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家会计事务所年报对某单位既做年报审计又做经济责任审计行吗

关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直属单位法人代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询价公告发布日期:浏览次数:
]  按照有关规定,决定采用公开询价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我委直属单位中央民族歌舞团法人代表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计任务
  中央民族歌舞团法人代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一)审计期间: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
  (二)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1.单位性质:事业单位。
  2.单位主要业务:舞台艺术作品创作与演出;少数民族传统歌舞艺术挖掘整理与保护;艺术音像作品录制;艺术研究与评论;艺术普及与推广;艺术创作表演人才培养。现有在职职工235人、离休人员20人、退休人员172人,共计427人。
  3.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4.单位截止日资产总额为人民币27462万元。
  5.招标项目实施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9号中央民族歌舞团。
二、审计主要内容
  (一)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二)单位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三)单位资产、负债真实性、完整性情况;
  (四)单位及个人遵守财经法纪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情况,重点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以及&三公&经费、会议费等公用经费的管理使用、政府采购、固定资产管理、公务卡制度执行等方面情况;
  (五)个人廉洁自律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资质要求
  凡参与询价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规定,并且注册地在北京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有开展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际经验。
  注:参加单位提供报价函时,须同时提交以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四、审计工作完成时限
  承担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在签订合同后30日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合规的审计报告。
五、询价文件要求
  参与询价的会计师事务所至少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全部密封报送:
  (一)封面格式:项目名称、服务公司、联系人、联系方式(加盖公章,下同);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符合以上资质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承诺书;
  (四)法人授权书;
  (五)审计工作实施方案;
  (六)审计报价。
六、询价截止日期
  请参与询价的会计师事务所务必于日下午17时前,将合规的密封报价文件送至国家民委财务司。
  报名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甲49号
  联系人:王斌
  联系电话:&&& 传真:
    &&&& &&&&&&&&&&&&&&&&&&&&&&&&&&&&&&&&&&&&&&&&&&&&&&&&&&&&&&&&&&&&&&&& 国家民委财务司
        &&&&    &&&&&&&&&&&&&&&&&&&&&&&&&&&&&&&&&&&&&&&&&&&&&&&& &&日【】  行政事业单位在我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作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加强、提高工作绩效有力措施,还有利于选拔、考核、任免领导干部,对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多年审计工作实践,现简单谈一下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些体会。   一、了解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机制   作为一名审计人员首先要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管理机制,一个内部控制完善,组织机构设置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到的内部管理机制一般包括: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工作分配、重要工作审核把关、工作情况监督检查、工作业绩考核评价以及行政问责制度执行、奖惩激励措施等几方面。   二、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关要素   1、审计主体   包括提出审计主体(审计的授权人或委托人)和实施的审计主体(实际执行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2、审计客体和审计对象   审计客体是指接受审计的经济责任承担者和履行者,即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   审计对象是指审计客体的经济责任,包括审计客体承担和履行经济责任而发生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3、审计范围   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担任被审计职务的整个任期或某段任职期间。   4、组织方式   领导干部任职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计划进行,每年年底,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需要,以书面形式向部门提出审计委托书,提出下一年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   三、具体事项审计实施范围内容及方法和步骤   (一)贯彻执行有关经济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审计   范围内容   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法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系统内上级单位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执行部门有关经济规章制度和决策部署情况审计。   方法和步骤   1、收集关于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工作职责以及职责履行情况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对被审计单位的工作内容、工作重点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中心工作做到充分了解。   2、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行业的情况,被审计单位适用的相关经济法规,被审计干部任职期间党和国家对该行业系统的具体方针政策适用会计制度。   3、了解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总体工作思路,调阅领导干部任职间的事业发展规划、经济规章制度、被审计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思路、工作总结、年度业务统计资料、个人述职述廉报告,党组(党支部)会议纪要、办公会议纪要,检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被审计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   4、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机构设置及运转情况。约请被审计单位党委(党支部)、办公室、人事等重要机构负责人,可采取座谈、个别访谈等方法。   5、走访或咨询有关部门。   (二)重要经济决策制定和执行情况审计   范围内容   包括决策调研、咨询论证、征求意见、决策合法性、会议决定、决策纠错以及决策责任追究机制。   方法和步骤   1、检查决策机制的建立健全情况。   2、检查重要经济决策依据的合法合规性。   3、检查重要经济决策程序的规范性。   一般包括重要预算分配管理决策执行情况审计、重要基本建设项目决策执行情况的审计、重要对外投资项目决策执行情况审计、重要国有资产处置决策执行情况审计。   (三)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审计   方法和步骤   1、检查预算编制与批复   2、检查预算执行   具体检查包括基本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控制,涉及政府采购范畴的事项必须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涉及资产管理必须由资产管理部门实施相应的管理和控制。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3、检查非税收入管理   具体检查包括立项审批、收费许可证和票据管理、收入征缴。   4、国有资产管理   具体检查包括管理、流动资产管理、对外投资管理、无形资产管理,涉及国有资产处置是否履行报批、公开拍卖等相关法律规定程序。   5、政府采购   具体审计包括以下内容:   (1)预算编报   审查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是否按照预算法和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审查是否存在已列入支出预算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未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审查有无在年中因追加预算、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调整等原因需要补报政府采购项目。   (2)计划编制   与政府采购预算相比较审查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未及时将采购计划报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等问题;审查是否存在随意变更采购计划和计划外私自采购的行为。   (3)组织实施   审查是否存在将应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的采购化整为零,或以各种非正当理由转为部门集中采购或部门分散采购的问题;对于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是否符合自行采购标准,采购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查采购方式的确定是否合规,有无将应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审查招标程序的适当性。   (4)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四)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效益性审计   1、基本支出效益性审计   (1)人员支出的绩效审计   根据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情况,审查部门的定员定额标准是否合理,有无超编、空编和人头费膨胀的现象;审查被审计单位人员与机构职能是否配比,是否存在超员、冗员、人浮于事的现象;审查被审计单位关于工资、人员配备等的规定,职业准则、技术规范是否恰当。   (2)公用支出的绩效审计   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最经济地利用资源,包括是否遵循了有关财政法律法规,是否采用适当的管理程序,是否建立适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办公用品的采购是否货比三家有无追求高标准和铺张浪费现象。   (3)项目支出效益性审计   项目立项背景和过程的检查   审查项目立项是否经过科学的决策程序,是否经过充分的论证,是否与国家方针政策、预算资金支持的范围和方向相符合等。   项目申报和批复程序的检查   审查项目实施单位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送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支出预算等;是否对立项依据的充分性、项目目标的合理性、组织实施能力与条件、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风险等事项进行评审。   项目的实施情况检查   对照项目实施方案、合同和审批的目标与内容,审查项目实施进度,分析未按规定进度实施的原因及对项目建设的影响。审查项目调增调减情况,分析调增调减项目的内容、原因及其合理性,以及对项目实施成本与产出效益的影响。   由于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尚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加之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迅速变化及本人认识上的局限性,本文仅供有志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人员参考,只有通过不断实践才能丰富和推进我国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才能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责任编辑:小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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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经济责任审计 加强干部管理监督
会计城 | 日
来源 : 互联网
在改革开放的今天,领导干部扮演着“班长”和“领头雁”的角色,法制观念、工作作风和廉政情况如何,对一个单位影响很大。实践表明,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和防腐保廉的有效措施,客观公正评议干部,为用人提供了准确的依据;使那些靠
  在改革开放的今天,领导干部扮演着“班长”和“领头雁”的角色,法制观念、工作作风和廉政情况如何,对一个单位影响很大。实践表明,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和防腐保廉的有效措施,客观公正评议干部,为用人提供了准确的依据;使那些靠玩数字升官的人混不下去。中纪委、监察部提出了治本措施,包括会计委派制、政府公开制、政府采购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也是治理措施之一。所以,经济责任审计是治理腐败,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一个内容,是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从源头上治理领导干部腐败现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  一、认识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一是完善干部管理制度。  近年来,在干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环境日益复杂,涉及的经济问题相应增多。又因当前我国一些法制不健全,在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上往往缺乏对工作实绩全面而准确的考察,凭印象用人,凭资历用人,或凭一些表面情况就给整个工作下定论,给一些干部钻了空子。从而引发出了一些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以个人意志办事、治事,切合实际的大胆干,不符合实际的也盲目干,大搞“举债前进”、“超前发展”,骗取名利;更有抱着“有钱就要使(花),无钱便借贷,还钱靠下届”的施政动机,办事讲排场,比阔气,挥霍浪费,离任时,则留下一个烂摊子,并千方百计推卸责任,掩盖债务和遗留问题。因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离任者家底交不清,继任者接不明,往往出现了一些接任者为突出上任后政绩,减轻经济责任,故意压低前任的经济业绩,贬低前任的政绩,诿过于前任。造成对存在问题难以划清前任与后任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观因素和客观原因,工作失误与损公肥私等界限。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立足点从对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即对“事”的监督,转移到对“事”的监督与对“人”的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利用审计这一特殊的手段实现了对领导干部政绩的量化考核,由审计部门对领导者任职期间的经济业绩从财政、财务收支是否合规合法,资产负债是否真实,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是否合理有效,经济活动是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等方面进行审计。通过客观反映出来的“量”和其实际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来看政绩,继而延伸对其德、能、勤、绩的考核,做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让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真实了解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情况,全面考核干部,从而确定干部的任免。纪检监察部门又可以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系统掌握领导干部执行党纪政纪、廉洁自律的情况,解决了对干部其他监督方式所不能及的问题,实现了党管干部与审计监督,政治考评与经济责任评议结合起来。避免了以往评价干部凭报表,“干部出数字,数字出干部”,一纸公文下来,离任者不管经济责任如何,拍拍屁股一走了事的用人制度的不足,有利于纠正在任用干部上的各种偏见和不正之风,为那些德才兼备的干部正名,也使那些靠“关系学”混饭吃的人恢复本来面目,为组织人事部门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提出有依据的参考意见。  二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感和自我约束意识,提高严格履行职责的自觉性。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面知人用人的明镜。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对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有一个比较全面客观的评价,使政绩突出的干部得到充分肯定,违反财经法纪的干部受到查处,从而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带头依法办事,自觉遵守财经法纪。在当前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一些部门、单位某些领导干部,不顾党和国家的利益,见利忘义,以权谋私,钻改革空子,搞不正之风,侵占国家资财,说假话,作假帐,编假报表,坑蒙拐骗,为小团体、个人谋私利,化公为私,化大公为小公,行贿受贿,对国家资财不负责,造成数以百万计、千万计的严重损失。这些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既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严重地干扰和阻碍了经济体制改革,又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望,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从近几年来完成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看,被审计单位工作扎实、成绩显著、遵纪守法的领导干部是大多数。但不容忽视的是弄虚作假、贪图虚名的领导干部也有之。一些问题只有通过审计才能揭露出来,才能依照国家现行的财经法律法规,作出认真严肃地处理处罚,包括对领导者本人的处理处罚,进而才能对单位存在的内控制度、核算方式等财经管理方面的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帮助被审计单位及有关管理人员分析原因,查找漏洞。这对被审计者是个深刻的教训,对接任者是一次前车之鉴,促使离、接任者总结经验教训,增强依法办事,依法理财的意识,提高遵守财经法纪的自觉性,在以后的经济管理工作中避免再出差错,逐渐规范经济行为,完善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践表明,经济责任审计后,大部分单位都能切实组织整改,及时建章立制,规范财经管理。主要领导干部也能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正如一位单位领导所说的:现在离任,要由审计部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绿卡”,我们办理经济事项谨慎多了。  三是界定领导经济责任。  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能使离任者总结经验教训,也能使接任者吸取经验教训,同时还能使离、接任者双方经济责任清楚,有利于领导工作的交接,不致于出现离任者说得成绩辉煌,接任者却说是问题成堆,甚至把本任期的问题推到前任头上的扯皮现象。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核实单位的资产及权债情况,为离任者和接任者分清经济责任,既可给离任者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使接任者明了“家底”,离、接任者双方“走的清楚,接的明白”。又能使成绩突出、作风正派、德才兼备的领导干部受提拔重用;对政绩平平、无所作为的人要免职或降职使用;对违法乱纪、群众反映强烈的要予以撤职。  二、把握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  为了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必须加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力度,对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政法机关以及预算经费较多的单位领导干部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坚持定期审计;对县属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预算经费较少以及财务收支审计中反映违纪违规问题较少的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实行“任中抽审、离任必审”。在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要把握五个重点,一是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乡镇、部门、单位或企业有无做假账;二是有无重大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浪费;三是有无因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造成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或本企业严重负债;四是有无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五是有无管理上的重大漏洞。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考评、职务任免的重要参考依据,纳入干部个人档案;纪检监察机关应将审计结果纳入领导干部本人廉政档案;对审计查出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和经济案件线索,审计部门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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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刘伟李亚男)福田区首次将审计结果与干部考核任用相结合,进行等级评定,实行“买单制”,去年就有两名干部被评定为基本合格而被调整岗位。这是记者昨日从福田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上获悉的。  按照市委组织部的统一布置,去年,福田区首次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进行评定,13名离任干部中有11名合格,两名基本合格。根据评定结果,合格的不影响任职;基本合格的不得提拔重任或不安排在重要岗位;不合格的,给予免职并记录在案,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去年,福田区审计部门不放过任何可疑线索,如在对某单位领导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就发现该单位报账员涉嫌贪污犯罪。经审计,该报账员通过涂改报销凭证数据、冒充领导字迹等9种手段共贪污公款近1000万元,涉及违纪违规金额近1700万元。该案是福田建区以来最大的刑事贪污案件,目前已移交检察院处理。  审计发现,福田区经济责任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预算外资金管理不规范,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有的单位将收取的物业租金、管理费用等直接用于日常支出,合计近4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其他用途;个别单位存在账外资产;超范围发放奖金,5家单位存在发放奖金没有文件依据和领导签字的现象;工程项目未按规定结算审计;规避政府招投标;车辆交通费超标;绩效意识不强,有损失浪费现象。  据悉,今年,福田区审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级评定,同时对在同一职位任期长的处级“一把手”,开展任期中的财物收支审计,坚持监督关口前移。会上,福田区区长李平强调,区委区政府坚决支持审计部门履行职责,经济责任审计要与政府行政绩效评定很好地结合起来,各单位一把手要加强法规学习,打造阳光政府。
(责任编辑:和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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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机制研究
编稿时间:
来源: 市审计局 作者:  
一、经济责任审计发展沿革
在我国,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监督制度,是现代审计制度在中国的一种创新,是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出现的一种政府审计类型。综合众多学者的观点,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构接受组织人事部门委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相应的技术和方法进行审查,并做客观评价的审计活动。它是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实行组织监督、纪检监督与审计监督的有机结合,是集财政财务收支、财经法纪、经济效益审计为一体的综合性审计。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经历了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三个主要阶段。
(一)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阶段。
1986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对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厂长离任之前,企业主管机关或会同干部管理机关可以提请审计机关对厂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议。”
(二)承包经营审计阶段。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承包经营责任制试点和逐步推广,为加强对合同双方以及经营者的监督,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就产生了。1988年,国务院颁发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由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委托的其他审计机关组织对合同双方及其经营者进行审计。”
(三)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阶段。
1997年9月,新华社内刊报道的山东菏泽地区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收到中纪委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并得到胡锦涛同志重要批示“此事对加强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很有好处,需研究有关范围及办法,先试行起来,然后总结推广”。1999年5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初步形成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框架。2001年,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提出自2001年起逐步开展县级以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2006年2月,新修订的《审计法》正式确定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把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推向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09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将党政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写入决定。2010年12月,中办、国办进一步修订完善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由此可见,经济责任审计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审计范围不断扩大、审计内容不断深化、审计程序不断规范。
二、新形势下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本质要求。
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其核心内容是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职能是监督、评价和鉴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一定与其所任职务相联系,什么样的职务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围绕所在职务,研究分析权力、责任,以职定权、以权定责、以责定审,促进权责相当,这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要求。监督、评价和鉴证,要求回答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切:被审计领导干部应该做的事情做了吗?怎么做的?做得怎么样?有没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既要过程,也要结果;既要成绩,也要问题。
(二)目标任务。
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历史证明,必须在以下三个目标任务方面着力并彰显成效:
1.促进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改革和完善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对领导干部如何履行经济责任、是否存在失职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责任大小做出明确评价,就是为党委、政府考核、任免、奖惩、问责和管理监督领导干部提供重要参考。
2.监督制约权力运行。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围绕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监督评价领导干部,有效推动落实责任,成为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一个重要环节。
3.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核心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因此,经济责任审计是最为重要的内容,就是推动制定和实施科学的政策措施,监督党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三、目前县(区)级行政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县(区)级行政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大部分是因离退休、调动等原因,在离任后进行。虽然2012年10月审计署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同步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可以在任中和离任后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废除了两办《暂行规定》里关于领导干部需在离职前,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规定,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县(区)级审计机关由于任务重、人手少,基本不能实现对所有现任行政单位领导干部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目前,无论内部还是外部,经济责任审计都遇到了制度性、体制性的矛盾,存在着一些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影响了其职能作用的发挥。
(一)审计机关独立性差,权威性较低。
1.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审计经费三方面独立性差。根据规定,审计机关受县区本级政府领导,审计机关领导干部及审计人员的使用、调动、任免权均在地方政府,而作为业务指导的上级审计机关对于县(区)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的任免没有任何权力。即审计机关的实际管理权在地方政府,这将严重影响审计组织地位的独立性。目前机制下,审计机关领导干部与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属于同级本级政府行政单位领导干部,干部之间往往相熟或者以前是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些甚至曾经担任过审计机关领导干部,审计工作人员与县(区)政府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之间也存在或深或浅的关系,而且有可能随时调到其他部门,这些都很难保证审计的独立、客观和公正。虽然《审计法》中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但在县(区)级政府中,由于各级政府将审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视同一类,未将其作为监督其他行政机关的部门,特别是在县(区)级政府由于政府财力不足、政府领导不够重视、人为刁难等原因,审计经费无法有效保证,使审计机关很难开展有力度的审计工作。
2.“先任命后审计”令经济责任审计权威性降低。在我国,组织人事体制相对特殊,行政单位领导干部在提拔、免职、调动时,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查、谈话等程序,再根据相关规定,上报本级政府,通报相关部门,一系列程序都要求保密,而作为在县(区)级政府中比较弱势的审计机关,并未参与组织人事调整,行政部门人事变动的保密对象也包括审计机关在内,因此,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审计部门只能对常规项目的计划安排,对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则只能在相关部门下达委托时,临时组织安排。“先离后审”给社会的印象是“走过场”、“马后炮”,其真实性、权威性受到广泛质疑。当前县(区)级行政单位领导干部离职很快,基本只要组织谈话后就会被调离原来的岗位,而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只是在其转岗或提拔后。被审计领导干部提拔后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无形中会使审计人员存在较大压力,无法较为独立地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做出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
某区某局领导在调整岗位后,已由区人大任命为该区副区长,却又分管该局,该局所有重大项目实施、重大经济支出均须其审核批准。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机关在对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时,很难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而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心理上会存在压力,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只能从表面上进行披露,不能查深查透,且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主观上受到影响,不能公正客观地做出评价。
(二)审计评价缺乏统一标准,经济责任难以界定。
1.三种经济责任划分标准不明,可操作性差。界定和明确任期内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部门或单位职责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是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内容。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的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做出界定。”在规定中,经济责任被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三种经济责任之间主要是以是否直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是否采用授意、指使、强令等手段要求下属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是否严格按照民主决策和会议讨论等规定进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是否由于经济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来划分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如负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中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何为重大经济事项,何为重大经济损失浪费、何为重大国有资产流失,无明确指标可供参考,在实际审计过程中,如何量化“重大”这一指标,是摆在审计人员面前的一个困难,做出的经济责任界定不能体现客观公正;再如负直接责任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没有可参照的指标、事例,没有标准,将给予审计人员太大自主性,反而不利于责任界定。作为县(区)级政府审计部分,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其拥有的权力和手段很难发现领导干部存在直接责任中所描述的行为,因为被认为为直接责任的事实都比较隐密,不容易被审计人员察觉,且就算能发现线索,审计人员也很难依靠现有审计手段,得到充分、恰当、相关的审计证据来支撑对直接责任的认定。
2.审计评价缺乏统一标准,无法准确评价。财政财务收支的收益性、重要经济项目达成的目标等审计评价内容,都要建立在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得出相应指标基础之上,但在目前的县(区)级行政单位经济责任审计中,分析指标体系并未建立,且由谁建立、如何建立、各项指标对应的评价是什么,都还未明确,给审计部门进行经济责任评价造成较大困难。一是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都是分组进行,不同审计组之间,由于审计人员业务水平高低不同,看待问题角度不同,在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下,对审计发现的同一性质问题,做出审计评价可能不同;二是人为地统一审计评价的写法,由于缺乏标准,只能大概地将问题划分为严重和不严重,严重问题一种写法,不严重问题另一种写法,未能真实、明确地做出审计评价;三是由于无法根据相应指标体系进行评价,一些与部门经济工作无关的业绩,如:综治先进部门、绿化先进单位、先进集体等荣誉,也在审计评价中得到确认,这些审计评价已经超出了审计人员的权限,不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该评价的内容。
(三)审计结论未对外公布,审计结果未能有效利用。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根据审计实施过程中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得到的审计证据,撰写并由审计机关出具相关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书等,以及移送处理书等,这些都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最能充分体现审计的监督评价职能。但在实际工作中,审计结果的运用存在以下问题:
1.审计结论未对外公布,约束力低。县(区)级行政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仅送本级政府、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个人,并未对外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机关是“可以”,而不是“必须”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结果公开约束力较低。据审计署网站公布的数据统计,自2003年12月审计署发布第一份审计结果公告以来,截至2014年2月,审计署共公布了204份审计结果公告,而地方审计机关力度较小,尤其是省级以下审计机关更明显。根据各省审计厅网站数据统计,截至2014年2月,31家省级审计机关中,公布审计结果的有28家,3家未公布,公告数量总计886份。从公布内容上看,大部分为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审计,部分省厅公布了财政预算执行的审计结果,没有一家省级审计机关公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2.审计发现问题仅针对被审计部门,其他部门未能引以为鉴。一个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所揭露的问题,如:违规发放津补贴、挤占专项资金、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结余未上缴、违规支出差旅费等,在本县(区)级政府行政部门中普遍存在,但由于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除了上报本级政府首长、本级财政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外,因保密而并未向其他行政部门公开,也未就存在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向县(区)其他行政部门予以通报,因此,审计揭露的问题、提出的整改要求也仅仅是针对被审计单位、而这些问题有可能一直存在于各行政单位,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整改。
(四)审计队伍素质不高,审计人员难以胜任。
1.县(区)级审计人员编制少、平均年龄偏大。作为地方政府组成部门,县(区)级审计机关并非一线部门,不仅无法为本级政府经济发展提供帮助,还有可能拉经济发展的后腿,给地方政府带来不利影响,其地位不如其他部门重要,地方政府对审计部门不重要,给予人员编制较少,普遍年龄较大,接受新方法新思路能力不强,因此,面对繁重的审计任务,审计机关很难及时、高效地完成。某区共有行政事业单位122个,国有企业24家,学校37所,平均每年更换领导干部近20人次,而区审计局仅有编制10个,除去领导干部和非审计人员,仅有6人实际参与审计实施,人手严重不足。再如,某区审计局共有审计人员10人,其平均年龄为44岁,普遍计算机水平较差,对审计署部署的“现场审计实施系统”不愿学或学不会,能够熟练掌握、使用的只有1人。
2.后续培训缺乏,审计水平无法提高。
县(区)级审计机关人员少、任务重,无法抽出时间进行专业培训。如某区审计局,共有审计人员10人,实际参与审计项目的有6人,一年计划完成审计项目16个,每个项目2个审计人员,每人至少2个项目,平均每个项目耗时2个月,在完成审计任务之余,基本没有时间参加专业培训,近五年来,某区审计局仅派出一人参与中级计算机审计的中级培训,其余培训均未讲座形式,无法很好地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
四、着力构建五大机制,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运行机制。
制度建设关乎根本,具有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针对目前经济责任审计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必须从经济责任审计运行机制着手,不断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体系的建立、完善、巩固和提高。具体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
按照两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要求,进一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领导体制,加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机构建设,完善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及其办公室工作规则等,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汇报,研究问题,部署任务,检查工作,督促各项要求和工作任务落实到位,为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有力有效的组织领导和统筹管理。
(二)健全部门联动机制。
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健全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包括计划管理、情况沟通、重要事项通报、重要工作配合、审计结果运用等机制。
(三)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按照两办《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情况反馈等审计结果运用制度,落实“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的监督和问责机制。
(四)健全审计评价机制。
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深入分析各类领导干部所承担经济责任的差异,建立健全分类别、分地区、分部门规范的经济责任评价标准和体系,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五)健全内部制约机制。
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权力制约机制中的作用,必须首先保证审计机关自身能够依法行使审计检查权和审计处理权,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权力制约和监控机制。
五、坚持与时俱进,持续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创新
(一)转变审计模式,逐步解决审计机关独立性差、权威性低的问题。
审计机关独立性差、审计权威性低与审计模式有关。倘若可以将地方审计机关的隶属关系转变为省级、市级审计机关派出机构,那么审计机关人事任免权就可交由上级审计机关,经费也由上级财政部门保证,一旦发现问题,第一时间抽调审计力量介入,有效避免政府领导干部不当干预。这将大大提升审计机关独立性,更有利于考核、选拔领导干部。
此外,县(区)级组织部门应尽快建立健全全(县)区行政单位领导干部履历资料库,将行政单位年度预算资金量大小、任职时间长短、经济责任风险大小等因素纳入资料库中,在下达经济责任审计委托时,根据县(区)级审计机关的任务量情况,依据履历资料库信息,选择资金量大、任职时间较长或经济责任风险较大的单位,将其纳入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中,加大领导干部任前、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力度,对于临时性的人事变动在未出现经济问题或经济责任风险很小的行政单位,可适当安排在再下一年度中进行。
另外,县(区)级审计机关、审计联席会议各部门应提前参与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制定委托计划工作,一方面,在人事任免前审计机关可以从专业判断出发,列出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行政单位,供组织人事部门参考;另一方面,可以就审计任务量大小与组织人事部门直接沟通,权衡轻重缓急,将必须先行审计的行政单位提供下一年首要位置。在提拔、离任人员较多时,县(区)级审计机关力量不够时,可聘请社会力量实施审计,尽可能做到“先审计后任命”、“任命与审计同步”,提高审计权威性。
(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科学制定审计评价标准。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既是成果又是依据,关系到干部的管理使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应当建立细化并客观反映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标准。在评价标准设计上,按照两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内容,从当地实际出发进行设计。
首先,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共性和特性,可共同或独立设计审计评价指标,并实行分级动态调整。应把权力运行、责任落实、守法守规、资金效益、廉政建设等设为一级指标,组成评价标准相辅相成的系统体系。同时,根据一级指标的涵盖面,细化分解为若干二级评价标准,并突出标准重点,分清主次和轻重,使评价项目和标准更加全面。
其次,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衡量标准。要科学设置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计分的加权系数,对二级评价指标以计分形式设定评价档次,使各评价档次都赋予一定的权重。同时,根据二级指标的基本数据,确定一级指标的评价等次。一级指标可分为较好、基本、较差等多个等次方式作为评价标准,以体现评价标准的合理性、可信性和可用性。
再次,科学运用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设计评价标准的主要目的,是用于对领导的评价,是审计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依据汇总的基本数据和档次,实事求是地用于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防止审计与评价脱节,防止审计评价超过审计部门权限。
(三)强化制度保障,健全审计结果运用保障机制。
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制度保障是根本。在未来审计结果公告工作中,是否要通过修改法律,将《审计法》中对审计结果公告中的“可以”变为“应当”等根本性的问题,还有待深入探讨,这里将不作观点论述。在当前,作为基层审计机关还是应结合本单位审计结果公告实际,充分借鉴审计署及其他审计机关在审计结果公告方面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健全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同时,可以配套制定一些可操作指南等,用于指导审计结果公告的具体行为。基层审计机关通过建立一套科学有效地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体系,在原有《审计法》规定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保障审计结果公告行为的制度化和标准化,打消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的一些顾虑,提高工作的积极性,逐步将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这项工作落实到位。
健全审计结果运用保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领导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重视和支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审计结果运用;对审计机关报送的审计结果报告及实施工作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批示有关部门处理,或进行专题研究;运用审计成果分析判断经济运行质量、权力运用情况,作为科学决策和加强干部管理的重要依据;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完善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会议(联席会议)制度,为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创造好的环境。二是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协作机制。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应切实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组织、协调和领导,纪检监察、组织、人社、审计、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情况通报、案件移送处理制度、联合督查整改制度,进一步明确各自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职责,积极构建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共享平台,形成联动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成效。三是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督查指导机制。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每年要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并对重要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人社、审计、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应对下级部门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确保审计结果运用工作落实到位。同时,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调研和指导,及时掌握审计结果运用工作情况,把握结果运用工作规律,总结交流审计结果运用经验,推动审计结果运用工作规范开展。
(四)重视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专业后续教育。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一项综合能力要强、知识面要广、专业技术水平要高的综合性工作。在我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任重道远,审计业务量呈逐年增多的趋势。
2014年,全国审计机关共审计近10万个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和信息18万多篇,促进增收节支和挽回损失2400多亿元,移送违法违纪案件线索2300多件,促进建立健全制度1700多项。李克强总理在听取2014年审计工作汇报时指出,审计工作者要牢牢盯住公共资金使用,当好人民利益的“守护神”。既不能让资金“趴在账上睡觉”,更不允许资金跑冒滴漏和被挤占挪用。总理的指示,指出了审计机关承担的重要任务,也道明了审计工作者肩负的神圣使命。
中央高度重视审计工作,也为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层面的要求。不同于其他工作,审计工作的开展建立在熟悉中央和地方各项政策、会计审计专业功底扎实、擅于综合多方面的理论与实际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审计队伍建设中的问题,一方面,在条件允许情况下,招考和引进一批懂经济、财务、投资、农业、工业、计算机等知识,有丰富工作经验的复合型人才充实到经济责任审计干部队伍中;另一方面,县(区)级审计机关在工作中遇到困难要及时向上级审计机关反映,寻求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上级审计部门应及时汇总共性问题,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审计人员学习专业知识、加强理论指导,用具体的案例介绍成功经验和方法。另外,在上级部门开展创新或复杂的审计项目时可从基层审计机关抽调部分人员加入审计项目,帮助年轻的县(区)级审计工作者尽快提高综合业务素质,带动县(区)级审计工作上新台阶。(来源江苏审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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