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调解提高工作实效效对策和建议

新医改背景下医疗纠纷基层行政调解研究
近年来,医疗纠纷频繁发生,引起医患关系紧张,直接影响到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如何解决医患纠纷,协调医患关系,通过包括行政调解等方式有效地解决医疗卫生领域的突出问题是当前学术界以及实务界主要面临的问题之一,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在我国,行政调解被运用于解决行业性纠纷,面对当前较为尖锐的医患纠纷,行政调解的功能发挥有限,这导致我国行政调解机制显示出一定的局限性。研究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机制,一方面可有效地促进医疗纠纷公平、公正、合理地解决,与此同时,也可促进我国行政调解机制的完善。通过行政调解功...展开
近年来,医疗纠纷频繁发生,引起医患关系紧张,直接影响到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如何解决医患纠纷,协调医患关系,通过包括行政调解等方式有效地解决医疗卫生领域的突出问题是当前学术界以及实务界主要面临的问题之一,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在我国,行政调解被运用于解决行业性纠纷,面对当前较为尖锐的医患纠纷,行政调解的功能发挥有限,这导致我国行政调解机制显示出一定的局限性。研究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机制,一方面可有效地促进医疗纠纷公平、公正、合理地解决,与此同时,也可促进我国行政调解机制的完善。通过行政调解功能的有效发挥,为解决医疗纠纷提供新的途径与方法,为我国的医疗卫生服务系统的发展做出贡献。  本文主要研究如何通过行政调解手段使我国的医疗纠纷能通过基层行政调解机构予以合理、合法、有效地解决,从而减轻医疗机构的压力,提高基层行政机构调解工作的有效性以及推动我国行政改革的进一步完善。以HY县基层医疗机构的行政调解为例,提出了完善我国基层行政调解的相应措施,为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完善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本文主要采用了实证分析法,一是通过收集整理样本医院相关数据和典型案例,了解医疗纠纷类型、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特点以及现行处置途径和存在的不足;二是对部分行政和医院管理者、纠纷当事人、一线医护人员进行访谈,掌握他们对医疗纠纷处置的态度和想法;三是参与部分医疗纠纷的调解,增加对这一问题的感性认识,为后一阶段的介入提供经验。通过分析研究提出了建立具有中立性质的行政调解主体,增加调解人员的专业性;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制度的效力,将行政调解程序提前;卫生行政部门对于行政调解机构的现代化监察与管理机制;扩大医疗纠纷的基层行政调解范围;增加行政调解合同的法律效力,增加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力度等完善对策。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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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11:30,13:00-17:00(工作日)基层法院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调解是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工作,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和谐和长治久安,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在贯彻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宗旨下,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构建和谐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
  指导人民调解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我国《》第16条对此作了相应规定。可实践中,基层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因在工作机制等方面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出现了一些弱化的趋势,制约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指导工作认识不足
  人民调解是基层组织处理民间纠纷的一种最基本、最重要、最有效的形式,是司法工作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其成本低、效率高、效果好,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如果充分利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法院工作的压力。
  然而,近年来,法院审判工作日益繁重,审判资源不足,多数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作为审判职能部门,法院自然将工作重心偏向于一线审判,对指导工作行于表面、流于形式;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在很大程度上仅仅停留在文件、口头上。
  (二)、缺乏专门的指导机构
  一直以来,法院内部未设有从事和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专门或兼职机构,通常是各基层庭长或各自为政或相互推诿,指导工作开展相对混乱,工作成效也参差不齐,往往是事倍功半。
  (三)、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指导不够
  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是人民调解工作质量、作用以及发展前途的决定性因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律知识水平越来越高、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相对的,人民调解员有限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在调解时越发显得捉襟见肘,经常被当事人的问题问得面红耳赤、哑口无言,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在群众中的公信力。对此,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民法院难辞其咎。
  (四)、对民调人员制作的调解协议书重视不够
  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环节。实践中,因为民调人员的水平等其他原因,调解协议经常出现语言不规范,不正式,表达有歧义,甚至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六条规定的情形等问题,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效能和社会公信力,导致当事人对人民调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产生怀疑,进而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五)、联动工作机制不健全
  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法定的共同职责。指导工作的有效开展离不开各机关、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现阶段,对人民调解工作负有指导义务的机关之间对指导工作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未有效地利用已有资源,整合信息,建立联动、长效的指导工作机制,使指导效果未能尽显。
  (六)、缺乏必要的奖励机制
  对指导人民调解这项工作,不少法院虽然口号天天喊,动员大会月月开,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是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打击了部分干警的热情和积极性,制约了指导工作的开展。
  二、建议与对策
  (一)、认识到位,落实到位
  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应当重视人民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克服唯案办案的局限思维,高度重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把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年初工作计划,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之中,并定期检查落实,形成主要领导作第一责任人,亲自抓;分管领导作直接责任人,具体抓;其他领导协助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责任体系,切实改变“工作写在纸上、落实讲在嘴上”的局面。相信不仅可以弥补法院审判资源的不足,而且能借助人民调解之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作出更大的贡献,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
  (二)、设立专职指导机构――调解办公室
  结合笔者所在法院实际,可以在院部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庭)内设调解办公室,由院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院立案前调解及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民一庭、民二庭及各为责任部门,各庭长担任部门负责人,庭内审判人员任民调指导员。使调解办公室与矛盾调处中心对接、基层法庭与辖区矛盾调处中心对接。
  由调解办公室定期或临时向各责任部门下发业务指导文件,布置业务培训任务,各责任部门负责实施,最后由各责任部门向办公室反馈任务完成情况,由办公室组织各责任部门相互交流、学习,介绍好的方法、经验,以供参考,达到统筹安排整合利用各种资源的效果。
  (三)、建立健全多元化长效培训指导工作机制
  提高人民调解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是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中之重。实践中,对民调人员的业务指导没有建立起长效机制,培训方法过于单一,培训内容相对滞后。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改进工作:
  1、充分利用现代办公资源,建立指导人民调解网络管理平台
  联合移动通信公司,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成立专门的网络窗口,由法院内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专门机构(如调解办公室)将人民调解工作培训年度计划公布于网站,并定期或临时公布安排、业务培训、巡回办案等一系列指导活动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使培训者和被培训者都能早作准备。
  2、创办《人民调解月刊》或《人民调处手册》之类的连载杂志、书刊
  如上海市法院和其他单位联合创办的《社区常见法律纠纷调处手册》,内分“婚姻家庭篇”、“民间借贷篇”等专章性内容,让全市民调人员掌握人民调解工作应知应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常识。同时,还刊载典型调解案例评析、调解经验介绍等内容,对全市人民调解工作进行面上指导,效果甚好,被赞誉为民调人员的“工具书”。
  3、创新培训方式,使培训方式多样化
  (1)、集中授课培训
  集中授课培训可采取区集中培训、乡镇分级培训;定期培训、不定期培训等多种形式。可邀请1-2名经验丰富的法官和专业担任人民调解培训常年客座讲师,由他们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和相关案例对社区多发性民事纠纷(如婚姻家庭纠纷、农民劳动争议、相邻纠纷、赡养与继承等纠纷)涉及的基础法律、调解技巧进行专题讲座,并对如何制作人民调解谈话笔录、如何制作调解协议、如何立卷等工作给予专项培训。?
  新的颁布后,要及时组织辖区的民调人员,对新进行讲解。如去年3月份,笔者所在法庭对所管辖的六个乡镇的民调人员就《》、《劳动》进行培训,参训对象超过400人次。
  (2)、巡回办案实地指导
  针对赡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开展巡回审判,邀请民调人员旁听庭审。如日,笔者所在法庭对一起6个子女赡养老人纠纷案,就地开庭,并邀请当地矛盾调解中心人员旁听庭审。庭审中,法官据法析理,有条不紊地引导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对6个子女进行说服教育,最后达成一致协议,并对能当场履行的项目当场履行。通过现场观摩,现场学习法官的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民调人员一致认为收获颇多。
  (3)、诉前调解案例庭审旁听
  一般来说,对那些双方当事人日常生活圈比较紧密,双方需要长期共处的纠纷,如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相邻关系、宅基地、物业管理纠纷,如果处理不当甚至会激化为严重的刑事案件,因此这类案件一般会开展诉前调解,希望可以把矛盾消解在萌芽状态。如果调解不成,开庭时,法官可以邀请参加诉前调解的民调人员旁听庭审。庭后,由法官讲解,传授调解技能、法律适用等有关业务知识,以提高业务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也可通知制作调解协议的相关人员,旁听案件的审理。
  (4)、专线电话随机指导
  在每个指导调解工作的责任部门建立定点定人联系制度,落实一个审判员帮带多个人民调解员的“一对多”帮带模式,点对点就人民调解员个案调解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予以解答,主要采用“专线电话答疑”指导模式。同时,每个审判员每季度至少旁听一位自己所帮带的调解员的调解观摩活动。这样,民调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一遇到法律及调解技巧问题,随时就能解决,进一步提高民调人员化解民事纠纷的能力水平。
  4、培训内容与时俱进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已不仅仅表现为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还出现了城乡建设、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征地拆迁、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改选引发的种种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对此,对民调人员的培训也要与时俱进,紧跟时代潮流,研究、分析遇到的各种新矛盾、新问题以及民间纠纷的新特点、新规律,找出带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问题,总结调解工作的新经验,及时向民调人员推广,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快速发展。
  (四)、规范调解协议书的制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和制作要求有严格的规范,为提高民调人员制作人民调解协议的质量和水平,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形式指导、规范民调人员对调解协议的制作:
  1、对审结的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质量评查分析,通过评查分析,归纳其中的语言规范问题,表达歧义问题等,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修改建议,帮助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2、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当地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
  3、发现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六条规定的情形等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纠正的司法建议。
  (五)、精心构筑“三维”指导网络
  法院与司法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分析人民调解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研究对策,制定改进措施。建立联合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旁听庭审、担任人民等手段,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
  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和交流,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例会制度,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流渠道,及时反馈经人民调解又起诉到法院的民事案件,使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做到有机结合,建立长期良好的联络机制。建立结对工作联系制度,通过面对面交换意见的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的具体指导,分析研究纠纷发生的特点和倾向性问题,确定当前预防纠纷发生的措施和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并进行有关法律知识业务培训。
  只有建立起法院与司法局、调解委员会的“三维”联动立体式调解网络,树立指导工作一盘棋思想,协作联动,齐抓共管,才能形成工作合力,将人民调解的优势尽显。
  (六)、建立指导调解工作的激励制度
  坚持考评问效,将指导工作具体落实到个人,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制,每位从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都有自己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同时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档案和个人成果档案,每年年初制定指导调解工作的计划,各位审判人员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年终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成果作为一项目标考评,凡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创新思路、方法得当、效果明显的,均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于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干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真正视为法院基础工作的一部分,通过奖惩激励制度调动法院干警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有效指导人民调解是一项挑战,更是一个机遇,人民法院在人民调解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法律制度和广阔天地中已大有作为,相信也必将更有作为,最终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裁判的功能相济和良性互动,为党政减压,为基层维稳构牢第一道防线。
责任编辑:lu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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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大局,履行职责,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进一步总结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影响力,根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
习调研、启动整改”阶段工作安排,按照《
**区司法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专题调研方案
,我和单位其他同志组成调研组,于 4 月 5 日至 24 日,
深入司法所、各村、社区,
对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全面调研,具体情况
一、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一)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已经形成。
全区各个村 ( 社区 ) 均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了以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为统领,以乡(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龙头,以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的调解工作格局。
(二)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提高。
经过近几年的村(社区)两委的换届选举,使一批为人正派、处事公正、具有一定法律和政策水平的中青年走上了人民调解员岗位。通过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定期组织法官、律师深入各级调解组织指导工作,对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培训,提高了调解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规范化建设有了良好开端。
近年来,我局对全区 29 个村、 8 各社区按
“四有五落实”
有办公室、有印章、有牌子、有基本的办公设施,做到组织、人员、经费、制度、工作五落实
)的标准进行了规范,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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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和谐社会下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社会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目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人民调解组织不健全、管理不善、人民调解工作缺乏必要的保障、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调解技能有待提高加之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大等问题,建议通过落实经费保障、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规范基层人员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等方式完善我国人民调解制度。 中国论文网 /2/view-3108982.htm  【关键词】和谐社会;社会稳定;人民调解;衔接   社会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多年来,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作出新的贡献,有待于我们深入思考。通过对北京市及城区加强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情况的调研,现就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人民调解的对策进行分析研究。   一、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北京市不断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力度,大力构建“谁主管、谁负责”,“主体落实、属地推动、部门监督、社会参与”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格局,健全完善了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落实、督促、稳控、报告”等一系列工作机制,积极建立街乡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等工作,推出了“怀柔模式”、门头沟“连民心村民恳谈室”、崇文区“信访代理制”、东城区“家和万事兴群众调解之家”等典型经验,有效化解了一大批矛盾纠纷,为维护首都的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同时,北京市人民调解工作仍然存在基础不牢等一系列的问题。   (一)人民调解组织不健全、管理不善   当前,北京市仍处于各类矛盾加速上升时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种矛盾大量存在。矛盾的聚合力、敏感性、关联性、复杂性趋势也不断增强。由于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造成了部分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名无实、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街乡镇、区县一级没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行业协会中人民调解组织也是发展很不充分。人民调解组织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其只是简单指导,没有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考核制度,不能对其实施有效的管理,导致多数调解组织松散,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人民调解工作缺乏必要的保障   由于受利益驱动,在涉及基层政府、集体经济组织与群众之间的利益之争,甚至涉及到一些政策的贯彻执行时,一些基层组织的硬性干预,损害了人民调解的中立性质。目前,北京市区县、街乡镇两级财政对调解工作的支持力度非常有限,有些乡镇(街道)没有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乡镇(街道)财政预算,或虽列入预算却不能做到专款专用。很多调解组织没有工作经费,村居(社区)调委会的经费更是没处落实。多数调解员主要是从事无偿服务,不仅没有补贴,甚至要自行负担因为进行调解工作而产生的交通、文书、就餐等费用,直接导致了调解工作的虚化。这样既不利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不利于纠纷的及时妥善解决,也不利于调动广大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经济条件相对好些的村,调解主任有一定的工资性补助,但经济较差的村,调解主任连工资性补助都不能很好地落实,更不能保障其为调处纠纷而支出的费用。   (三)调解人员队伍建设存在问题   北京市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技能与新形势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目前,专职调解员数量少,根本无法应对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待遇每月只有800元左右的补贴,高素质人才很容易流失。兼职调解员队伍素质不高。调解员受村(居)委会换届的影响,人员变动非常频繁;兼职调解员身兼数职,不能集中精力专心进行调解工作;部分兼职调解员年龄偏大,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欠缺;多数调解员主要是从事无偿服务。   (四)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调解技能有待提高   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调解的程序、文书等规范性要求不断提高,对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及调解技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一些地方在产生人民调解员时,只注重个人的品德和威望,忽视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造成队伍年龄老化,结构不合理,调解员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特别是村、居(社区)调解员文化程度明显偏低。加之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大,大多数调解员,特别是村(社区)调解组织中的调解员没有经过较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专业知识欠缺,在工作中难以做到依法调解。而有一定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识的年轻调解员因缺少基层工作经验,面对一些较疑难的矛盾纠纷,无从下手,从而影响了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   二、完善人民调解的对策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道防线和维护首都安全稳定的基层基础作用,突出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中的前端性、基础性和关键性地位,使绝大部分矛盾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工作予以化解。促进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使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和预防减少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作用,对完善人民调解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改革发展关键时期的重大任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对各级党委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各级党政领导在正确处理稳定和发展的关系,矛盾纠纷调处与社会稳定的关系的同时,要认识到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到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中的重要作用。把人民调解工作当作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议事日程,各区县、街道乡镇要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做到有规划、有计划、有考核,做好业务培训和督导检查。要严格落实领导目标责任制,强化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对于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热点纠纷,各级领导要亲自出面协调处理,防止因处理不及时、方法不当引起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酿成群体性事件或刑事案件。同时,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人民调解的性质、意义、作用和独特优势,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使调解成为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选择。   (二)落实经费保障,切实保证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开展   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是搞好新时期调解工作的基础和保证。但是,目前,北京市区县、街乡镇两级财政对调解工作的支持力度非常有限。多数调解员主要是从事无偿服务。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县乡两级应当有专门的调解工作经费和指导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要制定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补贴标准,这是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确保调解质量的重要手段。同时,要把人民调解员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社会矛盾化解救助专项资金,用于在社会矛盾调解工作中对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实施生活救助,社会矛盾化解救助专项资金纳入市法律援助救济基金,由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统一管理和使用。   (三)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建议在全市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业协会中建立人民调解员队伍,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的补贴,专门负责调解辖区内各类矛盾纠纷并指导兼职调解员开展工作;充实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要求全市现有10万名安全稳定信息员在发现、收集、反映安全稳定有关信息的同时,要作为兼职调解员承担矛盾排查调解任务;在各行业建立人民调解专家信息库,发挥各类专家在开展专业性调解和参与处理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四)规范基层人员调解工作   全市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做到“有牵头负责主管领导、有2名以上调解员、有专门办公场所、有完善的工作平台”。在广大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义务调解员的积极努力下,人民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了一大批矛盾纠纷,为首都北京的改革、稳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五)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   新形势下,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多主体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成因越来越复杂,调处难度很大。积极整合调解资源,实行矛盾纠纷归口管理、综合协调、统一调度,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三调联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新机制,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有利于取长补短,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和功能,及时有效化解涉及面广、成因复杂的重大矛盾纠纷。推动人民调解向法院诉前延伸,在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组建与诉讼案件数量相适应的调解队伍。推广人民调解进派出所工作经验,在矛盾多发的行政部门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协助调解行政领域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可以委托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参与调解或提供调解建议,对于多次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调解或司法调解解决,仍调解不成的要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行政部门在行政调解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委托人民调解组织或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协助调解矛盾纠纷。对于行政调解不成的,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渠道解决。   (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采取措施促进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并加强其后续力量的发展。要严格把好人民调解员的入口关,将一些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及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吸纳进调解员队伍,建立起一支专职调解员与志愿者相结合的调解队伍。鼓励优秀的法律人才加入到人民调解工作中去。要将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作为一项制度常抓不懈。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现有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确立初任调解员的上岗培训及调解员的年度在岗培训制度。使调解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新经验、新办法,强化调解方法和技能训练,不断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必须有针对性地组织培训,减少培训工作的盲目性和形式主义,增强培训的实效性。同时,要建立人民调解激励机制,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激发他们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人民调解工作光荣、化解矛盾纠纷有功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谭祖飞,王英.论人民调解制度[J].求实,2010(12).   [2]韩良良.和谐社会与人民调解制度之重塑研究[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   [3]盛永彬,刘树桥主编.人民调解实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4]姜小川.调解实务教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作者简介:孟德花(1964—),女,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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