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期货交易保证金是什么易

概述/期货交易
所谓期货,一般指期货合约,就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这个标的物,又叫基础资产,对期货合约所对应的现货,可以是某种商品,如铜或原油,也可以是某个金融工具,如外汇、债券,还可以是某个金融指标,如三个月同业拆借利率或股票指数。期货交易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法律性质/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系统期货交易的问题是研究期货交易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主张,第一种观点认为期货交易属于传统的关系的范畴,虽然它带有某些特殊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期货交易显著区别于传统的货物买卖,已不能归入货物买卖关系的范畴。从期货交易与传统货物买卖的如下比较即可看出,用普遍性与特殊性来比喻传统的货物买卖与期货交易的关系已经很不恰当了。第一,目的不同。传统的货物买卖是以获得合同的标的为交易的目的。而在期货交易中虽然买进合约的投资者如在合约到期时不能平仓,要收取合约所代表的货物、卖出合约的交易者如在合约到期前不能平仓,要承担交付货物的义务,虽然期货交易中也有实物交割现象的存在,但这种现象是很少出现的,一般来说只有2-3%左右的合约需要通过实际交割货物来完成交易。在期货交易中,由于合约频繁的倒手,货物流转额经常呈,大大超过了现货市场的,从传统货物买卖的角度来考察期货交易是无法理解这一现象的。第二,合同成立方式不同。传统货物买卖都是由买方、卖方直接磋商,对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后成交。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必要阶段。但如果把这种交易方式搬入期货交易,交易双方的行为却恰恰构成对交易规则的违反。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并不见面,他们都通过在场内的经纪人交易。第三,交易的场所不同。法律对传统货物买卖达成协议的场所并无限制,而期货交易则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完成。场外交易为法律所禁止。第四,合同标的物不同。传统货物交易的商品不一定都适于期货交易,而期货商品也不一定能进行现货交易。一般地,期货商品应当具备如下一些特点:(1)商品的质量、等级、规格容易划分确定;(2)期货商品必须是交易量大而价格容易波动的商品;(3)期货商品必须是拥有众多买者和卖者的商品;(4)期货商品必须是能贮藏相当长一段时期适于运输的商品。并且,自本世纪70年代起,金融期货开始兴起并迅速发展,、、等都成为期货交易的对象,甚至出现了即选择权交易,这些交易方式在传统货物买卖中都是不可能进行交易的。第五,合同标准化程度不同。传统货物交易,合同条款都是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而期货合约是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商品的质量、数量、交割时间、交割地点都是确定的,唯一变动的是价格。股指期货1.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就其作用而言系专门供期货交易者买卖期货合约的场所,就其法律性质而言系非盈利性会员制组织。期货交易所是期货交易的专门场所不仅意味着给交易者提供了交易的“地方”,而且包括:(1)期货交易所制定本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其它规章制度,报国家期货管理部门批准后,对交易者具有约束力。所有交易行为必须按交易规则规范地进行。(2)期货交易所制定本交易所的标准合约,有利于减少交易者因对期货合约本身理解不同而引起的。(3)为交易所会员提供合约履行及财物方面的担保。凡在交易所内签定、买卖的期货合约只要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即可获得此种担保。在交易所内达成的交易,如果买卖一方违约,有交易所替代违约方履行合约责任,相应地,交易所向违约方主张有关权利,并通过强行、动用结算、等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扩展。因此,交易者不必担心由于对方违约而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4)交易所设立仲裁机构,对会员以及会员与客户之间的争议做出裁决,该裁决一般为终局裁决。(5)期货交易所公布即时行情,根据场内成交情况编制包括期货商品的、和、和、等交易信息的、、和,使场内、场外交易者能了解有关信息,使交易价格具有公开性,有利于期货交易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2.期货经纪商期货交易所采用,只有交易所会员才能进场交易,所以众多的非交易所会员的公司和个人只有委托交易所会员才能进行交易。一部分会员逐渐成为专门代理客户交易的经纪公司,另外在客户和会员之间也有大量的经纪公司。前一种本身就是交易所会员,可以直接进场交易,能更快地执行客户的指令。而后一种经纪公司只能经过再次或多次委托,才能进入期货交易所,所以客户如委托后一种经纪公司,要承担比委托前一种经纪公司更大的风险:第一,多重委托必然导致客户下单时间的延缓,客户的指令不能得到及时完成;第二,交易环节增多,使客户指令成交的机会减少,交易风险增加;第三,多重委托给私下对冲创造了条件;第四,多重委托可能造成客户之间利益无法区分。正因为客户委托非交易所会员的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要承担更大的风险,这种经纪公司收取的费用往往要低于交易所会员的经纪客户,以吸引客户。3.期货投资者(客户)期货是通过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的单位或个人。但并不是所有的个人和单位都能从事期货交易。就个人而言,要成为期货交易的合格主体,首先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的人不得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从事期货交易,这种规定来源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考虑到期货交易这种专业性活动与他们的年龄、精神、智力状况不相符。另外,在期货交易中有违法行为的个人自违约事件了结之日起一段时间内被禁止参与期货交易。为防止利用行政权力及内幕消息谋利,国家期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被禁止从事期货交易。为保护交易的公正性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除上述人员被禁止参与期货交易外,下列人员的交易行为应在一定范围内受到限制:拥有期货经纪公司一定比例股权的个人或单位的负责人;一定比例的股权被期货经纪公司所拥有的单位的负责人;期货经纪公司的、、、、及其他。以上人员的交易指令与其他期货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条件相同时,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优先执行其他期货投资者的交易指令。
关系问题/期货交易
股指期货1.与期货交易纠纷主要是与客户的纠纷,法院在处理纠纷时对经纪公司与客户的关系有不同认识,以至在同一类案件中,有的以代理关系作出判决,有的则以行纪关系为基础来处理纠纷。在学术界,对这个问题也有不同看法。很多的学者和法院的同志都主张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是代理关系,期货经纪公司一般也认为自己是客户的代理人。但是,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是一种行纪关系,而不是代理关系。第一,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制结构决定了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只能是行纪关系。只有期货交易所会员才能委派出市代表进场交易,众多的期货投资者和非交易所会员的经纪公司只能委托交易所会员才能进行期货交易。第二,期货交易所的实际运作表明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是行纪关系。在实际运作中,交易所会员都以结算所为交易的对方,结算所每日结算后,将结算报告书送达结算会员,并根据情况要求结算会员追加保证金。第三,法律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是行纪关系。定义“期货经纪商”为“受期货交易人委托向国外期货交易所为期货交易之行纪或居间者”。国家第2条规定“期货经纪公司,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设立的接受客户委托,用自己名义进行期货买卖,以获取佣金为业的公司”。“接受客户委托”、“用自己名义”这两个特征足以说明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是行纪关系。2.转代理与转行纪问题 客户委托非交易所会员的期货经纪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必然发生转代理与转行纪问题(暂撇开代理与行纪之争)。期货交易实践中的问题是,许多接受客户委托的期货经纪公司本身不是国外期货交易所会员,它们进入期货交易市场也只能通过交易所会员。但这些期货经纪公司并未向客户说明这种情况,有的甚至故意隐瞒或谎称自己是国外期货交易所会员。如金中富期货交易纠纷中,金中富国际期货有限公司称自己通过其母公司在香港注册的安家富能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直接进入、的。3.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人的关系问题这一问题涉及到因期货经纪人(称期货交易员更恰当,本文从习惯)操作失误给客户造成损失,应该由期货经纪公司还是由期货经纪人个人赔偿。一种观点认为经纪人是公司雇员,操作失误属职务行为,期货经纪公司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期货经纪公司在原则上对经纪人的过错并没有承担责任的义务,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纪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  主张后一观点者认为,期货经纪公司与经纪人之间并非是一种单纯的雇佣关系,更多的则表现为各自的相对独立性,作为经纪人,一旦他的经纪人资格被认可后,他有权自主地选择从业的期货经纪公司。这种经纪人有权选择经纪公司的所谓“相对独立性”不能对抗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及有关职务行为的民法理论、原则。这种“相对独立性”只是一种择业的,而与民事责任的分担没关系。 经纪人在选择经纪公司之前是“相对独立的”,但他一旦选定某个经纪公司从业,则成为经纪公司的一员,其操作行为属代表公司所为的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归于经纪公司。正如律师、会计师、审计师取得从业资格后可以选择从业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但一旦选定之后其失职所造成的客户损失,法律规定由事务所赔偿,没有理由在期货经纪人与期货经纪公司的关系问题上有任何特殊的规定。
欺诈问题?/期货交易
欺诈问题是期货交易中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期货交易中,欺诈的主体十分广泛,并且贯穿于整个交易过程,形态复杂多样。司法实践中对欺诈行为的认定更多的是套用合同欺诈的理论和原则,缺乏适用于认定的一定标准。期货交易中的欺诈,从主体区分,可分为期货经纪商的欺诈、期货顾问商的欺诈、期货投资基金管理组织的欺诈;从交易过程划分,可分为客户进入期货交易市场以前的欺诈和客户进入期货交易市场以后的欺诈;从具体表现形态上,可分为发布片面强调从事期货交易获得的可能性、不充分说明存在的风险的广告或宣传;向期货投资者作获利的保证,或与其约定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以吸引客户;提供的、、等文件中,有虚假或容易使人误解的记载或陈述,隐瞒重要事项等等。期货交易中的欺诈从其性质上来说是一种民事欺诈,但与一般民事欺诈相比,又有自己的特点,在认定上应有别于一般民事欺诈。一般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而在期货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并不对等,这尤其表现在客户与期货经纪商、期货顾问商、期货投资基金管理组织的关系上。对于来说,期货交易是一个陌生且复杂的领域,而对方则是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有雄厚经济实力的专业性组织,双方明显不对等。根据保护弱小一方的法律原则,法律应倾向于保护客户利益,而对经纪商、顾问商、投资基金管理组织的行为加以严格限制。表现在欺诈问题上,法律应让、、承担更多的诚实信用义务和勤勉义务,这几类组织应对任何捏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以至引人误解的行为承担责任。
操作方式/期货交易
&& 期货合约的买方,如果将合约持有到期,那么他有义务买入期货合约对应的标的物;而期货合约的卖方,如果将合约持有到期,那么他有义务卖出期货合约对应的标的物(有些期货合约在到期时不是进行实物交割而是结算差价,例如股指期货到期就是按照现货指数的某个平均来对在手的期货合约进行最后结算)。当然期货合约的交易者还可以选择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反向买卖来冲销这种义务。期货操作方式&&&&&&&&
期货交易流程/期货交易
一旦你选定了某一个合适的经纪公司,下一步就是开一个期货交易帐户。所谓期货交易帐户是指期货交易者开设的、用于交易履约保证的一个资金信用帐户。开户工作很简单,而且经纪公司将会非常热心地提供有关帮助。 风险揭示   你将阅读一份"期货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是标准化的、全国统一的)。期货经纪公司在接受客货开户申请时,需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书》。个人客户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后,在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客户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之后,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签署合同   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委托交易协议书,协议书明确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个人客户应在该合同上签字,单位客户应由法定代表人在该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个人开户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留存印鉴或签名样卡。单位开户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并提供法定代表人及本单位期货交易业务执行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印鉴等内容的书面材料及法定代表人授权期货交易业务执行人的书面授权书。 申请编码   交易所实行客户交易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客户开户时应填写"期货交易登记表",把你的一些基本情况填写在表格上。这张表格将由经纪公司提交给交易所,为你开设一个独一无二的期货交易代码,也称交易编码。一户一码,专码专用,不得混码交易。期货经纪公司注销客户的交易编码,应向交易所备案。 存入交易保证金   上述各项手续完成后,期货经纪公司将为你编制一个期货交易帐户,填制"帐户卡"交给你。这样,开户工作就完成了。客户在期货经纪公司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之后,应按规定缴纳开户保证金。期货经纪公司应将客户所缴纳的保证金存入期货经纪合同中指定的客户账户中,供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期货经纪公司除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进行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结
交易策略/期货交易
&&& 基本面分析&&& 1、影响价格变化的因素&&&& 商品价格的波动主要是受市场供应和需求等基本因素的影响,即任何减少供应或增加消费的经济因素,将导致价格上涨的变化;反之,任何增加供应或减少商品消费的因素,将导致 库存增加、价格下跌。然而,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一些非供求因素也对期货价格的变化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这就使投资市场变得更加复杂,更加难以预料。&&& 2、基本分析法&& & 从商品的实际供求和需求对商品价格的影响这一角度来进行分析的方法。这种分析方法注重国家的有关政治、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的实施及商品的生产量、消费量、进口量和出口量等因素对商品供求状况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程度。&&& 技术分析法&&& 技术分析的三个基本假定:市场行为包容消化一切、价格以趋势方式演变、历史会重演。
结算交易/期货交易
与钢铁电子盘对比一、结算价与平均价的对比期货交易每日以当日结算价实施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2]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以当日平均价实施结算。每天交易时段内任意一个时刻的平均价是指中心某电子交易合同(标的)在该交易日该时刻以前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以上一交易日的平均价作为该日平均价。即: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认为,期货交易中的当日结算价等同于电子交易中的平均价。二、交易时间的对比期货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远期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15-11:30和下午13:30-15:00;其中,上午9:15-9:25&为开盘申报时间,9&:25-9:30为开盘定价时间挂牌电子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5:00三、交易模式的对比是指在期货合约中的标的物的数量、质量等级和交割等级及替代品升贴水标准、交割地点、交割月份等条款都被标准化的前提下,期货价格通过在交易所以公开竞价方式而产生的一种交易模式。大宗钢铁电子交易可分为远期交易、专场交易和挂牌电子交易。远期交易是指交易商在部分合同内容已经约定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各自出价、竞买竞卖的交易。远期交易模式下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允许转让。专场交易是指针对特定地区或者特定商品,买卖双方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一种交易模式。挂牌电子交易是指在中心规定的可交易的钢铁产品范围内,交易商通过中心挂牌电子交易系统发布买、卖要约(购销合同),一旦要约被接受(成交)即签订不可撤销和不可变更的电子合同,买卖双方必须按合同条款进行实物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
交易策略基本面分析/期货交易
1、影响价格变化的因素&,商品价格的波动主要是受市场供应和需求等基本因素的影响,即任何减少供应或增加消费的经济因素,将导致价格上涨的变化;反之,任何增加供应或减少商品消费的因素,将导致&库存增加、价格下跌。然而,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一些非供求因素也对期货价格的变化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这就使投资市场变得更加复杂,更加难以预料。2、基本分析法&,从商品的实际供求和需求对商品价格的影响这一角度来进行分析的方法。这种分析方法注重国家的有关政治、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的实施及商品的生产量、消费量、进口量和出口量等因素对商品供求状况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程度。技术分析法技术分析的三个基本假定:市场行为包容消化一切、价格以趋势方式演变、历史会重演。
期货介绍基本概述/期货交易
期货合约的买方,如果将合约持有到期,那么他有义务买入期货合约对应的标的物;而期货合约的卖方,如果将合约持有到期,那么他有义务卖出期货合约对应的标的物(有些期货合约在到期时不是进行实物交割而是结算差价,例如股指期货到期就是按照现货指数的某个平均来对在手的期货合约进行最后结算)。当然期货合约的交易者还可以选择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反向买卖来冲销这种义务。买卖期货合约的时候,双方都需要向结算所缴纳一小笔资金作为履约,这笔钱叫做保证金。首次买入合约叫建立多头头寸,首次卖出合约叫建立空头头寸。然后,手头的合约要进行每日结算,即逐日盯市。建立买卖头寸(术语叫开仓)后不必一直持有到期,在股指期货合约到期前任何时候都可以做一笔反向交易,冲销原来的头寸,这笔交易叫平仓。如第一天卖出10手股指期货合约,第二天又买回10手合约。那么第一笔是开仓10手股指期货空头,第二笔是平仓10手股指期货空头。第二天当天又买入20手股指期货合约,这时变成开仓20手股指期货多头。然后再卖出其中的10手,这时叫平仓10手股指期货多头,还剩10手股指期货多头。一天交易结束后手头没有平仓的合约叫持仓。在以上交易过程中,第一天交易后持仓是10手股指期货空头,第二天交易后持仓是10手股指期货多头。
市场构成/期货交易
1.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就其作用而言系专门供期货交易者买卖期货合约的,就其法律性质而言系非盈利性会员制法人组织。期货交易所是期货交易的专门场所不仅意味着给交易者提供了交易的“地方”,而且包括:(1)期货交易所制定本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其它规章制度,报国家期货管理部门批准后,对交易者具有约束力。所有交易行为必须按交易规则规范地进行。(2)期货交易所制定本交易所的标准合约,有利于减少交易者因对期货合约本身理解不同而引起的纠纷。(3)为交易所会员提供合约履行及财物方面的担保。凡在交易所内签定、买卖的期货合约只要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即可获得此种担保。在交易所内达成的交易,如果买卖一方违约,有交易所替代违约方履行合约责任,相应地,交易所向违约方主张有关权利,并通过强行平仓、动用结算保证金、担保基金等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扩展。因此,交易者不必担心由于对方违约而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4)交易所设立仲裁机构,对会员以及会员与客户之间的争议做出裁决,该裁决一般为终局裁决。(5)期货交易所公布即时行情,根据场内成交情况编制包括期货商品的成交量、最高价和最低价、开盘价和收盘价、结算价等交易信息的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使场内、场外交易者能了解有关信息,使交易价格具有公开性,有利于期货交易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2.期货经纪商期货交易所采用会员制,只有交易所会员才能进场交易,所以众多的非交易所会员的公司和个人只有委托交易所会员才能进行交易。一部分会员逐渐成为专门代理客户交易的经纪公司,另外在客户和会员之间也有大量的经纪公司。前一种经纪公司本身就是交易所会员,可以直接进场交易,能更快地执行客户的指令。而后一种经纪公司只能经过再次或多次委托,才能进入期货交易所,所以客户如委托后一种经纪公司,要承担比委托前一种经纪公司更大的风险:第一,多重委托必然导致客户下单时间的延缓,客户的指令不能得到及时完成;第二,交易增多,使客户指令成交的机会减少,交易风险增加;第三,多重委托给私下对冲创造了条件;第四,多重委托可能造成客户之间利益无法区分。正因为客户委托非交易所会员的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要承担更大的风险,这种经纪公司收取的费用往往要低于交易所会员的经纪客户,以吸引客户。3.期货投资者(客户)期货投资者是通过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的单位或个人。但并不是所有的个人和单位都能从事期货交易。就个人而言,要成为期货交易的合格主体,首先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从事期货交易,这种规定来源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考虑到期货交易这种专业性活动与他们的年龄、精神、智力状况不相符。另外,在期货交易中有违法行为的个人自违约事件了结之日起一段时间内被禁止参与期货交易。为防止利用行政权力及内幕消息谋利,国家期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被禁止从事期货交易。为保护交易的公正性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除上述人员被禁止参与期货交易外,下列人员的交易行为应在一定范围内受到限制:拥有期货经纪公司一定比例股权的个人或单位的负责人;一定比例的股权被期货经纪公司所拥有的单位的负责人;期货经纪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货交易员、财务人员及其他职员。以上人员的交易指令与其他期货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条件相同时,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优先执行其他期货投资者的。欺诈问题欺诈问题是期货交易中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交易中,欺诈的主体十分广泛,并且贯穿于整个交易过程,形态复杂多样。司法实践中对欺诈行为的认定更多的是套用合同欺诈的理论和原则,缺乏适用于认定期货交易欺诈的一定标准。期货交易中的欺诈,从主体区分,可分为期货经纪商的欺诈、期货顾问商的欺诈、期货投资基金管理组织的欺诈;从交易过程划分,可分为客户进入期货交易市场以前的欺诈和客户进入期货交易市场以后的欺诈;从具体表现形态上,可分为发布片面强调从事期货交易获得的可能性、不充分说明存在的风险的广告或宣传;向期货投资者作获利的保证,或与其约定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以吸引客户;提供的市场行情、交易报告书、结算报告书等文件中,有虚假或容易使人误解的记载或陈述,隐瞒重要事项等等。期货交易中的欺诈从其性质上来说是一种民事欺诈,但与一般民事欺诈相比,又有自己的特点,在认定上应有别于一般民事欺诈。一般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而在期货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并不对等,这尤其表现在客户与期货经纪商、期货顾问商、期货投资基金管理组织的关系上。对于客户来说,期货交易是一个陌生且复杂的领域,而对方则是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有雄厚经济实力的专业性组织,双方地位明显不对等。根据保护弱小一方的法律原则,法律应倾向于保护客户利益,而对经纪商、顾问商、投资基金管理组织的行为加以严格限制。表现在欺诈问题上,法律应让经纪商、顾问商、投资基金管理组织承担更多的诚实信用义务和勤勉义务,这几类组织应对任何捏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以至引人误解的行为承担责任。风险问题一、经纪委托风险即客户在选择和期货经纪公司确立委托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客户在期货经纪公司时,应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规模、资信、经营状况等对比选择,确立最佳选择后与该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委托合同》。投资者在准备进入期货市场时必须仔细考察、慎重决策,挑选有实力、有信誉的公司。二、流动性风险即由于市场流动性差,期货交易难以迅速、及时、方便地成交所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在客户建仓与平仓时表现得尤为突出。如建仓时,交易者难以在理想的时机和价位入市建仓,难以按预期构想操作,套期保值者不能建立最佳套期保值组合;平仓时则难以用对冲方式进行平仓,尤其是在期货价格呈连续单边走势,或临近交割,市场流动性降低,使交易者不能及时平仓而遭受惨重损失。因此,要避免遭受流动性风险,重要的是客户要注意市场的容量,研究多空双方的主力构成,以免进入单方面强势主导的单边市。三、强行平仓风险期货交易实行由期货交易所和分级进行的每日结算制度。在结算环节,由于公司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结算结果每天都要对交易者的盈亏状况进行结算,所以当期货价格波动较大、保证金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话,交易者可能面临强行平仓风险。除了保证金不足造成的强行平仓外,还有当客户委托的经纪公司的持仓总量超出一定限量时,也会造成经纪公司被强行平仓,进而影响客户强行平仓的情形。因此,客户在交易时,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资金状况,防止由于保证金不足,造成强行平仓,给自己带来重大。四、交割风险期货合约都有期限,当合约到期时,所有未平仓合约都必须进行实物交割。因此,不准备进行交割的客户应在合约到期之前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及时平仓,以免于承担交割责任。这是与其他投资市场相比,较为特殊的一点,新入市的投资者尤其要注意这个环节,尽可能不要将手中的合约,持有至临近交割,以避免陷入被"逼仓"的困境。五、市场风险客户在期货交易中,最大的风险来源于市场价格的波动。这种价格波动给客户带来交易盈利或损失的风险。因为杠杆原理的作用,这个风险因为是放大了的,投资者应时刻注意防范。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管理问题1、严格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一切风险制度。2、关注信息、分析形势,注意期货市场的每一个环节。3、加强对各类市场因素的分析。提高判断预测能力,通过灵活的交易手段降低交易的风险。4、控制好资金和持仓的比例,避免被的风险。5、充分掌握各种期货交易的知识和技能,制定正确的投资策略,将风险控制在自己可承受的范围。6、规范自身交易行为,提高风险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保持冷静的头脑。7、在充分交流和了解的基础上,选择经营规范的经纪公司,并及时认真检查自己每笔交易的具体情况和自己的交易资金情况。8、在遇到自身的利益受到不公平、公正地侵害时候,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机构进行投诉,要求对有关事件和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现货区别期货交易作为一种独特的交易方式,具有不同于现货交易的特点。与现货交易相比较,两者之间主要存在以下区别:1.交易对象不同一是交易的标的物不同。现货交易,无论是还是远期,交易标的物都是实物,所以现货交易又称实物交易;而期货交易的对象不是具体的实物商品,而是由交易所制订的一纸“标准化的期货合约”。二是交易对象的范围不同。现货交易可以用于市场上的所有商品;而用于期货交易的商品范围较窄,一般以可以标准化和耐储存的初级产品为主。具体地说,能够以期货形式交易的商品应符合四个条件:①具有价格风险;②经营者有转嫁风险的需求;③商品耐储耐运;④商品的规格和质量等级容易划分。具备这些条件的商品有、、谷物、棉花、原糖、家畜、有色金属、能源产品和林产品等。2.交易主体不同现货交易的主体主要是生产者、经销商和消费者;而期货交易的主体多为套期保值者、经纪人和投机商。3.交易目的不同现货交易中,交易双方以买卖商品为目的,除了出现不可抗力和极为特殊的原因,一般必须进行实物交割;而期货交易的参加者是以套期保值、规避风险或风险投资为目的,一般不进行实物交割,而是在到期之前进行对冲,以取得差价。4.交易方式不同现货交易一般分散进行,并无特定的场所,交易双方多以面谈的方式协商议定交易条件,交易合同内容无需公开;而期货交易是通过经纪人在期货交易所内以公开、公平的方式进行交易,交易价格经过公开竞价敲定,双方达成交易信息是公开的,任何场外交易、私下交易(如私下对冲)都是无效和非法行为。5.交易关系不同在现货交易中,达成交易的双方必须直接承担合同责任关系;而在期货交易中,期货合约交易的双方分别与清算所建立合同关系,他们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责任关系。6.交易保障不同现货交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为保障,合同不能兑现时要用法律或仲裁的方式解决。而期货交易是以保证金制度为保障,实行无负债运营,确保合约双方到期履约。期货交易所为交易双方提供结算交割服务和履约担保,实行严格的交割制度,违约的风险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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