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可以根据合法所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所得税朋友赠送的干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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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有法律效力吗?
14:53:48来源:金投股票编辑:fangbiao
摘要:干股有法律效力吗?“干股”是现实商业社会中公司的股东(老板)为了留住公司的重要合作伙伴或员工确保员工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相一致而采取的激励措施,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
干股有法律效力吗?&干股的法律效力&,得先明白什么是&干股&。
&干股&是现实商业社会中公司的股东(老板)为了留住公司的重要合作伙伴或员工(管理人员或重要技术人员),确保员工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相一致而采取的激励措施,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
但对于非法律专业人士而言,可能会认为&干股&是因为其以劳务或其他资源(如客户资源)进行出资而获取的对价,这一认识是不准确的。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实际上,&干股&并不&干&,&干股&所对应的出资是已经缴足的,它只是从他人处获得的股权,或由他人代为缴付出资而取得的股权,而这两种情况,都属于民法上的赠与行为,应为有效行为。
实践中,很多公司配送的&干股&没有登记,但&干股&没登记并不影响公司内部股东之间所签订配送&干股&协议的效力,只是该&干股&不能产生对抗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
1、这种协议有法律效力。(因受贿送的&干股&除外,可能因犯罪而处置相应股权)
2、实际股东违约,另一方可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3、4、最好的办法是办理工商变更,别隐名。否则的话,以双方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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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国企员工以岗定股 严防MBO个人最多拿1%_凤凰财经
国企员工以岗定股 严防MBO个人最多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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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李锦向《每日经济新闻》分析指出,“与民营企业的股权激励相比,试点意见显示的国企员工持股要保守一些。
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34%。
◎每经记者冯彪
新一轮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开启在即,未来部分国有企业将被塑造成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共同体。
8月18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国务院国资委获悉,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提出明确要求和政策措施。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试点原则上在2016年内启动实施,成熟一户开展一户。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上世纪90年代末期和本世纪初,国企改革前后经历过两轮员工持股试点,都因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引发社会舆论强烈不满而被踩了刹。&
或许正是吸取了之前的经验教训,记者,三部委此次划定了三条规范性红线,包括可以开展员工持股的企业线,员工入股方式、比例线,员工股权管理、流转线。这不仅体现了本轮改革稳健有序的原则,在李锦看来,甚至一定程度上还有点保守。
试点国企需符合四项条件
记者了解到,在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史上,员工持股并非新事物,早在1998年的国企改革中就有涉及。当时有国企组建员工持股会,以全员持股的方式将企业的资产量化到位。而且,管理层还被允许购买自己管理的企业股份(即MBO),有的是全数出资购买,有的则是被赠送部分比例的干股。
但是1998年开启的这一波国企员工持股试点,在舆论国有资产流失的质疑声中被叫停,个别参与试点的人士甚至还锒铛入狱。
但是,员工持股并未被放弃。去年9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李锦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员工持股有助于增强员工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关切度和管理的参与度,形成企业内部动力机制和监督机制,能够使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使公司员工以产权为纽带与其他所有者结成利益共同体。&
尽管员工持股早已有之,但是本轮员工持股改革也有诸多新意。《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并不是所有国有企业都能开展员工持股,更不是国企的所有员工都能参加员工持股。
关于能够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国企,《试点意见》作出了四项限制:一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二是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三是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四是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同时,中央企业二级以上企业(含)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对此解释称,之所以作此规定,是因为一般来说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及其二级子企业、省级国有一级企业资产规模大、从业人员多、业务种类多,而且大部分属于国有独资且主要职能为资本管控,具体经营层面往往更多是在中央企业三级子企业和省级国有企业二级子企业以下。因此,应选取资产规模相对适中、业务种类相对较少且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企业进行试点。
不过,截至目前,哪些企业可能纳入试点范围尚无名单公布。
明确个人持股上限和锁定期
除了限定能够开展员工持股的国企范围,《试点意见》还划定了员工入股、员工股权管理划定规范性条件。
在员工入股方面,《试点意见》明确,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而且,党委、政府等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此外,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34%。
李锦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指出,&30%这个比例合适。太低了,不起作用。个人最多不超过1%是一个红线,是第一次提出,也是突破性的提法,有利于防止少数人特别是管理层控制(企业)。&
另外,《试点意见》明确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不减少国有资本存量。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为主,入股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值,且国有股东、试点企业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也不得向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企业破产重整和清算时,持股员工也应以出资额为限,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责任。
在李锦看来,持股并非只是一种权利,参与员工也有相应责任,这样才能真正把国企打造成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共同体。
对于员工的股权管理以及流转方式,《试点意见》要求,公司各方股东应就员工股权的日常管理、动态调整和退出等问题协商一致。而且实施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
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同时,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本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
李锦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流转方式的限定,主要是吸取了上一轮员工持股的教训,避免搞利益输送,防止外部人员尤其是相关官员购买&职工内部股&或&原始股&,等上市后再溢价转让。&
专家担心难以形成激励机制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2014年6月,证监会曾印发《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此后,在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中,员工持股计划不断扩容。然而随着二级市场的非理性下跌,甚至出现持股计划亏损清仓出局的情况,导致员工持股开展速度出现回落。
在李锦看来,大部分上市公司观望情绪较高,出现这种现象与股市低迷有关,许多上市公司在等待推行时机。员工持股是进行国企改革的重要途径,随着相关配套文件的出台,国企员工持股进程将加快。
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负责人也表示,首批国企员工持股试点原则上在2016年内启动实施,成熟一户开展一户,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适时扩大试点。
不过,对下一步国企员工持股试点的落地实施,李锦表达了几点担心:第一是担心其活力不足,激励机制难以形成,改革失败;第二是担心放不开,试点速度进展太慢;第三是担心,国资大规模流失,改革失败。&活力不足,激励机制难以形成是我最大的担心。&李锦表示。
有业内专家分析,从《试点意见》的规范性条件来看,国企开展员工持股和部分民营企业对员工的股权激励还是有区别的。民营企业主要是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有条件地给予激励对象部分股东权益,使其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并随着企业业绩上升分得红利。一定程度上,股权激励也构成员工薪酬的一部分。
但是此次《试点意见》坚持增量引入,利益绑定的原则,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在股权转让时,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企业及国有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
李锦向《每日经济新闻》分析指出,&与民营企业的股权激励相比,试点意见显示的国企员工持股要保守一些。一定程度上,对于防止国资流失的重视超过了对员工激励的重视。&大势解读,牛股捕捉,尽在微信号【凤凰证券】或者【ifeng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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