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房屋怎么补偿搭建房屋补偿标准公有和私有有差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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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唐山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第二十五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实际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用途,依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或者登记不明确的,依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  第二十七条 拆迁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有异议或者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房屋面积的,由双方共同指定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进行实地测量;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房屋面积按实际测量结果确定。  第二十八条 拆迁有院落的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面积(按房屋外墙勒角水平距离一点六米计算,但不超过土地使用证标记的范围)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二)有建房批准文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该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但其办理产权调换住房或者另购置住房不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三)无建房批准文件的房屋,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院内剩余土地,按照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和剩余使用期限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符合房屋所有权登记条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按该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予以补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其产权调换的房屋或另购置的房屋不享受契税优惠政策;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不予补偿。  (二)集体土地被征收或者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符合房屋所有权登记条件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货币补偿;不符合房屋所有权登记条件的,按照临时建筑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十条 拆迁共有房屋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共有人对安置补偿方式和各自所占有的份额达成一致的,由拆迁人按房屋共有人的书面约定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各共有权人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二)各共有人对补偿方式和各自所占有的份额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拆迁人按本条例的规定对各共有人给予货币补偿并提供临时周转用房,所补偿的货币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第三十一条 拆迁已抵押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进行协商并向拆迁人提交书面协议后,被拆迁人方可取得补偿费或者安置用房。  第三十二条 拆迁市直管或者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时,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允许出售的住房,承租人可以按届时公房出售政策购买住房后,再按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不允许出售的住房,按照可以出售的同类房屋计算方法,分别给予房屋所有人、承租人补偿。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或者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法和补偿金额,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第三十四条 拆迁私有出租住房,租赁合同经当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按合同约定的实际出租建筑面积,由拆迁人对承租人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和一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出租人按合同约定的月租金标准给予三个月的租金补偿。  第三十五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六条 拆迁时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仅有一处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四十五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按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享受前款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基本情况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三十七条 拆迁利用住房从事生产经营的房屋,经营者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给予搬迁补助费和三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 拆迁已停产停业的非住宅房屋,根据经营者在当地社会保障机构登记的职工人数,按经营者当年应当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给予十二个月的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确定的经营者上年度所在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给予三至六个月的补偿。  第三十九条 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标准根据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需要临时过渡的按两次计算。  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标准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其标准根据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发放六个月;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从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月起至迁入调换房屋之月止。  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用房的,不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被拆迁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时迁入调换房屋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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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2016年襄阳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是有三思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物价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试行)  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标准  (一)住宅房屋  每户按被征收的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搬迁补助费不足500元标准的,每户按500元计发)。先迁至过渡房后又迁至安置房的,因需搬迁二次,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搬迁补助费。  (二)非住宅房屋  一般情况下与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实行同一标准,但非住宅房屋征收涉及大型机器设备、大量物资等搬迁的,其搬迁所需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住宅)  在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条件的,应先建设还建安置房,后实施房屋征收。  (一)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的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每月9元/平方米的标准计发(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上述标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下同)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征收方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的1.5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的第7个月起按上述标准的2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的第13个月起按上述标准的2.5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的第25个月起按上述标准的3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  (三)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征收方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另行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的一半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的第7个月起按上述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的第13个月起按上述标准的1.5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的第25个月起按上述标准的2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  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水、电等费用自负,但过渡期限内不付房租。  还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征收人不按照通知时限接收房屋搬迁入住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和过渡补助费参考标准(非住宅)  (一)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按所征收房屋非住宅部分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1.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非住宅房屋过渡补助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且调换的房屋不能一次性解决,需要过渡的,过渡补助费标准按所征收房屋非住宅部分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6%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征收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就非住宅过渡期限及超期进行产权调换的违约责任协商约定。  本参考标准施行过程中,全省如有统一标准的,按照全省统一标准执行。  四、附属物补偿标准  房屋附属物(如围墙、灶台、厕所、树木等)的补偿标准,可按《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补偿参考标准》协商确定(见附表);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五、搬迁奖励办法  (一)征收有产权的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在其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10%给予奖励;  征收有产权的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对超过部分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在其超过部分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10%给予奖励。  (二)征收有产权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异地产权调换房屋的,所选产权调换房屋比原房屋地段每降低一个土地级别,按原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另行增加200元的异地安置补助费。  土地级别范围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襄樊市市区基准地价(2006年更新成果)的通知》(襄樊政发〔2007〕32号)规定执行;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对积极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实行搬迁时限奖励。由各城区、开发区根据征收范围的大小确定签约搬迁奖励期限,并结合区位设定各时间段的不同奖励额度;超过奖励时间段签约搬迁的不予奖励。奖励具体办法和标准应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六、住房保障措施  (一)被征收的有产权房屋的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内,为其家庭唯一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其所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内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与所选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差价的90%结算。  (二)被征收的有产权房屋的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内,为其家庭唯一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被征收人确实无力承担差价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也可以申请租住公租房或廉租房,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  七、未登记房屋和改变用途房屋补偿标准  (一)未登记房屋  对征收范围内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未经登记的建筑,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条例》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认定的结果依法进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据认定的结果依法进行房地产评估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改变用途房屋  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在日《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以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并连续照章纳税二年以上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但可在同类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日之后未按照《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依法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方式为:  1、城市主次干道临街一楼“住改非”经营性用房补偿标准:  一级区段: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30%―40%增加补偿;  二级区段: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20%―30%增加补偿;  三级区段: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0%―20%增加补偿;  四级及以下区段: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10%增加补偿;  次干道补偿在补偿标准浮动范围内按下限补偿。  2、其他的“住改非”经营性用房: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10%增加补偿。  同一街道两边的“住改非”经营性用房,属于同一征收项目,但区段不同的,可按同一标准予以补偿。  对经营年限长、纳税数额高的,应在补偿标准范围内适当向上浮动;对经营年限短、纳税数额低的,应在补偿标准范围内适当向下浮动。增加补偿的情况,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区段等级的确定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襄樊市市区基准地价(2006年更新成果)的通知》(襄樊政发〔2007〕32号)执行;若区段等级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等级执行。  八、各县(市)和襄州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可根据国家、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当地补偿标准。  附: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补偿参考标准.doc  备注:  1、本参考标准所列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等,是指按建筑规范要求需建设,但按照住建部《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的规定不能予以确权登记的部分。其层高2.2米以上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新旧程度评估给予补偿;  2、本参考标准未列入的附属设施项目,可参照表中相近的项目标准给予补偿;  3、本参考标准所列树木仅指被征收房屋房前屋后所种植的树木。“胸径”即干径,指苗木主干离地面1.3m处的直径,不足1.3m按离地面0.6m处的直径;  4、本文件所称“市区”范围,由市规划局依法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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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修订)》的通知潮府〔2015〕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潮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2015年度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潮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区是指湘桥区、枫溪区行政辖区范围,未含潮安区范围。潮安区、饶平县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和自身实际,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同一批次用地征收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应按同一征收补偿标准执行。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市国土资源局是市人民政府的集体土地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按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有关要求,做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相关工作。市发改、财政、规划、住建、人社、城管、公安、民政、交通、农业、林业、水务、房管、公路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有关工作。第二章&&征收程序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程序,提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透明度,依法征收土地。第五条&发布征地预公告。在报批征地前,由市国土资源局向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地预公告,征地预公告的内容包括拟征土地的范围、面积、地类以及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土地用途、补偿登记期限等。在预公告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第六条&&结果确认。市国土资源局应会同被征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第七条&&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在征地预公告规定的补偿登记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第八条&&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国土资源局复核、汇总征地补偿登记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九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国土资源局应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第十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市国土资源局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第十一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市国土资源局应按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和听证结论。第十二条&&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第十三条&&预存征地补偿款。在征地报批前,拟支付的征地补偿款应足额存入市国土资源局在银行开设的征地补偿款专户,由银行出具预存征地补偿款进账凭证。第十四条&&征地方案报批。市国土资源局应按照《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拟订《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等“一书四方案”的报批资料,依法定程序上报审批。第十五条&&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将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合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以书面形式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批准的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地类、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第十六条&&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交付土地。市国土资源局应按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征地补偿费用按时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补偿款付清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应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章&&补偿安置标准第十七条&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第十八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确定的标准,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另行计算。第十九条&&湘桥区、枫溪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依照《潮州市湘桥区、枫溪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见附表一)及其示意图(见附图)的标准依法制定具体征地项目补偿方案。第二十条&&青苗补偿,短期作物补偿按一造产值进行补偿,多年生作物补偿结合作物种类、生长周期进行补偿,依照《潮州市湘桥区、枫溪区征收集体土地多年生作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二)依法制定具体征地项目补偿方案。第二十一条&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可采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第二十二条&&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安置,不具备产权调换条件的,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第二十三条&&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根据具体征地项目实际,可采取安排宅基地重建或置换安置房形式进行。安排宅基地重建的,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和国家、省有关宅基地标准的规定,其被征收土地上房屋按被拆迁面积的重置成本补偿。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已无法安排宅基地的,一律置换安置房,并按评估价格结算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的差价。第二十四条&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实行货币补偿的,依照《潮州湘桥区、枫溪区征收集体土地上建(构)筑物货币补偿指导价》(见附表三)和《潮州市湘桥区、枫溪区征收集体土地上建筑物装修货币补偿指导价》(见附表四)依法制定具体征地项目补偿方案。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违法建(构)筑物、搭建物,不予补偿。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征收集体土地的留用地管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国家和省对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有关补偿安置标准的调整,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房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潮府〔2014〕14号)同时停止执行。&附表一:潮州市湘桥区、枫溪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编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万元/亩)区片范围描述Ⅰ9.3933湘桥区(上洲村、下洲村、古美村、上埔村)枫溪区(白塔村、蔡陇村、古板头村、堤头村、詹厝村、李厝村、槐山岗村、长美一村、长美二村、湖下村、山边村、高厦村、全福村、西边村、英塘村、洋头村、云步村)Ⅱ7.6135枫溪区(上东埔村、下东埔村、田头村、田头何村);湘桥区凤新街道(外环北路以北东埔村用地、凤新林场、外环北路东南侧凤山村用地、外环北路东南侧大新乡用地);湘桥区意溪镇(东洋e村、小陂村、永安村、东郊村、石牌村、上津村、中津村、长和居委会、寨内居委会、坝街居委会、书厝楼村、意归公路以南橡埔村用地、意归公路以南团三村用地、意归公路以南埔东村用地);湘桥区桥东街道(下津村、六亩村、黄金塘村、卧石村、社光村、涸溪居委会);湘桥区磷溪镇(田心村、埔涵村、窑美村、凤美村、福聚村、仙田一村、仙田二村、仙田三村、塘边村、岗湖村、溪口一村、溪口二村、溪口三村、溪口四村、溪口五村、溪口六村、溪口七村、溪口八村、美堤村、内坑村北片飞地、D山村北片飞地、顶厝洲村、仙河村、内坑村、D山村);湘桥区铁铺镇(灰荣村、坎下村、铺埔村、八角楼村、坑巷村、石板村);湘桥区官塘镇(秋溪村、石湖村、元房村、城甲村、象山村、巷头村、巷下村安澄路以北用地)Ⅲ6.3743湘桥区凤新街道(陈桥村飞地、高厝堂村);湘桥区意溪镇(东洋e村飞地、河北村、莲上村、西都村、古庵村、四宁村、坪埔村、下坪村、四益村、小陂村飞地、书厝楼村、后径村、文祠水以南意归公路以北橡埔村用地、文祠水以南意归公路以北团三村用地、文祠水以南意归公路以北埔东村用地、意溪果林场,荆山村、锡美村、中津村飞地);湘桥区官塘镇(苏二村、苏三村、顶乡村、宫头村、巷下村安澄路以南用地);湘桥区铁埔镇(山后村、石w头村、桂林村、东山前村);湘桥区磷溪镇(急水村、仙美村、饶砂村、后洋村、北堤村);红山林场Ⅳ5.718湘桥区铁铺镇(溪头村、溪美寨村、小溪村、西陇村、五乡村、巷口村、坑门村、仙岩村、尚书村);湘桥区官塘镇(尧里村、奕湖村、奕安村、奕东村、官塘果林场)&Ⅴ&5.0214湘桥区铁铺镇(龙湖镇林场、大坑村、嫌水坑村、梅州板村飞地、溪美寨村飞地、西陇村飞地、溪头村飞地、坎下村飞地、东山前村飞地、坑下村飞地、坑巷村飞地、灰荣村飞地、巷口村飞地);湘桥区官塘镇(石湖村飞地、巷头村飞地、灰荣村飞地、坑巷村飞地、白石岭林场、东山前村飞地、石板村飞地、山后村飞地、八角楼村飞地、巷口村飞地);湘桥区磷溪镇(窑美村飞地、田心村飞地、顶厝洲村飞地、西坑村、英山村、磷溪果林场、溪口一村飞地、溪口二村飞地、溪口四村飞地、仙田一村飞地、仙田二村飞地、塘边村飞地、磷溪镇林场、芦庄村);湘桥区意溪镇(桂坑村、锡美村飞地、头塘村、文祠水以北橡埔村用地、文祠水以北团三村用地);草岚武林场说明:&&&&1、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覆盖范围为潮州市湘桥区、枫溪区的全部集体土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未利用地。&&&&2、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实质是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3、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分地类,按“同地同价”原则实施。&&&&4、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未利用地,涉及征地的按区片Ⅰ征地区片价标准进行补偿。&&&&5、同一区片范围内的林地(山地),其征地补偿标准按所在区片的综合区片地价的35%进行补偿。&&&&6、区片划分以《潮州市湘桥区、枫溪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示意图》为准。&&&&&&&&&&&&&&7、各飞地按所在区片的区片价征地。&&&&8、未列入上述表格的范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V类标准执行。附表二:潮州市湘桥区、枫溪区征收集体土地多年生作物补偿标准1大荔枝800―1200主杆直径30厘米以上2中荔枝400―800主杆直径20―30厘米4幼荔枝20―50人工种植,未挂果5特大龙眼主杆直径40厘米以上6大龙眼800―2500主杆直径25―40厘米7中龙眼400―800主杆直径15―25厘米10大柚树300―400主杆直径25厘米以上14大黄皮、沙梨300―400主杆直径30厘米以上15中黄皮、沙梨200―300主杆直径15―30厘米16小黄皮、沙梨150―200主杆直径10―15厘米,已挂果17幼黄皮、沙梨20―150人工种植,未挂果18大蕉树3500已挂果19中蕉树3000定型未挂果20小蕉树1500蕉苗21蔬菜300022水稻200023地瓜、马铃薯200024甘蔗300025花生200026鱼池300027鱼苗池600028大柿子、板栗、芒果棵400―450主杆直径30厘米以上29中柿子、板栗、芒果棵300―400主杆直径15―29厘米30小柿子、板栗、芒果棵200―300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下,已挂果31幼柿子、板栗、芒果棵20―200人工种植,未挂果32大柑桔、脐橙、崭棵150―200树高150厘米以上33中柑桔、脐橙、崭棵120―150树高100―150厘米34小柑桔、脐橙、崭棵20―120树高100厘米以下,已挂果35幼柑桔、脐橙、崭棵20人工种植,未挂果36大枇杷棵250―350主杆直径25厘米以上37中枇杷棵120―250主杆直径15―25厘米38小枇杷棵35―120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下,已挂果39幼枇杷棵35人工种植,未挂果40大桃树、李树、枣树、梅子、台湾枣棵200―300主杆直径20厘米以上41中桃树、李树、枣树、梅子、台湾枣棵100―200主杆直径12―20厘米43幼桃树、李树、枣树、梅子、台湾枣棵25人工种植,未挂果44大杨桃、棵600―900主杆直径30厘米以上45中杨桃棵350―600主杆直径15―30厘米46小杨桃棵100―350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下,已挂果47幼杨桃棵20―100人工种植,未挂果48特大橄榄棵主杆直径60厘米以上49大橄榄棵主杆直径40厘米以上50中橄榄棵主杆直径30―40厘米51小橄榄棵150―2000主杆直径20―30厘米52橄榄大苗棵150主杆直径10―20厘米53橄榄幼苗棵20主杆直径5厘米以下54麻竹、苗竹(毛竹)亩9000竹高400厘米以上55黄竹、泥竹、东竹亩3000竹高400厘米以上56大苦楝树棵100―150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上57中苦楝树棵50―100主杆直径8―15厘米58小苦楝树棵50主杆直径4―8厘米59大按树棵150―200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上60中按树棵50―150主杆直径8―15厘米61小按树棵10―50主杆直径小于8厘米62大桐子树棵40―80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上63中桐子树棵20―40主杆直径8―15厘米64小桐子树棵20主杆直径8厘米以下65大番石榴棵150―200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上66中番石榴棵50―150主杆直径8―15厘米67小番石榴棵50主杆直径8厘米以下68大、中火龙果棵100―200已挂果69幼火龙果棵100未挂果注:1、果木补偿标准每亩最高不超过12000元。2、树木的主杆直径,以离地面80M量算为准。&&&3、所列补偿指按合理规格种植的果木(一亩种植果木在30株以内的连片果园),密植的折回标准株数计算。不足30株的,按株数逐步扣减;不足10株的,按零星果木进行补偿。4、移植果木按正常标准6折以下补偿。5、本表未列的其他果木按相近似价值的果木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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