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己家里为别人代工算无证经营举报吗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无证生产经营可罚逾百万|食品安全|无证生产经营|小作坊_新浪珠海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无证生产经营可罚逾百万
南方都市报评论
  1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布《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此稿与前一份修改稿有两大明显不同:一是把食品小作坊的监管方从乡镇政府、街道办“划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二是加重了无证生产经营、生产加工违禁食品、不按规定召回或停售问题食品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货值超万元的无证经营行为最高可处以货值20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有可能超过百万。
  食药监派出机构为监管方
  乡镇政府、街道办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和人力来管理小作坊和小摊贩,一直是争议的焦点。在省人大常委会的论证会上,有专家提出“基层行政资源有限,怎么去执行条例”的疑问。此次征求意见的法规案吸收了各方意见建议,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减负”,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的监管方,乡镇政府、街道办只负责管理食品摊贩经营。在前一份修改稿里面,这两项事务都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一肩挑”。
  按照草案的规定,食品小作坊采用登记证管理,食品摊贩采用登记卡管理。食品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申请取得登记证,并按目录管理。食品摊贩的登记手续相对简易,取得登记卡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无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提供场所要担“连带责任”
  在法律责任方面,此次修改稿规定的罚款数额大大增多。
  对于无证生产经营的小作坊,此前的规定是“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在新的规定中,前者面临的处罚提高到“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后者的处罚提至“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违禁食品,处罚的数额也提高了不少。草案规定,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草案还增加了一条规定,明知从事上述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小作坊承担连带责任。监督员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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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化街道金泰市场内有无证经营加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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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化街道金泰市场内金泰路19号或20号的二楼,有多家无证加工点,堂而皇之存在,政府都不管吗?从去年开始的“大拆大整”不是说要取缔无证加工点吗?为何他们还能这样存在?强烈要求对无证加工点取缔!!!
不放弃的坚持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回复如下:经了解,现该处已被相关部门断电查封,所有无照加工点均已停业关闭。感谢您的问政和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您好!您的问政已收悉,我们将尽快予以回复,感谢您的关注。您现在的位置: > 东宝区区级权责清单 > 行政处罚 > 内容
对无证经营(加工)木材、使用非法的木材经营(加工)证的处罚
发表日期:日&&已经有1131位读者读过此文&&&&文章来源:东宝区政府【浏览字体:
职权编码&CF00205职权名称&对无证经营(加工)木材、使用非法的木材经营(加工)证的处罚子项名称&行使主体&荆门市东宝区林业局、荆门市东宝区森林公安分局职权依据&"【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日修正)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日修订)第九条 禁止无证或使用伪造、买卖、转让或过期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无证或使用伪造、买卖、转让的许可证经营、加工木材的,收购、加工无证采伐的木材的,没收违法经营、加工、收购的木材和已销售木材的货款。使用过期经营、加工许可证的,责令其限期补办许可证,逾期未补办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违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已销售木材的货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无证销售木材的,没收违法销售的木材和已销售木材的货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无证销售木材的,没收违法销售的木材和已销售木材的货款。《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1995年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条三条、第十一条规定,无证经营、加工木材或经营、加工无证采伐的木材,或擅自收购木材的,没收违法经营、加工、收购的木材及加工制品,并处以违法经营、加工、收购木材的价值一至三倍的罚款。【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号一、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受理、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在对外法律文书上加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违法违规行为&"1.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的;2.使用过期经营、加工许可证的,逾期未补办的;3.无证销售木材的;4.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经营、加工、收购的木材及加工的制品和已销售木材的货款;2.罚款。"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湖北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试行)》一、违法情节轻微1.违法情形:未经批准(含使用过期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无证木材3立方米以下的、有证材5立方米以下;或使用他人的许可证,违法行为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被查获后主动配合检查,态度较好的2.处罚标准: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使用过期许可证的责令其限期补办许可证;二、违法情节一般1.违法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无证木材3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收下的、有证材5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的;2.处罚标准: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情节严重1.违法情形:未经批准(含使用过期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无证木材10立方米以上的、有证材15立方米以上;或使用伪造、买卖、转让的许可证经、营加工木材的,隐匿、销毁证据、抗拒检查,阻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暴力护法的2.处罚标准: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职权运行流程&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买卖证件、文件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取各种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对处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林业部令第8号)第二十四条 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证据。第二十五条 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3.《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并连同《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送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再交由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4.《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5.《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凡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6.《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7.《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8.《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区级:负责对本辖区无证经营(加工)木材、使用非法的木材经营(加工)证行为的直接查处工作。二、相关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林业部令第8号)第六条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第八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林业行政处罚。地州级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林业部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第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3.《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号一、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受理、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在对外法律文书上加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承办机构&荆门市东宝区林业局政策法规科咨询方式& 荆门市东宝区林业局(白云大道68号)监督投诉方式& 荆门市东宝区林业局(白云大道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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