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地址变更变更怎么做?

北京工商地址变更需要哪些材料,办理流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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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变更需要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手续.对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在处理公司地址变更的时候.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
一、公司经营地址变更,先做工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新住所使用证明 ( 产权证或房屋出租许可证复印件;租赁住所的同时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 ;
3.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或董事签字;
①决议事项;
②修改章程相关条款;
③股东盖章、签字 ( 自然人 ) ;
4.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5.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跨登记管辖地迁移住所的步骤:
(1)申请人向拟迁入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材料,拟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初审合格后出具《企业迁移通知书》;
(2)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采用挂号邮递方式邮至迁入地登记机关;
(3)企业到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 ( 住所、经营范围除外 ),应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的修正案一式两份;
7.税务跨管辖地迁移的,需到原税务管辖办理迁出手续;
二.变更登记流程: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即应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在承诺期限日,申请人可以凭《受理通知书》到发照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核准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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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公司名称变更】随着一个公司日益发展,总免不了一些变动,这就涉及到了工商变更手续,办理这些手续是十分繁琐复杂的,需要准备许多申请材料,今天小微律政的小编就跟大家聊聊关于内资公司名称及住所变更需要的申请材料。
【公司名称变更】工商变更公司名称的,应当按照《公司法》对公司需要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公司变更名称时,需要提供以下的具体材料:  
【公司名称变更】所谓公司变更即是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某项的改变。如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变更
【公司名称变更】分公司的变更往往因着总公司的变更,一个有开设有分公司的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及其他事项等,分公司都是需要跟着变动的,因此,往往分公司的变更材料就需要有所隶属单位的一些证明,或者签署的决定/决策等
【公司名称变更】一、准备材料:
1、法人和股东的身份证
2、经营住址证明
3、公司名称预备案。公司名称规范:1、徐州+字号+行业+有限公司(一般都选择这个)。2、江苏+字号+行业+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变更】公司名称的变动,也需要经过名称核准,才可继续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且办理完名称变更手续之后,还需要办理公章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并且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等等,涉及到的范围比较广,建议有需要的朋友可以找有经验的人了解情况,或者找记账报税公司进行咨询
【公司名称变更】公司名称对公司具有象征意义,外界通过名称来对不同公司进行分辨。因此一个好的名字能够让外界对之印象深刻,同时对公司的经营也有着深远的影响。当企业需要对公司名称进行变更时,需要获得行政机关的审核批准。
【公司名称变更】所谓公司变更即是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某项的改变。如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变更。
公司名称变更完成后并不意味着所有手续结束,往往还需要伴随相关其他证件同时变更。小微律政为您介绍名称变更后还需要做哪那些事。
公司名称的变更
公司名称的变更,顾名思义,就是公司的名字,应经营者的需求需要进行变更;
这里会有几种情况:
通常情况下,公司的名称有三种结构
企业名称的变更登记是企业变更登记的一种。企业申请变更名称,应向其登记主管机关提出企业名称变更申请
公司名称变更:我于2007年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后来,A公司更名为B公司,A公司同时注销
【公司名称变更】企业名称权是什么?企业名称权是企业依法对其登记注册的名称所享有的权利。
 2016年公司名称怎么变更?公司名称变更的具体流程主要分为六个步骤,首先提交候选名称,然后领取申请表填写好,并带好所需要的文件到当地工商局办理
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有以下程序:1、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核准或者驳回决定。2、分局受理名称申请
设立新公司名称核准需注意什么?设立新公司时企业名称的拟定也很有讲究,必须符合通过核准的标准,主要注意的有名称的构成
公司名称变更流程:1.名称变更网上核准2.企业名称变更网上预约3.准备申请书面材料4.企业名称变更提交书面申请5.更换公章、财务章
6.领取《营业执照》7.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办理营业执照,2、企业 ( 公司 ) 申请登记委托书;3、《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北京公司名称变更的流程是什么呢?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或者在经营上出现一些问题,公司可能需要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办理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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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如何办理公司注册地址变更-北京跨区工商地址变更、营业执照跨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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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企业组织形式转换(仅限中关村一区十园地区)
设定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
办理流程:
1.提交材料
2.现场审核&
&3.办理登记
办理地点: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处及各区县分局登记注册科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B岛(丰台区六里桥西南角)
东城区金宝街52号
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
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
海淀区倒座庙9号
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
石景山分局
石景山区实兴大街64号
门头沟分局
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
房山区良乡西路22号
顺义区仓上街8号
通州区永顺镇前上坡村—滨惠北二街
大兴区黄村镇京开路兴丰段3号
密云县新南路49号
怀柔区北大街14号
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仅受理内资企业设立业务)
昌平区城北街道南大街31(受理除内资企业设立以外登记业务)
平谷区平谷镇林荫北街13号(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延庆县东外大街70号
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二巷3号
开发区分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4号
天安门分局
东城区东交民巷44号
西客站分局
丰台区莲花池东路102号天莲大厦三层
首都机场口岸办公楼
&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登记申请提交文件、证件目录一、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其他组织形式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对应《试行办法》第三章第四条)&3(一)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转换为合伙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3(二)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3(三)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转换为分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4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其他组织形式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对应《试行办法》第三章第五条)&5(一)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5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5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含民办无主管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63、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84、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105、联营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11(二)集体所有制企业转换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含民办无主管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13(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14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14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含民办无主管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153、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174、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185、联营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19(四)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20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20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含民办无主管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213、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224、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235、联营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23(五)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营业登记单位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24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包含转换为原上级的分支机构和新上级的分支机构两种情形)&24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集体所有制分支机构:(包含转换为原上级的分支机构和新上级的分支机构两种情形)&253、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法人转换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分支机构:(只涉及转换为其他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分支一种情形)&264、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企业法人转换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分支机构:(包含转换为原上级的分支机构和新上级的分支机构两种情形)&27三、合伙企业转换为其他组织形式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对应《试行办法》第三章第六条)&28(一)合伙企业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28(二)合伙企业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29(三)合伙企业转换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仅涉及合伙企业1转换为合伙企业2的分支机构一种情形)&30四、个人独资企业转换为其他组织形式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对应《试行办法》第三章第七条)&30(一)个人独资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不含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31(二)个人独资企业转换为合伙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32(三)个人独资企业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仅涉及个人独资企业1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2的分支机构一种情形)&33五、企业分支机构转换为其他组织形式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对应《试行办法》第三章第八条)&33(一)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后,原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转换为分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33(二)公司制企业法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和合伙企业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后,原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34(三)公司制企业法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和个人独资企业转换为合伙企业后,原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转换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34(四)分公司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35(五)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的营业登记单位转换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36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转换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36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转换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37(六)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转换为合伙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38(七)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39六、个体工商户转换为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对应《试行办法》第七章第二十八条)&39(一)个体工商户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不含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39(二)个体工商户转换为合伙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41(三)个体工商户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41
一、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其他组织形式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对应《试行办法》第三章第四条)(一)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转换为合伙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1、公司全体股东出具的关于转换企业组织形式的股东会决议;2、登报公告的报样;3、按公司清算的有关规定履行清算程序后出具的清算报告;(由全体股东确认,应包含清算结论、债权债务由转换后企业承继及是否有银行贷款、公告时间等内容)(公告45日后方可受理)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决定书;(应包括具体转换过程、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人)5、《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6、《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7、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8、《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9、合伙协议;10、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转换后全体合伙人认缴的出资数额不得低于原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的出资数额不得低于原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还应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11、合伙人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合伙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还应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12、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13、营业执照正副本。14、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应注意: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时,应提交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同时如股份公司原股东人数在50人以上且拟转换为有限合伙时,应先在股份公司状态下完成股权转让,将股东人数减至50人以下,再进行转换。备注: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转换为合伙企业转换组织形式时股东需保持不变。
(二)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1、公司全体股东出具的关于转换企业组织形式的股东会决议;2、按公司清算的有关规定履行清算程序后出具的清算报告;(由全体股东出具,应包含清算结论、债权债务由转换后企业承继及是否有银行贷款等内容)3、登报公告的报样;4、《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5、《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指定(委托)书》);6、《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7、投资人资格证明;8、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9、营业执照正副本;备注: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转换组织形式时股东需保持不变。
(三)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转换为分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1、转换前公司全体股东出具的关于转换企业组织形式的股东会决议;2、按公司清算的有关规定履行清算程序后出具的清算报告;(由全体股东出具,应包含清算结论、债权债务由转换后企业承继及是否有银行贷款等内容)3、登报公告的报样;4、转换后所属公司股东出具的关于同意目标公司转换为分公司并承继其债权债务的股东会决议;5、评估报告;6、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7、《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8、《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9、转换后所属公司章程复印件盖其公章;10、加盖转换后所属公司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1、《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12、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13、营业执照正副本;提请注意: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其他组织形式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对应《试行办法》第三章第五条)(一)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委托)书》应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签字);(3)、主办单位出具的批准转换的文件;(4)、主办单位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转换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 (5)、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决议;(6)、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7)、转换后公司股东会决议;(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由发起人签署,同时提交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8)、转换后的公司章程(转换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转换后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转换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转换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签署);(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按《公司法》转换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如转换同时申请增加许可经营范围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10)、转换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11)、根据转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文件); (12)、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也可经具有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权限的企业或者部门备案;转换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的,可不提交评估报告,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确认的出资人出具的批复(批复中应确认转换后企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金融债务数额)和金融担保函,以及产权登记证明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13)、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转换同时股东新增投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的证明文件】;(14)、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15)、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详见《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企业住所证明》说明】;(16)、《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17)、打印的股东名录及董、监事、经理成员情况表各一份;(18)、营业执照正、副本。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含民办无主管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委托)书》应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签字);(3)、主办单位出具的批准转换的文件;(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由审计报告确认的出资人出具)(4)、主办单位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转换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由审计报告确认的出资人出具);(5)、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由审计报告确认的出资人和职工共同出具);(6)、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7)、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8)、转换后公司股东会决议;(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由发起人签署,同时提交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按《公司法》转换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0)、转换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11)、转换后的公司章程(转换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转换后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转换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转换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12)、根据转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文件); (13)、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产权界定文件;(指资金申报表、资金审核表、产权界定协议书或者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农村集体(如上级单位为农工商总公司)不需提供产权界定文件,提供乡(镇)政府及农村经管站批文即可;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无法提供产权界定文件的,应出具审计报告确认;如有集体共有股应由区政府指定的集体经济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进行量化) (1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转换同时股东新增投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的证明文件】;(15)、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16)、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详见《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企业住所证明》说明】;(17)、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18)、《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19)、打印的股东名录及董、监事、经理成员情况表各一份;(20)、营业执照正、副本。3、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委托)书》应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签字);(3)、股东会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如原法定代表人为董事会选举产生则还应提交免职的董事会决议);(4)、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5)、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6)、转换时涉及投资人或注册资本变化的应提交初始投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验资报告(转换为有限责任公司时投资人和注册资本不变的,不用提交上述文件;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投资人和注册资本不变的,需提交验资报告);(7)、转换后公司股东会决议;(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由发起人签署,同时提交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按《公司法》转换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9)、转换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10)、转换后的公司章程(转换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转换后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转换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转换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签署);(11)、根据转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文件);(12)、转换同时股东新增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的证明文件;(13)、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14)、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详见《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企业住所证明》说明】;(15)、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16)、《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17)、打印的股东名录及董、监事、经理成员情况表各一份;(18)、营业执照正、副本。4、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委托)书》应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签字);(3)、上级单位的最高权力机构出具的批准转换的决议;(4)、主办单位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转换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 (5)、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决议;(6)、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7)、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8)、转换后公司股东会决议;(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由发起人签署,同时提交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按《公司法》转换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如转换同时申请增加许可经营范围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10)、转换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11)、转换后的公司章程(转换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转换后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转换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转换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签署);(12)、根据转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文件); (13)、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本及投资人不变时可不提交)(1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转换同时股东新增投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的证明文件】;(15)、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16)、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详见《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企业住所证明》说明】;(17)、《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18)、打印的股东名录及董、监事、经理成员情况表各一份;(19)、营业执照正、副本。5、联营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委托)书》应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签字);(3)、联营各方出具的批准转换的文件;(4)、职工(代表)大会决议(5)、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6)、转换后公司股东会决议;(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由发起人签署,同时提交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7)、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8)、转换时涉及投资人或注册资本变化的应提交初始投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验资报告(转换时投资人和注册资本均不变的,不用提交上述文件);(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按《公司法》转换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0)、转换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11)、转换后的公司章程(转换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转换后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转换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转换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签署);(12)、解除联营协议;(13)、根据转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文件);(14)、转换同时股东新增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的证明文件; (15)、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16)、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详见《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企业住所证明》说明】;(17)、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18)、打印的股东名录及董、监事、经理成员情况表各一份;(19)、《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20)、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转换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含民办无主管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主办单位出具的批准转换的文件;(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由审计报告确认的出资人出具)4、主办单位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转换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由审计报告确认的出资人出具);5、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由审计报告确认的出资人和职工共同出具);6、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7、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8、转换后企业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转换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0、转换后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11、转换后的企业章程(由全体股东和职工签署);12、根据转换后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可与第8项合并提交); 13、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产权界定文件;(指资金申报表、资金审核表、产权界定协议书或者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农村集体(如上级单位为农工商总公司)不需提供产权界定文件,提供乡(镇)政府及农村经管站批文即可;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无法提供产权界定文件的,应出具审计报告确认;如有集体共有股应由区政府指定的集体经济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进行量化) 1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转换同时股东新增投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15、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16、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详见《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企业住所证明》说明】;17、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18、《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19、打印的股东名录及董、监事、经理成员情况表各一份;20、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应内容);(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上级单位出具的批准转换的文件;(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4)、上级单位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5)、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 (6)、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7)、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可不单独出具,内容包含在3、5、7中即可)(8)、转换后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决定书;(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9)、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10)、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也可经具有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权限的企业或者部门备案);(11)、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12)、合伙协议;(13)、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转换后全体合伙人认缴的出资数额不得低于原企业的注册资本,实缴的出资数额不得低于原企业的实收资本;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还应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14)、合伙人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合伙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还应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1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6)、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17)、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详见《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企业住所证明》说明】;(18)、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19)、《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20)、营业执照正、副本。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含民办无主管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应内容);(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上级单位出具的批准转换的文件;(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由审计报告确认的出资人出具)(4)、上级单位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由审计报告确认的出资人出具)(5)、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由审计报告确认的出资人和职工共同出具)(6)、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7)、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可不单独出具,内容包含在3、5、7中即可)(8)、转换后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决定书;(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9)、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10)、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产权界定文件(指资金申报表、资金审核表、产权界定协议书或者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农村集体(如上级单位为农工商总公司)不需提供产权界定文件,提供乡(镇)政府及农村经管站批文即可;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无法提供产权界定文件的,应出具审计报告确认);(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13)、合伙协议;(14)、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转换后全体合伙人认缴的出资数额不得低于原企业的注册资本,实缴的出资数额不得低于原企业的实收资本;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还应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15)、合伙人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合伙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还应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16)、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详见《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企业住所证明》说明】;(17)、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18)、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19)、《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20)、营业执照正、副本。3、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应内容);(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股东会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如原法定代表人为董事会选举产生则还应提交免职的董事会决议);(4)、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5)、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可不单独出具,内容包含在3、5中即可)(6)、转换后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决定书;(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7)、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9)、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详见《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企业住所证明》说明】;(10)、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11)、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12)、合伙协议;(13)、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转换后全体合伙人认缴的出资数额不得低于原企业的注册资本,实缴的出资数额不得低于原企业的实收资本;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还应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14)、合伙人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合伙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还应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15)、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16)、《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17)、营业执照正、副本。4、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应内容);(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上级单位的最高权力机构出具的批准转换的决议;(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4)、上级单位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5)、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6)、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7)、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可不单独出具,内容包含在3、5、7中即可)(8)、转换后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决定书;(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0)、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11)、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详见《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企业住所证明》说明】;(12)、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13)、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14)、合伙协议;(1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转换后全体合伙人认缴的出资数额不得低于原企业的注册资本;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还应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16)、合伙人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合伙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还应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17)、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18)、《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19)、营业执照正、副本。5、联营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应内容);(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联营各方出具的批准转换的文件;(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4)、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可不单独出具,内容包含在3、5、7中即可)(5)、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6)、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7)、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8)、转换后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决定书;(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9)、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详见《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企业住所证明》说明】;(12)、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13)、合伙协议;(14)、解除联营协议;(1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转换后全体合伙人认缴的出资数额不得低于原企业的注册资本;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还应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16)、合伙人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合伙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还应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 (17)、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 (18)、《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19)、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指定(委托)书》);(3)、上级单位出具的批准转换的文件;(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4)、上级单位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5)、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可不单独出具,内容包含在3、6中即可)(6)、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7)、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8)、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也可经具有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权限的企业或者部门备案);(9)、应提交转让协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1)、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12)、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详见《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企业住所证明》说明】;(13)、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14)、《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15)、营业执照正、副本。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含民办无主管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指定(委托)书》);(3)、上级单位出具的批准转换的文件;(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由审计报告确认的出资人出具)(4)、上级单位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由审计报告确认的出资人出具);&&&&&& (5)、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可不单独出具,内容包含在3、6中即可)(6)、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由审计报告确认的出资人和职工共同出具) (7)、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8)、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产权界定文件(指资金申报表、资金审核表、产权界定协议书或者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农村集体(如上级单位为农工商总公司)不需提供产权界定文件,提供乡(镇)政府及农村经管站批文即可;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无法提供产权界定文件的,应出具审计报告确认);(9)、应提交转让协议;(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1)、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12)、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详见《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企业住所证明》说明】;(13)、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14)、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15)、《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16)、营业执照正、副本。3、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指定(委托)书》);(3)、股东会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如原法定代表人为董事会选举产生则还应提交免职的董事会决议);(4)、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5)、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可不单独出具,内容包含在3中即可)(6)、转让协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7)、《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8)、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0)、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详见《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企业住所证明》说明】;(11)、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12)、营业执照正、副本。4、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指定(委托)书》);(3)、上级单位的单位最高权力机构出具的批准转换的决议;(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4)、上级单位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5)、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可不单独出具,内容包含在3、6中即可)(6)、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7)、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8)、应提交转让协议;(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0)、《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11)、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12)、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详见《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企业住所证明》说明】;(13)、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14)、营业执照正、副本。5、联营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指定(委托)书》);(3)、联营各方出具的同意转换的批复;(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4)、联营各方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或由原章程或联营合同规定的机构对其进行罢免);(5)、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可不单独出具,内容包含在3、7中即可)(6)、转让协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7)、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8)、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9)、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详见《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企业住所证明》说明】;(10)、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1)、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3)、解除联营协议;(14)、《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15)、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营业登记单位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包含转换为原上级的分支机构和新上级的分支机构两种情形)(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应填写出资额缴付情况表作为资金数额证明,主办单位需在“名称(或姓名)”栏内加盖主办单位财务章,并在“设立时实际缴付情况的出资方式”栏内注明拨款);(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上级单位出具的批准转换的文件;(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如转换后更换上级单位,还应出具隶属关系变更交接协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4)、上级单位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5)、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可不单独出具,内容包含在3、6、7中即可)(6)、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7)、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8)、转换后隶属企业为本市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加盖登记机关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埠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当地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核转函及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转换后隶属企业不变的不用提交)(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0)、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11)、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详见《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企业住所证明》说明】;(12)、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13)、《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14)、营业执照正、副本。提请注意:营业单位经营范围不得超出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集体所有制分支机构:(包含转换为原上级的分支机构和新上级的分支机构两种情形)(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应填写出资额缴付情况表作为资金数额证明,主办单位需在“名称(或姓名)”栏内加盖主办单位财务章,并在“设立时实际缴付情况的出资方式”栏内注明拨款);(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上级单位出具的批准转换的文件;(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如转换后更换上级单位,还应出具隶属关系变更交接协议)(4)、上级单位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5)、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可不单独出具,内容包含在3、6中即可)(6)、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7)、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8)、《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9)、上级单位为本市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加盖登记机关公章的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埠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当地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核转函及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转换后隶属企业不变的不用提交)(10)、营业执照正、副本。提请注意:营业单位经营范围不得超出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3、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法人转换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分支机构:(只涉及转换为其他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分支一种情形)(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股东会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如原法定代表人为董事会选举产生则还应提交免职的董事会决议);(4)、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5)、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可不单独出具,内容包含在3、5中即可)(6)、转让后的上级单位的股东和职工大会(即最高权力机构)出具的决议;(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7)、转让协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8)、上级单位为本市的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提交加盖登记机关公章的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级单位为外埠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提交当地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核转函及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转换后隶属企业不变的不用提交)(9)、《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10)、营业执照正、副本。提请注意:营业单位经营范围不得超出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4、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企业法人转换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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