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新拆迁法对成都高新区无房证明户怎么解决

拆迁办主任对新拆迁条例的质疑之我见
新拆迁条例背景:
日,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村民唐福珍在前夫胡昌明房屋被强行拆迁时,点燃汽油自焚,后因抢救无效于11月29日不幸死亡。
随后,12月7日,北大五名教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些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再次引起了人们对拆迁及拆迁条例修改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日,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专家研讨会,听取了包括北大五名教授在内的民法、行政法方面的专家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工作的意见。日,国务院法制办再次组织专家座谈,听取专家的意见。
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于29日公开征求意见。
从&拆迁&到&搬迁&,一字之差,体现了公民权利意识的进步。针对补偿、强制拆迁等矛盾突出的问题,征求意见稿专门作出了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拆迁办主任写信反对新拆迁条例:
称草案太草率,法学家意见不靠谱,没有拆迁,就没有中国近十年快速的城镇化。新条例是法治的进步,却是社会退步。他提出了几个观点:其一,新条例太注重个体的权利忽视集体的权利。其二,新条例是法治的进步、社会的退步。从法理上看,新条例很&美&:尊重权利、尊重公益、尊重司法等等。然而,如果真的照新条例实施,估计整个拆迁得停止。因为除了很明显的公共设施建设外,政府很难通过行政程序来界定出&公共利益&。没有财政收入的增长,一切建设免谈。其三:新条例没有看到我国土地制度的&特色&。&如果没有&良性违宪&,我们可能还都住在集体宿舍等着分房子呢。&他说。
该主任反问,没有拆迁,有中国近十年快速的城镇化吗?有我们居住的现代化小区吗?我处理过很多的拆迁难题,目前为止没有发现拆迁过后导致生活困难的;而拆迁过程中的各种表演,无非是利益的争夺而已,与法学家的&权利&&自由&恐怕关系不大。&
我觉得该主任家长式的作风和观点,体现了当下一批人持有的观点。被拆迁人是弱势群体,权利得不到保障,即便是利益的争夺,也是国家和老百姓利益的争夺。当前拆迁过程除了暴力强拆等一系列违法手段以外,还有很多下三滥的手段,比如派人偷盗,断水断电等,与提倡法治建设的今天格格不入,&人权&得不到保障,私有财产随时可以被侵犯,长此以往,法治建设难免&纸上谈兵&,从长远来看,对中国的稳定与发展是不利的。
中国长期重视&集体主义&和&集体利益&,在&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冲突的时候,多半是服从&集体利益&,然而满足多数人的利益往往就是多数人的暴政,个人和国家利益冲突时,一味满足国家利益,就是国家的暴政。国家的权力无所限制,权力膨胀的后果是极其可怕的。在拆迁过程中,&集体利益&就是国家的利益,是&公益&。可是如果一个国家,连公民的基本利益都不能满足,那么又何来的&公益&呢?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即便宪法已经规定了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可是在拆迁时却上演这一幕幕的杯具,强拆暴力抗衡,所谓的权利都躺在纸上,只是在有些国家质疑中国的&人权&的时候,拿出来给别人看的。这样的状况随着法治的发展和经济的发展,应当有所改变。
新拆迁条例考虑到了旧拆迁条例的不足,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的利益,对国家的权力有所限制,防止权力过分膨胀,对国家和公民的利益进行了制衡,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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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最新拆迁补偿办法日起施行
& && &6月21日,南京市政府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及奖励规定的最新通知。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标准都给出了明确规定。/njbdb/_28605.jpg一、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  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318号政府令)规定,我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在本市仅有一处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住宅,征收补偿最低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通知自行制定本区的征收补偿最低标准。  征收补偿款低于45万的,补足至45万  1、征收项目中提供的征收安置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  2、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申购征收安置房且获得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不足以购买45平方米征收安置房的,不足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补足,并纳入征收项目成本。  3、征收项目补偿方案中明确的征收安置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可由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按征收安置房申购价格购买;无能力购买超出面积部分的,可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按份共有该套征收安置房的产权。  4、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且获得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低于45万元的,征收补偿款补足至45万元;符合货币安置奖励费有关规定的,在45万元基础上计算货币安置奖励费。  二、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  为保障被征收人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除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外,本市对房屋征收其他的补偿补助奖励项目和标准规定如下:  (一)住宅房屋补偿  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搬迁时发生的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费用和设备迁移费用。搬迁费用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设备迁移费用根据被征收房屋内管道煤气、空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等设备情况,参照市场收费价格计算。  临时安置补助费  房屋被征收后进行安置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发放。  其他补助费  (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内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  (2)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  期限内搬迁,给予2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给予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除前款货币安置奖励费外,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提前搬迁情况再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奖励。  45日内完成搬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内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45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费。奖励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结合签约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迁奖励,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2)第31日起至40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5%;  (3)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10%。第45日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与第44日相同。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标准。  通知还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鼓励搬迁、签约的奖励项目和标准。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1.征收生产用房时,对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设备迁移费。  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时,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4%的设备迁移费。特殊设备设施的迁移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2.对不可搬迁设备或移动后无法再使用设备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搬迁奖励费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提前搬迁奖励费。  仅选择货币补偿的,还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1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支付比例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分配比例的,结合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年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支付比例:  1.不满1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10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2.超过1年、不满2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9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10%支付给承租人;  3.超过2年、不满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8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20%支付给承租人;  4.超过5年、不满10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6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40%支付给承租人;  5.超过10年、不满1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5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50%支付给承租人;  6.超过1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4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60%支付给承租人。  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协商    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进行协商的,应当按照《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实施。  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制定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协商标准。  征收范围公告后变更户籍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  (一)被征收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房屋原用途予以补偿。被征收住宅房屋于日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但未变更不动产登记用途的,仍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助及奖励费用按住宅房屋标准予以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房屋予以产权调换。  前款具备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规定条件并经依法认定后,结合其实际用于营业、非营业的合法建筑面积,分别参照营业用房、非营业用房进行评估,高于其按住宅房屋评估价的差价部分,作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低于的,分别给予不超过住宅房屋评估价8%、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征收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而形成租赁关系的私有出租房屋,原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而增加的房地产评估价格部分,租赁双方未约定分配比例的,被征收人与原承租人各得50%。  (三)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公安部门提供的征收范围公告之日的户籍信息,作为征收补偿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证明。征收范围公告后变更户籍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也不得作为增加保障性住房面积、套数的依据。  (四)征收项目在征收决定公告后超过180日仍未实施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征收补偿费用。  (五)征收代管房产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部门,并办理征收补偿手续。  (六)直管公房承租人购买房屋或者土地的,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  (七)征收范围公告后,市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申请查询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人员的名下不动产信息、交易信息及住房保障情况的,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信息。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补偿补助奖励项目和标准,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日发布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宁政规字〔2012〕17号)同时废止。在此之前已发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通知自行制定本区的征收补偿最低标准”最低标准,嘿嘿!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通知自行制定本区的征收补偿最低标准”最低标准,嘿嘿!
你不说个具体数字,就是有腐败空间,给你无限想象
那这个通知的作用在哪里,直接把这几个区剔除啊
这个政策跟溧水没关系肯定还是按2011年的政策来
不是夜归人
掷出窗外 发表于
17:30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通知自行制定本区的征收补偿最低标准”最低标准,嘿嘿!
这个真可以有!
毛用没有,在溧水想提高标准,你信吗,溧水有几个百姓会相信??咱们看评论
国有土地。。乡下是集体土地{:face_039:}
跟溧水没有关系
私房拆迁规定呢?
上传溧水的,这个和溧水没关系
悠悠宝贝 发表于
23:04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国有土地。。乡下是集体土地{:face_039:}
城区里也有很多集体土地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标准。
说了跟白说一样!
溧水小网民
严敬 发表于
18:28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通知自行制定本区的征收补偿最低标准”最低标准,嘿嘿!
你不说个具体数字,就是有腐败空间,给你无限想象
想给你多少就给你多少
房子多才是硬道理
公社长春藤
拆迁户积极争取
惩恶扬善的你
几个郊区到底是郊区!溧水还是按照那个70几号文件来的吧?!
查看完整版本:南京最新拆迁补偿办法8月1日起施行
07:39:05我要评论()条
来源:现代快报
45天内完成搬迁,给予一次性奖励
日,南京街头拆迁户居民正在关注政府旧城改造征收拆迁政策 CFP供图
6月21日,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公布《关于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标准都给出明确规定。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被征收人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且获得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低于45万元的,征收补偿款将补足至45万元。规定自8月1日起正式施行。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鹿伟
征收补偿款低于45万的补足至45万
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在本市仅有一处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住宅,征收补偿最低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根据通知,征收项目中提供的征收安置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申购征收安置房且获得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不足以购买45平方米征收安置房的,不足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补足,并纳入征收项目成本。征收项目补偿方案中明确,征收安置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可由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按征收安置房申购价格购买;无能力购买超出面积部分的,可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按份共有该套征收安置房的产权。
值得注意的是,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且获得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低于45万元的,征收补偿款补足至45万元;符合货币安置奖励费有关规定的,在45万元的基础上计算货币安置奖励费。
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补助费
除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外,对房屋征收其他的补偿补助奖励项目和标准规定如下: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搬迁时发生的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费用和设备迁移费用。搬迁费用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设备迁移费用根据被征收房屋内管道煤气、空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等设备情况,参照市场收费价格计算。
房屋被征收后进行安置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发放。
根据通知,其他补助费包括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内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
45天内完成搬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根据通知,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给予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除前款货币安置奖励费外,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提前搬迁情况,再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奖励。
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内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45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费。
奖励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结合签约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30日内,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迁奖励,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2)第31日起至40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5%;(3)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10%。第45日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与第44日相同。
来源:现代快报
编辑:刘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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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具体的拆迁政策来确定的。
参考当地拆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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