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款已付,未买房子签合同注意事项,房子再涨价 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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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卖给熟人,首付款已付,余款一直没给,合同没有任何违约条款,也没有余款交付时间,现在房子涨价很多。请问如果继续合同,可以涨价吗?如果终止合同,怎么赔偿?
我的房卖给熟人,首付款已付,余款一直没给,合同没有任何违约条款,也没有余款交付时间,现在房子涨价很多。请问如果继续合同,可以涨价吗?如果终止合同,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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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给她一个月的时间,或者是十天半个月的时间,要求他继续支付剩余房款。到期其不履行支付剩余房款的话,你可以解除合同。
请问,合同没有违约条款,没有余款交付时间,没有第三方签字,我有违约的依据吗?
不能单方涨价
可以让其尽快支付余款,到其不履行了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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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买个二手房已付定金 签完合同房东要涨价怎么办
日期: 1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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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合同房东要涨价怎么办,最近咱们太原装修业主就遇到了这样的麻烦呢?买的二手房由于房款还不到位,因此和房东在协议中约定今年付清后续房款并过户。今年房东要求涨价,否则不配合我办过户手续,这可该怎么办?
据太原装修网了解,咱们市民去年已付了定金买二手房,由于房款不到位,因此和房东在协议中约定今年付清后续房款并过户。今年房东要求涨价,否则不配合我办过户手续,我该怎么办?
太原律师事务所田源表示,由于此前约定是今年过户,该读者可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一般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应配合买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卖方违约。
买方可要求卖方按照定金罚则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买方既不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也不适用定金罚则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可向卖方索要因其违约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此外,太原装修网了解到为防止卖方因房价上涨主动违约,首先是增加定金的数额,一旦卖方违约,其需要支付双倍定金,无形之中增加了卖方的违约成本。但需要注意的是,定金的金额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的部分,不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
同时,购房者应尽量将合同条款约定详尽细致,防止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像上述读者的情况,购房者应该尽可能地缩短房屋交易时间,让卖方没有违约的理由与借口。
在这里太原装修网也要提醒咱们广大消费者一定要谨慎小心呢,以免自己吃亏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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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00-0011转10351我已一次性付了房款,但没签购房合同,但现在不想买了,能退房款吗?
提问者:热心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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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没有签定购房合同,但是你交付了全款,应该有认购书之类的合同吧。开发商可能也交付了房子,你们的合同还是成立了,你退房就是要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如果你有退房的法定事由,也可以解除合同。比如说如果开发商有其他违约行为,你可以以此要求退房。否则就是你违约了。先看看签过的合同上有没有这方面的约定。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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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已付全款未签合同,卖方反悔怎么办?
时间:&&|&&作者:杨永存&&|&&浏览:1456
近日,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杨永存律师收到王某的咨询:王某于2009年购买北京亲戚李某手中的一套二手房,2009年已付房屋全款(有留存银行汇款底单原件,底单中注明是购房款),并且收款人是李某的名字。
近日,市国汉杨永存律师收到王某的咨询:王某于2009年购买北京亲戚李某手中的一套二手房,2009年已付房屋全款(有留存银行汇款底单原件,底单中注明是购房款),并且收款人是李某的名字。之后李某将房屋交付王某进行装修,入住。因为王某与李某是亲戚,想少缴税款,就未签买卖合同,当时只签订了赠与合同。后来北京出台了限购政策,由于王某不是北京户口,只能等到2014年王某具有购房资格才能过户。但是短短几年间,房价已经上涨4倍,亲戚李某反悔了,迟迟不配合王某办理房屋过户,并且提出:必须补上今年房子上涨的差价才给王某过户。此时的王某很是头疼,就通过110网站向杨律师咨询。希望律师能够给他提供很好的解决方案。针对一某的问题,杨永存律师建议:尽量与李某协商,毕竟是亲戚,协商解决还是最好的方法,诉讼是不得已经而为之。如果协商不成,王某向法院起诉,也会赢得法院的支持。法院也会判决房屋归王某所有,李某为王某办理过户手续。所以律师希望王某尽量保存和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做好诉讼的充足准备。针对王某的房屋买卖行为,杨律师根据多年诉讼经验分析――双方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已经实际交付房屋,过户,作为双方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李某应当履行。第一,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生效。王某作为房屋买受人,已经向李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王某可以其支付购房款的收条或者银行的转账记录来佐证这一事实。第二,李某已经实际将买卖的房屋交付给王某居住,王某也实际对房屋进行装修、入住,并且在涉案房屋居住至今已经五年。李某对此未提出任何异议。王某可以提供装修、水电费、缴费单等予以证明。第三,既然双方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李某反悔,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李某应当履行协助王某过户的义务,法院应当支持王某要求过户的诉讼请求。第四,王某的买卖合同不受北京房屋限购政策的限制,无论王某是否具有购房资格,法院都应当判决李某将房屋过户给王某。根据北京市高院相应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王某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于限购政策出台之前,只不过是因为李某的行为,导致过户迟延至限购政策的出台。法院审查上述事实之后,应当判决将房屋过户给李某。第五,关于双方签署的赠予合同,依法是无效的。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综上所述,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王某也不受限购政策的限制,能够如愿将房屋顺利过户到自己名下。在此律师也提醒广大购房者,房屋买卖是普通人生活中最大的交易行为,无论是不是亲属关系,都应当签署正式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作者: [北京-朝阳区]专长:房产纠纷 法律顾问 公司解散 继承 债权债务 律所: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295积分 | 帮助145人 | 3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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