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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金融法院将促进金融消费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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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内的P2P跑路潮以及云南泛亚兑付危机等导致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受损事件频出,这在一定程度上倒逼了金融改革。在酝酿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金融消费者保护或将成为重要内容之一。
  近年来,国内的P2P跑路潮以及云南泛亚兑付危机等导致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受损事件频出,这在一定程度上倒逼了金融改革。在酝酿的体制改革中,金融消费者保护或将成为重要内容之一。  12月19日,由中欧国际金融研究院、上海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等联合举办的2016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论坛在上海举行,中国人民参事盛松成在论坛上表示,金融法制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基石,也是金融消费者保护最根本的支柱,金融审判是高度专业化的领域,而且涉及到各方面利益,往往会受到各方面、甚至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干扰。  “所以,如果在正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上海设立具有全国辐射效应的金融法院,将有效促进金融消费者保护,这既是服务金融改革与中国经济转型的大局,也是为全国未来在金融法制领域积累经验。”盛松成指出。  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目前国内主要在基层或者中级法院设立了金融审判庭。2012年最高法曾颁布《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构建专业审判机制,拓展金融纠纷资源”,北京、上海、山西、陕西、浙江等省市陆续开始设立金融法庭。  当日由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课题组发布的《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报告2016》认为,设立金融法院是关系国家整体金融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需要从依法治国、对外开放、经济转型的高度予以重视。同时,金融审判具有高度的专业性、特殊性、系统性和外部性,上海市政府于2014年陆续颁布《上海中心建设年重点工作安排》、《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明确提出建设金融法院、推动金融建设的主张。  在上海高级法院金融庭庭长杨路看来,设立金融法院首先是为了解决金融市场的规则体系以及金融市场的法制化进程。其次,法制环境是国际金融中心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问题是,在不少金融案件的审理当中,碰到的难题是没规则,所以在谈规则话语权时候,首先要解决规则问题,然后再去让社会公众认同这些规则。  “第三,司法资源是稀缺资源,应推动金融纠纷解决多元化机制(加强金融非诉讼机制建设),才能让司法资源在处理重要案件上发挥更大效用。最后,希望能和监管部门,甚至市场交易主体一起来推动市场规则体系的建设。”杨路表示。  不过,设立金融法院并非一蹴而就。上述报告指出,当前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如何建立更加有效的金融法院体制和机制”,具体包括:一是金融法院的设立授权问题。通过怎样的立法方式成立符合《法院组织法》的金融法院;二是金融法院的具体机构模式;三是金融法院的司法管辖范围应该包括那些内容;四是金融法院的审判机制问题。金融法院应该采取大民法的审判机制还是独立的金融审判机制;五是金融领域的非诉讼司法机制问题。  对此,报告也提出一些针对性建议,如:在金融法院的司法机制方面,建立巡回金融法庭。因为巡回金融法庭模式更具权威性,能有效突破地方行政干预,并有利于实现金融案件的跨区域管辖。鉴于上海作为金融中心的特殊地位,可以将首个巡回金融法庭设在上海。  盛松成认为,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是全球新一轮金融改革的重点之一。在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后,美国决定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英国则有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等。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也专门成立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从国内来看,由于近年来高科技在金融领域的运用,金融创新、金融业的混业经营趋势加快,但是监管仍是分业监管框架,令国内面临的金融消费者监管的任务更加紧迫,需高度重视对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的研究,甚至有关政策法规都需要朝此方向去发展。
(原标题:设立金融法院将促进金融消费者保护)
(责任编辑:DF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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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天天基金引入非诉讼调解机制解决金融消费纠纷
作者:本报记者 牛娟娟
  近年来,我国金融产品不断创新,但随着金融消费的增多,金融纠纷也不断增加,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争议纠纷解决机制已不能适应金融市场发展趋势的要求。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黄金交易所理事长就此表示:“引入非诉讼调解机制,对解决金融消费纠纷具有很强的必要性。”  采访中,全国人大代表王顺介绍了建立第三方非诉讼解决机制的立法依据。王顺指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等制度、文件,为建立与完善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讼第三方解决机制提供了立法依据。  许罗德介绍说,目前,我国已经在金融消费纠纷的非诉讼解决途径上进行了一些尝试,如直接向金融机构投诉,由内部投诉处理部门达成和解;由行业协会参与会员与客户调解,部分地区的业协会(同业公会)、证券业协会、业协会(同业公会)正在试行;监管部门试点建立解决机制,如人民银行在上海、山东、陕西等省市试点建立了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讼第三方解决机制,、也在各自业务范围内进行了探索;申请仲裁,如2007年上海仲裁委成立了金融仲裁院,随后武汉p珠海等地也相继成立了专门的金融仲裁机构。上述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讼解决方式均在各自的领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仍存在不足之处。  就如何建立非诉讼第三方解决机制,许罗德建议,建立第三方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构是当前国际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发展的趋势,、等较多国家已有成功经验。建议在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下,由人民银行会同、证监会、保监会联合着手启动第三方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构组建工作。这一机构可实行强制管辖原则,全面负责解决全国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的纠纷。  同时,应明确非诉讼第三方解决机制处理原则。一是高效处置纠纷的原则。即处理金融消费纠纷应及时快速。二是倾斜保护原则。即解决金融消费纠纷的过程中,应在不违背公平正义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在诸如举证责任、专业注意义务等方面对消费者权益加强保护。若消费者不服裁决的,仍有权选择诉至法院。三是协作兼容原则。即解决金融消费纠纷的过程中,应该坚持协作保护原则,尽力促使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就纠纷处理尽快达成一致意见,使各个机构能够协同合作,共同解决纠纷问题。  王顺建议,应学习与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讼第三方解决机制,与仲裁、诉讼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高效、低成本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以快速、有效地解决纠纷。要建立独立的第三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构,设立相对独立的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组织,如成立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全面负责全国银行、证券、保险领域的金融消费纠纷调解工作。此外,要逐步制定和完善相关规范。可以考虑从制定单独的到逐步制定“金融纠纷调解法”,明确纠纷处理程序、纠纷解决范围、最终裁决效力等内容,实现对纠纷处理行为的有效规范以及对金融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有效维护。  在纠纷处理程序上,将监管机构组织下的调解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程序组成一个新型的解决机制,实现诉调对接;在纠纷解决范围上,应当包括所有的金融纠纷,涵盖银行、保险和证券等各个金融行业,以体现处理纠纷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在最终裁决效力上,基于最大限度便利消费者的考量,应当赋予消费者对于裁决效力的选择权,对于专门机构最终作出的裁决,仅对金融机构具有单方面的约束,如果消费者不满意,还可以寻求其他途径,如仲裁或诉讼。
(责任编辑:HN025)
03/09 01:4403/07 01:5003/07 01:4803/07 01:0203/06 14:5403/06 10:2703/05 14:4203/05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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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成立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日 17:34 来源:  
  广州12月15日电 (唐贵江 官铭超)广州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15日在广州揭牌成立,到今年第三季度末,广州全市的金融业总资产已高达6.25万亿元(人民币,下同),该委员会的成立,将为广州市民增加一个解决金融消费纠纷争议的便捷高效渠道。
  广州市金融局的数据显示,2016年前三季度广州实现金融业增加值1275.76亿元,同比增长10.9%,占全市GDP的9.09%,成为全市第五大支柱产业。截至2016年9月末,全市本外币存款余额4.51万亿元,贷款余额2.99万亿元,居全国大城市第四位。证券交易额10.51万亿元,期货交易额2.91万亿元。保费收入967.16亿元,居全国大城市第三位。
  根据《广州市金融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广州要将金融业打造成为全市服务业的第一大支柱产业。到2020年,广州市金融业增加值将占GDP的比重达12%以上;金融业总资产突破10万亿元。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丘斌、广州市司法局副局长王文生和市两级法院相关负责人出席了当天的揭牌仪式。
  丘斌指出,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是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基础性设施。世界上金融发达国家和地区均有完善的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讼调解机构,例如,中国香港地区在2011年设立了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上海也在2014年设立了内地首个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
  据悉,广州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已经建立起一支涵盖金融和法律资深专家在内的调解员队伍。金融消费者申请纠纷调解,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并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程序,大大减轻纠纷解决的成本。(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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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l Rights Reserved论大陆地区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西南政法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论大陆地区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摘要】: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各国的金融业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除了金融系统遭受重创之外,无数中小型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更是付出了惨重的代价,金融消费纠纷的数量急剧增加,甚至还导致了大规模的游行示威活动。为此,各国政府在应对危机的同时也开始反思本国纠纷解决机制,认识到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产品不断创新,金融市场日益复杂、变化多端,而且随着混业经营的趋势逐渐增强,传统的银行、保险、证券的分界正在逐步减弱,大金融格局正在逐步形成,如果要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那么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应当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构建新型纠纷解决机制以应对新型化、专业化的处理金融消费争议势在必行。因此,各国纷纷进行金融改革,或者进行专门立法活动,或者建立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机构,最终目的都是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一种快速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维护消费者的权利。香港地区作为主要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在金融改革方面自然也不会落后,日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有限公司成立,日调解中心开始运行,一种中立、专业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在香港开始运作。反观我国金融消费纠纷解决现状,尽管存在多种纠纷解决机制,但是这些机制对金融消费纠纷的解决并不具备针对性,面对日益增加的金融消费纠纷,一种专业、高效地纠纷解决机制亟需建立,而香港地区不论是在经济方面还是在文化方面都与大陆地区存在紧密的联系,而且两地都是采取的混业监管模式,因此,大陆地区可以借鉴香港地区的经验,建立内地专门的金融纠纷解决机构。本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金融消费纠纷进行了概述,本文首先介绍了金融消费纠纷的概念、特征,然后对金融消费纠纷的主体进行了分析,从而将金融消费纠纷和其它类型的纠纷区别开来,以此说明有必要将金融消费纠纷单独作为一类纠纷类型加以解决;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现行金融消费纠的纷解决路径及其存在的问题,通过对立法现状和纠纷解决路径的研究发现,我国现有的有关金融消费纠纷解决的立法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另外,对于金融消费纠纷,通过投诉、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又无法做到专业、高效、便捷,因此有必要制定有关金融消费纠纷解决的基本法,并且建立专门机构解决此类纠纷;第三部分是对香港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的考察,该部分介绍了调解中心建立的背景、现行的运作机制及其特点,总结出香港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的优点在于其中立、专业、公正、快速高效、对金融消费者倾斜保护,但是该中心也存在不足之处,比如收费模式对消费者缺乏吸引力、案件受理范围过窄、缺乏统一立法规定等。因此,大陆在完善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机制的时候,应当在立法的基础上建立金融消费纠纷处理中心,另外要扩大受案范围而且对消费者应当免费。第四部分是对完善我国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方式的建议,这一部分首先论述了金融消费纠纷ADR解决机制的全球浪潮以及我国对此逐渐重视为完善我国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现实基础;其次,在借鉴香港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以及构建我国专门的争议处理中心的建议,并从机构设置、经费来源及收费标准、受案范围、运作程序、与监管机构的关系五个方面对该中心的构建展开了具体的探讨。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5【分类号】:D922.28;D926【目录】:
内容摘要6-8Abstract8-11引言11-15一、金融消费纠纷概述15-20 (一)金融消费纠纷的特征15-17 (二)对金融消费纠纷主体的界定17-20二、我国金融消费纠纷的解决路径及其存在的问题20-24 (一)立法现状20 (二)纠纷解决路径分析20-23 (三)金融消费纠纷解决现状反应的问题23-24三、香港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之考察24-31 (一)香港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建立的背景24-25 (二)香港金融纠纷调解中心25-28 (三)香港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的评价28-31四、借鉴香港经验,完善内地金融消费纠纷的解决制度31-36 (一)内地建立金融消费纠纷处理中心的可行性分析31-32 (二)完善内地金融消费纠纷解决制度的思考32-36参考文献36-39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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