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什么办法办理公积金缴费基数,只有基数和单位名称,没有汇缴

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须知
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须知
一、一般规定
(一)要求
单位应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将资金缴存到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内。
(二)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
1、缴存人员、金额不变动时需提供:
(1)《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一式两联)。
(2)转账支票(支票收款人填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XX支行))。
2、缴存人员、金额增加的需提供:
(1)《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一式两联)。
(2)转账支票(支票收款人填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XX支行))。
(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联)。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应正确填写单位名称、单位公积金账号;在本月增加汇缴(新增职工开户、转入、启封)栏内填写新增汇缴职工的相关信息。)
(4)《上海市住房公积转移通知书》(一式两联)。
(注: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尚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并且本月需在本单位进行汇缴的,需要使用本“转移通知书”将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转入单位公积金账户内。)
3、缴存人员、金额减少
(1)因需转出减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一式两联)、《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联)(本月减少汇缴栏中填写所需减少汇缴职工的相关信息,其中摘要栏填写转出)、转账支票、《上海市住房公积转移通知书》(一式两联)。
(2)因销户提取减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一式两联)、《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联)(本月减少汇缴栏中填写所需减少汇缴职工的相关信息,其中摘要栏填写销户)、转账支票。
(3)因入管集中封存减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一式两联)、《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联)(本月减少汇缴栏中填写所需减少汇缴职工的相关信息,其中摘要栏填写集中封存)、转账支票。
(4)因单位内部封存减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一式两联)、《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联)(本月减少汇缴栏中填写所需减少汇缴职工的相关信息,其中摘要栏填写内部封存)、转账支票、《未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申请表》、单位内部封存原因证明材料。
单位内部封存原因证明材料包括:
①职工与单位协议保留社会保障关系的,应提供与职工签订的协保协议复印件。
②职工进再就业中心的,应提供单位关闭、停产批文及职工签订的进再就业中心协议复印件。
③职工停薪留职的,应提供停薪留职协议书复印件。
④职工因故中断工资收入的,单位填写《未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申请表》须由职工本人签字。
(注:《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填写说明:正确填写个人账户所在单位的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积金账号:在“□汇缴”框内打勾,说明此汇缴书用于汇缴;“缴交金额”栏填写会叫金额(左边大写,右边小写);“付款行、付款账号、支票号码”必须与单位汇缴时使用的支票上的“付款项名称、出票人账号、支票号码”一致;本月汇缴人员、金额不变时“本月汇缴人数、金额”与“上月汇缴人数、金额”中的人数、金额必须一致;本月汇缴人数、金额变动时,正确填写“上月汇缴”栏中的人数和金额、“本月增加汇缴”栏中的人数和金额、“本月减少汇缴”栏中的人数和金额,同时本月汇缴人数应为上月汇缴人数加上本月增加汇缴人数减去本月减少汇缴人数、本月汇缴金额应为上月汇缴金额加上本月增加汇缴金额减去本月减少汇缴金额)
二、网上缴存方式
各单位可根据各自的情况,在目前柜面缴存方式之外,选择网上缴存方式或委托建行代扣代缴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受理地点
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1、哪些对象属于参加范围?
答:目前可以申请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象为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个人缴存者),并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具有本市户籍、二是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2、个人缴存者从什么时候开始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2007年1月1日起。
3、个人缴存者是否必须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答:不是。个人缴存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同于单位职工,是自愿的、非强制性的。
4、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答:个人缴存者月缴存额等于个人缴存者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乘以缴存比例。
5、个人缴存者的上一年度平均收入(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答:通过个人缴存者出示《收入证明》的方式来核定。《收入证明》中由个人缴存者对自己收入的真实性作出的承诺。
6、个人缴存者的缴存比例是多少?
答:目前个人缴存者的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取偶数整数比例。
7、个人缴存者的最高月缴存额是多少?
答:目前不得超过每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限额。
8、个人缴存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所规定的提取条件,符合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约定的提取条件。
9、个人缴存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个人缴存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的约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0、个人缴存者如何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答:个人缴存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积金中心业务受理网点办理,并签订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
11、个人缴存者的缴存义务期是如何理解的?
答:目前,个人缴存者的最低缴存期限一般应不低于两年(即缴存24个月):若个人缴存者在签订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后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最低缴存期限应不低于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年限。
12、个人缴存者如何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答:一时可按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二可在月缴存额确定后,缴存满一年后在进行调整。
13、个人缴存者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目前,个人缴存者在签订了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后,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今后按约定的缴存时间自动扣款。
1、问: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前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金额:
(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3)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4)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支付物业服务费。
(5)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6)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7)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8)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
(9)提前结清贷款。
(10)自愿缴存期满。
(11)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也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其中(5)、(6)、(7)、(8)情形,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以销户形式全额提取,所提取的金额为职工私人所有。
另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金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做销户处理。
2、问:什么叫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
答:所谓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审核,是指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履行审核职责的建行网点和市公积金中心各区县管理部,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操作规范,对提取申请人的提款资格和提取行为真实性进行检验的方式,目的在于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性和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
3、问:职工提出提取申请后,何时可以获悉是否允许提取?
答:职工在提出提款申请后,原则上当场就能获悉是否允许提取,特殊情况需要核实提取申请时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性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4、问:职工如何办理提取审核手续?
答:职工提出提取首先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在审核后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集中封存的职工应先到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网点进行审核,由受理机构为职工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然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建行网点办理提取审核。
5、问:办理不同类型的提取审核是否有地域限制?
答:在办理提取时需注意,购买所有权房屋、建造、翻建、大修所有权房屋的,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提取结清贷款、提取审核应在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和银行网点办理。其中购公有住房使用公积金直接抵扣房款的,提取审核在付款银行所在区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和银行网点办理。
办理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提取审核应在经济适用房申购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和银行网点办理,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职工可在经济适用房申购地或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点办理。
经适房提取支付物业费的,提取审核应道经济适用房申购地或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点办理。居住本市自有住房提取支付物业费的,提取审核应到房屋所在地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点办理。
6、问: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对代办人有什么要求?
答:职工符合规定的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如需他人代替办理提取手续,代办人原则上应是提取申请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且需提供提取人的书面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件以及代办人和提取人的相关关系证明。
7、问:多名无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关系的职工购买同一套住房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几名无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关系的职工共同参与购房,仅允许其中的一名职工以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提取住房公积金。
8、问: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职工购房在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购买公有住房可以在支付房款时直接使用公积金冲抵房款外,购买其他各类房屋都需在产证办出后方可申请提取,同时职工自产证发证之日起有六个月的办理期限,超过六个月未申请提取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职工购房申请住房贷款的,可以在放贷后,与贷款银行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书》,使用住房公积金冲抵住房贷款。
职工提前结清住房贷款(结清时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结清后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同时职工自结清之日起有三个月的办理期限,超过三个月未申请提取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9、问:职工购房申请提取本人、配偶、直系血亲和同户成员等多名成员的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提取时有什么限制?
答:凡职工购房申请提取本人、配偶、直系血亲和同户成员等多名成员的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不得分期分批办理提取,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包括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总金额不得大于购房款。
10、问:职工离退休时能否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余额?
答: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规定,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因此在职工销户时可以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余额。
11、问:职工的提取金额有何限制?
答:职工购房、建造、翻建、大修、提前结清贷款申请提取的,提取金额受以下三项限制:
(1)提取限额不超过产证发证,翻、建、修发生日期和结清日期当月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提取金额不大于总房款,建修总费用或末次结清金额。
(3)职工所提住房公积金均以提取时账户实际储存余额按十元整数(保留十元以下含十元)提取。
其他各类销户提取,提取金额为账户余额与介算利息之和。
12、问: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以什么方式支付?
答: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一般不以现金形式给付提取申请人,而采用划转入已提取申请人名义开立的建行火气储蓄存折,对于少数类型提取,如购买公有住房使用公积金冲抵房款等提取类型,采用账户之间直接划转的方式。
13、问:职工配偶在外省市(户口在外省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职工能否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金额?
答:根据沪公积金发[1997]第56号文的意见,职工配偶在外省市(户口在外省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除职工与其配偶明确约定该自住住房归职工配偶个人所有外,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金额。办理提取审核的流程和要求与本市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保持一致。
14、问:单位、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违反《条例》规定应如何处罚?
答:(1)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期限退回所提款项,并可处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一下的罚款。
(2)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期限退回所提款项,并可处所提款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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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基数有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单位是否有权利随意调整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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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购房者普遍认为房子买完了就完事大吉了,但99%的人都不知道,公积金房贷还款操作不当造成逾期还款也是会上银行的“黑名单”的。无论你买没买房都要知道,公积金贷款还款的3大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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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 2017年网上基数调整操作问答
网上基数调整操作问答
?单位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程序更新不成功
答:如果遇到网上业务办理系统无法更新或者操作后仍提示需要更新的情况,可以访问,找到您单位所使用用户卡样式的图片,点击右侧对应的“单位用户安装程序下载”字样下载最新版本的网上业务办理系统程序并覆盖原安装路径进行安装。(例如:单位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原安装路径为“C:\ProgramFiles\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单位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则再次安装时将安装路径设置为相同路径即可。)
?基数调整操作前提及要求
答:要求单位6月的公积金汇缴已经完成。若通过单位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操作公积金基数调整的,还需要先完成所有数据的下载更新。
注意:在完成基数调整前,请勿操作单位7月汇缴的人员变更业务,若遇员工退休的也请在完成基数调整后再为员工开具提取证明,以免基数调整人数与6月汇缴人数不符。
?符合什么条件的单位才能用网上业务办理系统来做基数调整?
答:已取得了公积金网单位用户资格而且已安装了单位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的单位,同时该单位已经完成了6月份的汇缴工作并通过单位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下载到单位6月汇缴数据后,单位可以使用网上业务办理系统进行基数调整操作。
?基数调整期间直联业务操作权限开放规则
答:在单位完成6月公积金汇缴后,后台自动关闭直联操作权限,单位只能进行基数调整操作,而不能办理汇缴变更业务。当单位成功完成一次公积金基数调整后的次日,单位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中会自动开放单位的直联操作权限,经办人员应当在次日下载更新单位所有信息并核实调整后员工月缴存额无误的前提下再操作单位7月的公积金缴存人员变更及7月汇缴业务。若单位有补充住房公积金,则补充住房公积金也需要成功完成一次公积金基数调整后的次日才会自动开放直联操作权限。
?网页版基数调整登录时提示“对不起,因为您电脑禁用了JS,所以无法使用网上基数调整,建议您开启JS功能”
答:系统正在跳转的过程中会出现类似的情况,建议您耐心等待,如果仍无法正常跳转到登录页面,可以尝试修改IE的安全设置,在IE的Internet选项-安全-Internet-自定义级别中,把Java小程序脚本和活动脚本设置为启用状态。
?网页版基数调整登录时输入四项单位信息后提示“单位状态不正常”
答:可能是由于您单位正处于汇缴核定状态或者末次汇缴月不是6月。请在确认单位6月汇缴成功(以汇缴资金实际到账为准)后,再操作基数调整业务。
?在网上业务办理系统操作基数调整时,无法关闭“单位账户信息”页面,该怎么办?
答:第一次进入基数调整操作界面时,需要单位填写完整单位账户信息,修改完成后点击界面下方的修改信息按钮进行数据的上传,若此步骤未完成,则系统会有报错并无法进入基数调整界面。
?我们单位既有住房公积金又有补充住房公积金,进行基数调整操作时是否有先后顺序上的要求?
答:在单位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中操作基数调整时,应当先进行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后进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基数调整操作。由于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基数保持一致,所以在完成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后,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会自动显示,不需要另行输入。
&&&&如果单位使用网页版基数调整操作,则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同时调整,也只需输入一次缴存基数。
?基数调整时使用批量导入功能进行操作,数据导入后职工工资基数栏仍有空白,为什么?
答:在导入数据时,需要选择数据导入的匹配选项,您应当确保导入文件中至少匹配选项列及职工缴存基数列的数据是完整的。若您在导入后缴存基数一栏全部为空的,可能是由于您选择的导入匹配选项出错,请重新选择导入。
&&&&若导入后有个别职工的缴存基数为空的,请检查导入文件,确保职工的工资基数必须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即缴存基数必须大于等于970.00且小于,缴存基数低于970元的请按操作页面提示另行申请)。
?基数调整时录入职工工资基数的范围是否有控制?
答:单位录入的缴存基数必须大于等于970.00且小于。(如单位录入数据小于970元,请按操作页面提示下载并填写“员工收入说明”快递至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由网站审核并录入。地址:普陀区曹杨路540号4楼裙房,上海住房公积金网,注明“缴存基数低于970元”及本单位联系电话、联系人。)
?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需要申请微调该如何操作?
答:单位需要将申请报告、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工会(无职代会或工会需经全体职工签名)通过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各项材料邮寄到单位所在区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注明“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及本单位联系电话、联系人。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人员在收到申请后会与单位联系,若审批通过将提供微调操作密码。单位可使用密码通过单位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和网页版基数调整方式对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
?基数调整操作时输入的数据有误,如何清空重新填写?
答:若您是个别记录输入错误的,可以就错误数据逐条更改输入;若您需要将所有职工工资基数清空后全部重新填写,则可以点击基数调整操作界面左下角的“重置”按钮,并选择“清空数据”,系统会默认将您之前填写的内容全部清零,然后您可以重新为所有员工录入缴存基数。
?网上业务办理系统基数调整上传失败。
答:可能导致上传失败的原因之一为IE屏蔽了系统剪贴板,您可以打开IE浏览器,打开工具-Internet选项-安全-自定义级别,并在设置栏内的脚本部分找到“允许对剪贴板进行编程访问”(在IE6中该项名称为“允许通过脚本进行粘贴操作”)后设定为“启用”。
&&&&可能导致上传失败的另一种原因为单位设置的网上业务办理系统安装路径中存在中文字符,在上传过程中路径读取失败,为乱码,导致上传失败。如果为该原因导致的上传失败情况,可以将网上业务办理系统安装路径全部改为英文字符,再重新上传。
?在基数调整上传时显示“网络繁忙,提交失败,请稍候再试!”。
答:由于基数调整上传通道有限,在大量用户同时操作基数调整上传的情况下会出现网络繁忙的报错,提示界面如下。建议您挑选其他网络空闲的时间重新上传。
?基数调整业务需要多长时间后才能查询调整结果?
答:由于基数调整于7月1日正式开始,如果您在7月1日前或其他非工作时段进行基数调整上传的,调整结果将显示“正在处理中”,可以在7月1日以后登录基数调整操作界面查看调整结果。其他情况下,除了人数特别多的单位外,一般在基数调整上传成功后便可直接查询基数调整结果。若单位人数过多,则您可以在第二天登录基数调整操作界面查看调整结果。
?在通过单位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操作公积金基数调整时,已通过校验但上传文件时系统提示“上传文件格式错误”,怎么办?
答:首先确保网络测试连接成功,再到安装目录下将upload目录下的文件全部删除,重新进行上传操作。
?打印7月份汇缴书时“本月金额”显示的仍是基数调整前的金额,如何处理?
答:请确认是否已完成基数调整业务(点击基数调整菜单下的“查询调整结果”看系统是否提示“本年度基数调整已经成功!”的字样),若调整成功,请隔日进行数据下载后查看职工账户信息中的月缴存额是否已更新成基数调整后的汇缴金额。如仍旧是调整前的金额,请隔日再查看。
?查询基数调整操作结果显示“本次基数调整失败”,如何查找原因?
答:若发现单位公积金基数调整失败,首先需要查明单位在完成6月汇缴后是否有人员变动。如果单位在完成6月汇缴后已经操作过人员变更的(如人员开户、转移、封存、销户等),需要先进行统一数据下载,然后在进入基数调整界面时会有如下的提示信息,可点击“确定”按钮进行人员更新。若点击“取消”按钮直接进入基数调整界面的,也可在界面左下角点击“重置”按钮,并选择“更新人员”后重新进行基数调整操作。
?单位有人员变更,进入基数调整后已经变更的人员基数如何调整?
答:单位在进行基数调整操作时,调整人员应当与单位6月汇缴人员名单保持一致,若单位员工在基数调整前其公积金账户已做过变更(包括转移、封存和销户等),则单位在进行基数调整时该员工的工资基数不能再做调整。进入基数调整界面后可以看到界面底部会显示当前本单位中账户状态异常的人员,单击“点击查看详情”便可以查看当前异常状态的人员名单。异常状态人员缴存基数不能再做调整,仍按6月汇缴基数自动汇总入年度基数调整的相关表单中。
?我单位完成基数调整后发现某些职工缴存额有问题想重新调整,该怎么做?
答:在未进行7月份汇缴业务前,当前次调整完成并得出调整结果后,无论结果成功与否均可重新调整并上传基数调整数据。操作不限次数,以最后一次上传并调整成功的基数调整数据为准。
?基数调整已完成,在单位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中打印汇缴书时金额有误怎么办?
答:在基数调整完成且查询基数调整结果为成功的前提下,您需要隔日下载更新数据后才能正确打印汇缴书(本年汇缴书为一式两联)。
情况一:如果您更新了数据后打印汇缴书上的金额仍为基数调整前的金额,则可能是由于数据尚未发布造成的。您可以点击“数据下载及查询”-“网络测试”查看数据发布情况,如下图所示,等您基数调整当天的数据正式发布后再进行数据下载和汇缴书打印的操作。
情况二:如果数据暂时没有发布,而您急于打印汇缴书并进行7月公积金汇缴,则您可以点击打印汇缴书页面左下角的“修改汇缴书”按钮自行修改汇缴书上的数据,如下图所示:
您可以在稍后打开的界面中输入正确的公积金汇缴人数及金额后,点击左下角“打印汇缴书”按钮进行表单的打印。
?操作网页版基数调整,打印表单时出现乱码怎么办?
答:如果在网页上打印基数调整表单时出现乱码,可以在表单预览页面点击鼠标右键-“编码”-“其他”中,选择“简体中文(GB2312)”即可。
?单位原来已做过信息采集,现在是否还需要填写资料?
答:由于单位的基本信息与经办人员的联系方式会有所变化,因此今年还是需要进行信息采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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