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被不明外来火源引起火灾的火源的火灾4s店赔不赔

&摘要:& 为汽车投保了商业险,而后汽车在高速公路发生火灾,保险公司以火灾原因不明为由,拒不承担保险责任。近日,淄博高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案件,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庞某车辆损失费192432元、施救费840元、沥青混...
&  大众网淄博2月13日讯(记者 丁稳 边增雨 通讯员 闫晓 张恒)为汽车投保了商业险,而后汽车在高速公路发生火灾,保险公司以火灾原因不明为由,拒不承担保险责任。近日,淄博高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案件,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庞某车辆损失费192432元、施救费840元、沥青混凝土路面面状损失2000元。&
  2015年12月31日,原告庞某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为自己的汽车投保商业险,其中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率险等,保险期自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30日。2016年8月28日11时,原告驾驶汽车行驶至京沪高速459公里处时汽车发生火灾,随即报案。该事故经莱芜市公安消防支队莱城区大队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发动机舱内;起火点在发动机右侧附近。&
  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理赔,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原告庞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92432元、施救费840元、恢复沥青混凝土路面损失2000元等。&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免责条款,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保险公司免责;根据自燃损失险条款,保险期间内,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本案火灾原因不明,被告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莱芜市公安消防支队莱城区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本案火灾存在两种可能。一是车辆机械故障原因造成,二是外来火源原因造成。如果火灾原因系车辆机械故障造成,该种情况属于车辆自燃,根据原告投保的自燃险,被告应以赔付。如果火灾原因系外来火源原因造成,根据原告投保的机动车辆损失险,被告也应予以赔付。&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淄博高新区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庞某车辆损失费192432元、施救费840元、沥青混凝土路面面状损失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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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因擦撞引发火灾
保险应赔偿
作者:陈江平 杨丽彦&&发布时间: 10:17:44
  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因擦撞引发火灾致车辆毁损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由保险公司承担13.99万元损失的判决。
  日,彭某以24.78万元价格购买车牌号渝GEE377车一辆。日,彭某在某保险公司公司投保,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18.98万元,保险不计免赔率;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自燃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火灾保险人依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火灾是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氧化反应)造成的灾害。保险期间自日零时起,至日24时止。
  日,陈某借用彭某所有的渝GEE377车行驶至重庆市丰都县龙河镇长坡洞庄坪村孙家岩路段时,该车底盘与道路上突出的石头相撞引发火灾,导致车辆被烧毁。之后,公安局消防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起火地点位于车辆左下底盘油箱位置,起火原因排除雷击、人为纵火、电路故障原因,不能排除受外力撞击致机械故障原因导致火灾发生可能。本案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13.99万元。彭某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机动车损失13.99万元。一审判决支持彭某的诉讼请求。
  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主要理由是:本案未排除车辆本身机械故障原因引起火灾的可能,故本次事故应属自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某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本案车辆底盘与道路上突出的石头相擦撞后发生火灾,属于车辆自身以外的原因引起,而不属于车辆自身原因发生故障或所在货物自身原因引起,依据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本次事故应认定为火灾,属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形。关于车损问题:公安消防队属火灾专业救助机构,对火灾财产损失的评估意见具有一定的行业参考价值,且该评估的损失额低于该车辆参照行业惯例折旧后的价值和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车辆损失限额。保险公司对金额虽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故一审认定车辆损失13.99万元,并无不当。遂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来源:市三中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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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还拒赔?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高高兴兴买来一辆载货小汽车跑运输,没想到上路还没满两个月汽车即遭遇火灾被烧毁,保险公司认定火灾原因不明拒绝任何赔偿。上周,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今年2月28日,原告某商贸公司花费4万元购买全新载货汽车一辆并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4月17日,驾驶员驾驶这辆汽车为公司送货时,行至新334省道搬经万富村西1公里处时,发生火灾事故导致车辆及货物烧毁。火灾原因经如皋市消防大队如皋中队认定为外来火源。因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原告诉至港闸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
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引发火灾的原因不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属于责任免除范畴,因此拒绝理赔。
港闸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机动车保险条款规定,因火灾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同时,免责条款中规定的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不负责赔偿。对该免责条款,被告作为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保险公司未向法院提供己就上述免责条款向原告进行明确说明的证据,故该免责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辆计算折旧后的理赔款39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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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ccpd&|[江西 南昌];& 20: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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