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 债务清算

  应当强制清算的情形有哪些?
  一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和在非破产清算过程中,当清算组发现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非破产清算将转为破产清算。股东会会议决定解散的;
  二是股东会决议由法院强制清算的;
  三是公司成立的目的达不到或丧失的;
  四是公司股东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
  五是公司注册登记后6个月内不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止营业超过6个月的;
  六是主管机关命令公司解散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法人营业执照的。
  七是裁判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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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清算中的法律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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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公司清算为终结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提供了合理的依据。除破产清算外,公司清算还包括非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分为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案情简介】申请人城建公司称,其为德馨公司的股东之一,现因德馨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下去,公司又无法自行进行清算,特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清算,以便终结公司的法人资格。经查,德馨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是由即墨市当地三家知名企业城建公司(控股股东)、青岛工人温泉疗养院(以下简称青岛工疗)、即墨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即墨医院)合伙入股投资成立。德馨公司的组建就是在青岛工疗院区范围内以其现有建筑、设施、设备的基础上通过改造、建设、设备更新等,将青岛工疗所属的院区(占用的土地为国有划拨地)建设成为以医疗、康复为主的多功能综合康复中心。青岛工疗的全部职工直接在德馨公司工作。德馨公司依法注册成立后,在建设过程中,三方股东因出资问题产生矛盾,最终导致公司经营无法进行。2008年公司停业,青岛工疗上百职工因德馨公司的停业而失业,由于无资金发放工人最低生活保障,造成青岛工疗职工集体上访。期间,青岛工疗曾向城建公司借款发放,为此,又欠下了城建公司上千万元的债务(已被起诉,进入执行程序)。城建公司由于上千万元的合作资金投入及欠款不能回收,且造成严重损失,影响了企业正常的资金周转及公司发展,强烈要求青岛工疗偿还借款及通过公司清算收回投资,并以占据青岛工疗院区使其无法独立经营作为要挟。即墨医院也投入上百万的资金及设备无回报且不能回收。因而三家企业之间的矛盾也与日俱增,致使工疗大片的优质土地长年处于闲置状态。经当地政府协调,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德馨公司并自行进行清算。因公司在自行清算过程中股东之间再度产生利益冲突,导致清算无法进行,最后城建公司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清算。【清算裁定】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日预收部分案件受理费后,裁定受理城建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经综合各方股东的意见及时指定9名人员组成清算组,分别为:三方股东单位各派出一名副总经理作为工作人员,评估机构工作人员一名、审计部门工作人员一名及青岛某律师事务所4名律师组成,并由该律师事务所主任担任清算组组长。为使工作能尽快进行,三方股东派出的成员同时作为各股东在本案的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东行使权利。清算组立即对德馨公司的资产及账目等进行接管,并按程序进行清算公示、债权申报、资产清点、评估、账目审计、债务清收、资产变现及制定分配方案等工作。清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是:1、股东出资瑕疵。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股东存在投资不到位及无效投资情况。德馨公司注册成立后进行开发建设,三方股东约定:城建公司以现金3900万元投资;青岛工疗以划拨土地及其房屋使用权、设施等作价1320万元投资;即墨医院以为青岛工疗职工办理养老保险的相关费用及5年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检查设备作价900万元投资。清算过程中,因青岛工疗所投入的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流转,即不得出租、转让、抵押、作价入股,划拨土地不能作为公司财产进行处置,且该土地亦未转入德馨公司名下,这样,青岛工疗的出资依法应认定为出资不到位。同样,城建公司、即墨医院也均未依约定将资金注入德馨公司的账户。城建公司仅是投入了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的相关费用,即墨医院因在为青岛工疗办理养老保险过程中,发现所需费用远远超出自己的想象,遂不再投入。如果因为三方出资不到位,依法让各股东补足出资,根据目前现实情况已不可能做到;如果不予清算,该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及三股东之间的利益纠葛将无法解决,同时德馨公司也无法从形式上退出市场,面临日益升温的职工安置问题也就无法解决。为此,法院从维护各利益主体的角度出发,充分尊重公司意思自治原则,同意三方股东以实际投入作为合资公司的出资,重新协商界定各自的出资范围。最终三方本着合作之初的协定及实际投入,就出资问题重新界定并达成一致协议:城建公司将现金投资变更为以在建的酒店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造价(座落在青岛工疗划拨土地上)和产生的费用作为投资;青岛工疗因国有划拨土地依法不能作价入股,变更为以地上房屋使用权和设备作价投资;即墨医院变更为以实际投入医疗设备作价投资。所有清算资产依据评估价格在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下由青岛工疗买下。这样,所有问题也将得到解决。2、清算过程中,股东与清算组成员之间出现矛盾,影响工作的进展。随着清算工作的逐渐深入,在利益的趋使下,清算组成员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发生了不同的变化,收取报酬的律师成员与三方股东产生或友好或对立的关系,导致清算工作经常陷入僵局。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适度地介入并进行协调,及时听取各方在清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后进行纠正,促使清算工作继续进行。3、股东异议的处理。清算过程中,城建公司对评估机构的财产价值评估提出书面异议,认为评估机构采用的计算方法降低了资产的实际价值。针对股东提出的异议,法院立即进行调查,采取听证的方式召集各股东、清算组及评估部门工作人员出席,听取各方意见。最后通过调查、释明、调解,异议消除。4、财产变现款打入法院账户。随着清算工作进入尾声,清算组的主要成员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系也随之恶化,如果变现资金直接由清算组控制,控股股东将可能很难配合下面的清算工作,并且会处处设障,导致清算工作受到阻碍。况且,因缺乏有力的立法保障,在眼前巨大的利益诱惑下,法院也不能保证清算组与债权人之间、清算组与其他股东之间能够保持一定的距离。于是,法院在认真研究后做出了突破性决定,即要求青岛工疗将变现资金3000余万元全部打入法院账户,由清算组与法院共同向债权人发放债权,及时对每一笔款项进行审核。5、如何通过分配方案的问题。变现资金在清偿各顺序费用及债务后,余款1380万元,该款归三方股东所有。由于三方股东在公司的出资问题因清算的需要发生了变更,到底按什么比例来分配剩余资产,三方又争执不下。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明的,该类案件利益主体众多,涉及面广,牵涉社会稳定,需要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在市政府建立的各项机制做好协调工作。该案的三方股东都是即墨市重点保护企业,法院认真领会纪要的指导精神,没有启动裁决程序,而是及时向即墨市委、市政府汇报,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最终做通股东的工作,就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协议。公司的对外债权、债务处理完毕,财产分配结束。经清算组申请,法院经审查予以确认,遂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7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宣告终结德馨公司清算程序。【法律评析】强制清算属于解散清算的一种,是在公司不能自行清算的情况下启动的一个司法清算程序,以终止公司法人资格为目的,处理因破产、合并或者分立原因以外解散公司的各项未了事务,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结束公司内外一切法律关系的系列法律行为。目前,由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制度较不完善,有些条文缺乏刚性和可操作性,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法院强制清算在实践中往往有很多问题在处理上无法可依又很难协调解决。本案灵活地解决和处理了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中一些焦点问题,现就有关问题分析如下:1、清算组的人员结构科学、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不管是公司解散清算还是破产清算的审理,起关健作用的都是清算组,但因对清算组的监督、制约机制在实践中很难实施,虽然公司法相关规定,在清算组员存在违法行为或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毕竟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将引发新的诉讼凸增工作量的甚至使清算案成为半拉子工程。因此,制度预防比制裁措施更重要。本案清算组的成员结构存在以下优势:(1)能够实现相互监督制约。股东是公司的利害关系人,最关心的就是公司的财产,中介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最关心的就是清算工作的进程,评估、审计人员最关心其评估、审计的公正性,避免各方提出异议,影响其信誉。本案以该三类人员组成清算组,既实现股东之间的相互监督,又实现了股东对中介组织成员的监督。最大限度地以结构保障清算的公正、高效,保障公司财产不受损失。(2)能够充分查明公司资产、经营、债权、债务情况。清算组的清算工作主要有以下内容:第一是公告和通知债权人,催报债权;第二是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第三是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第四是分配剩余财产;第五是清算完结。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对查明公司的财产、对外的债务、债权等情况极为便捷,提高了效率,缩短了期限。(3)节约开支。本案9名清算组成员,收取报酬的仅为律师事务所的4名律师,股东派的人员由原股东单位发放工资,评估人员、审计人员不再另行收取清算报酬(由其所在机构收取评估、审计费用),最大限度地节省了开支,变相增加了公司资产。2、变更出资方式,慎用裁判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无权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本案青岛工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依法应当认定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相关解释,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据此,青岛工疗、城建公司与即墨医院均属投资不到位,甚至可以说德馨公司名下几乎没有什么财产。如果依法让三方股东补足出资,以三方各自所处的状况而言显然已不可能。如果因此终结清算,不但三家股东企业而临的问题无法解决,德馨公司的债权人也将纷纷起诉三股东要求还债,引发新的经济纠纷。公司解散,最需要解决的就是公司债务的清偿,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其次是股东的利益。本着这一原则,法院在查实三方的实际投入价值远远超出对外债务的前提下做出了变通处理,没有依法裁定出资问题,而是接受了股东们的建议,以三方在合资公司上的实际投入作为投资,以实际投入的资产作为德馨公司的清算财产。因股东们的实际投入大都是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的方式投资在青岛工疗的划拨土地上,所以三方协调在对实际投入进行价值评估后让青岛工疗全部买下,以变现的资金全部清偿了对外债务,剩余资产按三方股东的实际投入比例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了分配,所有的问题也都应刃而解。公司解散清算与公司破产清算虽然都是公司退出市场的法定程序,属于非诉案件,但两者在法院处理过程中,还是存在很大不同。(1)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清算程序不同。解散清算按公司法及其解释规定程序进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由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请强制清算;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强制性。(3)清算过程中异议产生的原因及法院处理的侧重点不同。破产清算由于是资不抵债,没有剩余资产可供分配,因此股东之间没有利益冲突,主要保护的是债权人的利益,法院通常处理纠纷的侧重点就是平衡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解散清算,因债权人的利益均能得到有效保护,不存在资不抵债问题,他们之间基本没有利益冲突,而股东因牵涉剩余财产的分配,所以在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存在直接的利益冲突。因此,清算过程中自始至终都存在着各利益主体较为突出的利益纠纷。本案的成功处理之处就在于确定各方股东的出资时,发现投资不到位,没有依法裁定,而是以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为出发点做出变通处理,遵循“公司意思自治”原则,采纳股东们意见,重新界定出资范围,为清算最终能够进行到底奠定基础。对于公司财产、债权、债务确认方面产生的纠纷,法院在处理时也是遵循这一原则,协调为主,慎用司法裁判权。毕竟公司的事只有股东最清楚,公司的责任也只有股东来承担。从另一方面讲,这也是在当前体制下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的一种妥协。3、建议预收清算费用及清算组报酬本案的成功处理还得益于德馨公司的职工都是借用青岛工疗的职工,德馨公司不存在职工安置问题。清算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如审计费、评估费、财产看管费等都是财产变现后才支付。如果本案中途出现无法继续清算的现象,或清算成为半拉子工程,清算组的报酬如何支付?清算组清算过程中所产生的清算费用如何支付?清算目的没实现反而引起一大堆纠纷。由于当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强制清算纠纷案件中清算过程中清算费用、清算组报酬如何保障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如果是由清算组直接先行处置公司资产或直接支配公司资金来解决,采取什么样的监督机制来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如硬性从公司资产中拨付,势必引发股东异议,产生新的纠纷。笔者建议,应当在立案时,除收取案件受理费外,合理预收清算费用(可由清算组进行预算,包括部分报酬),在清算工作进行过程中,清算组开展工作所需费用,通过法院审核后从预收的清算费用中支付。清算工作结束后,如有剩余,则一并计入公司资产,这样可以避免清算组直接处置公司财产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又可以防止一旦出现清算中止情况后产生的经济纠纷。总之,由于当前立法对公司解散后的清算制度规定尚不完善,特别是对怠于清算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现实中造成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且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股东自觉清算最经济,而司法程序由于严格的程序性成本变相降低了公司财产。因此应遵循公司自治原则和“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后,再考虑申请法院强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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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在箱子里的财务账目
&&& 法制文萃报日9版曾刊发题为《强制清算卡了壳 股东权益谁保障》的新闻报道,两位浙江商人童朝、朱国峰在内蒙古通辽经营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禾公司),因合伙中生出矛盾,走上了解散公司的诉讼之路。嘉禾公司于日被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其后因嘉禾公司法定代表人、嘉禾公司股东朱国峰不同意公司解散,以公司名义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下达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书。在经过了两级法院均判决公司解散后,公司解散的步伐却卡在了清算这道坎儿上,是否应对嘉禾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因该公司两名股东童朝和朱国峰意见相左,一直没有定论。直至2015年年初,几经反复,该案最终还是进入了强制清算程序。
&&&&案情回顾
&&&&公司解散却不清算
&&&&清算是公司解散的必经程序,嘉禾公司被法院判决强制解散后,嘉禾公司并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股东童朝遂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嘉禾公司进行强制清算。通辽市中院认为,嘉禾公司被依法判决解散后,应依法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在申请人童朝向法院提出强制解散申请后,双方就自行解散事宜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所以,童朝申请对嘉禾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受理。
&&&&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裁定书,受理童朝对被申请人嘉禾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裁定自下达当日起生效。
&&&&然而,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对嘉禾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后,并没能顺利组成清算小组对嘉禾公司进行清算,却在日又下达了一纸&本案中止强制清算&的民事裁定。原来,针对强制清算裁定书,嘉禾公司向法院递交了一份中止强制清算的申请。嘉禾公司认为,嘉禾公司与童朝的股东出资纠纷正在通辽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双方的一项债务纠纷也在浙江诸暨市处于强制执行阶段,加之嘉禾公司属于社会公众企业,其清算注销涉及广大职工、农民工及众多购房业主的根本利益,遂恳请求法院中止嘉禾公司的强制清算。这样一来,尚未启动的清算就这样中止了。
&&&&由于股东童朝并不掌控嘉禾公司的实际运营权,在法院中止强制清算后,童朝除多次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恢复强制清算外,还向通辽法院递交了对嘉禾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冻结嘉禾公司的所有账户,查封记账凭证,查封位于科尔沁区的售楼部,查封公司名下尚未开发的商业及住宅用地。法院审查后认为,由于童朝无法向法院提供担保,对其申请不予准许。童朝便继续向法院申请对嘉禾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强制清算
&&&&启动即陷入被动
&&&&企业解散,清算是绕不过的程序。破产清算是最常见的一种清算方式,主要表现为宣告公司破产以后,由管理人接管公司,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从而消灭企业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正常情况下,不管是公司解散引起的清算,还是破产引起的清算;不管是清算组主持的解散清算,还是管理人主持的破产清算,其目的基本一致,职责基本相同。
&&&&经过童朝的多次申请,通辽法院于2015年年初再次对嘉禾公司启动强制清算程序。日,内蒙古通辽中院下发通法商清(算)字第1-1号决定书,决定书载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之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随机选择,指定内蒙古财信达会计师事务所为本案清算组,担任债务人通辽嘉禾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职责包括,(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日,内蒙古财信达会计师事务所以嘉禾公司清算组的名义发布清算公告,清算组正式对嘉禾公司开展清算活动。内蒙古财信达会计师事务所张主任坦言,这起强制清算案例是该所承办的第一起强制起算案例。清算组一接管公司就遇到了他们没有想到的难题,因为开发的遗留问题,办公地点无法进行正常的办公。最大的难题是清算组无法获取公司的企业账目等重要清算凭据。清算组一再要求法院督促朱国峰提供公司财务账目,虽经过清算组和法院近五个月的努力,效果并不明显。近日,清算组仅收到了朱国峰通过邮寄寄送给清算组的2014年全年及2015年一季度的企业账目,但公司的主要销售业务发生在2011年至2013年,这三年的企业账目朱国峰一直没有提交给清算组。清算组的清算工作陷入了非常被动的局面。
&&&&强制清算申请人童朝则多次书面申请追究当事人朱国峰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但通辽法院认为法律依据不足。6个月的清算时间将届满,清算工作仍无实质进展,这种局面的形成,剔除申请人、当事人、法院、清算组的因素外,亦存着深层次的法律原因。
&&&&法律滞后
&&&&解散清算立法需加快脚步
&&&&公司清算是为终结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提供合理的依据。除破产清算外,公司清算还包括非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分为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强制清算是在公司不能自行清算的情况下启动的一个司法清算程序。
&&&&目前,由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制度不完善,主要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在日印发的《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第39条规定: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的相似性,就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本会议纪要未予涉及的情形,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因为是参照执行,两者清算虽有相似之处,亦有区别之处。
&&&&公司解散清算与公司破产清算虽然都是公司退出市场的法定程序,属于非诉案件,但两者在法院处理过程中,存在很大的区别。(1)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清算程序不同。解散清算按公司法及其解释规定程序进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由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请强制清算;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强制性。(3)清算过程中异议产生的原因及法院处理的侧重点不同。破产清算由于是资不抵债,没有剩余资产可供分配,因此股东之间没有利益冲突,主要保护的是债权人的利益,法院通常处理纠纷的侧重点就是平衡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解散清算,因债权人的利益均能得到有效保护,不存在资不抵债问题,他们之间基本没有利益冲突,而股东因牵涉剩余财产的分配,所以在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存在直接的利益冲突。因此,清算过程中自始至终都存在着各利益主体较为突出的利益纠纷。
&&&&总之,由于当前立法对公司解散后的清算制度规定尚不完善,特别是对怠于清算的一方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现实中存在法院发出的决定无法实现,当事人的正当诉求难以满足,从而导致司法权威受到损害的问题,此问题应当引起有关立法和司法机关的重视。
&&&&记者 魏巍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的区别是什么? -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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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的区别是什么?自愿清算是公司按照自己的意愿解散公司,清算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因股东会关于解散公司决议和公司章程决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总和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而进行的清算就是自愿清算。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法院宣布破产等而进行的清算。债权人可以提出对公司的强制清算吗-法律知识大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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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提出对公司的强制清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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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往来是很常见的,借钱给别人自己就是人,作为,很多都会遇到拖欠欠债,甚至是不清偿欠债的情况,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债权人应该了解一些保护自己权益的办法,比如可以提起债务等等手段,那么债权人可以提出对公司的强制吗?要是债务人是公司,债权人可以提出对公司的强制清算吗?下面,律师365小编将在下文中详细介绍的相关内容!一、债权人可以提出对公司的强制清算吗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未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包括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及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等情形),债权人或股东可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1、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解散;3、依法被吊销、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4、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判决生效后。二、强制清算案件的1、地域管辖:应为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2、: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予以确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3、存在特殊原因的,也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法院。三、强制清算的申请书与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清算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同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公司解散后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或者股东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四、法院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审查1、召开听证会:对于强制清算申请,法院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决定是否受理。2、书面审查: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其对书面审查方式无异议的,也可决定不召开听证会,而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五、法院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受理与驳回1、人民法院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之日或者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2、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申请人可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但对上述异议事项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以及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的除外。3、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自行清算中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后,被申请人未能举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予受理。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此为由不予受理。4、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强制清算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定驳回强制清算申请。5、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受理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六、强制清算申请的撤回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2、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以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3、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强制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但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相关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解散公司判决后当事人又达成公司存续和解协议的除外。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债权人可以提出对公司的强制清算吗的相关知识,当之后债权人是可以进行债权的申报的,这样在公司在进行清算的时候就会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偿还,相应的债权人也是可以申请对债务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强制清算的过程是很复杂的,这需要请专业的人士帮助债权人进行申报。关于债权人可以提出对公司的强制清算吗的内容小编在在上文都已经为您整理了,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有其他债权人进行强制清算的问题需要咨询的,可以咨询律师365网站的专业在线律师。延伸阅读:
吉安债权债务律师
律所: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西/吉安/青原区
擅长合同事务
律所: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西/吉安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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