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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区纪委关于10-12月份全区监督执纪问责情况的通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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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淮安区纪委关于10-12月份全区监督执纪问责情况的通报(三)
161.区烈士陵园管理处赵学军,落实信访责任不力。区民政局党委对赵学军予以诫勉谈话。 162.建淮乡农经站站长陈凤霞、许王村党总支书记华学亮,于2014年违 ...
淮安区纪委关于10-12月份全区监督执纪问责情况的通报(三)
161.区烈士陵园管理处赵学军,落实信访责任不力。区民政局党委对赵学军予以诫勉谈话。
162.建淮乡农经站站长陈凤霞、许王村党总支书记华学亮,于2014年违规上报奖补资金名单,使不符合条件的人拿到了奖补资金。乡党委责令陈凤霞、华学亮作出书面检查。
163.区住建局房地产开发管理科科长王蓉、副科长吴菁,平时工作疏于管理,未落实单位AB岗制度。区纪委、监察局对王蓉、吴菁予以通报批评。
164.施河镇葛庄村党总支书记宋建民、主任郝思标、会计叶海香,于2013年违规发放补助。镇党委对宋建民、郝思标、叶海香予以诫勉谈话。
165.区妇幼保健院驾驶员谈文豹,于2016年9月17日,公车私用。院长助理夏小莉,对此负有领导责任。区卫生计生委党委对谈文豹予以诫勉谈话。
166.马甸镇二堡村治调主任王正友、组长王正喜,落实信访责任不力。镇党委对王正友、王正喜予以诫勉谈话。
167.施河镇侯庄村党总支书记孔祥怀、会计陈德兵,于2014年将本应由党员个人缴纳的费用从村账上支出。镇党委对孔祥怀、陈德兵予以诫勉谈话。
168.区公路站站长纪登祥,工作失职。区纪委责令纪登祥作出书面检查。
169.区纺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职工王建永,于2016年10月27日,违反工作纪律。公司党委对王建永予以诫勉谈话,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170.施河镇双福村党总支书记葛长国、会计姜桂玉,于2014年违规发放补助。镇党委对葛长国、姜桂玉予以诫勉谈话。
171.三堡乡严星村党总支书记陈代专、陈庄村党总支书记夏建国、沙滩村党总支书记陶士中,截止2016年9月30日,未能按时完成乡党委、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镇党委对陈代专、夏建国、陶士中予以诫勉谈话。
172.流均镇马铺村支委黄伯洪,前哨村支委姜宗干、任宗艮,都梁村支委马雪培、陶启顺、王应雷、朱寿山,溪河村支委杨伏忠,中桥村支委张明洪,于2014年度违规领取省财政以奖代补扶贫资金。镇党委对黄伯洪、姜宗干、任宗艮、马雪培、陶启顺、王应雷、朱寿山、杨伏忠、张明洪予以诫勉谈话。
173.顺河镇大吉村党总支副书记侯成林,于2014年12月30日,与他人发生纠纷,造成不良影响。镇党委对侯成林予以诫勉谈话,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174.南闸镇农经室副主任方红杰、原农经站会计杨兆凯,计生站党支部副书记骆满清,新太村党总支副书记任立春、会计刘洪喜、原统计会计周汉祥、原计生专干钟艾华, 2014年套取省财政奖补资金。镇党委对方红杰、杨兆凯、骆满清、任立春、刘洪喜、周汉祥、钟艾华予以诫勉谈话。
175.顺河镇崔周村西崔片负责人崔克彩,何桥村会计何兆春,双井村主任徐怀坠,顺东村小新片会计何寿猛,顺东村高桥片会计赵正英,顺西村时廖片会计时建华,没有将已死亡的低保户及时予以核销,继续发放低保金。镇党委对崔克彩、何兆春、徐怀坠、何寿猛、赵正英、时建华予以诫勉谈话,并责令六人作出书面检查。
176.区救助管理站站长孙兆峰,落实信访责任不力。区民政局党委对孙兆峰予以诫勉谈话。
177.原车桥派出所所长王庆,违反财经纪律。区纪委责令王庆作出书面检查。
178.顺河镇农路办副主任徐海风、徐荡村会计徐南先,擅自挪用五保户供养资金用于村集体支出。镇党委对徐海风、徐南先予以诫勉谈话,并责令二人作出书面检查。
179.席桥镇防违办职员张斌,工作中拒不配合组织调查。镇党委对张斌予以诫勉谈话。
180.区文化馆文艺部主任余丽萍,违规兼职取酬。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党委对余丽萍予以诫勉谈话。
181.平桥镇兴福村会计陈年戈,违规公款吃喝。镇党委对陈年戈予以诫勉谈话。
182.施河镇双福村主任施信虎,2016年违规同意王桥村齐心片会计杨殿华转移农户秸秆还田补助资金1530元到村集体账上。镇党委对施信虎、杨殿华予以诫勉谈话。
183.原仇桥镇党委副书记朱春浪,违反廉洁纪律。区纪委责令朱春浪作出书面检查。
184. 区林业站站长王大兵对单位职工管理不严,导致区林业站职工多次违反工作纪律,对此负领导责任。区农委党委对王大兵予以诫勉谈话。
185.区城市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办公室副主任周春,为他人提供虚假学历文凭信息。区城市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对周春予以通报批评。
&&& 186.淮安医院儿科医师医师卢明明,工作失职。淮安医院对卢明明予以诫勉谈话,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187.淮安医院耳鼻喉科医师丁树军,工作失职。淮安医院对丁树军予以诫勉谈话,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188.淮安医院放射科副主任徐成安、医师徐舒婕,工作失职。淮安医院对徐成安、徐舒婕予以诫勉谈话。
189.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赵国顺,于2016年11月11日,上班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赵国顺予以诫勉谈话,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190.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人严军民、办事员张昆仑,工作失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严军民、张昆仑予以诫勉谈话。
191.区城管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张锦辉、何亚杰、高勇,区环卫处清运所职工陶威,工作失职。区城管局对张锦辉、何亚杰、高勇、陶威予以诫勉谈话。
192.区住建局长效办主任叶蔚、区华光路灯管理有限公司副经理刘巍,对区创建办所交办的问题整改不到位。区住建局对叶蔚、刘巍予以诫勉谈话。
193.楚州中医院十病区(神经内科)护士长王建亚,对下属管理教育不严,导致下属三名护士李永娟、宋伟、金志敏上班时间违反工作纪律。对此,王建亚负有领导责任。区卫计委责令王建亚、李永娟、宋伟、金志敏作出书面检查。
194.区植保站副站长朱新伟,工作失职。区农委对朱新伟予以诫勉谈话。
195.平桥镇农技站农技员周玉林,在2015年水稻统防统治项目中违规操作。区农委对周玉林予以诫勉谈话。
196.苏嘴镇财政所所长杨志刚,于2016年7、8、9三个月均未启用最新的账务处理系统。区财政局党委对杨志刚予以诫勉谈话。
197.区财政局经建科科长张蓉,于2016年11月16日、21日,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漠,造成不良影响。区财政局党委责令张蓉作出书面检查。
198.区募捐办主任孙忠、区殡葬管理所所长谢玉洪,区福利厂厂长陆建德、区烈士陵园管理处主任徐东升,相关工作完成不力。区民政局党委对孙忠、谢玉洪、陆建德、徐东升予以诫勉谈话。
199.朱桥镇中小学总校校长董广军、溪河镇中小学总校总校长李恩忠,落实信访责任不力。区教育局纪委对董广军、李恩忠予以诫勉谈话。
200.城东乡红桥社区党总支书记胡怀权,落实信访责任不力。乡党委对胡怀权予以诫勉谈话。
201.博里镇党委副书记刘维伟,工作失职。区纪委责令刘维伟作出书面检查。
202.城东乡红桥社区治调主任宁步伟,落实信访责任不力。乡党委对宁步伟予以诫勉谈话。
203.南闸镇新太村原党支部副书记戴林初,村委委员王晓明、赵年宝,于2014年套取省财政奖补资金,用于集体支出。镇政府对戴林初、王晓明、赵年宝予以诫勉谈话。
204.淮城镇下关村党总支书记蔡峦、主任吕强,落实信访责任不力。镇党委责令蔡峦、吕强作出书面检查。
205.淮城镇镇海村党总支书记刘晓陆、村主任刁炳富,落实信访责任不力。镇党委责令刘晓陆、刁炳富作出书面检查。
206.宋集乡大董庄村会计董云军、董尹片三组组长董玉伍,未及时将死亡五保户核销。乡党委对董云军、董玉伍予以诫勉谈话,并责令二人作出书面检查。
207.宋集乡后营村主任杨大金、会计金述林,未及时将死亡五保户核销。乡党委对杨大金、金述林予以诫勉谈话,并责令二人作出书面检查。
208.宋集乡高陈村党总支副书记费根成、会计刘永群,未及时将死亡五保户核销。乡党委对费根成、刘永群予以诫勉谈话,并责令二人作出书面检查。
209.流均镇农经站站长王洪,在2014年度省财政以奖代补扶贫资金发放的过程中把关不严,造成部分村干部虚报、冒领扶贫资金。镇党委对王洪予以诫勉谈话。
210.流均镇黄荡村党支部书记颜国兵、村主任汤国东,对村财务管理混乱。镇党委对颜国兵、汤国东以诫勉谈话。
211.流均镇农路站副站长王福华,违反组织纪律。镇党委责令王福华作出书面检查。
212.车桥镇农经站副站长陈龙,丰年村党总支书记卢攀峰、会计胡为杰,光华村党总支书记傅青云,范六村党总支书记丁庆军、主任王青云,金城村赵阳支部书记张顺成、副书夏建荣、会计李成国、夏庄片会计盛凤阳,陈河村党总支书记范志红,孙楼村党总支书记郭正兵、主任沈联凯,受河村党总支书记王士田、副书记余建忠,在2015年省财政奖补资金发放过程中工作失职。镇党委对陈龙、卢攀峰、胡为杰、傅青云、丁庆军、王青云、张顺成、夏建荣、李成国、盛凤阳、范志红、郭正兵、沈联凯、王士田、余建忠予以诫勉谈话。
213.马甸镇农经站站长杨定国,郭湾村党总支书记黄建华,郭湾村主任卞金芝、会计范兆何,在2014年省财政奖补资金发放过程中工作失职。镇党委对杨定国、黄建华、卞金芝、范兆何予以诫勉谈话。
214.博里镇劳保站副站长刘从高,于2013年套取五保资金。镇党委对刘从高予以诫勉谈话。
215.博里镇南头村主任张其伟、副主任王康洋、治调主任瞿仕保、组长蔡国青,滨南村主任杨秀云、组长王爱江,在2014年省财政奖补资金发放过程中工作失职。镇党委对王康洋、瞿仕保、蔡国青、王爱江予以诫勉谈话,责令张其伟、杨秀云作出书面检查。
216.三堡乡民政科员钟继成、民政办会计王建淮、办事员陶凤梅,未及时将死亡五保户核销。乡党委对钟继成、王建淮、陶凤梅予以诫勉谈话。
217.三堡乡文广站办事员童兆云,于2016年12月7日,违反工作纪律。乡党委对童兆云予以诫勉谈话。
218.季桥镇民政科员靖洪余、敬老院院长李士涛,于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违规套取五保供养资金,用于集体支出。镇党委对靖洪余、李士涛予以诫勉谈话。
219.林集镇农服中心农经室主任吴军,未按上级规定方案进行筹收工作,加重农民负担。镇党委对吴军予以诫勉谈话。
220.平桥镇民政助理管俊芝、总账会计章红花、现金会计王玉珍,未及时将死亡五保户核销。镇党委对管俊芝、章红花、王玉珍予以诫勉谈话。
221.朱桥镇经管站站长张继军,洼圩村党总支书记卢庆红,闸南村会计薛继红、孟社组组长张宝奎,合兴村党总支书记孙德海、会计孙凤超、计生主任孙凤友,祁兴村党总支书记王加驯、会计董文高,五里村主任张洪、会计刘长海,石塘村主任郑忠明、会计马万伦,新华村主任王爱民、会计孙益开,于2014—2016年期间,违规领取、分配低保金。镇党委对张继军、卢庆红、薛继红、张宝奎、孙德海、孙凤超、孙凤友、王加驯、董文高、张洪、刘长海、郑忠明、马万伦、王爱民、孙益开予以诫勉谈话,并责令上述十五人作出书面检查。
222.上河镇大后村党总支副书记呼长年、主任王金海、会计刘培松、妇联主任张爱萍、调解主任张绍祥、村委委员朱佩玉,于2013年违规发放福利。镇党委对呼长年、王金海、刘培松、张爱萍、张绍祥、朱佩玉予以诫勉谈话。
223.上河镇农服中心副主任兼农经室主任张金波,未按上级规定方案进行筹收工作,加重农民负担。镇党委对张金波予以诫勉谈话。
224.仇桥镇集镇办副主任吴三美、仇龙成,办事员吴寿元、仇正伏,公路站主任贺旧生、副主任高寿章、办事员张卫洪,于2016年10月22日、23日违反工作纪律。镇党委对吴三美、仇龙成、吴寿元、仇正伏、贺旧生、高寿章、张卫洪予以诫勉谈话。
225.流均镇组织委员、宣统委员韩宝渊,违反组织纪律。区纪委对韩宝渊予以党内警告处分。
226.仇桥镇晶墩村计生主任吉成忠,贺刘村计生专干贺腊忠,南徐村计生专干、调解主任徐学念,工作失职。镇党委对吉成忠、贺腊忠、徐学念予以诫勉谈话。
227.苏嘴镇民政科员赵志忠,违规将分散供养五保户纳入集中供养名单,冒领五保金。镇党委对赵志忠予以诫勉谈话。
228.顺河镇大蒋村组长姚玉仁,何桥村组长姚茂奎,崔周村组长周二中、高学虎,违规冒领省财政奖补资金。镇党委对姚玉仁、姚茂奎、周二中、高学虎予以诫勉谈话。
229.溪河镇水利站副站长戴兵、农技服务中心技术员孙亚东,于2016年10月10日,工作期间违反工作纪律。镇党委对戴兵、孙亚东予以诫勉谈话。
230.溪河镇生态办副主任王正国,戴孟村主任孟庆海、会计孟献玉,杨桥村会计周德水,于2016年违规征订报刊。镇党委对王正国、孟庆海、孟献玉、周德水予以诫勉谈话。
231.区住建局副局长、系统工会主席王卫东,工作失职。区纪委对王卫东予以党内警告处分。
232.泾口镇农经室室长谈继涛,于2012年违规发放扶贫资金。镇党委对谈继涛予以诫勉谈话。
233.泾口镇光明居党总支书记张洪香,支委委员刘加宝、陈永庆、朱金龙、会计徐士军、沈永华,于2014年冒领扶贫直补资金。镇党委对张洪香、刘加宝、陈永庆、朱金龙、徐士军、沈永华予以诫勉谈话。
234.泾口镇蒋桥居委会主任刘永宝、支委谭寿喜,相关工作完成不力。镇党委对刘永宝、谭寿喜予以诫勉谈话。
235.区粮食局总账会计范尔东,淮安市粮食购销公司现金会计吴其超,对单位财务管理失职。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党委对范尔东、吴其超予以诫勉谈话。
236.城东街道民政办办事员宁玉暑,于2016年12月11日,违反工作纪律。城东街道党委对宁玉暑予以诫勉谈话。
237.车桥镇派出所民警赵永刚,违反财经纪律。镇党委对赵永刚予以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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