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公司异地经营营没有查到对接上,我们公司没有在异地税法机关查看到公司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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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公司异地经营,是否需要提供该公司现在的经营地址?
福建-厦门&12-13 14:44&&悬赏 25&&发布者:洪佳荣 & 回答:(1)
我知道有家公司异地经营,在营业执照上的地址是找不到这家公司的。我要举报,但是,12315的人一直说我需要提供该公司现在的经营地址才能受理我的投诉,还说打到工商那边,也是需要提供地址。我想问下,是否需要提供?如果我不知道该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我是否就不能投诉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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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向工商局反应
我向工商反应了,但是,工商那边也说要有实际地址才行,不然,他们也查不到,没办法受理,怎么办?
变更地址要登记的
他们就是没有登记,所以才找不到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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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出异常税务机关核查为何无果
会计城 | 日
来源 : 网络
& & 企业支出异常税务机关核查无果
  2011年,税务机关对D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施税收检查。在检查所属期内,D公司开发了一个住宅项目,可售面积约为9.2万平方米,共计785套商品住宅和15套公共建筑,销售均价8000元左右。
  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在2007年6月~2008年2月短短8个月内发生了1425.75万元广告费支出。这些款项全部以支票形式支付。该企业账簿中的发票信息显示,发票来自于4家企业,金额分别为965万元、350万元、80.75万元和30万元。
  检查人员要求企业提供广告支出明细及相关证明。企业只向税务机关提供了一份广告支出说明及4份合同,说明中的信息显示,企业1425.75万元广告费支出主要用于制作宣传单400万份、手提袋10万份、宣传画册10万册、彩页200万张以及户外广告等用途。
  检查人员分别对该企业银行资金流向、地税机关登记信息和发票进行鉴定和逐一调查,并对说明中显示的相关企业实地核查。调果结果显示,企业资金流向没问题、发票全部为真票,但有3家广告企业实地查找无果。
  通过地税机关征管系统查询发现,该企业支出广告费最多的3家企业开具发票后,均未向地税机关申报,并且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3家企业中,有一家企业为开票当月成立,领购发票后即开具给D公司,并且次月未正常申报。
  在此情况下,检查人员通过各种方式开展调查,但始终无法找到D公司虚构1400多万元广告费支出的有关证据,只好就此作罢。针对D公司的税收检查虽历时3个月,但最终该企业只因几个账目上的涉税问题调整亏损1200万元。
  税务稽查单向举证有弊端
  案例中,税务机关认为,D企业财务信息异常,具有虚列广告费嫌疑,但检查人员经过调查却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支持。从案情来看,企业使用的方法并不高明,但却使税务机关执法检查未达到预期目标,这与举证责任有关。
  目前,我国税法对于税务机关的稽查行为无举证原则方面的具体规定,税务机关在稽查时一般根据&先取证、后决定&的行政法原则和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相关法律精神,因负责举证而搜集证据。
  但是,随着企业经营范围、地域不断扩展,业务日渐复杂,以及涉税违法行为与税务稽查对立的特性,税务稽查部门单方负有举证责任存在弊端。
  1. 征纳权利义务不对等。从法律层面来看,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稽查,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行政权力,&先取证、后决定&是税务机关开展稽查活动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相对而言,目前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但对于异常经营行为却没有举证责任,权利义务显然不对等。
  2. 税务机关稽查取证难度加大。从主观上来说,经营者是企业经济业务的发起人和实施人,如企业发生涉税违法行为,企业经营者必定会采取各种措施加以掩盖、隐瞒,并尽可能对稽查人员的核查加以阻挠。同时,随着企业经营领域、地域的不断扩展,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企业异地业务、电子商务,甚至跨国业务等经营活动越来越多,再加上会计电算化、企业资源信息化管理、电子账证等的出现,都从客观上增加了税务机关调查取证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税务稽查单向举证导致的案件调查难、核查取证难,已对税务机关查处和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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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功了,接下来又有了,,要呢?今天学习啦小编整理了分享给大家,欢迎导语,仅供参考哦!
  异地分税收如何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六条规定,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规定,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第十九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遵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国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供给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履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若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企图单列市)成立分,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由总机构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分月或分季分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若分公司独立核算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异地分公司税收如何缴纳:分公司和子公司要怎么纳税?
  一、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权衡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实行独立核算,则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可以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的累赘。当然,在设置分支机构时有三个因素该当综合考虑:
  首先是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该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如果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
  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该当选择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总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
  其次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遵照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则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可以变化注册分公司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会收到较好的纳税效果。
  再次是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风险责任问题,分支机构由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利于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同时,分支机构如果有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牵连到总公司,而子公司则没有这种担忧。
  二、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即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整个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但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辨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在每个纳税期间,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等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这样,就为分支机构合理节税供给了政策依据和保障。
  当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由于设立初期分支机构面临高昂的成本支出,所以亏损的概率较高,通常采纳分公司的形式较为适宜,可以享受和总部收益盈亏互抵的好处。经过两三年的经营期间,分公司开始转亏为盈时,再把分公司变化注册为子公司,这样可以降低分支机构对总机构的法律影响。
  三、笆攀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国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以下笆攀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这为总部和分公司汇总纳税供给了更为优越的条件,可以更好地享受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避免了因分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而造成货币光阴价值的损失,这笆攀类企业是:
  1、垂直管理的中央类企业,其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
  2、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3、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时,该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但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不能分开核算的,则该独立生产经营部门也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允许和总部汇总缴纳,而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6、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7、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8、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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