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没还第一次开庭证据不足取保候审中止,到现在已过十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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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欠银行贷款无力偿还坐牢,出来后也未曾再还款。十多年后儿子买房会受到父亲的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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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年满18岁就和父亲属于两个家庭,父亲有不良影响不会牵连儿子的,请放心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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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困难,无法按期归还贷款时该怎么办呢?
买房后遇到经济困难 无力偿还贷款怎么办
不会受到影响,父亲是父亲,儿子是儿子。18岁后,你们就属于两个家庭。
这个是没有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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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合义贷款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平舆县人民法院&&&&&&&& &&&&浏览:8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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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豫1723刑初6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合X,男,日出生,汉族,农民。日因为涉赌人员提供条件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人民币。因涉嫌贷款诈骗犯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后上网追逃,日王合X到平舆县公安局投案后的当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外逃。因涉嫌贷款诈骗犯罪于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上网追逃,于日被抓获,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凌,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合X犯贷款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美丽、胡季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合议及其辩护人刘凌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日,郭楼乡高平寺村委村民王合X利用虚假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某县支行诈骗银行贷款10万元用于赌博进行挥霍,贷款到期后经银行部门多次催缴,王合X对银行部门的催缴不理又潜逃。被告人王合X到平舆县公安局投案,平舆县公安局对王合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王合X继续拒不还款,被告人王合X再次被平舆县公安局上网追逃。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合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合X辩称我贷款是为了做手机生意,没想到赔了,我没有非法占有,没有将贷款用于传销和赌博,在第一次取保后还贷款1万多元后没钱还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被告人王合X犯贷款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本案被告人王合X虽使用虚假营业执照等以三户联保形式骗取了三笔银行贷款,一笔10万的由孙某使用并如期归还了本息,另二笔王合X使用18万,因做手机意亏损后将门店转让,转让费部分归还了贷款本息,部分作为路费去了云南,发现进入的是一个传销组织,其脱离传销组织后因无一技之长,导致下余89443元的贷款没有及时归还,其没有携款逃跑、挥霍或隐匿财产等行为。至于公诉机关指控王合X将贷款用于赌博进行挥霍的证据不足,虽王合X曾以给赌博提供条件被公安机关进行了行政处罚,但没有证据证明王合X将贷款的钱用于了赌博。综上,被告人王合X贷款的钱不是没有还,是没还完,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本案只是一种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因未达到骗取贷款罪的追诉的标准,还应属于是民事纠纷,应宣告被告人王合X无罪。
经审理查明,日,被告人王合X同朱某甲、王某甲联系后,分别用平舆县亚宝专营手机店、平舆县郭楼集南头和郭楼乡宋海村委经营的粮食收购场地为三人经营的实体,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某县支行申请了三户联保小额贷款30万元(每人10万元)。三笔贷款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在归还了几期本金和利息后,还款出现逾期,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催收时,发现王某甲、朱某甲贷款时提供的经营场地不是他们本人所有,是借用他人场地贷款,被告人王合X贷款时提供手机店的工商营业执照系伪造,所谓的手机店已转让他人,王某甲还称其名下的贷款是王合X使用。后银行工作人员在多次电话联系不上王合X和其妻子宋某甲的情况下,于日到平舆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大队报案。后朱某甲名下的贷款于日与所贷银行结清,案发时被告人王合X名下共欠银行贷款89443.59元。
另查明,日,被告人王合X因在平舆县谊园酒店为涉赌人员提供条件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人民币,并收缴赌具及无主赌资43730元。被告人王合X得知其被平某县公安机关刑拘上网后,于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承诺归还贷款,公安机关当日对王合X进行了变更了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王合X于日将其所用王某甲名下的银行贷款结清,但其本人名下所欠的贷款仍未归还,并在取保候审期间与变更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切断联系,违反了取保候审规定,公安机关于日提请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于日决定逮捕王合X,后公安机关于日上网追逃,日将其抓获归案,至今仍未归还其名下所欠的银行贷款。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平某县邮政储蓄银行案件移交书,日,郭楼村村民王合X在该行诈骗贷款10万元,现已外逃,特移交平舆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王合X被批准逮捕后在逃。
抓获经过,日下午17时许,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四中队民警郭某甲、杨某在平某县东汽车站附近巡逻时将网上逃犯王合X(男,汉族,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河南省郭楼镇高平寺村委门庄)抓获,
被告人王合X的户籍证明同基本情况。
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治)决字(2010)第0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王合X,男,住平舆县郭楼乡高平寺村委。日在平某县谊园酒店312房间,因王合X的行为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人民币的处罚,并收缴无主赌资43730元。
平某县邮政银行出具的分期贷款结清单二份显示,此笔款属于损失类贷款,以王合X名下发放贷款日期日,到期日期日,本金金额89443.59元,表内拖欠利息2197.12元,表内罚息300.99元,表外罚息61629.44元,截止日的还款金额合计元;截止日应还款金额合计元(从日至今未还)。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还款单及贷款结清证明,客户王某甲与我行签订的901号借款合同约定的本金和利息,已于日结清。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某县支行提供的还款明细流水账证明,截止王合X名下的贷款已归还本金10556.41元,利息为5185元;截止日王某甲名下的贷款已归还本金32074.72元,利息7400.37元;截止日朱某甲名下的贷款已归还本金32074.72元,利息7398.21元。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玉逾期催收王合X的通知书两份,分别为日和日。但无王合X及保证人签名。
王某甲、唐某、王合X、朱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贷款时提交给银行的身份证明。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放款单、贷款借据证明,交易日期日,到期日期日,借款人姓名王合X,借款金额,贷款利率15.3%,借款用途:进手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借款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信贷分期还款计划表证明,朱某甲、王某甲、王合X以三人联保形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贷款时所签订的协议和借款合同,实行的是阶段性分期还款计划(共分12期还款)。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商户小额贷款客户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证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王合X放贷时依据王合X提供的营业执照(注册号41××035,经营者姓名王合X,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平舆县××街中段,经营范围及方式手机销售、维修,执照有效期自日至日,发照机关平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日。)
平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古槐工商所证明,经查询我所办理营业执照台帐及信息化管理经济户口,没有发现王合X办理的手机销售、维修。经营场所:平舆县××街中段;注册号41××035;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执照有效期:自日至日。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属伪造证件。
平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古槐工商所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明,宋某乙(个体工商户)在平舆县××街中段经营手机零售,经营期限从日起至日止,房屋提供者陈某甲,使用期限从日起至日止,使用方式租赁。
宋某乙日向侦查机关提交的店铺转让合同证明,日王合X将位于平某县解放街的店铺转让给宋某乙使用,宋某乙在日前一次支付王合X转让费5万元。
平舆县公安局郭楼派出所出具调查报告证明,王合X,男,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楼镇××村委门庄。因涉嫌诈骗案被平某县经侦大队于日网上追逃,日投案自首,7月1日撤网,又于日因涉嫌诈骗案被网上追逃。日王合X冒用宋某丙身份到郭楼派出所申请办理了二代身份证,并于日丢失补办了此身份证。
平舆县公安局郭楼派出所日证明,经走访了解我辖区高平寺村委门庄村民王合X于农历2010年春节后外出,去向不明。
平舆县公安局郭楼派出所日证明,我辖区宋海村委朱庄村民朱某甲,该人外出打工,去向不明。
平舆县公安局郭楼派出所证明,日和10月10日,我所配合经侦大队到我辖区高平寺村委门庄给取保候审人王合X下达传唤通知书时发现该人外出,去向不明。从日被取保候审至日王合X未到辖区派出所报到。
平舆县公安局李屯派出所证明,经查询李屯派出所户籍管理系统,我辖区闫坡村委闫坡村没有孔某甲的户籍信息。
平某县李屯镇闫坡村委证明,我村委闫东村民组村民孔某甲,妻子王某乙,儿子孔某乙,全家户口于2006年已迁入解放街派出所,至今下落不明。
平舆县公安局解放街派出所证明,孔新平住解放街159号,现外出去向不明。
平舆县公安局郭楼派出所证明,日上午,同平舆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到该辖区找王某甲、唐某了解王合X案件的有关情况。经走访王某甲的父亲,二人外出打工,不在家,联系方式不详。
平某县郭楼镇宋某丁委证明,该村委村民孙某外出不在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某县支行出具情况说明,我行发放贷款时,首先是客户在我行签完合同、借据后,同时提供在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个人名下的结算账户,由会计在放款系统直接打入客户的账户内,支取时,客户可以依据多种方式支取,不仅限于柜台前的现金支取。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还款单及结清单据证明,朱某甲名下的贷款10万元于日已结清;王某甲名下的贷款10万元于日已结清。
2.证人证言
证人宋某乙证明,我是2009年年底接的王合X的手机店,当时转让费是3万元,在我接手机店之前王合X没有向我借过钱。这个店铺转让合同复印件是我在日提供给公安机关的,当时房东陈某甲,王合X的妻子宋某甲在场。我在日办案民警询问我时说王合X在转让给我手机店之前借过我10万元,这个我解释不了,我保证王合X确实没有借过我的钱。从王合X把店转让给我后,我再没见过他,也没通过电话。我提交的店铺转让合同是我妻子郭某乙的表妹宋某甲(王合X的妻子)让我签的,说王合X可能要出事,为应付经侦大队的调查补个转让合同,合同上面的“王合X”三个字是我写的,我的名字是我自己写的,陈某甲的名字是不是房东陈某甲本人签的记不清了。我手机店的名字叫“亚宝手机店”,2010年初办的工商营业执照,用手机店贷款的事是后来王合X出事了,才听说王合X贷款的手续是假的。
证人陈某甲证明,2009年9月份,当时宋某乙与我签租房合同时和我联系的不是宋某乙,是一个女的(不知叫啥名字),由于那时我的门店房还没有交付,对方给我打电话说房子交付了不要租赁给别人租给她,等到房子交付后那个女的和我联系,我们在门店见面,那女的领着宋某乙过去,那女的说她不干了要把这个房子让给宋某乙,这样我就和宋某乙签订了5年的房屋租房合同,但宋某乙只干了一年左右就不干了,转让给一个漯河卖化妆品的了,经我看宋某乙提供给你们公安机关的店铺转让合同复印件上的“陈某甲”的名字不是我签的。
证人王某甲证明,我在邮政储蓄银行平某县支行没有贷过款,是王合X用我的名字于日在邮政储蓄银行贷款10万元。2009年10月份的一天,王合X到我家找我说用我的名字贷款10万元,让我到现场拍个照签个字,别的啥也不用管。王合X把我和信贷员带到郭楼镇宋某丁委贾庄东头贾某粮食收购点拍照,当时贾某不让拍我就走了。过了几天,王合X打电话叫我带着身份证和我妻子唐某一起到邮政储蓄银行平某支行签字,说一切都弄好了,别的不用管,我和我妻子过去签个字、拍个照就走了。日,王合X叫我带着身份证到邮政储蓄银行营业大厅取款,我到营业大厅见王合X拿两个取款本,都是贷的款,一共20万元,一个是王合X自己的名字,一个是我的名字。我把身份证给营业员看看,王合X取了款拿着就走了,取款本也拿走了,我至今也没见取款本啥样。到2010年3月底,你们找我要贷款,我找王合X还贷款找不到他,打电话也打不通,门店也转让了,我才知道是上当了,王合X跑了,他妻子和孩子也找不到了,没有办法,我把一期到期的贷款11800元还了。我不收粮食,也没有办过营业执照,也没有提供过收购粮食的营业执照。
证人朱某甲证明,我不认识郭楼高平寺的王合X,认识郭楼戚坡村委的王某甲。2009年我和王某甲、王合X三个人联名贷款的事有,但不是我贷的,是我们村委孙庄的孙某找我,用我的粮食收购点作抵押贷款10万元,我的粮食收购点在郭楼集南头,现已转给别人,我只是给他办手续,钱我没有用,是孙某用的,贷款应该是孙某领的,在前几年经侦大队的人来找我,我就给孙某说让他还钱,后来孙某就把钱还了。孙某现在外出打工了,不知道在哪儿,我不知道王某甲的10万元的实际使用人是谁,也不知道王合X的贷款10万元的资金去向。
证人贾某证明,2009年时,我们宋海大队孙庄的孙某给我提过用我的粮食收购点作抵押贷款的事情,我妻子不同意作抵押,后来王某甲领着几个人来了,要拍照片,我妻子不同意拍,他们几个就偷拍几张走了。当时拍照的时候不是王某甲拍的,是王某甲领的人拍的我不认识。
证人蔡某证明,我于日和担任辅助调查的同事屈某一起为王合X、王某甲、朱某甲三人办理了商户联保小额贷款,每人发放10万元,共计30万元。王合X是我行贷款的老客户,在使用贷款过程中,每期按时还款,无逾期历史。2009年10月份,王合X介绍郭楼集南头的朱小伟和郭楼乡宋海村的王某甲两家收粮食的客户,与自己在平某经营销售手机的门店组成某小组,申请我行商户联保小额贷款。日,我和另一信贷员先后到朱某甲和王某甲的粮食收购点,要求客户提供了营业执照和户口本,并取了经营场地的影像资料。回到平某又到老县委楼下王合X的手机店进行了调查,王合X的妻子提供了营业执照和户口本,并取了经营场地的影像资料。调查完毕后上报,并于日为三户发放了贷款。后来三笔贷款发生逾期,我就进行贷款催要,多次电话联系三人,发现王某甲、朱某甲贷款时提供的经营场地不是本人所有,系借用他人场地贷款,王某甲说以自己名字的10万元贷款是王合X使用的。上门找到王合X的手机店,发现王的手机店已转让他人,打手机处于关机或不在服务区状态,我和信贷员王某丙、信贷部经理白某多次递送催缴逾期贷款通知书,因找不到王合X及其配偶,无人接收。截止日王合X共计欠款本金和利息89443.59元。
证人白某、王某丙证明,郭楼镇高平寺村委门庄王合X于日在其银行贷款10万元,期限一年,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王合X于日、日、日还款三期利息和日还款一期本金和利息后,第五期还款出现逾期。信贷员蔡某多次电话联系王合X及其妻子宋某甲催要,其手机处于关机或不在服务区状态,上门催要发现手机店已转让他人。我们多次递送催缴逾期贷款通知书,因找不到本人及其配偶,无人接收。截止日王合X共计欠款本金和利息89443.59元。
证人宋某甲证明,我和王合X没有借过宋某乙的钱,当时我们的手机店转给宋某乙时,转让费是3万元,这个钱还是宋某乙分几次给我们的,在签订手机门店转让合同时我在场,我是让房东本人和宋某乙签的合同,王合X没有在合同上签字。我只知道王合X用了10万元的贷款,另外的钱我不知道谁用了。王合X在贷款后,当时王合X的一个朋友(不知道是谁)把王合X骗到云南参加传销,王合X只是去了几天,没有参加就回来了。
证人郭某乙证明,我丈夫以前经营的手机店是接王合X的,当时接店时付王合X3万元转让费,王合X在转让手机店前没有借过宋某乙10万元钱。
证人张某甲证明,日晚上,我在平某县城“谊园酒店”312房间里看他人推牌九赌博了。我是晚上9点多到该房间的,当时看到坐门的骆某、郭某丁、张某乙,钓鱼的有朱某乙、陈某乙、王合X、张某丙等人。他们推300、600、800元的锅,这个赌场开有多长时间不知道。
证人张某丁证明,日我当时在平某县城“谊园酒店”312房间参与押钱钓鱼了,输有几百元钱时,公安人员就过来了,当时场子里有一个叫王合X的男子在赌博场抽头钱,我见他抽头钱就是最低每锅抽100元。
证人骆某证明,日我当时在平某县城“谊园酒店”312房间参与推牌九押钱钓鱼了,当时是老黑(郭某戊)和一个叫王合X的在该赌场抽头渔利,抽头钱是谁成锅谁打头钱,不成不抽,每次抽头200-300元不等。这个赌场我知道开有三四天左右。
证人刘某证明,日下午18时许,我跟张建波一块到平舆县城的谊园宾馆312房间,到该处后,见房间内的外间约有二十多人,围在一起用纸牌以“推牌九”的形式赌博。我在这边看,有谁赢的多就在谁的门上押钱,我输钱后在房间内看电视时,公安人员就过来了。当时在场的人张某丁、叶某、郭某丁、张某乙、王合X也以“钓鱼”的方式参与了赌博。这个赌场是老黑组织提供的。
4.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王合X供述,日我同王某甲、朱某甲从平某县邮政储蓄银行贷30万元(每户10万元)。我是用手机门店的名义贷的款,贷款后我把门店转让我带着钱走了,没有还贷款。朱某甲和王某甲贷款是朱某甲、王某甲找的门店和营业执照。日贷款下来后,我用了我名下的10万元和王某甲名下的8万元,王某甲自己用了两万元。我用这10万元做生意做赔了,我于2010年3月把我的手机门店转让给宋某乙了,我用3万元的转让费付了第4个月的银行贷款本息13800元钱,后来我因为没钱还,我带着钱就跑外地打工去了,我把打工挣来的钱还王某甲名下的贷款了,一直到2010年11月份才停止还王某甲名字的贷款,因为王某甲名下的贷款本在我拿着,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目前我还有89000元钱的本金没有还,利息不知道多少钱。我不知道银行的人有没有找过我,因为我贷款时留下的手机号在我将门面房转出后外出时就换了手机号,他们也联系不上我。
我欠银行89000元的贷款没有还是钱某做生意赔了2010年6月份我投案后,没有把这笔银行贷款还清是因为当时手里没钱。公安机关两次传唤没有到是因我没钱还贷款,不敢去。2011年6月份我投案被取保候审时想把贷款还了,但由于钱一直没有筹够,2011年11月份左右我又到外地打工了,前一段在外面没有活干,才回来。在逃期间我一直在广州工地上打工。我在平某县邮政储蓄银行贷款时提供的营业执照是办的假营业执照,没有到任何工商所办理。
我没有参与传销,我只是去看看,我没说参与传销花钱,我也没有参与赌博,当时只是给别人看场子,驻马店市公安局日是因我为别人提供赌场方便而被处罚的。宋某乙是我妻子宋某甲的老表,当时我把我的手机店转让给他了,宋某乙家是西王栋桥宋庄。案发前我没有借过宋某乙10万元,当时是以3万元钱把门店转让给宋某乙的。我不认识贾某。在贷款的过程中我没有使用过郭楼集南头,郭楼宋某丁的粮食收购点的证明材料。当时我贷10万元是因为我的手机门店营业执照过期没申请,我就用我过期的营业执照通过拍照后在电脑上我自己修改的,修改了营业地址和期限,当时我确实有自己的手机门店。
王合X日供述,我在平某县邮政储蓄银行贷款后,我带10万元到云南省昆明市参加传销,是我朋友孔某甲(李屯闫坡村委人)打电话叫我过去的。我参加传销一个多月,把10万元花光后跑回来的。后又在平某县城谊园宾馆参与赌博,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抓获拘留15天。我贷这18万元的款,传销花10万元,下余的8万元我都挥霍了,没钱还贷款我就跑外面挣钱去了。
另辩方当庭提交一份证人陈某甲书写的证明,我的门店房刚开始是租给一家卖九阳电器的了,他们还交了押金,后来九阳电器老板不租了,让给了什么芳,后来给芳的丈夫签了合同,芳没干多久转给了她哥宋某乙。此证据的来源不清,且所证明的内容并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故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合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手段骗取银行贷款10万元,除去案发前已归还的外,还余89443.59元至今拒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合X在骗取贷款后曾因为他提供赌博条件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但是否用骗取的该贷款进行赌博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故被告人王合X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被告人王合X及辩护人关于本案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没有归还下欠的银行贷款是因做生意亏损了,没有携款潜逃、隐匿财产等行为,依法构不成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合X在其阶段性的贷款期满后,便离开了其经营场所逃匿,与贷款银行切断联系,在得知贷款银行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其上网后,才到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公安机关将其取保候审,但其在被取保候审之后,仍未归还所欠银行贷款,并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离开辖区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导致公安机关无法与其联系,在公安机关再次将其上网追逃后被抓获,至今仍未归还所欠银行贷款,被告人王合X及辩护人的做生意亏损不能归还的辩解与辩护意见,不仅无证据证明,且与其从2010年3月至今无归还所欠贷款的意思和表现不符,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故其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合X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二、责令退赔所欠中国邮政储蓄平舆县支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刘 鑫
审判员 骆云亚
审判员 徐赟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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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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