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司异地经营是否合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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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7月,乙地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个体工商户徐某持甲地行政许可机关核发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乙地从事汽车维修经营活动。办案机构认为徐某的行为涉嫌违法,依法立案调查取证。

    本案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办案人员却在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个体工商户徐某持甲地行政许可机关核发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乙地从事经营活动,属于擅自变更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徐某依法取得了前置许可手续和营业执照,具备经营主体资格,其异地经营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执法机关应当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并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个体工商户徐某的行为属于无照经营。徐某持甲地行政许可机关核发的前置许可手续和营业执照,只能在原登记机关所在地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一旦徐某离开甲地到另一登记机关辖区从事经营活动,原前置许可手续和营业执照就丧失法律效力,应到现经营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办理前置许可手续和营业执照。对于徐某的无照经营行为,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徐某在原登记机关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到现经营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新的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了包括经营场所在内的6种登记事项。《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变更经营者的办理程序,其余事项只是规定了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然而,从实际情况看,跨区县变更经营场所是无法操作的,业户不可能拿着现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场地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更不能在现经营地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原登记机关辖区内变更经营场所,而不能跨登记机关辖区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场所,如果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如果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应当按照“一废一立”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综上所述,本案当事人徐某的异地经营行为属于无照经营,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定性处罚。□张淑太

某建筑装饰公司于1986 年 6月开业,注册资本1250万元,主营业务为承揽建筑装饰工程。该公司在S市是一家较为大型的国有装饰企业,而且在国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业务广泛,工程遍布全国各地,每年均有数亿工程款收入。

根据群众举报反映,该建筑装饰公司2002年至2003年承接的异地工程的所得未在S市缴纳企业所得税,涉嫌存在偷税行为。S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随即派税务稽查人员于2004年8月进场开展检查,并依法调取了该公司2002年度和2003年度的账册。

二、检查过程及发现的问题

(一)抓住关键线索,查找涉税问题

稽查人员经初步检查账册发现,该公司主要存在两类涉税问题:1.该公司虽设置账簿,却没有进行工程成本核算。由于未进行成本核算,该公司多年来按收到工程款的1.2%带征率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2.从账面看,该公司尚有300多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未缴纳。

稽查人员紧紧抓住了以下几条检查线索:一是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中,列举了几个工程项目的名称;二是在调取征收分局开出的外出经营证登记册中,发现涉及该公司的很多外出经营证都没有核销;三是在该公司提供的账册凭证中,发现了一份上报给总公司的年度生产任务完成情况表,表中详细记载了该公司主要生产经营情况。

稽查人员根据以上线索与账目进行了逐一核对,发现异地工程项目在账上反映的工程款收入与该公司上报给总公司的任务表、外出经营登记册上记录的合同金额以及举报信列举的几个工程涉及的工程款金额相差太大,甚至有部分工程在账上没有反映收入。检查人员据此初步判断该公司承接的一些异地装饰工程在施工当地开有银行账号,有大部分收入不在公司账上反映,存在隐瞒收入偷逃税款的嫌疑。

(二)区分工程项目,运用协查取证

稽查人员通过认真细致的检查,把在账上没有反映或者反映的工程款收入与任务完成表或外出经营登记册上记录的金额相差太大的17个异地工程项目列为重点检查对象,责令该公司限期提供各工程项目的合同及工程结算单。但由于大部分属于挂靠工程,合同资料、收款记录大多在包工头手中,加上时间间隔太久,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有关资料。有的工程除公司对外签订的施工合同外,没有其他任何凭证;有的工程连施工合同也没有,只有公司账上记录的少量工程款收入。检查期间,企业也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愿意以外出经营证和任务完成表记录的合同金额补缴税款,但这些都不能作为征税的充分依据。在企业无法提供详细资料,而涉及工程遍及全国各地的情况下,该稽查局就这17个异地工程项目全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了协查函,要求异地税务机关协查该公司在当地承接工程的有关合同、结算金额以及实际支付的金额情况。收回发出的17份协查函后,该稽查局逐一制作外地工程核对表由该公司进行核对,发现涉及的工程款金额3.56亿元,未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定性、处理过程和结果

因该公司对承接的工程项目的收支情况未在账上作全面、真实反映,无法核实其经营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由税务机关核定该公司应纳税额,对核实该公司已取得的工程收入按带征税率1.2%带征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共追缴企业所得税404.88万元,加收滞纳金251.63万元,并处以罚款404.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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