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我在上海开出租租的。解除合同工资怎么算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十问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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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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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终止劳动劳动合同补偿的相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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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情况有哪些
我是一公司人事,口头通知一位员工解除与其,打算当天让他走,帮其结算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给了他辞退通知书,他拿了空白辞退通知书后离开了公司,说改天结算工资,我以为这后来我得知其告了我司,他是公司的厂务,辞退他主要是因为他工作不卖力,很多人都投诉他,现在证据不多,只有大家签字确认其工作表现不佳的一张纸,能打赢官司吗会不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呢?
律师回答地区:黑龙江-佳木斯咨询电话:15645***帮助网友:32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除非你有证据证明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合同。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构成违法解除。你们公司的做法实在欠妥,建议你们尽帮你们处理。最好在应诉前做些准备工作,要想确认公司的行为合法的话,最好再做些功课,就现在所做的基本是构成违法解除合同的如果其存在严重失职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可以过错性单方辞退不用协商和给补偿金,那样就不违法。如果是协商辞退,那么你现在所拥有的证据没有办法证明你同他有协商一致,你的证据倒有点证明其有过错的性质,是过错性辞退 09:52地区:黑龙江-哈尔滨咨询电话:18646***帮助网友:505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都有约束力,非经法定事由不得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须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合同。 09:53地区:黑龙江-哈尔滨咨询电话:18246***帮助网友:771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两种情形,一是第37条规定,二是第38条规定。  一、劳动者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只要在劳动合同期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意,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决定,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通知了用人单位后,到期就可以走人,如果用人单位不在这期限内安排好工作交接等工作,过错不在劳动者。  二、劳动者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是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劳动者的特别解除权,不仅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还可以根据第46条规定主张经济补偿。如果签订了培训服务期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是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且又未按第37条规定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那么就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09:55  劳动纠纷业务范围:  1、用人单位违法辞退职工;   2、劳动关系解除及终止后单位是否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及加班工资是否按时足额支付;   4、用人单位未及时签定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  5、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是否支付;  6、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和补偿,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足额支付;  7、法定节假日工资的支付;  8、单位单位任意给职工调换工作岗位或任意调工资引起的纠纷;   9、用人单位未交纳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及未按实际工资的基数交纳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10、用人单位拒绝给予离职人员办理挡案转移引起的纠纷;   11、关于单位要求职工竞业限制及保密等事项引起的纠纷等等;   12、国营企业提前强制给予职工办理内退引发的纠纷;   13、关于违约金方面的纠纷(包括服务期违约、保密违约等);   14、关于工伤赔偿的问题;   免费咨询热线:  江律师
135-  QQ  网站:  什么情况下经济补偿金不需分段计算?  【案例】
小李2007年11月到某工厂工作,月工资性收入为2000元。2009年2月,工厂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其解除合同,因其工作年限为1年又4个月,工厂支付他的经济补偿金为1个半月的工资3000元。但是小李认为,他的经济补偿应当分段计算,即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半个月工资1000元加上实施之后的1个半月的工资3000元总共4000元。双方由此产生分歧。  【说法】
经济补偿=基数×年限。《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同时还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但对于跨新法执行期的劳动合同在解除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否也要“分段计算”的问题并未明确。  上海在裁审实践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与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而“当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经济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 的几种情形,包括:1、协商一致解除;2、不能胜任解除;3、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4、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下几种不属于“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 的情形:1、医疗期满解除;2、客观情况变化解除;3、经济性裁员;4企业破产解散。这实际上是规定了当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的基数和年限都不需分段计算。  小李月工资性收入在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下,也不属于“当时有关规定”对于支付年限的限制情形,所以工厂对其经济补偿不分段计算并无不妥。其实即使按照小李的说法分段计算,小李也未必能得到4000元的经济补偿,因为新法实施前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有所区别,根据上海的老规定,工作年限未满半年是没有经济补偿的。所以无论是否分段计算,小李的经济补偿金都是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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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class="count" title="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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