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契税征收标准2017征收过程中如何进行强制征收?强制征收应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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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能否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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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土地要么归国家所有,要么归农民集体所有,任何主体(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具有类似于所有权的地位,且具有巨大的财产权益。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实施后,地方政府从以前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的裁决者变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关系的当事人,然后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常常以旧城区改建为名实施房屋征收,目的就是将土地使用权收回再出让,所以根本的一步是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地方政府在征收范围内张贴《房屋征收决定》征收不同性质的房屋并注明同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在公告期满被征收人未复议或诉讼的情况下,就真的从法律层面上已实现了土地使用权收回吗?不能,因为这种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有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为规,规定征收个人财产存在违法、违宪的可能。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征收行为,但行政是无权规定征收条件的,这也是与我国宪法、立法法相悖的。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公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显然宪法、立法法是排除法律以外的行政法规可以作为征收权的依据的。对土地征收及土地使用权收回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应是法律保留事项,而不是行政法规可以直接制定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在没有法律依据之下,规定征收个人财产就存在违法、违宪的可能。作为普通公民的房屋是否符合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城市旧区改建&为标准的强制征收条件,应当衡量是否与公共利益有关联,或本身就是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这已经不是仅仅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所能讲清楚的。在我国现行权力体制下,如果不依靠立法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作出硬性规定,仅依靠地方政府的自律解决不了&公共利益&的滥用,地方国家机关会滥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款、第六款,形成&漏斗效应&,从而会把所有约束国家公权力的努力化为乌有,所以只能以立法方式界定&公共利益&。
  《房屋征收决定》同时收回土地使用权是违法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该条仅是告知性条款,要求地方政府作为征收方必须做的事项,而非是对被征收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实体处理的条款。我国的现状是&房&、&地&各自有相应的体系,国家也分别设有相应的职能部门。&房&、&地&权属变更分别做出处理的现象非常普遍,即便是政府将国有的房屋出售给个人(如房改住房),也常常不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确权给个人。&地随房走&或&房随地走&的原则是在私法中为了便利买卖和转让等民事行为,即便是这样&房&&地&权属变更仍需分别作出变更登记,私法原则不必然对公权力的行使具有约束力。
  即使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也应按法律程序收回。目前,我国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是土地利用规范的最高层次法律,主要目的是实施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土地利用监督管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分别对征收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国土资源局(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3年做出的《关于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问题的答复》第一条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所称&土地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与原批准用地的审批权限相同。人民政府对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其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是一种行政处理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下达。
  一个国家的法秩序必须以没有矛盾的形式加以解释、运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能也没有否定上述法律法规,另行制定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和办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只能依据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专项程序和法律。我国的现状是多种土地使用权并存,城市至少存在三、四种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不同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决定了房屋所有权的性质也不完全相同,因而一个片区若存在不同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即使下达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也应当分别作出处理,所以仅一个《房屋征收决定》注明同时收回土地使用权是违法的。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误以为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是无限的,一旦国家土地所有权与个人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冲突,个人应当无条件地服从,这是对个人所享有的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漠视。现实生活中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城市公房和私房所有权人拥有住宅土地使用权的大都不存在明确使用期限,且通常不需要向国家支付土地对价,而房屋可以永久存在,因此住宅土地使用权是一笔巨大利益的财产权益,关乎公民基本生存权。所以即使因公共利益确需收回住宅土地使用权的,也应当采取区别于其他土地使用权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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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搬迁”有规定:应先予以被征收人补偿
发布时间:日 02:46 |
|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月28日电(记者陈菲、崔清新)对于政府征收房屋过程中,最容易引发矛盾冲突的“强制拆迁”问题,29日正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予以了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搬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如果政府部门对房屋的征收和补偿都是合目的的、合法的,但还有一些人不愿搬走,这时公共利益就很难实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这个时候“强制措施”的存在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因为所有的法律的实施都有一个强制问题。但同时,强制是法律设定的一种手段,它本身也必须符合法治的基本的原则,不能够和暴力以及一些野蛮的方式划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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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正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对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的拆迁问题也予以明确规定,要求坚持自愿、公平原则。
&&&&29日正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政府征收房屋的补偿问题予以了专章规定。要求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29日正式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只有符合七种“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方可征收房屋。
&&&&对于政府征收房屋过程中,最容易引发矛盾冲突的“强制拆迁”问题,29日正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予以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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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征收条例制订中遇到的困难,曹康泰将之概括为三个主要问题,而首当其冲的就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问题。曹康泰透露,征收条例将会采取列举的方式界定公共利益,且倾向于采取对公共利益进行范围较“窄”的界定,不过这遭遇了地方的不同意见,地方希望能够将之界定得“宽”一点。
责编:王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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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注册用户通道昵 称:你家有拆迁吗?房屋征收流程讲解!附:什么是司法强拆?
什么是司法强拆?
生活中,关于强制拆迁的案例屡见不鲜,媒体不时也会曝出各地在强制拆迁中比较极端的案例,比如日,山东平邑后东崮村发生强拆致人死亡事件,村民张纪民在强拆中被大火烧死在屋内。面对现实中发生的这种极端的冲突事件,法律究竟是如何规定才能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维护社会的安定呢?哪些主体有权利进行强制拆迁?什么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强制拆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知:
(1)强制执行的主体只有法院,任何政府或者承包商都无权执行拆迁行为,这样就为被征收人设置了司法保障,以免其权利被随意侵犯。
(2)申请执行强制执行的主体必须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权利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对于未达成协议的被征收人来说,其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申请行政复议。那么就没有阻却事由去阻止司法强拆的步伐,毕竟“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在面对权利被侵害的时候要勇于、善于拿出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满足了上述这些条件也并不当然得会引起司法强制执行,因为这些只是形式要件,还需要满足相关的实质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在结合现实案例的发展过程中也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用以指导各地的征地拆迁强制执行的办理。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六)超越职权;(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综上所述,可知,实际中唯一合法存在的强拆就是司法强拆,通过司法机关对于行政机关的制约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给予了被征收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手段,同时也避免了地方政府或者承包商为了经济利益,滥用权力采取极端的手段对待被征收人,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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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做哪些工作
核心提示: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新条例对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这意味着公益性征收、补偿的主体只能是政府,而不再包括开发商。房屋征收部门是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是代表征收主体来具体从事具体房屋征收补偿事务的部门。根据行政机关内部职权的划分,房屋征收部门是各级政府的工作部门,负责的是具体性的事务。 那么,房屋征收部门在具体的征收工作中应做哪些具体的工作呢?
  一是严格征收程序。各级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房屋征收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公开公正的要求,按照《条例》的规定有序进行。要严格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征求公众意见、论证、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等程序。市、县人民政府要科学确定征收权分工,由区县一级行使征收权的,市级房屋征收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旧城区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要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征收补偿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认真做好征收补偿方案制订、房屋调查登记、房屋价格评估等项工作,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二是规范征收行为。征收房屋必须属于公共利益范围,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和计划要求,必须先补偿、后搬迁。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等价补偿,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并切实保障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改建旧城区,要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确保被征收人居住条件。
  要确保征收与补偿程序合法、评估结果公正、补偿安置合理。要严格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严格执行先补偿后拆迁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力。严禁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三是加大协商力度。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各级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要尽量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对被征收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搬迁义务或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被征收人和各方面意见,多做协商化解工作,尽力促成其自动履行。强制执行后,也要做好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和安置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是强化信访化解。各级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建立完善信访责任制,落实信访接待人员,切实做好信访接待、疏导、处理各环节工作。要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对群众合法诉求要正确引导、积极化解。要积极耐心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取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提出化解措施和办法,避免因房屋征收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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