会保障,以及相关培训?这一两年,应该有很多人能感觉到,由征地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比以前少了很多,我想这和征地本身的减少有关系,大家更注重节约用地以及提高对农民的补偿。征地制度的改革确实是有进展的。再比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改革,国家规定,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国务院批准了33个县进行试点,现在已有几十块地入市。看起来似乎比例很小,但意义重大。今后的城市建设过程中,可能有一部分土地不是国有的了。但是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那么这部分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将会要求宪法作相应的修改。地权没有改变但是用途改变了,收益怎么分配?这是非常大的改革。另外就是宅基地的改革,社会上谈得也比较多。我认为,首先应该搞清楚,宅基地改革的目的是什么。这是一项本集体农民的住房保障制度。过去,农民穷,买不起商品房,因此给他无偿提供一块土地,至少可以在上面盖个房,有容身之所。没钱的农民可以搭个茅草房,有钱的农民可以盖个小洋房。这项制度仅限于本集体内的成员,原则是一户一宅。但是,这项制度实施之初,只规定了一户一宅,但并没有讲清楚如果这一户有了子女,子女另立门户,是否还要再给宅基地?现在的情况是,只要子女另立门户,就会得到新的宅基地。从这个角度看,这个制度无法持续。总有一天,村里的土地都会变成住宅。因此,必须推进宅基地制度的改革。我理解,改革的核心有两点,第一是要继续对本集体成员提供住房的保障,不能让他没房住;第二,要改变原来那样一户一宅世世代代可以分宅基地的做法,要在中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既保障农民的居住权,又保障土地不被无限制地占用。这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焦点和核心。但现在有的人的解读不是这样的,他认为改革应该是让外村人、非农民都可以买宅基地,这样看的话,那改革是没有向前推进。今年两会,也有委员代表提出,为什么农民可以进城买房,城市居民就不可以到农村去买?从根上说,土地所有制是不同的。城市土地是国有的、全民所有的,无论城市居民还是农民都可以购买。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的,能够在本村拥有一块宅基地的人,必须是集体成员。另外,农村的宅基地是保障性住房的产物,并非商品。法律规定,农民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益,而宅基地使用权只有占有、使用权,没有收益权。因此,非成员通过买卖获得这个保障性的权利是对成员权利的侵犯。有的城市,也允许保障性质的住房买卖,比如杭州的制度,经济适用房必须住满五年,之后如果要买卖,增值部分政府要收走50%。这样的规定很合理,毕竟你买入的时候就比市价便宜很多,增值了怎么可能都归你?这个规定出台之后,有的人算了算,决定不卖了,因为上交了50%之后,也换不了更好的房子了。有的人批评说,农民进城了,为什么还要保留宅基地,这不是两头占吗?我先不管这个话本身说得对不对,假如现在允许城市居民在农村买房,他们也不可能把城里的房子都卖掉,这不也是两头占吗?对节约土地一点用都没有。再放到更广阔的角度来讲,什么叫城市什么叫农村?农村不是搞建设的地方,农村主要有两个功能,一是提供农产品,二是提供生态环境产品,这才叫农村。农村的建筑,是农民自身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农民在城镇化过程中不断往城里走,所以农村人口减少,房屋也要减少。退出的宅基地可以成为耕地,也可以成为生态环境用地,这才能保障农村提供功能性的产品。农村绝对不是说,我看着哪儿好就随便弄一块地。这并不是因为我国农村实行集体所有制才这样,全世界的国家地区都一样。中国台湾、韩国,都曾经是日本的殖民地,土地制度也基本延续了日本的制度。以台湾为例,他们实行土地改革,由政府赎买,然后以低价卖给农民,实现耕者有其田。为了保障这种状况,不让土地迅速被有钱人兼并,“法律”规定十年内不许买卖。之后,农民开始进城,允许农地在农民之间买卖,同时“法律”规定了最高限额,不能超出。到了上世纪末期,农民数量减少,“法律”再次变化,允许非农民的城镇居民购买,企业不可以购买。但是,“法律”还规定,非农民自然人购买之后,可以种地,不许盖房。中国台湾的农田很少,大概只有1000多万亩,但他们的“法律”修改也是一小步一小步地进行,因为其中的利益关系重大。所以我觉得,有的人说,土地是生产要素,要素就要自由流动,但就农地而言,这其实和世界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大相径庭。土地制度的改革,我们的目标到底是什么?第一,这些制度要不要改掉?如果允许任何人到农村随便买一块地盖个房子,那农村集体制就瓦解了。第二,土地用途管制还要不要?农村能不能随意盖建筑?第三,所有的房屋,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完整产权的住房和受限制产权的住房能不能平等对待?如果真的同权,那两边获得的收益是不同的,又会导致新的不公平。第四,整个改革向前发展,我们社会进行到哪一步,能做的是什么,这些都要弄清楚。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所涉及的问题,都太根本了。“我觉得没有必要出台增减挂钩的政策”中国新闻周刊:农村的宅基地不能卖给城里人,但地方政府正在通过增减挂钩的途径,将宅基地转化为城市周边的建设用地,有人质疑这种做法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你怎么看?陈锡文:我觉得没有必要开这个口子,因为增减挂钩的做法,用“占补平衡”的规定就可以了。占了一片耕地搞建设,要想办法补充,政府可以引导,比如某个村庄废弃了,那么把这个村庄复垦出来,变成耕地,就补充进来了。这是不涉及用地指标问题的。而以往增减挂钩的做法是涉及用地指标的。国家给了一部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你用完了,还不够,想办法在指标之外再搞点地来。如果真的有村庄需要去复垦了,你可以这样用,但是你不能借这个机会让自己扩大建设用地指标。现在国家在去库存,为什么有这么多库存?你去查一查,有多少真正用的是国家给的指标?新增的大部分建设用地都留在中心城市,比如省会城市和地级市,像县级城市的商品房,基本都不是国家的建设用地指标,而是到农村去做了增减挂钩。那么整个建设规模不就扩大了嘛!批了你1000万亩,实际上你搞了1300万亩,不少房地产的库存都是这么弄出来的。货币规模为什么管不住?因为建设规模比我们原来想的大得多。钢铁、水泥产能为什么不断膨胀?都跟这个有关系。现在去库存、去产能,但土地管不住,三五年后,又回头再走一遍老路,老走不出这个怪圈。增减挂钩现在异化了,异化成一些县城通过这种方式来增加建设用地指标,这就出问题了。国家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该是约束性的。能不能把未来三五年的指标一次性交给省一级,省里自己做年度的调配,用完了就没有了,但是不能又去农村拆房子、搞地,继续增加指标。中国新闻周刊:也有人质疑,增减挂钩之后,就算把农村的土地复垦,但是这片地可能本身并不适合做耕地,复垦之后的收成并不多,那么国家的有效耕地实际上还是在不断减少。陈锡文:这个有许多具体措施。宅基地复垦之后,有相当一部分是可以直接作为耕地的。有的土壤则需要培育。比如,我们把转为建设用地的耕地上边的三五十公分土壤都取下来,再把它们放到复垦为耕地的宅基地上,培育这块新耕地的耕种能力。还有的还是没法耕种,只能种树种草了。中国新闻周刊:随着城镇化率的提升,农民不断外出,家中房屋闲置,也是变相的资源浪费。既然现在宅基地不能买卖,那你觉得还有什么其他解决办法吗?陈锡文:我看到过几种情况。第一种就是复垦为耕地。第二种就是进行土地整治,把废弃的房屋、村庄道路,依法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耕地数量、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第三种比较特殊,用于贫困人口移民搬迁。比如宁夏的平罗县,离城市比较近,许多农民进城打工了,房子不要了,地也不种了。与此同时,宁夏西海固地区因为生态破坏严重,有一批农民要移民。政府牵线搭桥,就到平罗县和农民商量,是不是愿意把自己的宅基地和住房让出来,补偿几万块钱,让西海固的农民移民过来。不过这种方法有两个问题需要仔细考虑,第一,西海固的农民到了平罗县,要加入这个集体,集体必须承认他们是成员;第二,从平罗农村走了的农民,地和房都不要了,那现在户口落在哪里?如果说落在了县城,那政府是不是应该把城镇居民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都给他们?这类问题需要想办法解决,没有那么简单。第四种办法比较普及,农民外出打工,家里的房子长期闲置,村里可以统一租回来,进行装修改造,搞农家乐、养老院。这个在北京、浙江、贵州都有实施。大家可以去住、去玩儿,农民也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了收入。宅基地改革,照我的想法,非农民就根本不应该想可不可以买,这种叫非分之想。我刚才举的这些例子,都是可以进行资源利用的,并不是说一定得卖掉才能真正让它有用。社会上确实有不少人,认为宅基地制度改革就是让城里人可以到农村去买地盖房,我感觉这不合乎中国的国情,其他不少国家的法律也并不允许。因此,这不是方向,所以你如果要等这个改革,那我想你就等不来了,但你不能说我们的改革没进展。“是把人都弄进城里,还是由政府提供城乡一致的公共服务?”中国新闻周刊:现在,农村耕地的使用权在流转,是否会出现一种现象,从耕者有其田变成租者有其田?陈锡文:在一个阶段内,这种现象在客观上是不可避免。因为,为了让农民心里踏实,得承认他们的财产权是合法的财产权,国家法律是要保护的,他们不在村里种地了,如果要退出,国家就要赎买。所以,承包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是普遍现象。实际上,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已经有很多经济发达的地方在探索这种做法了,叫做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这就是三权分开了。现在我们遇到了一个问题,就是地租越来越高。过去,大家对土地收益有个预期,国家粮价在那里摆着,农民能算出来,一亩地可以挣多少钱。现在粮价下来了,预期变了,地租又高,种地的人不赚钱了。于是又出现了两种解决办法。一种就是搞股份合作,农民拿土地入股,将来收成完了,按股分红,粮价涨就多得,粮价跌就少得。另一种是土地托管,农民没有把土地的使用权给别人,而是请他们来帮忙种地。这可能就是一个专业的服务公司,可以给几十、几百乃至几千户种地,农民不收地租,而是付给这个公司生产成本和费用,打的粮食仍在自己手里,仍然还有收成。我的判断是,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形式已经受到地租的挑战,尤其是在粮棉油等大宗作物的种植区域内。比如东北华北,现在变化很快,有些大户已经坚持不下去了。假设亩产1000斤,粮价跌两毛钱,那一亩地就少收200元,他们本身的利润可能就是这200元,那还怎么维持得下去?所以我们现在引导和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包括土地股权合作社、土地托管代耕等。中国新闻周刊:为了房地产去库存,国家提出鼓励农民进城买房,你怎么看这个问题?陈锡文:这对农民来说,困难很大。要不然用不着鼓励他们,他们早就买了。怎么能希望农民成为消化城市库存房的主力,我没想明白。中国人的财产观就是买、占有,为什么不能由政府出面,把这么多闲置的空房盘活后出租给农民呢?城里的人都买不起,农民就买得起了吗?所以,在这类问题上,要非常有意识地培育房屋租赁市场,不求所有、但求有用。这样,成本就降下去了。政府应该出面,把闲置的、可以入住的房子,租下或者买下,也可以通过减免一定税费的办法,把它们变成保障房。按保障房的政策,土地出让金、各类税费都要优惠,银行也可以减免些利息,这样就可以减轻开发商的负担,房价不就下来了吗?或者政府也可以鼓励专门的房屋租赁公司购买,由公司经营、出租。政府应该规定租金不能高,以解决进城农民工的住房。我想这些方法,都比单纯让他们来买要容易得多。这里又要说到宅基地的问题。很多人想得太简单,认为城里人到农村去买农民的房,农民拿到这笔钱,到城里再买房。但是这个循环是走不通的,因为价格是不对应的。如果城里人知道他们在农村买房的价格和在城里买房的价格是一样的,为什么还要去农村买?农民即使真的把自己的宅基地卖了,卖的钱也不够在城里买房子。所以,不应该为了卸掉目前的房地产库存,牺牲根本性的制度,带来日后的后遗症。中国新闻周刊:你刚才谈到城镇化问题。事实上,光靠一个人来到城市打工,实现个人城镇化是没有用的,他的妻子、孩子都没有跟过来。怎么从个人城镇化转换为家庭城镇化?陈锡文:家庭城镇化是一个过程,而且是会超出一代人的过程。以上海为例,离上海不远的周边几百公里的范围之内,好多人都是这样的:父母皆在,帮他娶了妻子,盖了房子,允许他出去打工。他一般要打工六七年,才能争取在当地有个立足之地。这时候,他会把孩子接到上海来上学,在上海租个房子,然后把妻子接过来。每年过年,回农村的老家,因为父母都还健在。随着老人年老,可能跑得更勤一些。这段时间里,老家的房子得有,上海的房子也得有。这个过程可能得持续到老一辈去世,第三代结婚生子有了重孙子,对老家的这个牵挂才会断开。这个过程是没办法依靠经济快速增长而加快速度的,必须有历史的定力,而且要考虑到决定社会往前发展的根本力量。经济很重要,但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之后,人们会越来越多地考虑非经济因素,比如人情、人性。社会上有些人,想尽快完成城镇化过程,但是这是很难一蹴而就的,总要有个过程。中国新闻周刊:但是城镇化也确实会使得城乡二元户籍的区别逐渐消解。这个过程中,你觉得政府应该怎么做?陈锡文:在西方发达国家,他们不单独谈城镇化,而是谈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都是工业化的结果。因为工业使人口集中,才会有城镇。我们则单独把城镇化这个概念提出来了。大城市人太多,装不下,又叫农民去小城镇。但是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都不好,农民为什么要过去?要让农民进城,必须解决好四个问题。第一,就业,没有就业,他们就不来了,他们又不是来疗养的;第二,住房,不一定要买房,但也得有租房;第三,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第四,子女教育问题。这四个问题解决好了,去哪里都一样,农民也确实没有必要去大城市。世界上提供了两条城镇化道路的经验给我们:第一种是城镇化水平最高的拉美国家。但同时,这些国家也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即贫困人口比重特别高,贫民窟的人很多。政府鼓励大资本下乡,大规模圈地,发展商品农业,包括香蕉、咖啡、大豆,都可以大规模出口。农民在农村没有家了,只好到城市里来。但是到了城市里什么都没有,他们又回不去,只好构建属于自己的贫民窟。第二种是那种城市化率并不高的西方国家。比如德国,有60%的人是在人口不足2万人的小城镇生活的。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尽量做到均等化,人们可以自己选择进城还是在农村。再比如日本,民众如果迁户口,家里有孩子在义务教育阶段,那么当地教育部门规定必须三天内让这个孩子进入学校,不能耽误课程。咱们如果做不到这些,让农民进城有什么意义?所以,有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要想明白,我们是先把人都弄进城里了,慢慢给他们完善待遇,却造成了城里的二元结构呢,还是由政府提供城乡一致的公共服务,由农民自己选择,是进城还是不进城?过去,上海世博会的时候有个口号,叫做“城市让生活更美好”,我是搞农村问题的,我很反对这个口号。我记得浙江奉化的滕头村在世博会布置了展馆,滕头村发展休闲农业,十分富庶。我对他们自己的标语印象深刻,叫做“农村让城市更向往”。现在,五六年过去了,已经确实有很多大城市的人向往这样的农村了。","updated":"T02:58:03.000Z","canComment":false,"commentPermission":"anyone","commentCount":2,"likeCount":21,"state":"published","isLiked":false,"slug":"","isTitleImageFullScreen":false,"rating":"none","sourceUrl":"","publishedTime":"T10:58:03+08:00","links":{"comments":"/api/posts//comments"},"url":"/p/","titleImage":"","summary":"","href":"/api/posts/","meta":{"previous":null,"next":null},"snapshotUrl":"","commentsCount":2,"likesCount":21},"":{"title":"jazzy的 Live -- 国内规模化农业开发全流程介绍PPT原稿","author":"xieci","content":"另外,有朋友跟我私信说这次的Live有的语音听不到,但是我这里显示一切正常的,目前还不确定是服务器出了问题还是这位朋友手机出了问题,如果还有听不到我语音的朋友,请及时私信我,确认属实的话我找官方反映情况。","updated":"T00:57:30.000Z","canComment":false,"commentPermission":"anyone","commentCount":2,"likeCount":11,"state":"published","isLiked":false,"slug":"","isTitleImageFullScreen":false,"rating":"none","sourceUrl":"","publishedTime":"T08:57:30+08:00","links":{"comments":"/api/posts//comments"},"url":"/p/","titleImage":"","summary":"","href":"/api/posts/","meta":{"previous":null,"next":null},"snapshotUrl":"","commentsCount":2,"likesCount":11},"":{"title":"从农民角度怎么区分农村金融和农村非法集资?","author":"xieci","content":"本文是我回答今日头条网友的问题,现收录专栏中1、要明确了解的是“非法集资”是什么东西?首先我们来看看国家法律法规对“非法集资”的界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以下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其次从目前国内已有的判定为非法集资的案例来说,无一例外都是采用事后追责的形式,也就是通俗说的不出事,老百姓不闹不上访,什么罪也没有,老百姓一闹一上访,一定用非法集资问罪,也就是说它是一种典型的“口袋罪”,这样就造成了农民在分辨什么是非法集资上的困难,这和我们国家在农村金融方面对“非法集资”行为执法思路是有关系的。2、为什么会形成农村金融市场对“非法集资”行为对的认知混乱?农村金融市场本质并不是自由经济市场,其监管力度,监管强度、基本经济制度管控强度都远超城市金融市场,再加上农村市场本身经营效益比城市差得多,大量正规金融机构如工农中建交这样的大型国有银行不愿意花费巨大成本服务农村,因此,中央政策上一方面对农村金融市场给予特别保护,另一方面又事实上给予农村现实客观存在个各种地下民间金融机构一些运作的窗口。典型的就是各类“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农村互联网金融企业”、以及温州金改为代表的各类地下金融服务形成的宽松放开,但是一方面由于国家还没有运作存款保险机制,另一方面对广泛存在的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存款,农民资金互助社和农村互联网金融企业高风险行为没有充足的人力和能力进行全面监管,导致了这类中央政策给予特殊照顾放开的非正规金融形式被滥用,加上县以下地区金融从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管控金融风险能力不足,一旦这些新的农村金融形式经营不善倒闭,必然面临大量老百姓投资血本无归,而中国特色的情况是老百姓只要受到损失,就会到政府上访,要求政府买单,而政府为了息事宁人很可能会真的买单,于是更加助长了老百姓的投机心理,而政府为了安抚投资受损的老百姓,往往会建议司法部门以“非法集资”重判开展非正规金融服务运营管理人。基于上述客观情况,才会导致农民根本搞不清楚什么是真的农村金融机构,因为都是国家鼓励的,政策允许的,但是怎么经营失败又成了非法集资?3、面对农村金融市场对“非法集资”问题认知混乱的情况,作为农民应该怎么处理?(1)首先应该明确的是一个道理是“只要参与金融活动,就会面临风险”,虽然目前大家把钱存在中农工建交这样的商业银行看似是没有风险的,但是是因为有国家信用进行兜底,但是这些年中央也在逐步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去淘汰那些经营不善的银行机构,优化金融市场,所以,不要总是片面的去认为我存钱出去,国家就一定会兜底,一定是没有风险的。(2)国有商业银行、当地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等是国家认可的正规金融机构,属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官方力量,在目前看来风险系数很小,与非法集资距离最远,也最容易分辨,不要听信一些信用社要倒闭了,钱取不出来了的谣言。(3)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级政府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机构,只允许贷款,不允许存款,请看清楚是不是小贷公司,如果是小贷公司又邀请你存钱,一年给多少多少钱的高额利息,请一定抵制住诱惑,天上没有掉馅饼的事情,存进去了就要明白存在大量的政策、经营风险。(4)农民合作社、资金互助社是中央政府允许的农民自办非正规金融服务类型,但是基本处于监管真空,可以适度参与,但是当你看到以下情况,很大的可能是在做非法集资,一定要早点脱身,风险非常高:1、一个农民合作社跨乡镇、跨县开展资金互助服务。2、一个农民合作社以年化10%以上向你承诺利息。3、一个农民合作社只有资金互助业务,其他实体经营空白,不围绕实体经营向社员放贷款。4、一个农民合作社只有一个老板,理事长一言堂,他说什么就是什么,非常霸道强势。(5)其他地下金融如合会、钱庄等金融形势,目前国家全部没有承认他们的合法经营地位,请尽量不要参与其中。(6)农村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存钱、借钱,目前对农村来说,分辨互联网金融机构是否正规合法,还存在很大困难,我的建议是可以从互联网金融机构借出钱来发展生产,改善生活,但是不要向互联网金融机构存钱理财,等待国家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进一步规范以后再考虑。","updated":"T06:49:34.000Z","canComment":false,"commentPermission":"anyone","commentCount":0,"likeCount":11,"state":"published","isLiked":false,"slug":"","isTitleImageFullScreen":false,"rating":"none","sourceUrl":"","publishedTime":"T14:49:34+08:00","links":{"comments":"/api/posts//comments"},"url":"/p/","titleImage":"","summary":"","href":"/api/posts/","meta":{"previous":null,"next":null},"snapshotUrl":"","commentsCount":0,"likesCount":11},"":{"title":"中央1号文件涉农金融比较批注","author":"xieci","content":"2017年农业农村领域主要问题:农业的主要矛盾由总量不足转变为结构性矛盾,突出表现为阶段性供过于求和供给不足并存,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供给侧。农产品供求结构失衡、要素配置不合理、资源环境压力大、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乏力等问题仍很突出,增加产量与提升品质、成本攀升与价格低迷、库存高企与销售不畅、小生产与大市场、国内外价格倒挂等矛盾亟待破解。……part 1……2017年: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通过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积极引导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通过村组内互换并地等方式,实现按户连片耕种。完善家庭农场认定办法,扶持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总结推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经验,扶持培育农机作业、农田灌排、统防统治、烘干仓储等经营性服务组织。支持供销、邮政、农机等系统发挥为农服务综合平台作用,促进传统农资流通网点向现代农资综合服务商转型。鼓励地方探索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研究建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评价指标体系,引导规模经营健康发展。2016年:加强商贸流通、供销、邮政等系统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建设与衔接,加快完善县乡村物流体系。促进农业产加销紧密衔接、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推进农业产业链整合和价值链提升,让农民共享产业融合发展的增值收益,培育农民增收新模式。支持供销合作社创办领办农民合作社,引领农民参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分享产业链收益。创新发展订单农业,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为农户提供贷款担保和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引导农户自愿以土地经营权等入股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支持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直供直销。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贴息、设立基金等方式,带动社会资本投向农村新产业新业态。……part 2……2017年:21.开发农村人力资源。重点围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整合各渠道培训资金资源,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统筹安排、产业带动的培训机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办法,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提高农民工技能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优化农业从业者结构,深入推进现代青年农场主、林场主培养计划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探索培育农业职业经理人,培养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新农民。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开设乡村规划建设、乡村住宅设计等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一批专业人才,扶持一批乡村工匠。2016年:6.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将职业农民培育纳入国家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基本形成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把职业农民培养成建设现代农业的主导力量。办好农业职业教育,将全日制农业中等职业教育纳入国家资助政策范围。依托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资源,鼓励农民通过“半农半读”等方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行动,通过5年努力使他们基本得到培训。加强涉农专业全日制学历教育,支持农业院校办好涉农专业,健全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体系,定向培养职业农民。引导有志投身现代农业建设的农村青年、返乡农民工、农技推广人员、农村大中专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等加入职业农民队伍。优化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把一部分资金用于培养职业农民。总结各地经验,建立健全职业农民扶持制度,相关政策向符合条件的职业农民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职业农民养老保险办法。……part 3……2017年:建立健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推进省级信贷担保机构向市县延伸,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尽快建立担保机构,实现实质性运营。2016年: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2016年推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正式建立并开始运营。……part 4……2017年:加快农村金融创新。强化激励约束机制,确保“三农”贷款投放持续增长。2016年:推动金融资源更多向农村倾斜。加快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农村普惠金融,降低融资成本,全面激活农村金融服务链条。……part 5……2017年:支持金融机构增加县域网点,适当下放县域分支机构业务审批权限。对涉农业务较多的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差别化考核办法。落实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2016年:鼓励国有和股份制金融机构拓展“三农”业务……part 6……2017年:支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立足县域,加大服务“三农”力度,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2016年:稳定农村信用社县域法人地位,提高治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开展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试点,逐步淡出行政管理,强化服务职能。创新村镇银行设立模式,扩大覆盖面。……part 7……2017年:规范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严格落实监管主体和责任。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鼓励发展农业互助保险。2016年:扩大在农民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范围,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开展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探索创新农村金融组织和服务。……part 8……2017年: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创新信贷投放方式。完善农业发展银行风险补偿机制和资本金补充制度,加大对粮食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的信贷支持力度。深化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对达标县域机构执行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加快完善邮储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运作机制,研究给予相关优惠政策。2016年:深化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加大“三农”金融产品创新和重点领域信贷投入力度。发挥国家开发银行优势和作用,加强服务“三农”融资模式创新。强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职能,加大中长期“三农”信贷投放力度。支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立三农金融事业部,打造专业化为农服务体系。……part 9……2017年:抓紧研究制定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方案。优化村镇银行设立模式,提高县市覆盖面。2016年:稳定农村信用社县域法人地位,提高治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开展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试点,逐步淡出行政管理,强化服务职能。创新村镇银行设立模式,扩大覆盖面。……part 10……2017年: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小额存贷款、支付结算和保险等金融服务。2016年:引导互联网金融、移动金融在农村规范发展。……part 11……2017年: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支持金融机构开展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订单融资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2016年:无……part 12……2017年:深入推进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开展大型农机具、农业生产设施抵押贷款业务。加快农村各类资源资产权属认定,推动部门确权信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共享。2016年: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part 13……2017年: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办法。全面加快“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探索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允许地方多渠道筹集资金,按规定用于村集体对进城落户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地、宅基地的补偿。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2016年: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part 14……2017年:持续推进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地方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鼓励地方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扩大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试点。探索建立农产品收入保险制度。扩大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发展保证保险贷款产品。深入推进农产品期货、期权市场建设,积极引导涉农企业利用期货、期权管理市场风险,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2016年:把农业保险作为支持农业的重要手段,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加保险品种、提高风险保障水平。积极开发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品种。探索开展重要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以及收入保险、天气指数保险试点。支持地方发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渔业保险、设施农业保险。完善森林保险制度。探索建立农业补贴、涉农信贷、农产品期货和农业保险联动机制。积极探索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和农户信用保证保险。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开展支农融资业务创新试点。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part 15……2017年: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兼并重组。在健全风险阻断机制前提下,完善财政与金融支农协作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2016年:无……part 16……2017年:严厉打击农村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2016年:无……part 17……2017年:积极推动农村金融立法。2016年:无……part 18……2017年:唐仁健:也是最后一个方面,我们认为有新意的地方,就是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见物也见人,也就是在农业的主体和人才的保障方面,给予了相当篇幅的关注,提出要积极发展“三位一体”的综合合作,要培育乡村的专业人才和工匠等政策。合作社的建设已经很多年了,现在效果也非常好,下一步重要方向或者主要途径是,文件中提出,要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这“三位一体”的综合合作。因为近些年虽然专业合作社有很大发展,但是功能不全、服务单一、规模小等问题还非常突出,通过“三位一体”的综合合作,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解决这些问题。2016年:无……part 19……祝大家开年大吉!","updated":"T08:39:51.000Z","canComment":false,"commentPermission":"anyone","commentCount":11,"likeCount":33,"state":"published","isLiked":false,"slug":"","isTitleImageFullScreen":false,"rating":"none","sourceUrl":"","publishedTime":"T16:39:51+08:00","links":{"comments":"/api/posts//comments"},"url":"/p/","titleImage":"","summary":"","href":"/api/posts/","meta":{"previous":null,"next":null},"snapshotUrl":"","commentsCount":11,"likesCount":33},"":{"title":"陈林:浙江瑞安首推“三位一体”合作组织的背景、方式及金融构造","author":"xieci","content":"陈林是习总书记在浙江首提“三位一体”后,确定的首个实验的的市——瑞安市的副市长,其人亲历了全中国第一个“三位一体”构建过程,他的经验和理解值得学习。这篇文章是陈林在“农民资金互助组织2014年年会暨全国首家资金互助社试点1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演讲。在此番演讲中,陈林详细讲解了瑞安推进“三位一体”合作组织的背景、方式及金融构造。以下为正文:“三位一体”合作组织及其金融构造合作经济、特别是合作金融的春天日益临近至少是春雷阵阵吧。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形势有了可喜的发展。让我们回顾一下:2013年3月,全国“两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重提“统分结合”,特别是“统”怎么适应市场经济、规模经济。这是一个重要信号。2013年4月,汪洋副总理视察,明确提出借鉴日韩农协。2013年5月,人民日报人民论坛刊发文章:《统分结合,三位一体:习近平的三农情怀”》。2013年8月,两个调研报告完成:农业部《台湾农会发展的主要做法》,供销总社《关于日韩农协的考察报告》。汪洋副总理批示。9月23日专家座谈。10月9日,汪洋副总理在浙江考察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建设情况。10月12日,汪洋副总理在国务院专题会上听取汇报,在会上批评了农口的部门利益思想,肯定了农村合作“三位一体”方向,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找几个省,积极推动试点。10月31日,“三位一体”合作组织与新一轮农村改革研讨会召开。此后多日,甚至有几只牵强附会的“三位一体”“概念股”涨停。2013年12月,人民日报人民论坛刊发文章《习近平三农战略思想》,特别阐发了“大农政”与“大农协”的构想。日,农民日报刊发专访文章:《”三位一体”开创新型合作化道路》。……对于这一系列形势的发展,我们并不感到意外。习近平同志早在浙江省委书记任上提出了农村合作“三位一体”构想,他总结和肯定了瑞安试点的经验,并召开全省现场会,进行大力推广。遗憾的是,现场会开完没几个月,他就调走了。2007年3月,习近平调任上海市委书记。他对上海市若干部门、区县领导说,我在浙江搞了个“三位一体”,你们知道吗?可以去瑞安看看。随后,上海市农委、上海市南汇区、上海市供销社,先后组团到浙江考察“三位一体”合作组织建设。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还开展了相关的课题研究。2009年4月,习近平在河南兰考基层调研时说:我在浙江任上的时候,有一个清华大学的博士后在瑞安挂职副市长,搞了“三位一体”试验。当时领导上有的赞成,有的有不同意见,我是支持的。我去瑞安开了现场会。习近平同志对于农村合作“三位一体”事业是非常关怀和期待的。他在中央会议上说:“我在浙江,搞了个三位一体。我走了以后,还不知道他们搞怎样?!”……2013年底、2014年初以来,浙江省委、广东省委,乃至山东青岛市委,在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文件中,都纳入了农村合作“三位一体”的提法。江西省委的文件有类似表述。在其他一些地方县市,如广西贺州、河北沧州、安徽六安等地,都自发做了相应的部署。社会主义合作制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合作制理论与实践,本来就是社会主义传统的组成部分。实际上合作制在西方、特别是在欧洲有那么大的发展,跟早期的社会主义运动有很大的关系。扶危济困,帮助弱势群体的联合,这是合作运动的初衷,也应该是社会主义的本来应有之义。马克思曾经说过:“合作运动是改造以阶级对抗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各种力量之一”。但是,早期合作制思想比较混杂,往往更多从劳资关系的角度,作为“劳动联合”对抗“资本”的工具,或改造小私有者(小农)的工具。 列宁在《论合作制》中提出:“不触动所有制,从流通领域将农民组织起来,并逐步向生产领域渗透……”。这句话的前半句,至今仍然成立。合作制本身不是个所有制范畴,不需要否定财产权利和市场法则。从流通领域入手,更是个经验之谈,到今天仍然是一个有效的切入路径。流通可以从广义去理解,金融就是资金的融通,也属于流通领域。列宁的后半句“逐步向生产领域渗透……”,后来证明是完全不必要的。农民如果能从流通领域组织起来,就已足以保障自己的经济利益。斯大林认为供销合作社是合作化的低级形式,生产合作社(集体农庄)是合作化的高级形式,供销合作社必须向生产合作社过渡。但是一定要搞“生产合作”,全世界鲜有成功的。如果进一步推行“所有制改造”,追求“一大二公”, 从前苏联的集体农庄到中国改革前的人民公社(特别是大跃进时期的),都是失败的。过去曾经强调“生产合作”,很大程度上是传统政治经济学“生产决定论”的产物,殊不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之价值实现受制于外部的流通格局。此外,从“生产合作”很容易引向“生产资料所有制”意义上的合并、归大堆。1950年代搞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特别是“高级社”以及更进一步的“人民公社”,已经把“生产合作”搞臭了。所以尽量不要使用“生产合作”的概念,更不要去重复之前的失败了。现在一些人讲的“生产合作”,属于概念的误用,究其所指实际是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合作。生产服务的合作,例如农机、农技合作等。在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中,合作制都有一席之地。青年毛泽东1927年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贩卖、信用三种合作社,确是农民所需要的”。 1943年11月,他在《组织起来》的讲话中,大力倡导 “延安南区合作社式的包括生产合作、消费合作、运输合作(运盐)、信用合作的综合性合作社”,“这是人民群众得到解放的必由之路,由穷苦变富裕的必由之路…”。1949年建国之《共同纲领》,赋予合作经济的地位是相当高的。1950年代合作化前期(互助组、初级社),基本还是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到了后期(高级社、人民公社)才出了问题。1990年3月,晚年邓小平在与江泽民等谈话时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 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是很长的过程。 1992年7月,邓小平审阅中共十四大报告稿后重提旧话,“我最早提出两个飞跃思想的时候,李先念同志说他都赞成,说这是一个大思想。这个思想一直没有阐发。”。 现在需要全面理解“集体经济”和“规模经营”的科学内涵。“集体经济”所指,肯定不是回到一大二公,而是合作经济。 多年来的一些讨论,往往把农村改革简化为所有制、产权改革,又把产权改革简化为土地改革,把土地改革简化为土地的自由流转甚至“私有化”,以此追求所谓的“规模经营”。但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规模效益,仅仅依靠土地流转是不足以实现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的增收不仅取决于产量在物质上的增加,更取决于价格条件及其背后所隐含的市场力量对比。这就需要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市场谈判地位和议价能力。为农服务,特别是为农业生产服务的金融、流通、科技等社会化服务体系,也需要通过规模化降低和分摊成本、提高覆盖面。 小平同志晚年提出“两个飞跃”,他是念念不忘啊。这实际上是他的遗愿,是未竟的课题。正如邓小平指出:“我国农业现代化,不能照抄西方国家或苏联一类国家的办法,要走出一条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合乎中国情况的道路。”习近平认为,“组织农民是我们党的独特优长”,要“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组织化水平很高、深受广大农民欢迎的农村市场化发展路子来”。习近平首次率团访问美国,1985年在县委书记任上,考察农业。 后来我听他说,“那种大农业的道路看来不行,就看东北那些人少地多的地方怎么样,那也有个成本问题”。 “很多东西啊一定要因地制宜。什么是科学,并不一定是大、洋、全,并不一定是所谓的机械化。要最小成本、最大效益,什么事情都离不开现实”。 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刚刚部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就在当年1月的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宏伟构想,又在当年12月亲赴瑞安召开全省现场会,进一步将“三位一体”总结表述为:“三类合作组织的一体化,也是三重合作功能的一体化,又是三级合作体系的一体化”。习近平的新型合作化理论,至此已经基本确立,并在实践中日益发挥着巨大的指导性作用。按照陈锡文的观点,“其实这种模式是中国几代搞合作制的人的追求”。 农业和农村政策的两条路线之争在我国最近几十年,在农业和农村发展,特别是农业产业化问题上,说的严重一点,存在着两条路线的斗争。关于路线斗争,年长的同志,例如在座的中央党校的徐教授,应该都是印象很深。在毛泽东时代非常讲路线斗争,据说党内大的路线斗争有十次之多,小的那就不计其数啦,的确有些扩大化。历次政治运动,通常某某大领导被搞下来,那往往是犯了“路线错误”。后来更把“路线问题”庸俗化了,变成了“跟人”、“站队”的问题。在斗争上不择手段,无休无止,全党全民疲于应付。根本问题是缺乏一个竞争有序的政治生态。其实,路线斗争的本来含义,是政策理念、政治主张上争论和博弈。一个政党,在党内、党外,在政策、路线上,就是要斗争的。通过斗争求得团结,通过斗争求得胜利。政党,政治活动家,就应该是干这个的。现在一有高官出事,就是经济问题或者生活问题,什么“与多名异性发生和保持不正当关系”等等。几乎所有官员都貌似是没有政治面目的人。我们看慈禧太后、曾国藩、李鸿章那个时代,朝臣、督抚还经常辩论政策路线问题,有的可能因为弊政被参劾,不小心丢了官位、甚至脑袋。现在则很少听说什么高官因为治理无方被贬斥,似乎不犯经济问题、生活问题就安保无忧了。对于官员特别是高官来说,政策路线问题是更重要的问题。如果搞来搞去都是抓各自的腐败,腐败当然要抓,但是我觉得政策和路线问题要拿出来充分讨论,乃至“斗争”的,不要因此忽略掉了。现在很多政治经济社会领域,都存在何去何从的问题。回到农业和农村问题上,一条路线就是“公司+农户”,及其形形色色的变种,甚至把农业产业化等同于公司加农户。另一条路线就是合作组织的道路。各种为农服务的名目层出不穷,需要问一句,到底是“为农民赚钱”,还是“赚农民的钱”? 不要对于农户与工商资本的关系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或者故意粉饰。 在一些人想当然地看来,现有农户太分散,太弱小,不是那么“高大上”,要发展就只能是“扶优扶强”,支持一些公司老板发财致富同时“带动”农民。这在改革之初的短缺经济时代,为了迅速扩大农产品的生产和供应,还算是有些道理。但是很快就暴露出这种模式的严重缺陷。这方面失败的教训很多。比如说前几年的云南孟连事件,河北三鹿事件。三鹿事件,很多人是从产品质量的检验和控制这个角度理解,或者从道德人心的角度去评判。其实当年的三鹿,以及类似的乳品厂,已经把原奶的收购价格压得很低。说实在话以至于人家不掺假的话不足以维持生存。奶农跟加工企业的利益是不一致的,比如说三鹿公司他不容易监督奶农,而奶农也没有必要帮三鹿公司着想,因为他们之间本质上是对立关系。但是三鹿的外方股东,新西兰的恒天然公司,反而是奶牛农场主之间的合作社或者是协会。也就是说谁的奶多,标准高,挤的多,他在这里面占的份额就多,最后深加工以后,品牌化以后,赚的钱也多。原始的生产者得到利益的合理回馈,也有动机保障原料供应的品质。哪怕从保障食品安全的角度,恐怕也要走合作组织的道路。2001年,习近平同志的清华博士论文就旗帜鲜明的提出:“要走组织化的农村市场化发展路子”。 习近平批评说,农业产业化……在一些地方由于没有建立合理的市场主体利益分配机制,“龙头”公司与农户之间是一种买断关系,市场利益主要让“龙头”公司拿去,处于“龙身”的广大农户获得不多,致使“龙头”和“龙身”之间不能有机的结合起来,制约了农业产业化水平的提高,也影响力农村市场化建设。 他在论述中,坚持将市场摆在“龙头”位置,而不是像我国的一些地方的农村那样,将农产品的加工企业当作“龙头”。 习近平指出:“只有将农民组织起来,才能使农民尽快安全、顺利地进入国内外市场,并能够有效地降低进入市场的成本,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市场占有率。 要走农民组织化、合作组织的道路,又有两条路线之争。一种是更多参照北美模式,一种是更多参照东亚模式,当然最终都要结合中国的实际。农业合作的北美模式,实际上是农场主(农业资本家)之间的合作,大农合作。大农的规模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程度都很高,大农彼此之间“专业”联系较强。大农的合作,其实是农业资本家的合作,是一种类似农业商会的合作组织,是可以“自发自愿”搞起来的,而且往往以“专业”合作为特征和优势。东亚普遍是小农,小农的规模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程度都很低,小农彼此之间的社区联系较强。小农合作要取得规模优势,就必须大面积覆盖农村人群,横向上必然趋于综合化,纵向上要求形成多级体系。要沟通这种横向、纵向的合作,还必须有一个内置的金融合作平台。而这样一个合作体系,同时也具有政府支农体系的功能,具有半官方地位或者特别法上的依据。既降低了农民与市场的交易成本,也降低了政府与农民的交易成本。所以,日、韩、台的农村合作,是以社区为依托、以金融为核心的综合性多层次合作,是一个半官方体系,这也就是综合性农协模式。这个农协体系的形成与运作,都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既有政府导向,也有农民参与,因此取得巨大的成功。这是日本、韩国乃至台湾地区农村发展的重要经验。从国内经验来看,早在1943年11月,毛泽东在《组织起来》的讲话中,就大力倡导 “延安南区合作社式的包括生产合作、消费合作、运输合作(运盐)、信用合作的综合性合作社”,“这是人民群众得到解放的必由之路,由穷苦变富裕的必由之路,也是抗战胜利的必由之路”。无独有偶的是,此前梁漱溟在山东邹平、晏阳初在河北定县的乡村建设实验,都不约而同地走上了社区综合合作之路。例如,“邹平合作人士认为要效法日本的产业组合,由单营入手,渐进于兼营,并最后达于兼营化。”定县实验区则确立了“一村一社”原则。如果进一步联想到国民党到台湾后推动土地改革、农会整顿的经验,这也说明了中国农村经济的出路在于合作组织,而合作组织的发展模式是殊途同归的,这甚至超越了意识形态和政治鸿沟。现在在座同志,有的是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也有搞资金互助社的,资金互助社本质上也是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国地少人多的局面,未来长时期难有改观。在此条件下,片面强调北美式的所谓专业合作,坦率地说,这是一种食洋不化的表现。由于制度设计上的先天不足,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已经乱象丛生。绝大多数合作社都是假的或者空的,有的干脆就是为了套取政策资源。伪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大行其道,充其量是个中间商,实质是“大农”吃“小农”。真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难以持久,如果一定要强行去“规范”,那只能是“小农”吃“大农”。 我们徐教授说了要办真正的合作社,你靠农民自己去办,如果真的办出来,那只能是倾家荡产无私奉献的。我们教授还有国家给你发工资,还有课题费和各种支持,农民干这个事是自己倒贴。片面推动农民专业合作,更为部门利益大开方便之门。更糟糕的还有,纵使那些勉强被认为是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基本上只可能是农村中的“大户合作”的“富人游戏”,这恰恰加剧了农村中的两极分化和社会不公。所以习近平同志很早提出:“要发展农民的横向与纵向联合,把农民的合作组织培育成为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之一,提高其在农产品市场经营中的占有率;要强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产品销售职能,加强产后服务,把生产职能与流通职能融为一体;要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发展跨乡、县的地区联合,组建大规模的中心合作社或农产品销售集团,提高农产品流通规模效益”。 习近平主张: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组织农民进入和占领市场,……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组织化水平很高、深受广大农民欢迎的农村市场化发展路子来”。 “……探索像日本农协、台湾农会的机制”。 “三位一体”合作组织的结构设计经过试点县市的实践验证,在“三位一体”的基本构架下,辖区农民和各级各类合作社普遍进入农村合作协会(农协),原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得以规范、充实和提升,同时推动基层供销社开放改组融入合作协会,从根本上实现供销社回归“三农”与合作制;信用联社(合作银行)的原有社员(小额股东)也进入合作协会,并通过合作协会托管持股合作银行,形成产权纽带;合作银行又依托合作协会、合作社发展信用评级、小组联保、反担保等金融创新,拓展营销网络,既控制了银行风险,又放大了农村信用,这一设计也是与孟加拉乡村银行异曲同工的。 “三位一体”的平台,为何要叫“农村合作协会”,而不是什么“合作社协会”或者“合作组织联合会”呢?这是经过各级领导专家反复斟酌的。其一,现有诸多合作社几乎都不规范、甚至是假的,“假合作”的基础上再搞个假联合,毫无意义,也没人相信。其二,这是一种合作制的探索,但是超越了“合作社”的局限,仍属一种社会团体,可以称为“合作协会”。其三,简称农协,侧重于农民个体的直接联系。农协要有“联邦式”的结构,而不是“独联体”。会员可以分级,承认现有利益格局,但是必须保障基层农民直接进入的通道,预留未来发展和扩充的空间。没有广大农民会员的授权(哪怕是形式上的),农协要驾驭和整合供销社、信用社,就缺少法理基础。其四,信用联社很多已经改制成为农村合作银行,继而组建“农村合作协会”,也比较容易被他们接受。其五,改革着眼于农村整体发展,区域特征更强于行业或职业特征,故称“农村合作协会”而不是“农业合作协会”或“农民合作协会”。 2006 年10 月,时任省委书记习近平亲自听取试点工作汇报。他指出,“三位一体”的新型合作与联合组织,把合作制农业产业化经营又提高了一个层次,实现了新老合作经济资源的对接和各种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与联合。这是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有益实践,是立足新阶段、把握新趋势而积极探索的一条新路子,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同时还要认真总结,并在全省推广这一经验,使之不断完善和更加成熟。 我们研究认为,继“两个飞跃”之后,“三位一体”的构想结合中国实际,既是对农业合作的美国模式与日韩模式取长补短,又可对计划经济时期就已形成的供销社、信用社进行改造利用。这是一种制度意义上、植根中国本土的自主创新,同时也是各级各类合作事业发展与改革的殊途同归。 “三位一体”改革实践的重要意义还在于,经过反复博弈和平衡,找出了一个结构设计,基本上还是有普遍性的,三类合作组织一体化,联邦式农协。有人认为最大的反对者是供销社,因为断了人家的后路。有人说供销社怎么能支持你,供销社其实最支持(至少在口头上、政治上),它不来支持,我也铁了心往前走,它可能会被边缘化,不如来支持我一下。三类合作组织的一体化,要对供销社、信用社“釜底抽薪”。原有供销社、信用社社员直接进入农协。推动基层供销社开放改组融入合作体系,从根本上实现供销社的回归三农与回归合作制(它做得到吗?做不到也不要紧,先稳住它,不让它来反对)。农协本身主动加入省供销联社,“双向收编”。当然,供销合作不等于供销社,信用合作不等于信用社。 必须指出,现有供销社、信用社的参与,并非必须的。 但是,也不需要预先排斥他们,四面树敌。三类合作组织一体化,不可能也不必要把他们合并过来。对供销社和信用社就要“釜底抽薪”,你原来有社员,统统进入农协,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农协对于供销社、信用社至少可以起到一个“社员大会”的作用。有的地方供销社把社员股金都给清退了,那它就更没有了合作制的立身之本,只有跟着“三位一体”走。我们先在政治上把你稳住,政治上给你适当的安排。“三位一体”新型农协,本身要求主动加入省级供销联社,你也没有吃亏嘛。打个未必恰当的比方,好比一个空壳公司,给彼此预留股份,首先发行上市,募集资源,反向收购……这样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相互牵制、相互促进的结构,是动态稳定的,又具有内生的动力。 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平衡农业局和供销社。我给供销社的建议:有进有退,错位竞争。供销社的劣势:权没农业局大,钱没信用社多。但行政机关不能搞经营、金融机构也不能混业。你有现成的体系架构、资产、人才特别是商业经验。 建议在上层:“以攻为守”。扛起合作制、三位一体大旗。在下层,“以退未进”。县乡供销社融入农协,农协加入省级联社。版图扩大。借此机会也可加强纵向控制。 绝大部分试点在县乡层面展开,但县乡供销社要“主导”,力量可能不够,搞成“两张皮”,容易边缘化。 我建议供销社,舍不得孩子套不住狼啊。孙悟空可以钻到铁扇公主的肚子里。 对农业局,我们主动“投怀送抱”:请你当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农业厅明白了没?这还考验农业部的智慧和胸怀! 这里面农业部的宋主任也在。怎么平衡农业行政部门、供销社,他们两家从全国打到地方,到基层。我给供销社建议就是你的总社官比较大,你们就继续保持你们政治地位,县乡两级基本都萎缩了,要交给我,我接受你的指导,你要我开会我都去。总社高层,要把大旗扛起来,供销社把“三位一体”扛起来。农业部的人以为供销社在捣鬼,其实供销社能有什么鬼啊。“三位一体”对于供销社,是请君入瓮,请你进来。现在它是进退两难。对于农业局,我们是投怀送抱。现在是考验农业部的胸怀。在瑞安试点之初,各个涉农部门是齐头并进的,各有贡献,成绩可以分享。到了省里,省供销社响应最快、最积极,省农业厅就不高兴,全面抵制,“凡是敌人赞成的,我们就反对”。其实农业厅最好的策略,就是过来挑剔供销社,你是不是真的合作制啊?你是不是真的三位一体啊?你到底干了多少投入啊?这样农业厅来倒逼供销社,倒有可能把事情做实一些。农村金融深化与农民组织化“金融抑制”对于分析农村金融是一个很好的概念工具。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不仅是中西部农村,即便是在东部的欠发达农村,“金融抑制”现象十分严重,并且近些年来愈演愈烈。农村金融如同整个中国金融一样,一直受到严格的利率管制,还长期实行贷款指标控制。这应该是金融抑制的一个核心特征。此外,农村所能享受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种类稀少,而质量低劣,特别是农村资金的大量外流和贷款难同时存在。但是农村金融抑制的根源,到底是缺乏竞争,还是缺乏合作?与金融抑制相对应的概念,是金融深化。从国际到国内的理论与实践大都认为,为了破除金融抑制,需要促进金融深化;而要促进金融深化,主要依靠市场化即市场自由化;为了市场化,似乎又有赖于市场主体(往往默认是指供给主体即各类金融机构)在数量上的增加和竞争的强化。总的来看,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多元化和相互竞争,几乎成为解决当前农村金融问题的流行观点。这个逻辑进一步简化为表现在政策导向上,就是放宽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但是,农村金融问题的关键,果真在于缺乏他们所谓的“竞争”么?甚或就是缺少几家金融机构的问题么?恐怕不能对金融深化理论做如此简单的套用。笔者并不否认农村市场化包括金融市场化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但是坚持认为:对于农村金融来说,仅仅片面推进市场化还是远远不够的,甚至也不是第一位的。而要深入理解本人的这一命题,需要区分农村金融的高端市场和低端市场。农村金融市场不是铁板一块,不是一个均质性的市场。在农村的辽阔区域和庞大人口中,有少部分已经较深程度地卷入工业化乃至城市化进程,甚至已经进入工商社会,这是我们所要指出的高端市场;就另外的大部分农村区域和人口而言,仍然处于低端市场,严格来说甚至是被金融市场边缘化的。近几年来的农村金融政策导向,据说是为了促进市场的“竞争”,从而改善“服务”。可到底是谁跟谁竞争?又是谁为谁服务呢?当汇丰银行到湖北随州开设“村镇银行”(另外一些长期专注于城市的大银行也陆续在一些地方跟进),与此同时,农业银行甚至农村信用社正从广阔农村后撤网点,其他各大商业银行对于农村市场更是少有问津,一些人表示困惑,好像外资“学雷锋”、“建设新农村”来了。其实这并不矛盾。汇丰试图进入的,必然是当地农村的高端市场,特别是面向农村工商企业和少数专业大户,这个市场同样是内资银行特别是信用社的必争之地。至于内资银行、信用社正在退出的(或者从来不曾进入的),是农村低端市场,这个市场上是农村沉默的大多数。当然按照某些“专家”关于农村“有效”的贷款需求大都得到满足的理论,这些沉默的人们如果不是哑巴,那就是不存在。很多讨论谈到人家孟加拉乡村银行,谈到小额贷款,大都是从其作为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为的一面来看,津津乐道于商业可持续,利率可自由浮动,等等。有些人从国外考察回来就主张放宽农村贷款利率限制(虽然这是不无道理的,也是势在必行的),甚至大力鼓吹“资本下乡”开办金融业务。似乎只要掀开盖头,一个商机无限的农村金融市场就跃然眼前了?可是,如果农村现有的金融机构都难以判断和控制信用风险,甚至纷纷撤出农村(特别是农村低端市场),又如何指望更多的金融机构真正进入和有效发挥作用呢?农村金融市场之点多面广、小额分散,管理半径过长、管理成本过高,缺乏抵押资产,执行变现难等等问题,特别是信息不对称问题,不是增加几家金融机构所能解决的。何况这些金融机构,无论是官办的金融机构,还是一些商业性金融机构,对于农村低端市场向来都是兴味索然呢。农村金融之鼓励“竞争”,乃是一种奢求。笔者认为这是由于农村市场的“稀薄性”。如果按照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 E. Stiglitz)在《经济学》中的定义,市场稀薄(market thinness)是指市场的参与者极少而交易清淡的状况,或者是由于卖方过少,或者是由于买方稀少,或者是双方交易兴趣都不大所致。但斯蒂格利茨以及西方经济学探讨“市场稀薄”,主要是从信息不对称、及其造成的逆向淘汰、道德风险来谈的,而且也并不特意针对农村市场。因此本文只是借用了市场稀薄(market thinness)这一概念。农村市场,这里说的是欠发达地区的低端市场,当然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但是更由于农村居民地理分布偏散、收入水准偏低,农村市场较之于城市天然地更具有“稀薄性”。对于欠发达国家、欠发达地区,尤其如此。很多时候,农村市场天然具有某种“局部垄断”的性质。区别在于,究竟是由外在于农民的资本力量来“垄断”,还是由农民自主的合作组织来“垄断”。好比在城市街区,商业、金融网点林立,果然很符合某些学者的“竞争”偏好啊。但是在农村偏远地区,当地的有效需求可能连一个像样的网点都不足以维持,又如何增加更多网点,以利于促进“竞争”呢?因此,很多时候,农村市场天然具有某种“局部垄断”的性质。区别在于,究竟是由外在于农民的资本力量来“垄断”,还是由农民自主的合作组织来“垄断”。农村金融之缺乏“竞争”,也是一种假象,或者说倒果为因。好比缺车少路,赛车运动更是无从谈起的。又好比农村如果没有公路,送汽车进去也只能当摆设。如果路况差,汽车也不愿意进来。政府首当考虑的,不是送车,而是修路。要修的首先不是高速公路,而是乡间小路。高速公路穿村而过,但是如果没有入户的乡间小路,农民也只能望车兴叹。乡间小路也好比一个人的毛细血管,维持着血液的微循环。缺乏这样有效的微循环机制,人体的细胞组织将会坏死,病人输血无补;农村的金融市场将会萎缩,穷人往往是告贷无门。故而我们也可以得出一个判断,农村金融抑制的根源,未必是缺乏竞争,而是另有深层原因。农村金融的微循环机制如何建立呢?如果银行间的充分竞争都难以形成,则农民间的有效合作更为必要。这里是指合作制、合作组织意义上的合作。农民并非没有信用,而是农民的信用隐藏在乡土社会之中。现有的银行体系乃是基于城市工商社会建立的,对于农民的信用无法掌握。要充分发挥乃至放大农村和农民的信用,就必须降低农民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我们可以说,金融问题,要在金融之外去寻求解决。农村金融如此重要,又何以成为问题?或者说,农村金融的特殊性在那里?或者说在金融意义上、金融的社会学意义上,农村与城市的区别何在?基于城市工商社会的金融体系为何不能自然而然地延伸和覆盖到农村?甚至从农村积累起来的金融资源也日益疏离农村?一言以蔽之,农村金融中的信息与信用机制有其特殊的性质,因此在风险与控制机制上也有特殊的要求。如果说农村乡土社会的信息和信用体系是“横向”的,城市工商社会的信息和信用体系则是“纵向”的。例如城里人办理贷款,银行了解这个人,了解这个企业,通过房产局、土地局、工商、税务查到资料,通过银行征信记录,甚至通过所在单位得到有关的工资单,这都是“纵向”的。基本上通过这几道纵向线索,大致能够把握。而对农民来说,这几个手段是无能为力的。因此农村金融中的风险控制,有必要另辟蹊径。农民并非没有信用,包括农村的中下层农民也有他们的信用。确切地说是现有的银行体系难以掌握农民的信用,无法掌握他们的相关信息,因为信息并不对称。要充分发挥乃至放大农村和农民的信用,就必须降低农民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在金融体系改革思路越来越貌似现代化、国际化的东西,实际上主要只适合城市社会和工商社会,而且是大中城市、发达的工商社会。事实上,即便是在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分散的农村,乃至还有不那么商业化的城市区域,通过非正规金融、合作金融,利用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通过熟人关系降低了管理成本,提高了信用。农村金融中的信用与信息问题、从而风险与控制问题,需要借助农民组织化特别是合作化加以解决,从而促进农村金融深化,并在农村金融深化中有效维护农民的利益。农村金融理论的新发展,特别是“市场不完全竞争理论”,也非常重视借款人的组织化。这也印证了我们统筹研究和解决农村金融深化和农民组织化的观点。农民组织化与农村市场化不可偏废。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最大瓶颈,仍然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金融的缺失。商业银行面对高度分散的弱小农户,难以产生竞争性的贷款市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其他商业银行与农民是两个利益主体,无法有效解决金融市场主体地位对称和大市场与小生产的矛盾。农村金融改革的关键问题是提高农民主体金融组织化程度,由为农民服务到允许农民自我服务,由一家一户与外部市场进行交易转变为互助组织内部交易,通过互助组织与外部市场主体交易,如此才能改变农户交易的弱势地位。无论传统上的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还是新近成为热点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在原有的运行逻辑和利益本位上继续打转,都不足以解决农村金融特别是农村中下层的金融问题。至于依靠强化所谓“竞争”来改善“服务”,纵使果然有些效果,这种“服务”却是大量底层农民无福消受的。我们现在所看到的这些现实中的试点产物,几乎无一例外地,都热衷与当地的工商企业以及农村中的富户、大户打成一片,其不过是在瓜分农村高端市场的利益罢了。虽然这在商业逻辑上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与政策上的本来意图则是日益南辕北辙。农村金融深化与农民组织化,乃是同一个硬币的两面。为了降低组织成本,提高组织效率,需要对农村现有组织资源进行必要整合。自2006年以来推进的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建设,正是为了给农村金融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一个广阔平台,建立一个以金融为核心的普惠合作体系。","updated":"T01:35:46.000Z","canComment":false,"commentPermission":"anyone","commentCount":0,"likeCount":12,"state":"published","isLiked":false,"slug":"","isTitleImageFullScreen":false,"rating":"none","sourceUrl":"","publishedTime":"T09:35:46+08:00","links":{"comments":"/api/posts//comments"},"url":"/p/","titleImage":"","summary":"","href":"/api/posts/","meta":{"previous":null,"next":null},"snapshotUrl":"","commentsCount":0,"likesCount":12},"":{"title":"三农金融社群,让知识和经验成为你的名片","author":"xieci","content":"一、源起那几日,与同行业友人聊天,提及三农领域金融服务十分复杂,不但有农行、农商行、农合行、农发行、信用社等诸多官办金融机构,而且有P2P公司、担保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等诸多民办金融机构 ,还有农民资金互助社、抬会、合会、私人高利贷等暗流涌动,加之近年来大型农业企业、互联网巨头也开始切入三农领域,真是一时多少豪杰呀!何不聚拢一波,看看过江龙如何吞食天地 ,看看才华横溢的青年如何中流击水。我很赞同,于是着手组建了一个微信群,不日又在群友建议下组建了QQ群,业内朋友们纷至沓来,经几日观察,群友聚焦于专业讨论,颇有几分坐而论道的意味,然而这个时候微信群碎片化讨论的缺点又暴露了,过于零散,信息噪音极大,应当进行改进。因此有了今天这篇题为《三农金融社群,让知识和经验成为你的名片》的社群成立正式檄文。二、目标纵观群内友人状况,雅称青年俊杰,俗称行业屌丝,无论任职于学界、政界、商业还是第三方机构,从事具体一线工作者多;久负盛名的高官、巨匠少,或嫌层次太低不屑参与其中,或为提携后进,藏于角落适时点拨一二。因此,我为“三农金融社群”的定位便是:让知识和经验成为你的名片我希望:通过社群内专业知识和经验技能的讨论和表达,展现群友扎实的专业理论、实操知识;形成同行圈巩固与扩大同行业人脉资源与交流合作;为个人跳槽、升职提供知识技能层面背书和印象。三、主要形式(一)线上主题性周讨论1、每周一确定专业性题目发布于微信群内2、周一至周六为群友自行撰写对应题目的文字3、周日群友在群内集中发布文章4、下一个周一文字资料经过整理、筛选后集中放置于知乎专栏-农村金融的现在和未来5、通过知乎平台固化版权后,文字底稿上传于QQ群文件共享中6、授权部分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转载权利(二)线下主题性季度研讨会1、每季度初确定研讨会题目2、群友及所在单位自愿提供场地、授课方、宣传、经费赞助等研讨会必备基础3、如期召开研讨会4、文字材料经过整理、筛选后集中放置于知乎专栏-农村金融的现在和未来5、通过知乎平台固化版权后,文字底稿上传于QQ群文件共享中6、授权部分微信众公号等平台转载权利四、鸣谢感谢ID“可乐”(微信号:shawndon168)从事QQ群管理工作感谢ID“小商”(微信号:felicityvanilla)从事文字编辑与整理工作感谢来自于中国供销集团、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中科院、社科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安徽财经大学,以及“一行三会”、财政与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等各方面关注三农金融的领导和从业人员对我组建“三农金融知识社群”的支持,愿我们共同为这个国家三农事业做出一些微不足道的贡献。五、新朋友加入方式QQ群:,加群请备注来自知乎微信群:因人数超过100人,请先加我为好友,我邀请你加入,微信号:jackisa,申请好友请备注 来自知乎","updated":"T02:01:23.000Z","canComment":false,"commentPermission":"anyone","commentCount":3,"likeCount":14,"state":"published","isLiked":false,"slug":"","isTitleImageFullScreen":false,"rating":"none","sourceUrl":"","publishedTime":"T10:01:23+08:00","links":{"comments":"/api/posts//comments"},"url":"/p/","titleImage":"","summary":"","href":"/api/posts/","meta":{"previous":null,"next":null},"snapshotUrl":"","commentsCount":3,"likesCount":14},"":{"title":"三农金融社群第一期文字实录——谈三农金融与农民组织形态的关系","author":"xieci","content":"讨论时间:日讨论主题:知名三农专家李昌平先生近日评价到:谁找到了重组农民的方式方法,谁找到了最佳农民组织形式和体系,谁和这个体系结成利益共同体,谁?谁?谁?谁就是将来的大哥大。现在在农村搞互联网金融的、搞村淘的,搞电商产业园的三五年后,绝大多数有可能成了枯死沙滩的鱼。请结合自身工作情况点评李昌平先生的观点。编者按:本期研讨结论是支持李昌平先生关于重组农民、寻找最佳农民组织形式和体系,并和这个体系结成利益共同体,才能成为将来的大哥大这一观点。在重组农民的方式方面,大家有不同的看法,且因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自然资源禀赋及产业培育的不同,对三农发展路径产生了分化。分别以内置金融、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的合作社、传统银行、互联网金融、农业龙头企业、电商企业、合作社、返乡创业人员等进行了案例讨论,可见组织农民生产合作与优化农业产业经营是存在多种可能性的,无疑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是成功的很重要因素。版权说明:文字版权归属参与讨论的全体人员所有,版权责任追索权归属知乎账号jazzy,及知乎专栏——农村金融的现在和未来,所有,谢绝商业引用,仅供讨论学习。联合作者名单(微信昵称,不代表真实姓名):jazzy、Nano、Admire、唐爽、Hulk PAN 、小丑儿、张克强、树林、杨克俭、李冲、Mickey、Richard Zhao、微雨、咩咩、老苗子、董较瘦、献计献策、郭嘉英、早起赶紧睡、璞玉、KAI垲、0叁、老陈、香草天空。加入我们:……………以下为正文…………杨克俭李昌平的评论是对的,而且是切中要害。未来做农业一定要创新与农民的合作机制,找到新的运作模式。反过来“三农”问题的解决也依赖与新的运作模式。温氏的成功以及联想的失败均证明了上述论断。商业的精髓不外乎“物美价廉”四个字。物美需要科技、研发的投入,这是很多大公司都具备的要素,温氏有,联想同样可以有。价廉,在农业上只有农民可以做到。工人按时按点下班,农民自己不会考虑上下班时间。温氏全产业链运营并将农户纳入体系,决定了他的成本一定比竞争对手低。联想、恒大那种流转土地的做法,大大增加了成本,在极小众的产品上可能成功,但成不了规模。中国农业巨头林立、资金密集行业,二三线公司后来居上的前提一定是基于新的运作模式,农业上就是与农民建立创新的利益联结机制、分配机制。Nano农村金融具有庞大的需求,但也是传统金融供给最为薄弱的环节。个人认为,“三农”金融服务难题在于两个,即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高。但随着互联网甚至物联网技术在农村农业农民中的快速普及(中西部有些滞后,但势头挡不住),借助电子化手段和大数据技术降低涉农交易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开拓县域蓝海市场,已成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热点之一。当前,传统银行、电商巨头、农业龙头企业、新兴互联网公司等各大参与方,通过移动支付、电商、网络小贷、P2P、众筹、在线产业链金融等开展布局,市场呈现百花齐放之势。结合个人实地调研分析,从业务模式看,大致可分为以互联网巨头为代表基于电商数据的涉农金融模式,以农业龙头企业为代表基于涉农产供销环节数据的农业产业链金融模式,以商业银行为代表传统三农金融互联网化模式,以农产品交易市场为主导基于流水数据的产地(销地)市场平台三农金融模式,以及以P2P、众筹等为代表的其他网络金融模式五大类。其实,由于涉农环节多、地区差异大,所以很难用一种或几种模式包打天下。各方围绕自身资源禀赋开展探索,百舸争流,对于解决涉农金融难题非常具有积极意义。诚然,由于现在互联网金融服务“三农”发展刚刚起步,很多模式都在探索中,现在市场上大部分玩家极有可能“前浪死在沙滩上”,看不到“三五年后的太阳”。但中国庞大的涉农金融市场绝对是一片新蓝海,能够活下来的,很有希望成为下一代BAT级的玩家。admire其实我不赞同李昌平的观点,跟淘宝一样,可以有天猫,也会有集市,农村市场太大了,不可能谁在短时间内通杀一切,很多互联网公司,农业企业就专注在自己那一个区域,也可以活的很好,再说,组织农民?说得简单,真去做除了本地人谁做得了?固然有一些大企业可以很深入的搞农业金融,但是不意味着专门做精做细的企业活不下来,活不好Hulk PAN整体不是很认同该观点,农村金融需要有细分领域的划分,如果找对一个方向做到精准服务,还是会有长足发展。但是从片面理解这个问题,也能说得通,如下:谁能下沉到农民,谁才能做好农村金融。现在多数涉农互联网金融平台目标客户是经销商,是规模化平台客户,做不到为单个农民或几户农民大费周折的走流程、做风控,因为成本高风险大还不挣钱!竞争环境下,好的经销商、平台客户哪个不是传统金融机构的香饽饽,互金行业单就资金成本来说如何竞争的过这些机构?所以才会有“枯死沙滩的鱼”出现!或许这是李老师想说的,谁能组织起来农民?短时间内靠电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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