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 2010 156号2010 256 还在执行吗

国税函[号解读: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进项税额抵扣有条件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高培林 赵新贵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为明确增值税政策转型后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额,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国税函[号文件具体规定......
&&&&&& &为明确增值税政策转型后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额,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
  文件具体规定
  增值税转型前,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购置专用设备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都不允许抵扣,企业购买专用设备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当然就构成其投资额,在会计核算上,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但从日起,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一般纳税人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用途如果并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并且其购置上述设备取得了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则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自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当然就不能作为可抵免所得税的设备投资额,会计上也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增值税转型后,也不是所有企业购买所有的专用设备都能抵扣进项税额或者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因此,文件对自日起企业购进并实际使用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进行了界定。&
  1.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比如一般纳税人购买专用设备,这里购买的专用设备,不仅包括新设备,也包括销售方已使用的专用设备。根据《》()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同时,受让方可以按照购置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而根据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可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受让方是一般纳税人并取得了增值税抵扣凭证,则其购进的已使用设备也可抵扣进项税额,其购进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相应也不应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
  2.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比如小规模纳税人购买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一般纳税人购买专用设备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或一般纳税人购买专用设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上述情形中,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都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则进项税额就应包括在设备投资额中。
  3.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这里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实际上是包括增值税的。比如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设备,而销售方未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则销售方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开具普通发票;或者购买方购买销售方已使用过的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销售方应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与税务处理应注意的问题
  无论纳税人购买专用设备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会计上该设备的入账价值与税法上的投资额往往不一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不仅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而且包括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而根据文件规定,可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如某一般纳税人购进一套节能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另支付运输费、安装调试费5万元,会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105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贷记&银行存款&122万元。该节能设备会计入账价值为105万元,而税法上该设备的投资额为100万元。国税函_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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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主要内容:
1、企业所得税汇缴管理
2、企业各项收入的确认及账务调整
3、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4、资本交易事项的重要涉税调整
5、企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及申报
一、企业所得税汇缴管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
& &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概述
申报依据—法律法规、会计核算、税收政策
申报要素—应纳税所得额、税款
申报分类—方式:查帐征收、核定征收;
& && && && && && && &类别: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
法律责任—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 )
 二、加强后续管理的主要内容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是在做好日常管理的基础上,着力在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主要利用台账管理和专家团队管理等方法,大力依托信息化手段,重点对跨年度事项、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加强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的一种税源管理方式。
跨年度事项是指对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造成实际影响的事项。主要包括:政策性搬迁收入、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跨年度结转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征税收入后续支出,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摊销、亏损弥补,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应纳税额,等等。
鉴于跨年度事项的递延性质,需要通过台账管理等方法准确记录该类事项对以后年度的税收影响,便于跟踪管理。
重大事项:管理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的事项,以及一些对企业所得税影响重大的、复杂的交易事项。
前者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这类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或自行申报后,必须加强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后续管理。
后者包括企业重组、清算、股权转让、居民企业间关联交易等重点事项,这些事项交易过程复杂、交易方较多、交易信息不透明,有的还涉及税源跨地区转移,需要利用专家团队、结合第三方信息等加强后续管理。
“五证合一”
从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五证合一”改革。
以统一代码为标识接入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省内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推动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
建立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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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各项收入的确认
收入的确认及账务调整
1.特殊销售方式
2.跨年度劳务收入
3.跨年度租金收入
特殊收入的确认及账务调整
1.政府补助收入
2.视同销售
3.买一赠一销售
1.现金折扣、商业折扣和销售折让(退回)处理
(1)现金折扣: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2)商业折扣: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3)销售折让(退回):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退货)。
2.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借:长期应收款
& & 贷:主营业务收入
&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 &&&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 & 贷:财务费用
3.跨年度劳务收入
&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4.租金收入
《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5.政府补助
A企业2016年发生的部分业务如下:
(1)取得国家指定用于购置专项设备的补贴款100万元;
(2)取得政府专项拨款12万元用于补偿当年银行借款利息;
(3)向境外转让技术,收到增值税退税款12万元;
(4)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收到退回的增值税款16万元;
(5)技术转让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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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1)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2)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3)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通知
核心问题:
政府补助收入的确认时间?
确认为不征税收入之后纳税调整可能的风险?
确认为不征税收入之后,支出的纳税调整应注意的问题
支出事项如果符合税收优惠条件,能否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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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2016年3月取得当地市政府拨付的环保设备购置专项扶持资金1500万元(取得相关文件),公司于次月按文件要求购买相应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200万元,增值税204万元。剩余资金转作一般经营使用。所购设备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时间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
【例题】 A企业2014年12月从政府取得专项资金70万元,2015年购置专项设备,设备入账价值100万元,按10年计提折旧。
2016年从政府取得专项资金200万元,其中50万元,用于补贴当年银行借款利息。另外150万元购买专项设备。设备于6月购入并投入使用,按10年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残值为零
2016年纳税申报表如何填报?
6.视同销售
【问题】企业将资产移送用于下列情形,应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的有( )。
A.用于对外捐赠    
B.用于自建厂房项目
C.用于客户招待消费    
D.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E.从总机构转移到其境内分支机构
企业所得税:
视同销售确认条件——资产权属发生变化(注意与增值税、消费税相区分)
视同销售确认金额——自制的按同类同期价格,外购的可按购入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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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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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入账的操作关键点与风险管控要求
什么是合法有效凭证?
有效凭证的取得时间要求?
& &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什么是合法有效原始凭证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合法有效原始凭证并不等于发票
合法有效凭证的三种表现形式
①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凭证,
②自制凭证扣除。
③有效证明。如果不需要或客观上企业无法取得发票的,需要企业提供能够证明和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真实发生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2012】15号公告)
2.资产损失认定的风险控制
1.什么是资产损失?
2.损失的金额如何确定?
3.损失发生后如何实现税前扣除?
4.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损失,对当期利润和应纳税额的影响是否一致
1.大型超市仓库被盗,被盗商品成本400万元,市值550万元,企业损失金额如何确定?如何申报税前扣除?
2.2016年发现2014年报废设备发生的损失未及时确认,未税前扣除,应如何处理 ?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以清单的形式进行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纳税申报。
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3.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划分风险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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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长期待摊费用
& &&&2.增加计税基础
大修理支出
& && &长期待摊费用
一般性修理支出
& && & 当期损益
广告及宣传费的政策要求与操作注意事项
&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联企业之间分配的广告费如何税前扣除?(财税【2012】48)
4.成本与费用
成本与费用的区别
成本对象划分的重要性
费用的分类
业务招待费的政策要求与操作注意事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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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涉税风险点及注意事项
人员: 任职受雇、劳务派遣
& && && && && &在职、退休
内容:工资、福利费、福利性补贴
金额:合理性(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发生:全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福利性补贴
工资支付时间与税前扣除时间的协调
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的辨析要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只要会计上发生相关支出(包括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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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 上传
1.注册资本制与借款利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2.利息扣除中的风险问题
三个核心问题
利息费用的“发生”如何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
利息费用的“合理性”如何确认,利率与本金的限制要求分别是什么?
利息费用的“相关”如何确认,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划分依据是什么?
第37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借:生产成本
& && & 在建工程
& && & 研发支出
& && & 财务费用
& && & 贷:长期借款
& && && &&&应付利息
& && && &&&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第38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 & A、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 & B、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时间: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
标准: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
前提: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
利率:同期同类平均利率,或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向自然人、股东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纳税处理要求
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财税[号&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为5:1;   (2)其他企业,为2:1。
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性投资之和
各月平均关联方债权性(权益性)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性投资的确定:&&
& &&&所有者权益数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四、资本交易事项的重要涉税调整与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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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 && && & (财税〔2009〕59)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 && && && && && && && && && && && &
& && && & (财税〔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 && && & (财税〔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
& && && &&&(公告2015年第33号)
《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 && &&&(告2015年第40号)
核心问题:
持有收益的纳税调整
股息红利收益(A105030)
免税收入调整(A107010、A107011)
处置收益与处置损失的纳税调整
如何确认处置损失?
A105030仅填报按税法标准计算的处置收益,不填报处置损失。
处置损失填入A105090、A105091
【例题】甲公司于日购入乙公司的流通股票100,000股,每股市价12.5元 ,在交易时发生相关交易费用1.5万元。上述款项甲公司均用银行存款付讫。
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市价为每股14.6元。
日甲公司将股票出售,获得处置净收入1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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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2016年1月新华公司将一栋房产投资成立A公司,获得20%的股权,房产账面价值1100万元,计税基础1200万元,公允价值3000万元。另外将一台闲置设备与M公司交换,换取B公司5%股权,设备账面价值400万元(与计税基础相等),公允价值460万元。新华公司2016年应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是( &&)万元。
A.1860& &&&B.420& & C.372& & D. 392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5+(460-400)=42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例题】企业2014年3月取得A公司25%股份,采用权益法核算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300万元。2016年企业将A公司的股份转让,转让收入310万元,转让时投资账面成本320万元。
该业务属于投资资产处置损失业务吗?
五、企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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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惠适用的判断
第三条 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
2.备案时间和方式
第七条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第八条 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第十一条 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
备案实施方式,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3.备查资料管理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4.跨地区汇总纳税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5.特殊情况管理
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汇算清缴期内未备案的怎么办?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汇缴期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应在发现后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对于上述情形,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相关资料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处罚。对于经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取消所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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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折旧优惠要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按照财税〔号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2.高新技术企业最新优惠政策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原比例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认定流程及提交材料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并向认定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缩短公示时间
& && &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原来是15 ),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增加异地搬迁内容
& &&&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核心问题:
1.企业研发费用中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如果会计与税法有差异,加计扣除金额按照哪个口径计算?
2.研发人员的福利费税法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3.接受劳务派遣人员进行研发活动,支付的劳务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4.研发活动没有立项,研发人员的工资可否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税务处理在财务管理角度的要求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本公告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
(2)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3)边生产边研发的加计扣除问题及纳税处理要求(特殊收入问题)
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4)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5)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6)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例:某企业2016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
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97.78万元(100-12+9.78)。
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100万元。
该企业2016年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97.78+100)×50%=98.89。
4.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财税[2008]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企业自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自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国税函[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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