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房买房子怎么查房主信息是房主,男方是外地怎么能带进沈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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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房主为还高利贷一房两卖 骗得79万举家跑路
买房子本是件开心的事,但家住南京溧水区的市民陈先生却怎么也开心不起来。他搬东西准备进自己花了79万元买下的门面房里时,竟然被人当小偷撵了出来。再一了解,原来女房主刘某因欠债早已将该门面房卖给他人,现在又再次卖给他,一房两卖。更让陈先生郁闷的是,刘某为躲避还款,竟然携款跑路。经过溧水警方的不懈努力,10月11日上午,嫌疑人刘某向警方投案自首。目前,刘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花79万买门面房,进自家门被人当小偷2015年11月,溧水市民陈先生想买个门面房做生意,正好碰上他老乡刘某准备出售门面房。11月28日晚上,双方经协商,约定刘某将位于溧水经济开发区群力集镇的一套商住两用门面房以79万元的价格卖给陈先生。12月25日,双方签订了正式房屋买卖合同,陈先生分三次支付了全部79万元房款,而刘某则将门面房的钥匙、建房证、房产证交至陈先生手中。眼看自己买房愿望实现,陈先生喜不自胜,当天下午就准备将一些日用品先搬到门面房里。但令陈先生没有想到的是,他刚准备开门进去,就被一陌生男子喝止:“你是什么人,为什么能进我的房子?”明明是自己刚刚购买的门面房,怎么连门都进不来。陈先生没理会,还是准备进去看看。没想到,该男子大声嚷道:“这间门面房我朋友已经买下了,你这是私闯民宅,是小偷行径。”两人争执不下,由于陈先生没有随身携带购房合同和相关证件,还被人当成小偷。无奈之下,他赶紧电话联系刘某询问情况。一套房现两份购房合同,原房东竟然携款跑路“我将房子卖给你了就不会反悔,你先回去等我消息。”刘某告诉陈先生,她与该男子芮先生有债务纠纷,但很快会处理好的。但等了多天,陈先生也没等到刘某的答复。为此,他拿上相关的证明找到芮先生,以证实自己是该门面房的拥有者。但芮先生也拿出了购房合同,并称他朋友9月份就买下了这套房子,陈先生手上的钥匙和证件都是刘某以办手续为名借走的。眼见同一套房有两份购房合同,陈先生觉得事有蹊跷,再次联系刘某。刘某不得不承认将房子抵押给了芮先生的朋友,但表示她正在四处筹钱,很快就会将房子拿回来给陈先生,只是需要时间。然而,等到今年4月份,陈先生再次因为房子的事和芮先生发生争执,两人联系刘某时却发现对方电话已无法接通,找到刘某家门口,刘家所有人都不知所踪,早已携款“潜逃”。女子为还债设局“一房两卖”溧水警方接警后,锁定了嫌疑人刘某的所在后,与其多次沟通。经民警不懈努力,刘某最终于10月11日向警方投案自首。据刘某交代,她因为做生意欠下芮先生上百万元的债务。经协调,2015年9月,刘某将父亲所有的这套门面房作价95万元,卖给芮先生的一位朋友薛某,所有钱款由薛某付给芮先生用以抵债。数个月后,刘某又在外面欠下了高利贷,为了筹钱还债,刘某竟然想到将已经出售的门面房再次出售给陈先生。为瞒天过海,刘某以办理手续为由从芮先生手中借走建房证、房产证交给陈先生。不过,她没有想到,由于陈先生和芮先生的“偶遇”,刘某的骗局“露馅”,她干脆携全家搬到山东“避难”。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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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ytitiliu]
20172017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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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取得房产证的,原则上为个人财产。
没有时间限制,不会因为过了多久而使得个人财产称为共同财产。
房产证上可以有两个名字,两个权利人,这是有利于你的。
其他答案(共4个回答)
如果婚前婚后该房屋都是又女方一个人负担,且婚后大多数人都能认定该房子属于女方的,那么可以属于女方个人财产,且没有时间限制。但是如果婚后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在你们共同生活满4年以后,自然就归属于共同财产。
如果照你说的,女方付了头期款,婚后却是男方继续给付,那么这个应该认定为夫妻公共财产。
不过就像上面的朋友说的,签署夫妻名义的房产会就比较没有争议。或者去界定一份财产的归属问题比较能保障某一方的利益吧。
婚姻关系中,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婚前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有明确规定,方便的话可以学习一下,也可以到“爱问”共享资料中下载。
你们的房子可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需要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双方就房产的权属问题达成共识,否则的化,按照你如上的叙述,只能被认为是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
1、女方婚前交纳首付款,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首付款部分属于女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只要有证据证明或男方承认,做不做公证无妨;
2、由于婚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即使婚后男方用自己的公积金偿还贷款(这本身就不太可能,男方的公积金数量多到足以支付住房贷款的地步)仍然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出资,而不会被认定为属于男方所有,房屋产权证也不会因所有权人是男方而成为男方的个人财产。
同理,加不加女方的名字,都不妨碍女方对该房拥有的婚前个人出资部分的产权,和夫妻共同共有的产权部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房子属不动产,取得财产的时间以取得"房产证"为准,应为婚后取得,除非你们另有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
婚后购房,属于夫妻一方名下的部分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离婚按实际价值分割。
方法一般是直接写明女方的还钱事实,包括房屋基本情况、每月还款额、开户行情况、房屋合同号,由男方签字;其实即便没有写,只要每个月女方向房贷还款账户中汇钱的事实可以...
答: 签订合同时发现房产证房屋地址与现查册地址不一致应如何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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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女房主签买房合同 交房前却被男房主告上法庭
作者:翟兰兰&&
责任编辑:张浩
  原本高高兴兴地买房,可不想房没买成,还当了被告,并由此陷入一个又一个官司之中。昨天,武汉某高校教授周女士收到二审判决结果后,向武汉晚报记者讲起这一糟心事:“希望赶紧尘埃落定,让我能好好上班。”
  签订合同后
  房主竟说“不卖了”
  周女士今年48岁,是武汉一所高校的教授。2015年夏,周女士打算在沌口买套二手房用于自己居住,通过当地一家中介公司多次看房后,选中一套位于三角湖路的住房,售价为80万,房屋登记权利人是李女士。
  8月4日,在中介的牵线搭桥下,周女士与房主李女士见面,达成协议后,三方共同签订《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约定李女士以80万的价格将房子卖给周女士,并于日交房,并对房屋交易过程中的中介费、物业交割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当天,周女士交给李女士8万元定金,李女士写了8万元收条。
  原以为可以坐等搬新家,却“半路杀出程咬金”。先是8月底,临近交房时,中介和卖方一起查验房屋电器时,李女士突然情绪异样,态度较差,与中介闹翻, 双方不欢而散,后多次不接中介电话、不回复短信。接着,在交房的头一天,即8月30日,周女士没有收到钥匙,却收到了李女士的老公发来的书面通知,告知周女士,她与其妻子所签的合同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要求终止合同。也就是,签好的卖房合同,现在对方不卖了。
  丈夫告妻子
  致房屋买卖合同作废
  “买卖房屋是大事,房产证、土地证上写的均是李女士一个人的名字,她长期在网上、中介卖房,其家人多次带人看房,签合同时,她也是清醒的,坚持索要8万元定金,我怎么会想到她老公会不同意卖房?”周女士百思不得其解,而不久前,由于想到买房的事已敲定,她已经把原住房卖了,谁料买新房出了乱子,她和家人只好暂时租房。
  距离约定的交房日期已过一个多月,多次协调无果后,周女士于2015年10月,将李女士和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诉请李女士进行双倍定金返还。
  此案经过三次开庭,正在焦急地等待判决结果时,周女士竟意外地收到了法院传票,她成了被告。原来,2016年1月,李女士的老公张某将妻子、周女士和中介公司同时告上法庭,其中,周女士列为第一被告。法庭上,张某称,他们夫妻双方长期感情不好,但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卖房是为了私下转移财产,此事未经他的许可,属于欺诈,严重侵犯了他的财产权益,卖房合同应当撤销。
  而让周女士更没想到的是,房主李女士也当庭认可丈夫所述,坚称自己欺诈了周女士,同意撤销合同。
  法庭上,张某认为,中介公司没有认真审核相关资料,促成签约,存在过错。但中介公司表示,当时签合同之前,李女士说过,她丈夫同意卖房,中介已完成居间义务。
  2016年3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
  “难道是因为最近房价上涨厉害,他们后悔卖房,所以演这一出戏?”周女士十分气愤,针对该结果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久后开庭。
  昨天,周女士收到二审判决书,略感安慰,判决书表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事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只有合同当事人中被欺诈一方才有权利提起合同撤销之诉,而在此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人是周女士、李女士,张某作为合同相对人之外的第三方,没有权利提起合同撤销之诉。因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然有效。
  打了三场官司
  目前仍无定论
  周女士要求对方双倍定金返还一案,虽多次开庭,但尚未判决,法院称,要等张某起诉要求撤销合同的案子一审、二审之后,依结果再判决。周女士已经为此打了三场官司,却至今尚无定论,且当初交给卖方的8万元定金多次催要,依然没要回。
  “原本换房子是图个享受,却当了被告,还卷进这么多官司。”为此事心力交瘁的周女士说,自己在高校做科研,手上积压了一大堆论文没写,天天为这个事奔波,感到压力很大。
  同时,周女士算了一笔账,由于没买成这个房子,她这一年来出了1万多元的房租,为减少经济损失(因房价上涨过快)重新购买了现在的住房,房价加上营业税,相较于之前李女士的房子,多花了5万多,加上为此奔波的交通费、打官司的律师费等,共计9万余元。同时,张某起诉之后,涉案的中介公司迅速注销,现在该公司已不存在。
  “一定要搞清楚房子到底有哪些产权人,警惕‘隐形房东’,每一个产权人都同意后,才能展开交易。”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李海夫律师说,中介作为专业的房屋交易机构,在此案中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虽然卖房者说其丈夫同意卖房,但中介还应进一步核实房子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婚前财产,假如是共同财产,妻子就要拿到丈夫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由夫妻双方都到场签合同,周女士作为买房一方,基本是免责的,中介虽然注销,但是,可以追究股东责任,股东身份可在工商部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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