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扦房屋赔偿标准2016销售员赔数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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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偷面积且销售员不如实相告算是违约吗?
今年我在富春新天地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110平的复式,那边的销售跟我说能拓展到近200平的使用面积,当时心想这样算下来的单价非常划算,折合单价7000多一平,当时头脑一热就定下来了,过后问了朋友,发现并不是想象中的那样,他们的面积是偷的,除开公摊和楼梯搭建根本就没有那么多的面积,减了将近30多个平米。我就想问下他们这样算不算违约?可以申请退定吗?
全部17个回答
口头承诺的东西没有用的,要有证据,销售人员会说是自己承诺的,大不了自己被公司开除
关键是你的房产证的面积是多少啊,如果是110的话,就对了,毕竟房子都是有公摊的啊,而且新房子的公摊不会小于20%
口头承诺没有保障,跟开发商沟通。
不算违约除非当时合同上有明确的标注。否则口头承诺的都是无效的!
如果有明确的文字标注有200平那在你购买之后发现没有那就不是简单的违约而带欺诈了.退已是必然!
这个是看他阿门是口头说的还是写进合同的口头上说的那就不好弄了如果有录音或者其他证据那还好办的
这个只能跟开发商酌情商榷,因为销售员只是口头说明,肯定是以购房合同为准的。赠送面积是我们可以享受到的居住面积,还是很划算的。面积体现小,还有一个好处,可以节省税费。
购房时一定要认真查看购房合同。
只要以前房贷全部还清,现在银行仍然算首套。
具体要看合同怎么写的,销售说是没有用的,那也只能说你被那个销售忽悠了
这个不算销售员违规的问题,口头协议一般销售人员都是不认的,所以不管什么,书面协议是最好的,这样也防止别人侵害你的合法权益,
你好,很荣幸为你解答问题,在签定合同之前你一定要问清售楼处销售人员建筑面积110平米的复试时如何才能算到200平米,是不是包含所有公摊面积?销售人员一般都是把公摊面积都计算肯定有200平米左右呀,如果在签定合同且合同未体现,那么销售人员就不算违约哟,以后换房切记!
这是一个开发商的提案销售方法一般都会少或者多几个平方其实都是少的很多的
答案:可以,需要买卖双方是一个村集体户籍。双方一起到该土地所属村委会,找管事的,咨询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在村委会同意,以及配合办理过户前提,就可以办理
您好,房本上的面积本身都是包括公摊和楼梯间的面积的,所有房子都是这样。
这个可以跟消费者协会和工商部门反映,售房部销售人员口头承诺是不算数额
销售员口头承诺误导客户,可以跟消费者协会还有工商部门反映,当然建议事先跟开发商沟通。
单方签字 是不算的。除非双方签字交完定金才算
违约一般是押金不退还,具体看合同说话
算的,不过你要和房东协商你可以先跟房东反映这个问题,如果真的是用你的电,可以让房东从别的地方拉电。如果签的是正式的租房合同,里面是有规定的,租客自己负责自己产生的水电费用...
两种选择,第一就是换个方式,全款,第二就是换个人来贷,必须有这项协议。
如果真的贷款下不来就属于客户单方面的。
意见你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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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下,卖房销售一位销售员所买的房子被一位业主交了定金,结果后来才知道这房子已经被别的业主提前交了
我想问下,卖房销售一位销售员所买的房子被一位业主交了定金,结果后来才知道这房子已经被别的业主提前交了定金,没买到房的业主起诉这个卖房公司然后业主官司打赢了,公司赔了4万,原来定金是2万!我想问下这个卖房销售员要承担责任么?速求答案,谢谢您!??????
湖北 襄阳 发表时间: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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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共 3 条
看公司具体的安排,可能涉及业务过失,在法律上责任不大
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4:32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你好,当时的判决书是怎么写的?现在的情况是什么样呢?可以来电免费咨询。
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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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应该是要承担一部分责任的。
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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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销售欺诈的判定及双倍赔偿情形
 “商品房”作为商品之一,受市场因素的影响,由买卖双方协商进行买卖,属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商品,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以,房地产纠纷也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自然,如果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开发商做出了“欺诈行为”,依照第49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但在实践中出现的房地产纠纷案中,不乏有认为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有欺诈行为而要求双倍赔付者,但胜诉的却寥寥无几,其原因就在于对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的理解存在问题。  对于一般商品而言,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看其是否符合以下几点:  1、行为的手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3月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认定,应当采用客观方法,即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加以判断,并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如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等。  2、行为的后果。制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目的是遏制经营欺诈和维护市场秩序,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实施这种制裁的充分、必要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概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损害发生。依此法精神,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3、行为的主观方面。欺诈,是指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但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了五种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的例外情况。对于商品房这一较为特殊的商品而言,由于其生产周期长、环节多、价格高等特点,不能简单地照搬以上几个因素而轻易地把某些开发商的行为定性为“欺诈”而要求其双倍赔偿。  那么,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行为中的“欺诈行为”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以上几种情况的,并且开发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购房者可以以开发商作出欺诈行为为由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其双倍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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