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医保申报了天津社保基数调整2016现单位才能办调整手续吗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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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3年度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来源: &&&&&&时间: 17:23:41&&&&&&浏览
&&&&各参保单位:&& &&& 根据《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豫劳社医疗〔2001〕51号)、《关于规范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2〕3号)的相关要求,为做好2013年度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确保医疗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 (一)6月3日-6月7日& 机关及全供事业单位。&&& (二)6月10日-6月19日& 参保人数在50人以上的参保单位。&&& (三)6月20日-6月25日 其他单位。&&& 二、申报方式及操作步骤&& &&& (一)个人基数申报&& &&& 1.个人工资基数构成&& &&& 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基数,包括各种形式发放的工资(含业务提成)、奖金、津贴、补贴等。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不包括单位自行发放的资金及其他补贴)为个人基数。&& &&& 2.申报步骤&& &&& 根据单位类型和医保编码,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省直医疗保险经办”栏目或“河南省医保中心网上业务经办大厅”----“征缴业务窗口”----“缴费基数年审”,下载本单位参保人员信息数据包(压缩文件),通过《数据采集软件》录入本单位人员缴费基数,并将录入结果导出形成《缴费基数申报表》,以电子和纸质(加盖公章)两种形式同时上报。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数据可提前到省医保中心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下载。&& &&& 步骤一:根据本单位医保编码下载数据包(下载后为压缩文件)。&& &&& 步骤二:通过《数据采集软件》-“工资-个人资料导入”读“步骤一”下载的本单位数据包(压缩文件),并保存、确定。&& &&& 步骤三:通过《数据采集软件》-“工资-个人资料导出”录入职工缴费基数最后一人,按回车键,并保存、打印、导出。&& &&& (二)单位缴费基数申报&& &&& 参保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 以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参保单位需打印填报《2013年省直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进行申报。&& &&& 三、申报资料?&& &&& (一)机关、事业单位&& &&& 1、《2013年省直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汇总表》;&&& 2、差供单位需提供支出决算表、基本支出决算表、项目支出决算表及补差部分的财务报表 ;&&&&&& &&& 3、全供单位需提供支出决算表、基本支出决算表、项目支出决算表;&&& 4、上年度12月份工资表、退休费发放表;&&& 5、2013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 (二)企业单位应提供的申报资料: &&& 1、《2013年省直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汇总表》;& &&& 2、上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基本情况表、主要指标表、成本费用明细表),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提供;&&& 3、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全套)如果单位为核定征收,还需提供全年发放工资及福利费明细账、总账;&&& 4、2012年12月份工资发放表、养老金发放表;&&& 5、2012年度财务报表及《2012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原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 6、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三)劳务派遣机构&&& 1、《2013年省直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汇总表》; &&& 2、劳务派遣协议;&&& 3、劳务派遣工资发放表;&&& 4、2013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5、劳务派遣工接受单位支付凭证。&&&&&&&&&&&&&&&&&&&&&&&&&& &&& (四)、特殊情况要提供书面说明及其证明材料&&& 单位缴费基数和单位财务报表不符的要提供书面情况并提供相关手续。&&& 1、参保单位报表工资总额中包含的所属二级独立核算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若二级独立核算单位整建制在其它社会保险机构参加医疗(生育)保险的,应提供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及参保工资总额。&&& 2、随同参保单位一起参保,但参保单位报表工资总额中未包含所属二级独立核算单位或代管单位的职工工人数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应报送所有单位基数申报所需的财务报表。&&& 3、参保单位因使用劳务工而产后劳务费的,按照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输出和使用劳务工单位的缴费基数以谁发工资谁计算缴费基数的原则执行。”参保单位要说明劳务费的主要构成情况及签约劳务派遣机构名称,提供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务工发工资的,需提供本单位支付劳务费用的财务转账支付凭证;由参保单位直接向劳务工发工资且劳务工已在外地参加医疗保险的需提供劳务工的原始工资发放表和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劳务工参保证明。&&& 各参保单位报送的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四、申报要求&&&&&& (一)认真执行缴费标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如实申报单位缴费工资数,真实反映职工当年的实际收入情况 ,做到准确无误。&&& (二)准确按时完成申报。各参保单位应及时办理申报手续,对逾期未办理申报的单位,我中心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医保〔2004〕10号)之规定,将以单位上年度单位缴费基数的110%作为单位缴费基数,个人工资基数不变,同时暂停单位医保的变更业务,待其申报或经过稽核后再对其基数进行调整、开通医保变更业务。&&& (三)积极接受群众监督。各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经审核通过后,必须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和单位的缴费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四)加大征缴惩处力度。凡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缴费单位提供虚假伪证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等其它违反条例规定的,我们将根据《稽核办法》对单位进行稽核审计,并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同时,广大参保职工在监督过程中如发现所在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不实,可向我中心相关部门反映。&&& (五)为核实缴费、支付银行相关信息,各单位在申报基数时请如实填写《参保单位缴费、报销银行账号登记表》(附件3),一式三份加盖公章(或财务章)后报送医保中心,同时用 “**单位账号登记表”文件名将电子表格发送到:&&& 联系人:周福岭& 李晓博&& &&& 电& 话: 742313&& &&& 附件:1、相关法规摘录&&&&&&&&&&&2、&&&&&&&&&&&& 3、
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 附件1:
相关法规摘录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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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
来源: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辑:
摘要:为切实做好2015核定年度(日至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切实做好2015核定年度(日至日)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缴费工资基数
(一)鄂州市统计局公布,2014年鄂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3474元(2790元/月)。根据现行规定,2015核定年度内,职工个人应缴纳的费、费、费的缴费工资保底数为1670元/月,封顶数为8370元/月。
(二)单位申报缴纳2015核定年度基本费、基本费、失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为本单位2014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计算)。单位申报2015核定年度费、费的工资基数时,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2014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90元。
(三)职工个人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为2014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保留到10元。
二、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一)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缴费比例8%。
(二)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8.5%、个人缴费比例2%;每人每年120元;(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缴费比例为5%(可由单位选择参保)。
(三)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5%、个人缴费比例0.5%。
(四)工伤保险:一类行业单位缴费比例0.6%;二类行业单位缴费比例1.2%;三类行业单位缴费比例3%。
(五)生育保险:单位女职工人数&男职工人数,单位缴费比例1%;单位女职工人数<男职工人数,单位缴费比例0.5%。
三、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一)五项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申报,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要求,据实申报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二)参保单位申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时,必须填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并提交财务决算年报表、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以及其它证明材料。财务决算年报表应包括基本情况表、资产负债表、资产损益表、成本费用情况表。《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应当由法人签章以及劳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工会负责人签字盖章,《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应当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对单位代签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一经核定不予更改,由此产生的问题由参保单位负责。凡资料报送不完备或单位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无法认定的,参保单位需提供税务部门签章的报税单,将依据报税单中所列工资总额进行年度申报。除政策规定外,同一缴费个人只能申报1个缴费工资基数,各参保人数必须一致,不能做到政策规定一致的,要附说明。
(三)在核定年度内,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总额应大于或等于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四)对缴费单位不按时申报缴费基数、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基数,以及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验证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行政处罚。
四、社会保险缴费核定
(一)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实行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分别核定。其中,参保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核定应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核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高于300%,按60%或300%核定其缴费基数。
(二)新成立的参保单位无上年度工资总额的,以申报当月本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进行核定。新增职工上年度无工资的,按当月本人工资进行核定。
(三)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年度申报核定工作于日前完成。
五、其它事项
(一)对未完成本单位社会保险欠费清理以及未完成2014年度社会保险核定工作的参保单位,原则上不办理缴费基数申报手续。
(二)已完成2015年6月社会保险费核定且办理完单位人员增减变动的参保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可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U盘拷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申报报盘数据,领取《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或在市人力资源和门户网站下载,网址为),按本单位各险种实有参保人数,据实办理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手续。
(三)参保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我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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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门急诊与住院医疗: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主险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额给付。
意外保障/主险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特定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意外保障/航班延误:被保险人乘坐航班抵达目的地时延误4小时及以上(不含航班被取消、变更或起飞后发生返航、备降);
意外保障/航空意外身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国内民航班机,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交通事故导致的保险责任;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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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申报的通知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日    
各有关单位:
& & & & 为做好2015年度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根据《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综[号)、《福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榕政办[号)的规定,决定对企业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含退休人员养老金,下同)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 & & 一、申报时间
& & & & 日&日申报,于日执行。
& & & & 二、申报办法
& & & & (一)窗口申报
& & & & 1、用人单位于申报期内登录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网站(地址:www.&信息查询&缴费基数(含退休金)修改),输入单位保险号、档案号查询本单位参保缴费数据,直接在网页修改完成后发送至医保中心,同时打印《参保人员工资、退休金变动申报明细表》纸质文档,填报《参保单位工资、退休金变动申报汇总表》。
& & & & 若用人单位参保总人数在10人以下,参保单位可直接填写《参保人员工资、退休金变动申报明细表》、《参保单位工资、退休金变动申报汇总表》。
& & & & 2、用人单位到窗口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 & & & (1)《参保单位工资、退休金变动申报汇总表》、《参保人员工资、退休金变动申报明细表》(一式二份)。
& & & & (2)上一个月在职职工工资财务记账凭证和职工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 & & & (3)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定表或发放存折(仅需要修改的人员提供)。
& & & & (二)网上申报
& & & & 1、用人单位于申报期内,通过E点通网上申报系统业务办理功能中&工资申报&直接修改上传工资,工资修改完成后,通过&报表打印&功能打印&参保人员工资、退休金变动申报汇总表(网上申报)&和&参保人员工资、退休金变动申报明细表(网上申报)&,经审核盖章后,送医保中心窗口受理。若退休人员养老金需要修改,应一并提供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定表或发放存折。
& & & & 2、未开通E点通系统的单位可到E点通网站(/)或福州市医保中心网站(www.)下载《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服务申请表》和《福州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承诺书》,填写盖章后,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到福州市医保中心窗口或福州市人社局信息中心(地址:福州市晋安区五里亭后浦路6号,咨询电话:)办理,获取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后即可免费开通申报,可办理职工新参保、续保、停保,及参保信息变更、工资修改、缴费查询等业务。
& & & & 三、注意事项
& & & & 1、参保单位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统计规定如实申报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审核中发现问题的按规定实施稽核。
2015年4月起,医保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数值已与社保中心养老保险数据比对后修改,部分退休人员因医疗与养老的数据比对不成功(可登录网站查询:www.&信息查询&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未做修改,请单位核实申报。
& & & & 2、参保单位应认真核对人员参保情况,及时办理人员增减变动申报手续。2014年1月起,企业生育保险已归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用人单位应核实本单位参加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的人员名单是否一致,做到应保尽保,依法保障职工权益。
& & & & 3、参保单位类别、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 & & & 4、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及时申报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按在职职工缴费的年限不计算医保缴费年限。
& & & & 5、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最高缴费基数和最低缴费基数,是以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每年7月1日自动调整。
& & & & 四、窗口办理地点
& & & & 1、福州市医保中心台江分中心(入驻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
& & & & 地址:台江区高桥路69号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一楼。
& & & & 夏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 & & & 台江分中心实行一周七天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外,均可办理业务。
& & & & 2、福州市医保中心鼓楼分中心
& & & & 地址:鼓楼区古田路128号劳动大厦二楼。
& & & & 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 & & & 五、其他
& & & & 各县(市)、马尾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本通知要求同步参照执行。
&&下载信息&&[文件大小:21.50 KB 下载次数: 次]
&下载信息&&[文件大小:30.00 KB 下载次数: 次]
& & & & & & & & & & & & & & & & &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
& & & & & & & & & & & & & & & & & &二一五年六月二日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版权所有 保留所有权利 Copyright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128号劳动大厦1-3层
咨询、挂失电话: 投诉电话:医保的缴费基数单位可以随时更改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的缴费基数从今年五月就变成了1033元,为什么呢?急求答案!非常感谢
就是一次缴清所有医保费用的时候,是不是可以减免一部分,听人说,好像有一项相关政策法规,可是找不到。麻烦告诉我,并标明出台时间。O(∩_∩)O谢谢
我是攀钢职工攀钢技工学校钳工专业毕业,在攀钢工作,钳工工种由1989年8月工作至年11月1日与攀钢公司重新签定的长期劳动合同,其中注明“岗位(职务或工种)是生产操作”,就是说我由技术工种变成了操作工种。劳动合同中注明有“甲方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工,1989作地点,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应予接受:一,甲方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变化,合理定编定员,实行有效人力资源配置过程中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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