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扦补偿面积标准迁问题

湖南日报《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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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主题:房屋拆迁问题
标签:邵阳&&洞口县黄桥镇政府&
记者,您好,我叫邱彩虹。是邵阳市洞口县黄桥镇的村民。是这样的,2010年元月份开发商及村干部要求我家拆房,但一直到现在都没有宅基地和剩下的六万多块的补偿金。协议是这样签的:
&&&&&&&&&&&&&&&&&&&&&& 拆迁协议
& 甲方:蒲本胜
& 乙方:邱盛光
&&&&& 甲方根据规划,拟在乙方所有的宅基地上修路,经甲乙双方一致协商,达成如下拆迁协议:
&&&&& 1乙方同意将现有面积长15.6米,宽10.3米的房屋计占地面积160.68平方米的房屋拆迁提供给甲方作为修路之用,甲方同意补偿乙方的拆迁价格为九万零八百八十八元整,甲方并同意为乙方另行安排宅基地面积为162平方米。
2在签定本协议时,甲方付给乙方拆迁费定金三万元整,乙方在3--5天内将屋内全部东西搬出并拆除完毕,如乙方不能按时拆除,而影响甲方修路,则由甲方用挖土机推倒,乙方无条件服从,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不拆除或反悔按《经济合同法》由乙方双倍返还甲方所付定金。
3,甲方在乙方拆迁的原宅基地上动工修路之日将剩余拆迁补偿款六万零八百八十元整一次性付清给乙方。
4,甲方从在乙方的原屋处修路之日起半年内甲方将162平方米的宅基地安排给乙方,甲方并承诺:甲方安排给乙方的宅基地通水,通电到地基主路口,但接入乙方屋内则由乙方自行办手续接入,接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方为乙方安排的宅基地甲方包办城建,国土手续。
6,乙方可以优先在甲方的规划门面位置内选择门面,但三面采光的地基乙方不能选择。
7,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 甲方:蒲本剩&&&&&&&&&&&& 乙方:邱盛光
&& 监证方:袁帮祥
&&&&&&&&&&&&& 肖调成
&&&&&&&&&&&&&& 叶青保
&&&&&&&&&&&&&&&&&&&&&&&&&&&&&&&&&&&&&&&&&&&&&&&&&&&&& 2010年元月3日
&&&&& 又是一年,快过年了。按照协议我们房子也拆了,但之前风风火火要修的路却依然如旧,没有动静,我说的句句属实,记者可以下来调查一下,看看我家被拆迁的房屋,在看看镇政府干部的嘴脸,再看看他们规划的那条“路”会有你们采访的价值和意义。另外我还想咨询一下律师,如果告到法院,这场官司能打赢吗?谢谢。
请律师回答
部门、律师、记者回复(共1条)
网友,你好!
协议约定:
3、甲方在乙方拆迁的原宅基地上动工修路之日将剩余拆迁款一一次性付清。
本律师认为:如果甲方还没有动工修路,也就是这个附生效的条件还没达成,就不支付剩下的钱给乙方(网友)。
同理,第4项的宅基地也是一样,附生效的条件没有达成,甲方可以不履行义务。
所以,刚从协议来看,通过法院诉讼,打官司,你们胜诉的可能也不大。
从你们签订的协议来看,作为老百姓,不懂的怎么维权,才会出现这种对自己非常不利的协议。
本律师建议:如果以后再签订这样的协议,应当还要约定以下内容:
1、应当对拆迁的时间有个约定;
2、对拆迁安置的过渡费用;
3、拆迁方违约的责任;等等。
最好,在签订协议之前,咨询或请专业的律师代为审查协议。权益才能得到较好的保护。
评论者: 蔡卫华律师
20:47 & 第1楼
网友评论(共3条)
李剑:江苏省盐城市上冈镇南沙居委会,开发商把拆迁户的房子卖了,拆迁户在外租房过日子四年了,估计还要几年,不敢想像,估计就二三百户的房子这么长时间要,现在开发商直接在县城叫了上百个牛氓痞子,就这样搞人墙,只要居民靠近就打,太黑暗了,请问一下这应该怎么办?
评论者:一叶知秋 &
20:38 & 第3楼
李剑:江苏省盐城市上冈镇南沙居委会,开发商把拆迁户的房子卖了,拆迁户在外租房过日子四年了,估计还要几年,不敢想像,估计就二三百户的房子这么长时间要,现在开发商直接在县城叫了上百个牛氓痞子,就这样搞人墙,只要居民靠近就打,太黑暗了,请问一下这应该怎么办?
评论者:一叶知秋 &
20:38 & 第2楼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水果批发市场不法开发商丘永生勾结政府官员用公检法司,用500多人·警车17辆·枪支25把·警棍300多条·大卡车20辆,在日早8点半强抢·强占我东一路27户居民合法私有财产和房子,到现在差不多两年了一分钱不给,没人过问,马上拿我们的土地建房,高价出售,今有10家有合法手续,有17家没有。但是人家在此居住有30多年,根据无权法说已是合法私有财产。今到各上下4级人民政府不低于200次讲,没有人答复。他们所用的死文件·死政策来搞少数人发大财,不管政府人民的生死,这是官商勾结强抢东一路27户,强抢国策·国法民心·多是国家人民的共同敌人,请求党中央能及时处理,为盼。
评论者:yqf &
18:43 & 第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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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随地便捷投诉关于拆迁问题处理的建议来源:上传者:danielpezo时间:
关于湘江公司片区拆迁问题处理的建议
一、政策外&2万元/户&提前签约拆除奖励的问题
因**区2013年10月新启动的拆迁项目,均按新补偿标准进行拆迁补偿,按标准:在规定时间签约拆除的房屋给予260元/O的奖励(合法面积)。在我司片区4条道路的拆迁过程中,指挥部为加快项目拆迁进度,在政策外另给予每户 2万元提前签约拆除奖励(据了解,现**区新启动的拆迁项目,都给予2万元/户的提前签约拆除奖励)。考虑项目拆迁补偿标准的延续性及可参照性,建议:1、由**区政府发文,针对全区或月亮岛片区,明确&2万元/户&提前签约拆除奖励的标准;2、由**区政府办组织区国土局、区征地办、区拆迁事务所、区城投、月亮岛街道、湘江公司,并邀请主管副区长和我司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明确&2万元/户&提前签约拆除奖励的标准,出具会议纪要。
二、政策外&个案问题&的处理
建议: 1、形成个案问题会商机制,由区政府办牵头,会同区征地办、区国土局、区城投、月亮岛街道、项目指挥部及我司召开个案问题专题会议,共同逐个商定片区拆迁个案问题解决方案,形成会议纪要;2、明确个案问题审批流程,由拆迁主管部门按区政府办个案问题专题会议的精神,核算补偿结果,报区国土局、区拆迁事务所、区征地办、区城投及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批准后,再向我司请款。
三、关于拆除过渡房及违章建筑补偿的问题
根据日施行的&**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法建(构)筑物、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有关合法证件中注明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区在项目拆迁实际操作过程中,拆迁指挥部给予配合拆除的过渡房80&100元/O的奖励(无相关政策文件,**区给予配合拆除的过渡房220元/O的奖励)。
建议:按**区拆除过渡房的操作惯例执行,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批准后,再向我司请款;拆除违章建筑,按政策标准,不予补偿。
四、关于拆迁空心砖房屋补偿的问题
根据望政办发[2011]5号文关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对符合建房条件的水泥空心砖房屋的认定
建房时确系符合建房条件,有建房合法手续,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他处无房,有完善生活设施,在规定的占地面积之内,属一次建成的水泥空心砖房屋,按以下规定进行补偿补助:
1.在望政发44号通告(日)发布前所建的两层以下(含两层)水泥空心砖房屋,参照砖木结构房屋标准认定补偿;对第一层是红砖建成,其他层用水泥空心砖建成的房屋,第一层按其房屋类别进行补偿,第二层参照砖木结构房屋标准认定补偿,第三层以上(含第三层)不予补偿。
审批程序:调查核实后,经乡镇行政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征地办审核,报联系项目的县级领导和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予以补偿。
2.在望政发44号通告(日)发布后所建的水泥空心砖房屋,不论建几层,参照砖木结构房屋标准给予第一层规定范围的面积进行补助,第二层(含第二层)以上不予补助;对第一层是红砖建成,其他层用水泥空心砖建成的房屋,第一层按其房屋类别进行补偿,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部分不予补助。
3.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已有合法房产,其他房产中以水泥空心砖为原材料的建筑,不论建房手续是否齐全,一律不予补偿。
4.对农嫁农和农嫁非农,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用水泥空心砖所建房屋,一律不予认定补偿。
建议:按望政办发[2011]5号文关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五、关于社保资金缺口问题
根据长政发【2013】9号文(**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农民社保资金的落实,1、征地时征地补偿费中提取10%作为社保资金;2、按征地面积收取社保费90元/O(现**区拆迁补偿按此标准核算社保资金)。我司南片区拆迁成本估算中计算的社保资金为万元,拆迁人数4800人,按目前拆迁农民进入社保实际需缴纳10.8万元/人计算,南片区社保资金约为51840万元,缺口约为万元。
建议:因我司片区是分批分块进行拆迁(房屋密度大,拆迁人数多的地块社保资金会出现较大缺口,而房屋密度小,拆迁人数少的地块社保资金会出现富余),建议先由**区社保局按实际启动拆迁面积(需安置人数)核算社保资金,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如出现社保资金缺口时,我司按总量控制的原则,预拨社保资金,待片区拆迁完成后再进行结算。
六、关于限价商品房的问题
限价商品房是**区为解决本区货币安置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住房安置问题,提供的安置房源。根据望政发【2011】20号文(**县货币安置区拆迁安置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规定:1、区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负责牵头组织、协调限价商品房建设工作并全程监管,制定限价商品房供房标准,进行建设成本测算、竣工验收与销售管理;2、申购限价商品房的被征地农民必须具有享受购房补助和补贴(8万元/人)的资格;3、由户主提出申请,经所在村(居)委员会核实确认,镇人民政府初审,区征地办、区国土局审核,区征地办核发《拆迁安置限价商品房购房证明》;4、限价商品房建设享受政府性投资项目相关优惠政策;5、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按照&限房价、竞地价&的原则,由区城乡建设局会同区国土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根据不同地块设定附加条件,作为土地出让条款;6、限价商品房由开发商按设计标准建设、销售;7、被征地农民购买限价商品房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55O/人,销售均价为2306元/O,购房面积少于购房指标面积部分不再补差,超过部分按该套房屋所核定的单价购买。
据了解,我司片区内拆迁农民购买的限价商品房位置在普瑞东路以北,勤诚达对面地块,该地块面积70亩,暂未挂牌,预计挂牌价格约为150万元/亩(按成本价挂牌,含征地、拆迁费用,同期周边地价约为300万元/亩)。**区政府在该宗地出让时,实际损失为政府少收取的出让金、配套费及土地出让同期的差价部分。
建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103号令)及长政办发【2009】16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的意见》规定:被征地农民安置可选择保障性住房安置和货币补贴两种安置模式。而我司片区所在的月亮岛街道在望政发【2009】11号《**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中规定拆迁农民安置按货币安置(8万元/人)实施,我司在拆迁补偿中已核算8万元/人的货币补贴,限价商品房资金缺口问题无政策依据,故我司可不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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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解决方法
11:05&&来源: |
  一、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原因
  征地拆迁是指在工程项目或开发项目中集体土地征收或征用以及房屋拆迁等,补偿项目基本有四类,一是土地补偿,二是被征地人员安置补偿,三是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四是房屋拆迁补偿,在现有制度下,该镇征地中还是出现征不到地、上访等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宣传工作不到位。通过调查,群众只知道要征地拆迁,但大都对征地拆迁带来的好处了解甚少。比如小城镇建设可以改进农民生活条件,促进农村城市化,能使村民的经营多样化;而沿黄公路更是一项惠民工程,俗话说&要致富,先修路&,只有把路修好了,村民才更好的走出大山,和外面的世界交流,接轨;最后温泉工程更是横沟村村民脱贫致富的一个法宝,外来的旅游投资建设,可以带动村里相关产业的一系列发展,旅游者的吃住拉撒消费都是村民未来的收入。而这一切的好处都被村民现有的征地补偿费所掩盖,村民短浅的目光都反映出镇里和村里的宣传不到位,没有把实实在在的好处给农民讲清楚,导致村民只顾极少的补偿款,而拒绝征地拆迁。
  (二)不健全。首先,长期以来,农村房屋拆迁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对农民房屋的私有财产权,一直采取忽略或放任态度,在可见的中,房屋仅被包含在&附着物&之中,严重混淆了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和房屋的私有性质。地方政府在办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事宜时主要参照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进行,有的甚至连参照的资格都没有,农民公平受偿权利在法律上受到了不当的限制,把本该由上位法保护的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移位于下位法,由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擅自处分农民的私有房屋财产,这种法律的移位,不能不说是我国法律的一大缺憾,也导致拆迁中出现许多暴力。其次,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也是许多村民接受不了,许多村民认为,土地是自己私有的或承包的,国家无权征收或得由自己定价,这些都导致征地难。
  (三)补偿方式相对单一。当前,征地安置的主要途径是一次性货币安置,即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让农民数钱就完事。这种方法操作简单,只要按法定标准计算安置费用,造册发放到人就可以了。如该镇就是每亩地补偿款最多2.2万,还有每亩1.9、1.2、1万等,发钱就不管了。但实际上,货币安置虽能解决被征地农民的暂时生活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证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却难以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一些农民一旦失去土地,缺少谋生手段,加上农民自身的理财能力和投资能力偏弱,就会坐吃山空,长远生计没有着落,终将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这种单一的金钱补偿方式,使一些想真的想以种地为生的农民有不安全感,所以也会导致土地难以征用。
  (四)补偿安置标准不够完善。由于拆迁时间、区域的不同,特别是随着城市建设,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需要,地方政府对农民建房先后分批进行了控制,造成了农民建房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相差悬殊,同时造成乡与乡、村与村、户与户的农民得到补偿价格、安置房面积相差悬殊,贫富差别越来越大。搭建违章建筑、拖延拆迁时间等情况比较突出。目前拆迁中普遍存在农民一旦得知要拆迁消息,第一件事就是突击装修和突击搭建,想尽一切方法增加住房面积,还有部分拆迁户甚至采取改变原房屋用途,临时用作店面、厂房等非住宅,他们的目的就是希望在补偿安置中得到更多的优惠,当愿望不能满足时,就有人与拆迁人打持久战拖延时间,讨价还价迫使拆迁人做出让步,这些因素的存在,均使拆迁补偿难以平衡。还有村民之间补偿标准不统一,导致村民怨声载道,由此对征地拆迁产生抵触,使征地工作出现问题。
  (五)合法的拆迁也导致村民上访,村民上访就导致工作停止。现在一些村民对基层拆迁政策不了解,乱上访,而一经上访,做基层工作的领导干部就要受批评、挨处分,从而影响其政绩,所以领导怕上访,就宁愿不搞项目,也不愿叫上访,这就导致基层难以开展工作。尤其是征地拆迁工作,更是如此,涉及的群众多、范围广,少数村民为了自己私人利益上访,从而影响发展大局。所以该镇的领导也很为难,本来三项征地工程项目都是利国利民的,但是一些村民还是上访、闹事,导致上面批示,领导怕影响政绩或社会稳定,就不得不暂停一些村民的征地,这样不仅使工作难以开展,而且也使一些建设项目不得不停工。
  二、如何解决征地拆迁存在问题
  (一)加大宣传力度,多做村民的思想工作。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尤其是村干部要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城建规划的宣传,教育农民必须服从规划,自觉遵纪守法,依法保护自身权益。政府应按规划严格实施建设,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建立农村人口居住地管理网络,理顺人户分离关系,坚决刹住违规占地建房之风。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拆迁有法可依。农房拆迁相关法律缺失,政策供给又落伍是造成农房拆迁矛盾突出的重要根源。目前所见的规、规章的适用范围均是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规定,而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尚无规定,致使农村集体房屋拆迁在现实中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规范征收土地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快制定一部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律十分必要。我们要根据的原则精神,对涉及农房拆迁的一些具体政策和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把成熟的经验和做法,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制定出合乎民意的法律法规,规范农房拆迁行为。同时不管征地拆迁资金由谁买单,政府部门都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三)创新补偿模式或安置方式,切实解决农民生活的长远之计。目前普遍实行的以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容易产生&分光吃光&的状况,对于农民生活的长期保障和农村稳定是十分不利的。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安置问题,最根本的要着眼于农民的&造血功能&,在征地过程上,为农民提供自我发展的空间,只有让农民通过自我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长远生计,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考虑。
  (四)在开发项目中实行股份制方式,以增加农民拆迁征地的积极性。如在寇家塬镇横沟村温泉旅游开发中,该项目的建设必然会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其征地拆迁也是快速致富和改善居住条件的契机,因此,开发投资方可尝试让被征地农民入股,以后在经营中按比例分红,或在旅游公司中安置被征地村民,使其享受到开发带来的利益,这样不仅可以顺利的征地拆迁,还可以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以实现共赢。同时,在以后的旅游业或相关产业发展中,政府应承诺给当地百姓更多的实惠,比如在运输、餐饮、税收等方面给农民以优惠,或安置相关村民,使农民真正享受的征地拆迁带来的益处,以提高其拆迁征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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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建设中的房屋拆迁问题也逐渐成为这个社会关注的焦点。城市建设中需对公民所居住的房屋进行拆迁改造,这就必然会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涉及到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那么拆迁问题如何解决,下面由找法专家说法本期特邀嘉宾赵健律师为你解答。
房屋拆迁纠纷规范
目前,我国房屋拆迁的主要法律规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各地政府自己制定的地方法规,如《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等。
第一,房屋拆迁须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前提。
房屋拆迁通常是由于土地或作为私人财产的房屋被征收或征用,以及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发生,法律明确规定,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
第二,房屋拆迁必须以给予补偿为前提。
征收是所有权消灭的一种原因,其最终以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为代价;而征用则是以权利人之使用权的丧失为代价,因此征收和征用在本质上是通过行政权剥夺他人财产权的行为,是一种不公平、不自由的财产流转行为,因此法律必须对此提供矫正或救济途径,通过法律事先强制性规定“给予补偿”为救济方法。
第三,房屋拆迁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拆迁以征收或征用为前提,而征收或征用又以公共利益需要和给予补偿为前提,在具备公共利益需要和给予补偿两个条件时,就会有征收或征用权的产生。
房屋拆迁纠纷维权
根据当前的房屋拆迁问题,公民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认真学习相关法律。公民在遇到拆迁时,要熟知涉及的相关法律,这样才能对拆迁的合法性进行初步判断,并了解自己应得的补偿有多少。很多人认为只要自己不搬家,政府就拿自己没办法,这是错误的想法。在这里,我明确的告诉大家,如果对补偿不满意不搬家,又不提起法律程序的,相关政府部门或法院有权依法强拆。房子一旦被强拆,就错过了最好的维权时机。这就是对法律知识欠缺所导致的。
二、保持警惕、理性谈判。公民面对被拆迁方时,一定要保持警惕,与他们的交谈要做好录音等收集证据工作。切记保持理智谈判的心态,采取自残、自焚等伤害自己的行为,不仅对提高补偿没有多少帮助,而且这是对自己的严重不负责任。
三、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民一不懂专业拆迁维权法律知识;二不会实践操作;三是面对强势的政府和开发商;四是涉及的利益比较大,如果仅靠谈判已解决不了问题了,建议尽快请专业拆迁律师全程操作,避免利益损失。
我国房屋拆迁中存在许多问题,这也说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行政体系中权利的滥用,我国应该积极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在结合我国目前的现状充分完善想干法律体系,真正地去做到公平公正,这样才能使我国房屋拆迁中存在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本期说法专家
 北京-北京
专长:拆迁,房产纠纷
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简介:  赵健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拆迁律师网创办者,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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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找法网
作者:赵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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