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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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的,应当回避。
A、密切关系
B、利益确实
C、直接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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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工作时间
B、办理信访事项
C、日常工作
A、及时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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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
B、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
C、立即向公安部门
A、上级行政机关
B、上级人民政府
C、本级人民政府信访知识问答发布日期:浏览次数:字号:[
&&&&&&&&&&&&&&&&&&&&&&&&&&&&&&&&&&&&&&&&& 信访知识问答
一、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采用何种方式?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信访条例》第十七条)。
二、信访人多人采取走访形式的有何限制性规定?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多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条例》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信访条例》第十六条)。
三、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该怎么办?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
四、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信访条例》第二十条)。
五、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应负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信访条例》第四十八条)。
六、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该如何处理?
信访人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
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有何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信访条例》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信访条例》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信访条例》第三十条)。
八、行政机关办理有权处理的信访事项时限及其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
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因行政机关超越、滥用职权,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或者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信访条例》第四十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信访条例》第四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信访条例》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信访条例》第四十四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信访条例》第四十六条)。
十、什么是群众来信&绿色邮政&?
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开通群众来信&绿色邮政&的通知》(莱室字〔2005〕31号),规定群众寄往本市市、区、镇(街道)三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来信,只要在信封右上角注明&群众来信&的,一律免贴邮票。
十一、信访人怎样进行网上信访?
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是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利用网络优势,有利于方便快捷反映诉求,也有利于公开、高效解决诉求。市信访局从2013年4月份已开通网上信访,实行了网上受理制度。网址:。打开网页后,点击右下侧&网上信访&进入即可。 &
十二、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 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改革关键是两条:第一条,访诉分离,把涉法涉诉信访从信访工作中剥离出去。第二条,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实行&三不&,即:不受理、不交办、不协调。所谓不受理,就是信访部门不受理已经进入或者应该进入司法程序解决的问题;所谓不交办,就是对群众来信中反映的涉法涉诉问题不交办,转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所谓不协调,就是不协调涉及涉法涉诉的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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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范围有哪些? &&&&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 2、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时有什么要求? && (一〕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 (三)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 (四)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 (五)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 (六)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 3、不予(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有哪些? &&& (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 (二)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载、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 (三)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 4、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该遵守哪些要求? &&&&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信访条例》规定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这也是信访工作人员的基本守则。 &&&& 5、如何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 信访是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民主权利。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访权利,是各级行政机关应尽的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访权利,主要是要做到: 认真处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问题,满足他们的正当要求; 采纳信访人提出的正确意见和积极的批评、建议; 在实际工作中防止对信访人的打击报复事件的发生,对打击报复事件要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打击报复者的刑事责任; &&&& 广泛宣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访活动的合法性,不准截留和私拆信访人的信访信件,不准追查信访人的信访动机和信访活动; &教育信访人认识自己的信访权利,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认识到不能用信访的合法性来达到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目的,否则也要负法律责任。 &&& 6、维护信访秩序的意义是什么? &&&& 信访秩序,指在信访过程中的信访人和信访工作者都要按一定的规则行事,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致越轨。维护信访秩序,对社会稳定、造就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及时准确解决信访问题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7、为什么不提倡集体访的形式? && 《条例》规定,“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用意是,尽量不要采取集体上访的形式。党中央和国务院一贯主张,群众上访,不要采取集体形式,因为集体上访对国家对群众都不利。集体上访一旦成为事实,不管组织者的主观愿望如何,它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是客观存在的,政治影响更是不可挽回,而且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被利用,不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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